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现将《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予以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规范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实施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占地广告、建筑外装修、城市雕塑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第六条 小区内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七条 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规划分段验收,并进行分段备案;工程竣工后,实行规划整体验收,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要求,在组织工程验收10个工作日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申请规划分段验收和整体验收的工程都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提供该工程的规划设计批复、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城乡规划部门组织规划验收并对整体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对分段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办公场所公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示范文本及具体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人员职责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分段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以处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罚则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2011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部署和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要求,现将《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旅游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
2011年旅游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41号文件,围绕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着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着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着力提高游客满意度,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旅游监管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综合性工作(3项)
1、组织召开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
2、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并指导贯彻落实。
3、继续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7项)
4、深入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
5、会同工商、物价、商务等部门开展旅游合同、广告、价格、购物等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合同约定强制消费、低于成本价宣传招徕、价格虚高、质价不符、旅游购物企业以高“回扣”揽客等行为。
6、建立旅游监管和旅游监察互动工作机制。
7、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诚信记录制度、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台账和督办及曝光宣传制度,深入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8、继续治理旅行社“挂靠承包”。
9、开展重点城市“一日游”等周边旅游市场治理整顿。
10、查处假冒饭店星级、游船星级、景区等级等资质进行宣传招徕和经营服务等违规行为。
三、旅游质监执法工作(8项)
11、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12、完善旅游投诉受理和督办制度,畅通旅游投诉渠道。
13、编制并及时发布全国和各地区各城市年度及黄金周旅游投诉、导游员检查等信息通报。
14、继续组织发布旅游服务警示工作。
15、研究编制《全国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培训规划(2011—2015)》。
16、举办“旅游质监与投诉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和导游检查人员培训班、旅游质监执法人员骨干培训班。
17、推动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协作和交流,发挥省级和城市旅游质监执法协作机制的作用。
18、就制定《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开展调查研究。
四、旅游标准化工作(9项)
19、首批试点的11个省市区县、67个旅游企事业单位完成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创新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培育品牌企业、形成旅游标准化体系等四项重点任务。
20、召开旅游标准化试点经验交流会议,组织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学习考察。
21、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
22、通过评估产生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省、示范市、示范区、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及单位。
23、以旅游业优先发展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为重点,指导旅游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
24、启动《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旅游饭店节能减排指引》、《饭店集团(管理公司)等级评定》等一批旅游标准的编制工作。
25、完成28项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
26、组织开展新发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
27、开展旅行社质量等级标准的调研、立项和制定工作。
五、旅行社和饭店管理工作(13项)
28、编制旅行社、星级饭店年度发展报告。
29、完善旅行社、星级饭店统计工作,及时发布统计公报,调查研究并调整旅行社排优排强方法和指标体系。
30、开展“全国旅行社团队管理服务系统”的软件编制、试点和推广工作。
31、继续宣传推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32、研究编制《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团队组接社合作合同要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3、就制定旅行社产品标准开展调查研究。
34、推动贯彻《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工作的通知》。
35、组织开展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试点工作。
36、开展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的调查研究。
37、全面实施新版星级饭店国家标准。
38、加强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建立健全星级饭店评定复核监督检查制度。
39、组织开展国家级星评员换届和考察学习,完善国家级星评员、星评监督员队伍建设。
40、组织召开旅游饭店节能减排现场会,完成41号文件提出的星级饭店节能减排的任务分解,推进旅游饭店节能减排。
六、导游管理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14项)
41、宣传贯彻全国导游工作座谈会精神。
42、举办全国导游大赛颁奖晚会。
43、完成全国导游大赛总结工作。
44、协调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有关方面完成对全国导游大赛决赛获奖选手授予相应称号工作。
45、组织开展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事迹、经验的宣传交流。
46、开展导游IC卡管理软硬件系统优化升级工作。组织开展导游IC卡操作员培训、考核和颁发证书工作。
47、完善导游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
48、宣贯实施新修订发布的《导游服务规范》国家标准。
49、指导、支持重点地区、重点城市导游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工作。
50、继续就导游体制改革和修订导游管理法规开展调查研究。
51、会同中国旅游协会开展促进导游协会建设和发展的专题调研,并提出有关工作意见。
52、做好《中国导游网》维护和优化升级工作。
53、会同中央文明办、住建部和团中央开展文明旅游风景区、青年文明号的审核、命名表彰工作。
54、会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和《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国家标准,继续推进宗教、旅游场所规范燃香、文明燃香工作。
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工作(3项)
55、组织指导各地继续深入全面地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活动。
56、继续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指导督促有关城市、地区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改进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57、继续开展“品质旅游伴你远行”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消费引导,深入开展品质旅游宣传进社区活动。
八、促进旅游企业发展(3项)
58、继续宣传贯彻《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旅游企业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59、积极协调、推动国发41号文件有关支持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落实。
60、继续贯彻实施旅游业“走出去”战略,研究推动旅游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