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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09 11:2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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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鲁平益
二00三年六月二

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新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促进技术进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调整和提升传统产业
中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七)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八)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每两年评审:次,每次不超过2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其中一等奖1—2项,二等奖3—5项,三等奖5—8项。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
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凡知识产权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应严格掌握标准,宁缺勿滥,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公告制度,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颁发书和奖金;同时经有关部门审核,授予“张家界市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奖金数额每人10万元,其中4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同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2月3日大庸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庸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日

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国发〔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现予公布。
《通用规范汉字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各领域汉字应用需要的重要汉字规范。制定和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对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



国务院
201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用规范汉字表

目 录

说明 ·····························(7)

一级字表···························(10)

二级字表···························(26)

三级字表···························(40)

附件:1.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48)

2.《通用规范汉字表》笔画检字表···········(103)



(表略,见:http://www.gov.cn/zwgk/2013-08/19/content_2469793.htm)






































































































































































































































































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财会[2001]17号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为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以下各项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二)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三、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数的理由等。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应计提减值准备。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二)债务重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非货币性交易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的公司,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时,还应扣除因时间性差异而调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同时调整有关递延税款数额。上述各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影响盈余公积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五、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2000年度的会计报表时,按上述规定应予追溯调整的事项,作为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已经公布2000年度年报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补充说明。
六、股份有限公司如为金融、保险企业的,除基本经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暂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2001年2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