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原研制药品价格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0:3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原研制药品价格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原研制药品价格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80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核定时间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493号)的规定,我委正在研究制定部分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方案,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在方案公布实施前,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和[2002]2822号及计办价格[2002]625号公布的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且与GMP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的临时性零售价格可以继续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04年8月30日

浅谈讯问中肢体语言的运用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法制 费言


所谓的肢体语言是指人通过喜、怒、哀、乐、举手、投足等等肢体动作自觉与不自觉地表现内心世界的一种语言形式,也就是一个人的心理变化在肢体上的外在表现。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讯问双方的心理变化都会自觉与不自觉地通过肢体语言表现出来。我们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的时候正好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为我们的讯问工作服务,下面就肢体语言在讯问过程中各个时期的运用,谈谈本人的一点看法。
讯问的过程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严格地讲是不好简单地将其化分为几个时期来表述的,但为了便与表述,下面我将讯问的过程化分为讯问初期、讯问中期和讯问后期来进行阐说。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讯问双方会有意或无意地作一定的接触,使双方之间有一定的了解,这是讯问的初期,亦可称之为犯罪心理的恐慌期。犯罪嫌疑人会利用这个时期,对讯问人员的讯问目的、讯问技巧、讯问能力、所掌握的证据作一定的了解,而讯问人也会利用这个时期,去不断地了解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的抓获总的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群众当场发现并将其抓获;二是公安机关自行发现或根据线索将其抓获;三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前两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精神高度的紧张,虽说做了违法犯罪的事迟早是要被抓的,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但被抓的初期,仍处于一种惊魂未定的状态,再加上对事态的发展不明,更加重了他的恐慌心理,其肢体上就会不自觉地表现出浑身哆嗦、手脚位置摆放不固定、心跳快、呼吸气重、双眼处于一种游漓状态、注意力高度集中、同时又尽量控制自己。有的装着可怜相,以博取讯问人员的同情心,削弱讯问人员的斗志;有的则装出无故状,以打乱讯问人员的方寸,降低讯问人员的自信心。但总的来讲犯罪嫌疑人都在不停地观察我们讯问人员的一举一动,听取我们每一个人的每一句话,以便获取更多的有用的信息来决定下一步的去向。后一种犯罪嫌疑人投案前就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肢体上比较放松、随意,陈述的内容比较流利,这种情况几乎没有什么余罪可挖,如果说仍有恐慌之态的,则说明其仍处于一种侥幸的心理状态,避重就轻,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的违法犯罪事实。
在讯问初期的讯问,讯问人员运用肢体语言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不能急燥,心平气和,面部显示出应有的温和态度,以降低其恐惧心理。在讯问的初期,讯问人员不能再加重其恐惧心理,应为其适当减压,同时尽量表现出应有的亲和力。二是适度显示自我,避免正面交锋,始终给对方保持一种神秘感。这个时期是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首先是通过讯问人员自身的行为、语言表现自己讲话的权威性,例如解除械具、安排茶水、饭菜等等,让闲杂人员离开,以保证讯问场所有一种庄重而神秘的感觉。其次是我们讯问人员要通过似与案件无关的话题去了解犯罪嫌疑人,谈家庭、事业、人生、婚姻、社会......通过谈话寻找其弱点所在;通过有目的的谈话向对方显示真诚,充分向其暗示自己是可以值得信赖的,是朋友而不是敌人,我虽是讯问人员,但是是来帮助你的而不是来害你的,和讯问人员合作是你唯一的出路,但绝对不能暴露我们所掌握的证据。三是先声夺人,掌握话语权,为下一步的工作作铺垫。我们已掌握你的全部犯罪事实,你讲不讲我们都无所畏。无论是从语言还是动作上我们讯问人员都要明示或暗示出来,但不要与犯罪嫌疑人过份纠缠,否则物极必反。
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之后心情就会渐渐地平静下来,但就下一步的走向还处于一种不确定期、迟疑阶段,这就是讯问的中期,亦即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徘徊期。是否进入徘徊期,没有明显的标志,时间的长短根据各人心理素质不同因人而异。处于这个时期的犯罪嫌疑人,心情渐渐平静,动作幅度变小,目光呆滞,注意力更加集中。但也有不尽相同之处,因此,应根据各人的情况灵活应对。
由于各人的社会阅历,文化程次等各方面都不尽相同,肢体语言的外在的表现也是千变万化,现就以下几种情况及其应对之策作针对性地探讨。一是表现出唉声叹气,对所犯之罪似有后悔之状,但不知如何处理才会对自己有利而沉默寡言。为此,我们的讯问人员必须循循善诱,以更加真诚的态度,理解的心情去关心他,站在犯罪嫌疑人的位置上,设身处地为犯罪嫌疑人去考虑,以真情和真心去感动犯罪嫌疑人,从法律的角度去帮助犯罪嫌疑人,去分析解释的给他听。二是表现出痛哭流涕,故意装着可怜状,以博取他人的同情心,动摇讯问人员的信心,试探讯问人员对案件的熟知程度,打探讯问人员所掌握证据的多少。对于这一类人员,我们的讯问人员首先要表现出有一定的同情心,但也不是麻木的同情,必须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地指出,这种态度是不可取的,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其次不能为犯罪嫌疑人的可怜相所动摇,一定要坚定信心,事情是他做的,这是不会错的,相信自己手中的证据,相信自己的感觉,到任何时候都不能变;另外要加大审讯的力度,提高语气的强度和力度,表现出愤怒之状,有时还可愤然站起,激动之状示之以此打乱嫌疑人的步骤。三是表现出东拉西扯,糊搅蛮缠状,故意拖延讯问时间,激怒讯问人员,打乱讯问人员的讯问步骤,消耗讯问人员的讯问信心,打击讯问人员的斗志,以迫使讯问人员放弃进一步的讯问工作。遇到这样的对象,讯问人员千万不能被激怒,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把握好讯问的节奏,坚定信心,按预设的步骤一步一步地讯问下去,稳扎稳打。四是表现出含糊其词、避重就轻状,表面上看这类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较好,其实,他的交待是最不可信的,他是在进一步地试探我们讯问人员对案件的熟知程度。对于这一类供述,绝不可贪小利背大害,应立即阻止其进一步供述,一次供述是假话,两次假话,三次,四次就会成为真话,将假话推翻获取真话要比一开始就获取真实的口供难得多,而且这一类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最大,必须将每一句问话问到位,做到深、细、实,从细节上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杜绝其翻供的可能性。
接下来,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会更加稳定,拒绝作有罪的供述,会进入到负隅顽抗的阶段,会根据讯问人讯问的语气,急燥状况作最后的一博,以决定是否供述,这就是讯问的后期,亦即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巩固期。此时的犯罪嫌疑人表情淡泊,举止缓慢,死猪不怕开水烫之状,以沉默寡言为多,有的还会伴以装疯卖傻、装病、绝食、自杀等等,以彻底击跨讯问人员的讯问信心。
作为讯问人员应当认识到此时才是双方真正较量的开始,也是双方的最后一次较量,讯问人员亦应作好最后一博的准备。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被真正击垮,关键是讯问人员的讯问信心是否已松动,对自己手中的已有证据的信心有多大,对自己攻克犯罪嫌疑人的决心和能力是否还有信心。讯问人员要充分相信我们自己手中的已有证据,切不可打退堂鼓,表现出暴躁、无奈之状,应在原有的讯问基础上继续保持,按照原有的讯问步骤,逐渐加大讯问的力度,将嫌疑人的最后的一线希望击垮。在此阶段的讯问的过程中,是否能够将嫌疑人彻底击垮,还是被嫌疑人打败,关键在于我们的讯问人员是否能够“坚持”,是否有与嫌疑人坚持比拚到底的信念,谁坚持到最且谁就会胜利。说到底讯问的过程就是双方心理较量的过程,就是双方精神力量的比拼,谁能坚持的更久、更强,谁就是最终的赢家。
讯问的方法有许多种,肢体语言在讯问中的运用,只是诸多讯问方法中的一种,没有一种方法可以包治百病,没有一种方法是万能钥匙,本人就工作中的一点体会与大家共勉。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处理情况通报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处理情况通报


  11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处理情况通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通报关于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处理情况,全文如下:
  

  发生在山西省霍宝干河煤矿的记者“封口费”事件是该矿领导违反事故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隐瞒事故真相,少数媒体记者、媒体从业人员违反新闻采访规则、丧失职业道德而造成的一起恶性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一开始就指示新闻出版总署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以此为训整顿和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维护新闻公信力。新闻出版总署、山西省委、省政府及时派出工作组督查处理此案。到目前,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中有据可查的涉案人员60人(其中发“封口费”封锁消息、阻挠记者采访者2人,收受“封口费”的记者4人、媒体工作人员26人,假记者28人。)已由有关行政部门、媒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做了处理。涉案金额31.93万元,绝大部分已经追回。
  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隐瞒事实真相封锁新闻消息的矿方负责人已经免职
  2008年9月20日,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一名矿工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负责人为隐瞒事实真相、封锁消息而向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发放“封口费”阻挠采访,引发了“封口费”事件。2008年10月28日,该矿主管上级免去陈宏元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职务,解聘了李天智的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二、已查实的4名新闻记者分别给予了处理
  1.《现代消费导报》记者张军利收受1.4万元。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省社科院免去张军利地市新闻部副主任职务并解聘;接受执行总编辑郭志勇辞职请求;解聘与张军利共同收受费用的广告业务员樊海斌;退还1.4万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社处以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吊销张军利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2.《山西画报》杂志社朔州记者站站长徐有收受1000元。杂志社主管单位山西出版集团免去徐有记者站站长职务并解除聘用关系;退还1000元;给予杂志社社长侯天祥警告。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杂志社处以警告一次,撤销朔州记者站,吊销徐有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3.《山西科技报》副总编张士凯收受1万元。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科协免去张士凯副总编职务,退还1万元;对总编辑景茂盛行政记过处分。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社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罚款3万元,吊销张士凯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4.《科学导报》记者牛建黎收受1万元。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科协给予《科学导报》总编辑石宝新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广告部主任陈玉爱职务;解聘广告业务员牛建雄;退还1万元宣传费。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报社处以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吊销牛建黎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三、对查实的14名媒体相关责任人分别作了处理
  1.中国教育电视台《安全现场》栏目制片郭如松、制片主任段民峰以销售光盘形式收受1.92万元。目前,中国教育电视台停播《安全现场》栏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责令栏目制作单位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郭如松、段民峰做出处理,退还1.92万元费用。有关部门正在查处《安全现场》栏目非法销售光盘案。
  2.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公共频道《经济与法》栏目合作人员许朝霞等4人以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公共频道记者名义收取矿方5万元。目前,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对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公共频道总监郝刚给予行政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台总编室主任郝卫平给予免职并调离总编室;撤销《经济与法》栏目,退还广告费5万元;有关部门已对栏目制作单位畅通达公司许朝霞等4人予以立案查处。
  3.《现代消费导报》记者张军利、广告业务员樊海斌以收取干河煤矿宣传费方式收受1.4万元。目前,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省社科院接受报社执行总编辑郭志勇辞职请求,免去张军利地市新闻部副主任职务并解聘,解聘广告业务员樊海斌,退还1.4万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社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吊销张军利记者证。
  4.绿色中国杂志社驻山西办事处工作人员王凌飞以收取霍宝干河煤矿会员费方式收受1万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绿色中国杂志社做出罚款3万元和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责令该社停止违法行为,退还1万元违法所得,并对该社驻山西办事处主任巩文明、王凌飞、岛丽婷、王笑天及相关涉案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取缔该社驻山西办事处,责令该社主动注销其他此类办事处。
  5. 《山西法制报》临汾发行站发行人员贾志庆以收取霍宝干河煤矿订报费方式收受2000元。目前,报社主管单位山西日报报业集团责令山西法制报社社长关启写出书面检查,解除与贾志庆的聘用关系,免去《山西法制报》临汾发行站站长关顺才职务,退还霍宝干河煤矿2000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报处以警告一次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6. 《映像》杂志广告业务员马慧明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到霍宝干河煤矿收受3000元。目前,映像杂志社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杂志社主持工作的副主编张国田写出书面检查;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王云飞社长助理职务;解除与马慧明的聘用关系;退还霍宝干河煤矿宣传费3000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杂志处以警告一次的行政处罚。
  7.中国财富杂志社山西办事处聘用人员薛俊亮收受矿方1000元现金。目前,中国财富杂志社山西办事处已开除薛俊亮,退还1000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杂志社警告一次,取缔中国财富山西办事处,责成主管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8. 《政府法制》杂志社通讯员薛光田收取矿方500元。目前,《政府法制》的主管主办单位山西出版集团及杂志社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杂志社社长李玉忠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分管副社长王洪秀警告处分,解除与薛光田的聘用关系,退还霍宝干河煤矿500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杂志社处以警告一次的行政处罚。
  9. 法制日报社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李娟平与假记者刘小兵合伙以收矿方宣传资料费方式收受3.95万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法制日报社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撤销山西记者站,责成主管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公安机关正在追捕李娟平,刘小兵另案查处。
  10.《企业维权与监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聘用人员陶云收取矿方1.8万元所谓版面费。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已吊销《企业维权与监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责令退还1.8万元版面费,责成主管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查实假冒记者共28人,诈骗金额较大的刘小兵已被抓获
  调查发现,有28名不法分子假冒电视台、报刊社、网站名义到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敲诈勒索,涉案金额15.16万元,现公安等有关部门正在全力侦查,依法进行打击。目前涉案金额较大的假记者刘小兵已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9月底,假记者刘小兵和法制日报社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李娟平以《法制日报》名义进行“采访”,向霍宝干河煤矿索要3.95万元(电汇3.45万元、现金5000元)。目前刘小兵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刘对敲诈一事供认不讳,李娟平正被警方追捕。
  对于其他涉案的假记者,公安等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为侦破工作之故,名单从略,查处以后另行公布。
  五、尚在调查中的媒体及相关涉案人员12名
  目前,据霍宝干河煤矿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据,尚有6家媒体的12名工作人员涉案,但身份确定等情况复杂,有关部门正根据线索进一步加强调查、取证工作,查实一个处理一个。
  新闻出版总署坚决支持相关新闻媒体主管主办单位和政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查实的媒体和从业人员从严从重进行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已查实存在问题的涉案人员将全部列入违规违法记者名单,通报全国,禁止进入新闻队伍;对尚未查实的线索,将继续深入调查取证,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加快侦破,只要案件有线索,将穷追不舍,一查到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强有力的管理坚决维护新闻的公信力和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活动准则。
  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山西省及全国各地开展一次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百日”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假报刊、假记者、假记者站、假新闻;全面清理形形色色的新闻派出机构,整顿和撤销一批存在问题的媒体记者站、工作站、办事处、联络处;制定和公布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采访规范,支持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工作,依法保护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和新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继续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记者队伍的职业素质、道德素养和自律意识,自觉维护新闻的公信力和新闻记者的良好形象。
  新闻出版总署希望全国新闻媒体和全国新闻记者,要从这次“封口费”事件中吸取教训,坚决实行采编人员和广告、发行经营人员两分开,坚决禁止有偿新闻和采编人员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好进人关,规范采编人员的职务行为,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要不失时机地进行一次普遍的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崇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决不能让蝇头小利玷污了新闻的公信力和新闻记者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做一个党和人民信得过的新闻工作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出版事业贡献力量。


新闻出版总署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