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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府办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3:2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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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府办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府办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则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1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贵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值班管理,规范值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全市政府系统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93号)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各人民团体、市属大专院校、中央在筑单位、大中型企业、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等可参照本规则,结合自己的实际,对值班工作做出规定。

第三条 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办公厅(室)设立值班室,实行政府领导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第四条 值班室的主要任务

(一)保证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内发生的重大情况和动态。

(二)负责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建立值班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协助本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三)建立值班信息网络。掌握本级政府领导的主要活动、行踪、联系方式;掌握本级政府各部门值班电话、领导电话和上级、下级政府值班电话。

(四)建立值班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内值班工作情况。

(五)负责安排本级政府值班工作。

(六)上级政府值班室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部门的值班工作,保证本行政区内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注重质量、讲求效率、热情服务。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接处传真信息;

(二)接听、处理打往本级政府值班室的电话信息;

(三)办理应急业务范围和领导交办的有关会议通知事宜;

(四)处理应急管理业务工作事项。

第六条 值班工作的原则

(一)有情必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逐级上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要逐级向上报告。

(三)规范运作。制订规范的值班信息报送方式,有条不紊地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四)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紧急重大情况为《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贵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明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情况及有关情况(具体标准附后),以上紧急情况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至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以上标准和事项制订本行政区内下级政府和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标准和事项。

第八条 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处置过程,一般应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在工作日夜间、周休日、节假日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第九条 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处理程序

(一)工作时间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迅速向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和负责处置该紧急重大情况的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根据领导指示,向其他领导同志报告及向有关部门传达。

(二)在工作日夜间和周休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首先报告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同志。在节假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首先报告带班领导,再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三)对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值班室和相关部门。凡向上级政府报告的情况,应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主要领导签发。电话报告的,要及时补报有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四)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登记、核实,再按程序报告。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再核实、了解和续报详细情况。

(五)从接到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开始,值班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在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同志和事件发生地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负责催办和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处置情况;要加强与当地党委值班室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情况,并报本级政府领导周知。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等,要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条 各级值班室要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研究,收集可能发生紧急重大情况的苗头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值班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要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改善值班工作条件,为值班室配备先进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不断提高值班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 政府值班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一)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其值班工作的责任单位,分管值班工作的政府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值班工作的政府办公厅(室)领导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对值班机构、制度建设完善,值班工作开展好、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政府值班室和值班人员要予以表彰。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1、未设立值班室、值班人员不到位、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2、值班人员脱岗和带班领导联系不上的;

3、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的;

4、未经核实,上报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在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过程中,对领导和上级机关指示、批示相互推诿或跟踪落实不力的。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值班室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未设值班室的要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和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及时,对影响工作和延误处置紧急重大情况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



贵阳市政府系统值班信息报送标准



(一)主要江河发生10年一遇洪水或超警戒水位,小(二)型以上水库出现险情,乡、镇(办事处)以上城镇受淹或较大范围发生洪涝,倒塌房屋50间以上,一次性造成农作物绝收5千万公顷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因灾死亡1人以上或群众被大水围困的汛情;1个县(市、区)以上范围内强降水达50毫米以上或1个乡、镇以上范围强降水达100毫米以上;1个县(市、区)以上范围的冰雹,1个县(市、区)以上范围的倒春寒或7天以上秋风、凝冻;烧毁房屋50间以上,森林失火10公顷以上或较大草场火灾;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二)发生区域干旱,致1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或致1个县城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受影响;暴发性病虫草鼠害,涉及1个县(市、区)范围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新传入境、转基因生物灾害或重大有害生物暴发、流行等。

(三)一次死亡或生死不明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累计3人以上,或大型活动和群众性节假日娱乐活动中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事件、案件;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生产、交通等安全事故;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等事件。

(四)县城以上城市全市性供水、供气中断;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金融支付和清算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涨幅较大,出现商品抢购或粮食供应紧张。

(五)重大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严重泄漏、丢失或被盗。

(六)肺鼠疫、肺炭疽在1个乡(镇、办事处)以上范围或城市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例以上;霍乱在1个县(市、区)域内1周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涉及2个以上乡、镇(办事处),或发生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乙、丙类传染病在1个县(市、区)域内1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1倍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1个以上县(市、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腺鼠疫、新发传染病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动物间发生2个以上乡、镇(办事处)区域的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达50例以上,或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等。

(七)造成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人员中毒的食物中毒事(案)件;10人以上急性中毒、职业病或其他因中毒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案)件等。儿童、学生服用预防药、预防接种致群体性发病;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等。

(八)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机关、学校、监狱、看守所等重要场所遭非法冲击或造成严重后果;军地、军警、警民群体性冲突或造成人员死亡;堵塞铁路并造成铁路运输中断的事件或案件等。

(九)直接参与人员在30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税、哄抢、金融挤兑,静坐、请愿、游行、集会示威,非正常集体上访,堵塞干线公路、城市主要街道,有境外背景的非法宗教活动,因权属争议或环境、生态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械斗,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等。

(十)死亡、重伤累计3人及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劫持航空器、列车、汽车、船舶;抢劫或盗窃金库、运钞车;抢劫金融机构现金5万元以上;抢劫或盗窃10万元以上现金或价值50万元以上的物品等案件。

(十一)抢劫、盗窃或丢失军用枪支(含小口径运动步枪)、20枚以上雷管、10公斤以上炸药案件;牵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案件;重大邮寄危险物品案件;重大走私、金融诈骗案件;重大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案件;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0千克、鸦片50千克)或制造毒品案件;重大盗窃、出卖、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案件;影响较大的涉外事件、案件等。

(十二)故意伤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或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自杀事件;国(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的伤亡事件、事故等;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人员死亡。

(十三)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实施的核、化学、生物、爆炸袭击等,给国家利益和安全、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危造成重大危害的恐怖、暴力袭击事件。

(十四)其他需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



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21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现就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规定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奖金适用的“目”级科目。
按职级工资制发给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适用“工资”“目”。
按规定继续发给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补贴、奖金,仍按现行规定适用有关的“目”级科目。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适用的“目”级科目。
列入“工资”“目”的包括: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发给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发给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岗位津贴,按艺术结构工资制发给的艺术专业职务工资、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按体育津贴、奖金制发给的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按行员等级工资制发给的行员等级工资、责任目标津贴,按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发给的职员职务工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按技术等级工资制发给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按等级工资制发给的等级工资、津贴。
按规定继续发放的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为特殊行业设立的津贴等各项津贴,以及各种补贴、奖金等,仍按现行规定适用有关的“目”级科目。


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淮政〔 2005 〕73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实施大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政策

(一)依托本市资源、产业和区位优势,全方位、大力度、宽领域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坚持以煤化工产业、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及科教文卫体项目。

二 、土地政策

(二)凡来本市投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科技示范项目 , 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且使用已征未治理的采煤塌陷地的,除按法律规定变更为建设用地、依法补偿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外,经市、县人民政府在批准供地时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用于塌陷地治理。

(三)支持鼓励建立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用途(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并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复耕保证书的前提下,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土地,只要与承包户达成补偿协议,可暂不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对使用国有土地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工业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可首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40% ,余下的 60%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分期支付完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先行发临时证,但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设定发放、收缴条件。

(五)在国家、省、市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鼓励具备资质的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勘查开发。

三、财政政策

(六)新办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0 万元)或 100 万美元(含 100 万美元)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 给予扶持资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 、 40% 给予扶持。

(七)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自赢利之日起,前 5 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扶持。

(八)投资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项目,本着优于前款的原则一事一议,另行商定优惠待遇。

(九)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前 3 年税收平均数以后,新增税收部分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十)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以上的市外、境外投资企业工业、农业项目或注册资金在 2000 万元人民币(含 2000 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期 10 年以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我市下发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十一 ) 境外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以外,享受本政策。

(十二)本政策由市外资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政策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原《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淮政〔 2003 〕 11 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淮政〔 2004 〕 1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