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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1:0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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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对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曾联合下发了(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98号《关于加强化妆品管理的通知》。现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妆品的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商独资旅游宾馆(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旅游宾馆)进口供客房用化妆品,如确属宾馆所必备的客房服务项目,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海关应凭批件核定合理数量,予以征税放行。
外商投资旅游宾馆内设美容厅及外商投资美容店进口自用的化妆品,可不受(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98号文限制,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时海关照章征税。
上述化妆品不得在国内出售或转让,如有出售或转让的,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允许外商投资旅游宾馆、公寓、写字楼附设的商品部自行进口供外宾购买的化妆品,限在本商品部出售。上述化妆品进口时,海关凭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征税放行。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原材料生产属(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98号文中列名的化妆品,在批准的合同内销比例范围内内销的,海关征税放行,对超出比例内销的,须经经贸部批准,海关凭批件征税放行。
四、(89)监一特字第10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自本文件下达之日起废止。
以上请按照执行。



1989年11月4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04〕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扶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将《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局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2003〕2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3〕30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三)其他来源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本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在本市自建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

(二)带动本地种养殖生产基地项目;

(三)涉及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引进、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项目;

(四)农产品加工的新产品开发、加工技术创新研发项目;

(五)发展“绿色食品”等无污染、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项目。

第五条符合农业产业化扶持方向的其他乡镇企业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资金使用范围填写《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文本》,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联合下达项目扶持资金。

第八条资金使用方式:

(一)项目补助资金。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根据项目规模的大小核定;

(二)贷款贴息资金。对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和投资量的扩大再生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采用贴息方式;

第九条申请单位凭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手续。采用贴息方式的,在申报时一般应附银行贷款合同、贴息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各区财政局、农业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年度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项目完成后,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决算报表。

第十二条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加强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终止资金拨付,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终止项目执行,收回资金,不再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为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家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家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徐家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


周 强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