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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的决议(1982年5月)

时间:2024-06-26 16:0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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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的决议(1982年5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的决议(1982年5月)

(1982年5月4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委员会的报告,同意曾汉周、王怀安、王战平继续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士英、江文继续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并通过任免事项如下:
任命事项
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顾问、庭长、副庭长
副院长 林准
顾问 何兰阶 宋光
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祝铭山
民事审判庭庭长 孙琬钟
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吴春瑞 马原(女)
经济审判庭庭长 王奇
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王连义
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 宋雅亭 丁汾(女)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问
副检察长 冯锦汶
顾问 王甫 郗占元 关山复
免职事项
免去何兰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宋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王维纲、郑绍文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孙冠辛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杨化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王奇、何惊心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韩明曾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喻屏、张苏、王甫、陈养山、郗占元、关山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免去刘复之、邹瑜的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朱剑明的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




关于止鼾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止鼾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口企业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止鼾器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非植入式止鼾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药粉吸入器:用于药粉的口腔吸入。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颈椎固定带:用于外伤后的固定。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光鼻器:用于治疗过敏性鼻炎。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排龈线:用于退缩牙龈组织及牙龈毛细血管止血和口腔组织出血时的止血。作为II 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卵母细胞采集器:包含一个单腔穿刺针。作为II 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胚胎移植管:用于将胚胎移植到宫腔内。作为II 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囊胚培养液:用于体外授精的培养,提供胚胎细胞在各个时期的生长环境。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胚胎冷冻液:用于冷冻期及复苏期的胚胎。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精子处理洗涤液:用于体外授精中精子的洗涤。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胃肠道造影显影剂:用于B超、CT、MRI的胃肠道造影显像。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婴儿吸氧罩:用于婴儿在高压氧舱内呼吸纯氧。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骨质疏松治疗系统:利用电磁螺线圈对患者的骨头进行物理治疗。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快速过敏皮试仪:供临床用作青霉素等药物皮肤过敏反应的快速试验用。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助眠器:用于帮助失眠患者入眠。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IgG抗A抗体快速检测试剂盒:用于诊断新生儿溶血和黄疸发生机率和严重程度。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尿微量白蛋白测试卡:采用胶体金法半定量测试尿中白蛋白,用于肾功能异常高危人群的筛选。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检查灯:在检查室内用于医生对病人近距离检查时用作照明,不能用于手术室。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多功能试管架: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显微镜专用液晶显示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阴冷理疗器:用于已婚女性性功能冷淡者使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二、凹面镜近视防治仪:由一凹面镜及其框架等组成,用于锻炼睫状肌、预防近视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三、微生物反应产物显色指示剂:微生物与不同地物反应会产生不同的产物,有的产物需外加显色剂来显色,显色剂的主要成份均为化学试剂,本身不具备微生物鉴定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四、信息工作站:有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和鼠标组成,通过数据网线连接医院相应的设备和PACS系统,将一些生命指征参数、发射影像及其它实时医疗设备的数据进行集成显示,本身不具有诊断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五、美容笔:用于消除眼角鱼尾纹或眼袋纹,延缓皱纹产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工商法字[2000]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达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必向公司重新入资。

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