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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魏敏

时间:2024-07-02 17:56: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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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专业班级 08级法学01班
学 号 0821020126
学生姓名 魏敏
指导教师 夏和平
指导教师职称 教授
学院名称 法商学院


完成日期:2011年 6 月 22 日









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The defects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aid system for the banking crisis








学生姓名 魏 敏


指导教师 夏 和 平




摘要

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是有效化解银行危机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是金融安全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银行危机是对金融安全的最大威胁与破坏,完善的法律化的救助制度必将提高危机应对能力与效率,把危机对社会公众和金融、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针对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与经验的基础上,改革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完善对危机银行的接管制度和尽快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与迫切的。

关键词:危机救助 最后贷款人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接管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

  (一)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

  (三)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见附件,下同)。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四)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合规用途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结汇金额、结汇日期和结汇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四、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五、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出管理

  (一)非居民个人需将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内的存款汇出境外时,直接到银行办理,并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二)非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需汇出境外时,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和本人入境申报单办理。银行应在非居民个人入境申报单原件上标注汇出金额、汇出日期和汇出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三)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合法的人民币收益购汇汇出及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可以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上述业务时,可以由他人代为办理。如由他人代办,应提供书面委托证明、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上述各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七、银行在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与居民个人外汇业务进行区分,并加注标识。

  八、外汇局或银行在办理非居民个人的外汇业务后,应当将非居民个人和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复印件、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复印件、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复印件、《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五年备查。

  九、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严格执行《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十、非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等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的,均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7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二、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申报有关交易信息。

  十三、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

  十四、各地外汇局应依照本通知规定,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决议

          (2003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中共天津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
  会议一致认为,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治党治国的政治宣言,是动员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行动纲领。对于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大的各项任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理论武器、根本指针、行动指南。市委八届四次全会,对在全市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作了进一步动员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张立昌同志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紧密结合天津的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深刻地论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最新贡献,强调了要牢牢把握两个“先进”、一个“根本”,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一次重要的理论辅导,又是对全市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总动员和再部署,对于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十六大精神上来,按照中央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把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自觉实践、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会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始终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要强化党的意识,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与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要加强人大党组织的建设,成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坚决维护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
  会议指出,要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实施“三步走”战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全力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实施“三步走”战略,加快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促进“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会议指出,要始终把代表人民的意志、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牢记“两个务必”,切实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加强道德品质修养,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保证权力干净运行。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集中群众的智慧,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坚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使人大工作做到公开、民主、透明,实现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全市人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创造条件、做好服务。各级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和带动广大群众积极投身于实施“三步走”战略的奋斗之中,形成万众一心搞建设、同心同德谋发展的良好局面。
  会议指出,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观念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要深入学习和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认真总结人大工作实践的新经验,借鉴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市人大的实践成果,使我市人大工作不断创新,充满活力。  会议要求,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责,为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