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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7 11:1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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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计委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四日

苏政办发[200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委《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市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省计委2001年12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1]123号),建立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增强省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调控市场、调剂丰欠、平衡余缺、应急备荒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建立省级粮食储备体系,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二)省级储备粮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全省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省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推陈储新,由企业按规定自主进行。

(三)省计委牵头制订全省储备粮的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粮食局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农发行负责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移库、出口、动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储备粮收购、储存、出库时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省物价局负责对储备粮进库价格、在库价值和出库价格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省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企业运作办法。通过公开招标,在全省各粮食经营企业中择优选取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资信良好、保管和推陈储新费用补贴报价为合理的企业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省粮食局与中标的承储企业签订省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可在具备省级储备粮储粮库点资格(资格认证办法由省粮食局制定)的库点中,自主选择储备粮储粮库点,并将储粮库点的规模、布局、储备数量和品种报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备案。

二、储备粮的收购
(五)“十五”期间,省级储备粮规模为10亿公斤。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年度储备计划。

(六)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内竞价采购。在同等质量、价格条件下,优先采购苏北等生产区粮食;在粮食质量、价格优于国内招标采购时,可采用“订单采购”方式直接向省内产区订购;在粮食质量、价格优于国内招标采购时,还可结合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采取进口转储入库。
(七)省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招标市场竞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核定。

三、储备粮的储存
(九)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中等以上质量,必须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储备粮入库后,必须经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证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十)承储企业、储粮库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其他库点储存,也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需移库,须报经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批准。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帐。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要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必要时应采取财产保险方式化解种种人力不可抗御风险。

(十一)省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推陈出新费用补贴按承储企业中标标准对企业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根据实际储存数量、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当期贷款利率计补。

(十二)储备粮损耗和损失处理。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计划、粮食、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由财政负担。

四、储备粮的推陈储新
(十三)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必须按市场化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以稳定保持在库储备粮质量。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每年推陈储新数量必须达到储备粮总规模的二分之一以上,力争当年全部轮新。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年,小麦2年为最终储存年限,推陈储新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粮总规模的二分之一。

(十四)企业在推陈储新费用补贴包干后,要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商业性经营状况,对储备粮进行推陈储新。推陈储新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推陈储新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自负。推陈储新期间的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照常拨付。

(十五)储备粮推陈储新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直接向当地农发行直贷直还,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推陈”出库时需报告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储备粮“推陈”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农发行要及时安排储新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承储企业要严格实行仓单管理,遵守信贷纪律,自觉接受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十六)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七)当省政府需要安排救灾救济,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调节供求,平抑粮价时,由省政府动用储备粮。

(十八)储备粮动用,由省计委会同粮食局、财政厅、物价局、农发行制定动用计划,确定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九)除特殊用途的安排外,动用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卖。经审核的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财政负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二十)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粮食局和农发行报送储备粮业务的财务报表。

(二十一)省粮食局负责建立省级粮食信息管理系统,与各承储企业、储粮库点以及省财政厅、农发行计算机联网,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全省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省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省粮食局、财政厅、物价局、农发行负责建立全省储备粮监管制度,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飞行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人为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储备粮轮换的,由此造成的粮质劣变及新陈品质差价,由承储企业负担;推陈储新轮空期超过3个月的,加倍扣拨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擅自动用储备粮的,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

(二十五)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承储资格: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擅自变更储备粮存放库点的;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食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的;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与商品粮混仓存放的;储备粮轮换出库时,借故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的。

(二十六)省各职能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储备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

胡锦涛主席任免驻外大使(2010-03-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胡锦涛主席任免驻外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刘晓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洪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程永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三、免去崔天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程永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傅莹(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晓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李保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何亚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张业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保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政发[1999]70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阳泉市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防汛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由市防
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计划,市计委审核下达控制指标、市级物资单位储备,用于解决市区遭受特大水
灾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市级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以市物资集团公司、市贸易局、市供销社、市石油公司、市交通局、市水利物资
供应站为主,坚持"讲求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水灾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二、物资储备品种、定额和方式

  第四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有:钢材、木材、水泥、电缆、炸药、雷管、铅丝、铁锹、钢镐、汽油、
柴油、草袋、麻袋、编织袋、铁锹把、钢镐把、汽车。
  第五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计委根据历年储备量确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
公室根据每年汛期的汛情确定物资储备定额的增减。
  第六条 市级防汛物资采取委托储备的方式储备。受委托单位即代储单位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
计委共同指定。

三、物资储备管理

  第七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好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
  第八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市级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1、 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报市计委批准计划后,监督代储单位贯彻执行。
  2、 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 负责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运情况。
  4、 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
  5、 负责协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与使用单位结算调用的防汛储备物资款项。
  6、 负责代储单位物资储备贷款利息的审核,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后,及时拨付各代储单
位。
  第九条 市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
  1、 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
  2、 每年汛前,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认真做好储备物资随时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3、 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单位要及时进行清点,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防
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
第十条 市级防汛储备物资属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四、物资调用及其结算

  第十一条 市级防汛物资调用坚持以下原则:
  1、"先主后次",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时,先满足防汛重点地区、关系重大的防洪工程的抢险。
  2、"满足急需",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时,先满足急需的单位。
  第十二条 城市防汛区域内调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由城市防办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市防汛抗
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向代储单位发调拨令。若情况紧急,可电话联系报批,然后补办手续。申请调用
防汛储备物资的内容包括用途、物资品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三条 市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反
馈调拨情况。
  第十四条 市级防汛储备物资的运送由代储单位负责,运送确有困难,要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调用使用物资的,按调用时市场价计费用,由使用单位及时结
算。逾期不结算的,收取5%的滞纳金。

五、 物资储备经费、防洪预备金、储备贷款利息和管理费

  第十六条 每年从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出50万元作为防洪预备金。
  第十七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经费根据市计委批准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各项物资市场价格及物资运往代储
单位所需费用核定,由各代储单位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存期为5个月,每年5月15日至10月15日。汛期过后,代储单位可自行销售,并将销
售和库存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九条 代储单位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折价变卖、报废的市级防汛储备物资,要及时专题
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代储单位要加强市级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杜绝
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防汛储备物资损毁的。
  第二十条 物资储备贷款利息是指防汛物资贷储单位因购买市计委下达的防汛物资向银行贷款并储备物资而
应支付的银行利息。
  物资贷款利息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储备物资贷款利息以贷款当月银行实际贷款利息为准。
  2、 计息时间按5个月计算,期限5月15日至10月15日。
  第二十一条 各防汛物资代储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物资贷款利息金额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经批
准后,从防洪预备金中及时拨付各代储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代储单位因储备市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年管理费,按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2%计算,经市财政局
同意后,每年从防洪预备金中安排下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各代储单位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市级防洪预备金、储备物资贷款利息和管理费属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