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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时间:2024-07-10 09:3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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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监一字[2002]73号


关于印发《国有大矿“一通三防” 专项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公司“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2]17号)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开展专项安全督促检查的重要指示,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突出问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7月一8月份对国有大矿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专项安全监察。现将《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认真组织辖区内的专项监察工作,并于9月初将专项监察情况报国家局。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公司“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办发明电[2002]17号,以下简称国办17号明电)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促检查的重要指示,现提出对国有大矿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方案。

一、监察的主要内容

按国办17号明电中提出的“四个一律”停产整顿的要求,对矿井是否超通风能力进行生产的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情况;矿井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的情况;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可靠运行)的情况进行重点监察。具体内容如下:

1.采掘布局和接续是否合理,一个采区内是否布置2个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和3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

2.矿井是否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是否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

3.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是否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是否实行独立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

4.矿井内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风。

5.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作业点供风及l个掘进工作面使用2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供风。

6.矿井通风设施设置是否合理、可靠。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进行瓦斯抽放。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是否按规定位置和数量要求设置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是否实现超限自动断电,瓦斯监测数据是否遥传到地面中心站。

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

11.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2.是否建立并坚持了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13.所有入井人员是否佩带自救器。

14.局长(经理)、矿长是否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监察的重点矿区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把近几年发生过特大事故、瓦斯灾害严重、瓦斯抽放达不到要求、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井下通风系统复杂以及安全欠帐较多的矿井列为监察的重点对象,特别要重点监察开滦、峰峰、大同、阳泉、包头、乌达、大雁、抚顺、阜新、沈阳、辽源、通化、鸡西、鹤岗、七台河、徐州、淮北、淮南、丰城、英岗岭、乐平、新汶、平顶山、郑州、焦作、资兴、白沙、涟邵、攀枝花、达竹、芙蓉、华莹山、南桐、天府、松藻、盘江、水城、铜川、韩城、田坝等40个矿区。

三、监察的方式

要按以下方式监察煤矿企业落实国办17号明电和进行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

1.按本方案第一项“监察的主要内容”要求对煤矿企业进行以通风、瓦斯为重点的现场监察。

2.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全矿或局部区域)、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并下达执法文书。

3.将停产整顿的处罚决定和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不能按期进行整改和拒不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作出进一步处罚并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四、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

1.国家局组织6个专项监察组,从7月25日开始对湖南、江西、辽宁、安徽、贵州、河南、陕西、四川、重庆等九个省(市)部分重点矿区进行专项重点监察。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本方案确定的主要监察内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的专项监察实施方案。

3.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若干个监察组对辖区内的重点煤矿进行“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荆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荆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28日起实施。

  
 
                  市 长 :王祥喜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荆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农村公路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验收合格,经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所属的桥梁,其中,村道是指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保证农村公路运行状态良好。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1)省交通部门定额补助资金;(2)财政年度预算资金;(3)国家转移支付资金;(4)乡(镇)、村自筹资金;(5)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6)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经营所得资金。
  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定额补助标准同等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用于村道)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利用上述资金直接从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免征营业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过程中,减免行政性事业收费。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县道、重要乡道大中修护及水毁修复工程资金由交通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经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一般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大中修护及水毁修复工程资金由乡镇和村自筹为主,县级政府适当补助。
  省交通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按照省交通部门下达的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主要用于县道和重要乡道的养护工程。
  县级政府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预算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补贴大中修工程资金缺口。
  村民委员会筹集的养护资金,专项用于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管养。
  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养护资金拨付渠道安全畅通的原则,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财政预算拨付养护资金,保障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长效机制,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当年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养护生产和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筹钱养事”,“以事用人”。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应按照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列养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由公路部门实行专业养护,非列养的县道要逐步做到专业养护。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由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日常养护的单位或承包人应采取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
  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养护合同的履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鼓励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农村公路养护协会(理事会),履行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养护工程的实施和日常养护的组织。
  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规范养护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养护作业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实施工伤保险。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应当设置必要的作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县(市、区)交通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管护。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标准统一、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地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二十一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制度。
  市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对县道和专业养护部门的考核机制,加强对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督办检查,每年组织不低于一次养护检查、考核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督促,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评定,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乡(镇)、村的考核由县(市、区)交通部门组织实施。
  县道的养护质量考核指标按照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执行,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质量考核指标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制定。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农村公路两侧边缘起向外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商务部印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商运发[2005]351号),进一步加强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商务部决定建立《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急商品。应急商品包括大米、面粉、食用油、蔬菜、食盐、饼干、方便面、矿泉水、帐篷、毛毯、毛巾被、蚊帐、发电机、应急灯、对讲机、净水器、清洁用品17个品种。
二、确定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供应能力强、规模大、信誉好、自愿承担应急商品供应任务”的标准,每种应急商品确定两家生产企业作为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调运应急商品时,重点企业必须能按照商务部门的要求生产、销售、运输应急商品。
三、建立《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主要采集应急商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商品产销动态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单和基本情况表报商务部。为了及时掌握企业应急商品的有关情况,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填报《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附件一),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填报《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产销情况季报表》(附件二)。遇有企业资产关系、库存量、生产能力等主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确定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建立《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企业填报信息,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切实保障应急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联系人:丁书旺,贾尧苏
联系电话:85226362,85226413,85226378(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1.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产销情况年报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510/1129019241742.xls
2.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产销情况季报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510/1129019316136.xls

商务部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