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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 促进深圳司法工作上新台阶/李志刚

时间:2024-07-06 05:33: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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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
促进深圳司法工作上新台阶
李志刚 姚达武

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各级党委、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把学习和实施宪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深圳为实现国际化城市和依法治市的战略目标,首先要求我们广大司法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地指导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国际惯例办事,开创深圳司法工作新局面。为此,本文对深圳司法干部的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一、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内涵及特征
有人认为,“素质”一词本是生理学概念,是指人的先天生理解剖特点,主要指神经系统、脑的特性及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的特点。素质是心理活动发展的前提,离开这个物质基础谈不上心理发展。也有人认为,所谓的“素质”是人在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作用及社会实践活动而发展形成的一种综合品质。还有人认为,人的素质是指个体在先天禀赋的基础上,通过环境和教育的影响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稳固的性质。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语同志认为,所谓素质,是指人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基本品质结构,包括人的思想、知识、身体、心理品质等。尽管各门人们对素质的解释不同,但都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素质是以人的生理和心理实际作基础,以其自然属性为基本前提的。也就是说,个体生理的、心理的成熟水平的不同决定着个体素质的差异,因此,对人的素质的理解要以人的身心组织结构及其质量水平为前提。人的素质包括重量素质、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等。
从深圳司法工作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来看,我们司法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政治素质,包括思想政治水平、政治理论水平和哲学思维能力(含逻辑思维能力),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统帅我们的一切司法工作,讲政治、讲大局、统一思想,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克服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倾向,防止腐化堕落,以权谋私;(2)创新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要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在各项司法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突破;(3)文化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坚持科学发展观,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行政管理知识和电脑知识,要充分利用电脑等高科技手段和工具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要有口头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自学能力,至少掌握英语等一门外语,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工作的先进经验,促进深圳司法工作与国际接轨,与WTO的要求接轨;(4)专业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要保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和忠于法律的一致性,牢牢树立司法干部忠于法律的新形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法制水平,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信息素养;(5)身体心理素质,要求我们司法干部要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态,敢闯敢拼的献身精神。
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就是要依据司法干部队伍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司法干部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司法干部的主体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司法干部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司法干部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它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充分发掘司法干部的天赋条件,提高司法干部的各种素质水平,并使其得到全面、充分、和谐的发展。具体来说,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具有以下特征:(1)根本目的是以整个司法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为出发点;(2)核心是挖掘司法干部队伍的潜能,立足于司法干部的潜能开发和综合品质的提高,全面提高每个司法干部的素质,即全面性、适应性;(3)注重司法干部社会主义思想政治品德和心理品质的教育;(4)注重开拓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5)它是对司法干部从入业到退休所进行的教育,具有职业终身性。
二、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建党80周年讲话中提出“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在“5·31”讲话中,他又进一步指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党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保持先进性和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我们能否始终做到这一点,决定着中国的发展前途和命运。” 与时俱进,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态度和学风问题,也是我们党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等各种实践的一贯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我们司法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与时俱进,要求我们广大司法干部在思想上、作风上、素质上与时代同进步,站在时代的前列,不断推进司法工作创新,将司法工作不断推向新的发展境界。加强对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提倡以教促学,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司法工作的社会效益、、工作效率和司法工作水平,是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代中国,法律日益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最主要的调控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任何法律都是抽象规范的组合,把法律规定适用到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必然有一个理解、应用和转化的过程,司法干部的素质决定了他们对法律及立法精神的理解程度,决定了他们应用法律处理日常司法工作的能力。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总要给执法者流出一定的自由裁量度,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当行使就必然要求司法干部要有较高的素质和对法律负责的精神。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历史大变革的时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法律本身又客观要求一定的稳定性,立法相对于社会发展来说难免会有一定的不适应。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要求司法干部根据法治的原则和精神来处理人民群众的具体问题,将法理和实践经验相结合,推动司法工作日益科学化。因此,加强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司法干部的法制水平和司法工作能力,正确处理日益增多的群众经济矛盾纠纷,为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司法干部的素质和工作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实现程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快速发展,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对司法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可以使广大司法干部紧紧牢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系统全面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知识,推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树立法律权威。
(四)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深圳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需要
新年伊始,深圳市委三次八届全体(扩大)会议提出,力争用20年左右的时间,把深圳建设成为重要的区域性国际城市。深圳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首先要求我们政府司法工作现代化和国际化,将现代最新高科技成就用于现代办公体系,提高工作效益和效率,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要求依法开展各项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司法干部队伍也要现代化和国际化。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是深圳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重要保证。
(五)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深圳构建法治政府、实现“依法治市”的迫切要求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法治政府的基础。
一个国际化城市,必然也是一个文明法制的城市。构建法治政府,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城市,是深圳迈向国际化的必由之路。深圳只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才能建立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按照国际标准打造城市新形象,提升城市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当前,深圳市委、市政府正开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解决政府中存在的“三位”问题(越位、缺位、错位),努力提高行政决策的水平和质量。“三位”问题出现与干部队伍的素质有关。我们广大司法干部应起模范带头作用,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己任,加强学习,不断与时代同步前进,不断熟悉、掌握和深刻领会新的法律法规,打造政府公正的新形象。
(六)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是深圳司法干部队伍反腐倡廉的需要
私心人皆有之。但国家公务人员要廉洁奉公,否则会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这是人类在长期的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后天认识和智慧,也是我们党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所形成的共识。因此,司法干部要加强学习,强化腐败堕落对党的事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危害性的认识,才能保持廉洁自律的作风,这也是司法干部政治思想素质的重要一环。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促进司法干部队伍廉洁自律,形成学习养廉、以学促廉的新风尚,有利于防腐倡廉,更好地廉洁从政,廉洁从业。
三、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总体思路
(一)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统领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工作,全面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党的先进性与发展问题紧紧地联系在一起,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充分调动司法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在深圳努力营造一个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注重前沿性、现实性
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内容应注重前沿性、现实性,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前沿性就是要求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内容要有前瞻性,要满足深圳依法立市的需要,满足深圳营建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满足深圳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需要;现实性就是要紧紧围绕深圳当前司法工作迫切需要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开展。
(三)注重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结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在全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强调,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抓好两个环节:第一,要抓理论武装,要认真领会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要弄懂学透;第二,要抓实践落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尤为重要。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应重在全面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一方面狠抓理论学习,把学习重点放在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立场、观点、方法上,放在对主观世界的改造上,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政治经济学理论以及现代法学的最新理论成就,另一方面要结合深圳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开展学习。两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四)突破四个学习认识问题
我们司法干部要戒骄戒躁,不断进步,突破四个对学习的认识问题:一是要克“惰”,克服自身的惰性思想,不管是革命老同志,还是中轻年干部,都应该放下包袱,少打麻将,多读书,读好书;二是要破“满”,突破学历上的认识,认清形势,明确正确的学习方向,学习永无止境,“满则损”;三是要戒“浅”,不满足于既有的知识,注重理性思维,理论联系实际,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主线,统帅我们的司法工作;四是要防“单”,学习形式要灵活、丰富多彩,多方面学习,尽快改变自己知识结构单一的状况。
(五)始终贯穿终身教育的思想
20世纪60年代,西方世界出现了终身教育思想,主张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中的各个年龄阶段。196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局局长朗格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成人教育促进委员会提出终身教育提案,在全球得到积极响应,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终身教育法规。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国际教育委员会的报告《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深刻分析了新的科学技术革命对人类活动的影响,认为人类正在走向学习化社会,每个人必须终身继续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化社会,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应反映时代发展的特色和风貌,教育司法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新理念,戒骄戒躁,将有限精力都用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无限的学习之中去。
(六)注重教会司法干部“学会学习”,打造终身学习的自学能力
自学能力,是指一个人较少依赖他人的帮助掌握知识、应用知识的能力。它主要包括独立阅读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的更新以几何级数激增。如果一个司法干部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就可以迅速扩大知识面,并增强自身的技术和技能。司法干部素质教育中能力的培养是极其重要的方面,学习能力又是其它能力发展的基础,它影响其它能力发展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应注重教会司法干部“学会学习”,打造终身学习的自学能力。
(七)提倡创新性学习
农业社会的教育主要通过保存和延续前人积累下来的经验,学习方式往往只能表现出“接受学习”的特点,即教师讲、学生记,学习者通过大量的诵读、记忆、模仿来掌握知识。工业化社会则明显地打着工业化生产模式的烙印,强调“标准化”课程教材体系、“标准化”考试评价模式,对学生统一采用“生产流水线式”的“填鸭式”灌输,学生成了“标准件”、复印机和电脑存储记忆体,创新精神和个性特征基本上被“阉割”。教育部吕福源副部长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对人才的评价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创新人才的最重要的特征不是掌握更多的已有知识,而是具有学习新知识的能力,会运用知识去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因此,为了适应知识经济对创新人才培养的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发动一场“学习的革命”,提倡“高效学习”,提倡创新性学习,运用先进的学习方法,充分开发人的学习潜能。
1979年,罗马俱乐部在题为《学无止境》的研究报告里,把当代人类的学习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维持性学习和创新性学习。维持性学习功能在于获得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培养对现实社会的适应能力;而创新性学习“是一种可以带来变化、更新、重建和重新系统地阐述问题的学习”,它的功能在于通过学习提高人们发现、吸收新信息和提出新问题的能力,使个人和社会做好准备,以便在行动上与新情况协调一致。笔者认为,对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主要目的是让大家提炼、升华和“重新组合”已有的知识,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培养自主探究能力,随时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而不是单纯去传授那些已有的书本知识。
(八)提倡研究性学习
信息素养是渗透在素质教育中的专业素质要素之一。从信息论的角度看,培养司法干部的创新素质,首先就是要让他们学习和掌握主动采集信息、处理信息、分析信息、评价信息、发布信息和有效利用信息的能力,以开发适应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需要的人的整体素质。研究性学习是正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未来主要学习方式之一,是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极好载体。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会生存》里指出的那样:“只有当教育技术真正统一到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时候,只有当教育技术促使我们重新考虑和革新这个教育体系的时候,教育技术才具有价值。”教育信息化既给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带来了全新的技术和媒体,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以开放、交互与共享为特征的学习方式有效运用于司法干部队伍,才有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措施建议
(一)制定《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暂行规定》
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现有法律所没有涉及的内容,也会出现同已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开展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立法工作要先行,要加强研究制订新的具体法规。立法工作要从有利于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工作开展的角度,解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为了将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依法治教,保障和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市人大或市政府应加强立法,制订《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暂行规定》(或者《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应包含总则、教育的对象、内容、要求、教育投入、后续教育考试、免试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二)构建专门的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学院
随着现代科技、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前的那种“一个学历管终身”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学校的学历教育并不能真实反映人的素质和能力。现在教育部在全国已经推行了素质教育,但是与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在很长的时期内还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党校主管党员干部的教育问题,但现在或将来不少的司法干部是非党员同志,有的同志还是民主党派人士,这些同志难以从体制上纳入到党校的教育范畴。同时又考虑到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的长期性,因此笔者建议,成立“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学院”,统管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工作。当然,也可以统一成立一个“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学院”,将司法干部的素质教育纳入到深圳公务员素质教育体系之中去。
首先,要建立一个坚实的领导班子。学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应当采取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注意吸收政治素质高、有创新精神、有理论和经验、懂得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同志进入领导班子。
其次,要建立一支强大的骨干教师队伍。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组建自己的教师队伍:一是从深圳现有的司法队伍中挑选人才,组建基本教师队伍和行政班子;二是从省内、市内各个大学聘请知名教授担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三是邀请高科技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传授最新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四是吸收有才华的律师加入教师队伍。
第三,要成立专门的教材、刊物编写班子,组织编写《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系列教材》和《深圳司法干部素质教育》期刊,编写的教材和期刊既可以采用纸质类图书的方式出版,也可以采用电子图书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发表。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6〕68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在朔农民工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22号)、《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41号)、《朔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暂行办法》)(朔政发〔2004〕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在朔承揽施工的企业、市外注册在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具有我国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为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三项保险的申报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缴费按国家、省规定的比例,分别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五条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费率根据晋政发〔1998〕21号文件,按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确定,若本人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应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若本人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则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费率按《市暂行办法》(朔政发〔2004〕74号)第五条、第六条确定。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费率根据晋政发〔2006〕22号文件,以上一年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确定为3%,其中25%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划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必须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用人单位必须向经办机构提供参保职工的月工资总额、户口所在地、劳动关系证明等个人相关信息。
   第七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三项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三项保险。
   第八条 外地市注册在我市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三项保险并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的,要及时将参保情况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在注册地参加三项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市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三项保险费。
  第九条 凡在我市从事煤炭、建筑等使用农民工的生产经营单位,领取施工、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时,同时要到劳动保障部门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或备案手续。
  煤炭、建筑、安监、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审验其参加三项保险手续。对未参保缴费的单位,要及时通报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办理参加三项保险手续。
   第十条 外地市注册在我市参加三项保险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结束离开时,应在生产经营结束后30日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参保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保后新招用农民工应当在办理招用手续的同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并按时足额为其缴纳三项保险费。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后发生的伤病费用,符合基金支付项目的,由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劳社部发〔2001〕20号的规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保管个人账户。在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就业的,可将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领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参保后中断或停止缴费的,其间发生伤病的农民工按规定应享受的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申请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按晋政办发〔2006〕41号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待遇支付办法按晋政办发〔2006〕41号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农民工“本人工资”按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范围。对门诊等未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按城镇职工的规定,主要用于支付农民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可按城镇职工的规定,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农民工就医,可以选择若干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还可直接到统筹地区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
  统筹地区应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参加三项保险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调查核实,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也可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工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三项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保险待遇标准支付三项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4]369号



关于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的通知


内蒙古、陕西、四川、重庆、贵州、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

根据部的统一部署,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基本完成。现定于2004年10月18日-26日对210国道的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210国道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认真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2004〕473号)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二、请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验收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一),做好相邻省份的衔接工作。

  三、请被检查单位为部检查组提供工作用面包车两辆及必要的量测工具(三米直尺、钢卷尺各一把)。

四、被检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检查的陪同人员及数量,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的数量,严禁车队扰民。同时,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不准向检查组分送礼品,不准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并按有关标准提供工作餐。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取消检查评比资格。

五、请检查验收组成员(附件二)于10月17日16:00前在内蒙古包头市集中。

  联系电话:

  部公路司公路管理处 010-65292746,65292747;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王嵘(呼市) 0471-6968938 13704714551

  索国艳(包头)0472-7918885 13191473983。

  附件:一、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日程安排表

  二、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日程安排表

时间 安排及行程 里程 备注
10月17日 在包头集中,内蒙提供相关材料。检查组商议内部分工,并确定内蒙段检查的内容。 3018 住宿包头
10月18日 上午 "8:00内蒙古交通厅汇报创建情况
检查内蒙古路段" 155 午餐成陵
下午 "交换意见,15:30进入陕西段;
陕西交通厅在榆林汇报创建情况。" 36+93 住宿榆林
10月19日 上午 检查陕西段 276 午餐延安
下午 检查陕西段 351 住宿西安
10月20日 上午 检查陕西段 188 午餐宁陕
下午 检查陕西段 141 住宿西乡
10月21日 上午 检查陕西段 138 午餐渔渡
下午 "渔渡交换意见,进入四川段检查一碗水道班;
四川交通厅在万源市汇报创建情况。" 25+24 住宿万源
10月22日 上午 检查四川段 145 午餐达州
下午 "检查四川段,在主线收费站交换意见。
16:00赶赴重庆市,并听取重庆交委汇报创建情况" 151+53 "
住宿重庆"
10月23日 上午 检查重庆段,在安稳交换意见 167 午餐安稳
下午 15:00进入贵州段,贵州省交通厅在省界超限检查站汇报创建情况;检查贵州段 147 住宿遵义
10月24日 上午 检查贵州段 170 午餐贵阳
下午 检查贵州段 156 住宿都匀
10月25日 上午 检查贵州段,麻尾交换意见 140 午餐麻尾
下午 14:00进入广西,广西交通厅在新寨汇报创建情况,检查广西段 132 住宿河池
10月26日 上午 检查广西段 270 午餐南宁
下午 南宁交换意见,检查组内部总结,检查结束。 住宿南宁
注:因四川水毁严重,部分路段正在进行恢复,故不参加全线评比。
210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验收组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备注
张全林 河南省交通厅 副厅长 检查组组长
王松根 山东省公路局 副局长 养护工程组组长
郭向前 辽宁省公路局 副局长 管理规范化组组长
何勇 交通部公路所 主任 养护工程
胡超群 湖北省交通厅 科长 收费管理
自定 河南省交通厅 养护工程
自定 山东省公路局 养护工程
自定 辽宁省公路局 路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