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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6:4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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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7】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务院2006年11月1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现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务资格
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获准经营的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等资格,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外商独资银行的分行承继本网点在改制前已经获准经营的相关结售汇及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资格,并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的外汇市场会员资格。承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外商独资银行,应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变更登记;承继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资格和银行间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资格的外商独资银行,应将变更情况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初审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承继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币交易做市商资格的外商独资银行,应将变更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备案。
已具有QFII托管业务资格的外国银行分行进行改制,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确认托管业务资格的承继人。承继人为外商独资银行的,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承继人为保留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记账行”)的,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备案。
已具有QDII业务资格的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可直接承继QDII额度。
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仍按照现行管理方式对外商独资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管理。外商独资银行可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外商独资银行如需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应根据其资本金状况,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核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118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
在改制前没有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集中管理的记账行,可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在改制前已经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集中管理的记账行,应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重新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三、外汇资本金的划转和本外币转换
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及其下辖分行相互之间的外汇营运资金划转可自行办理。外商独资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等相关规定,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核准。对于年度累计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超过等值5亿美元(含)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四、结售汇会计科目
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应依照《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有关规定,建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并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分别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进行会计处理。改制筹备工作结束时仍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外商独资银行,应当在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后2年内达到上述要求。
五、短期外债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
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外国银行分行的短期外债指标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指标,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备案。原由外国银行分行办理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担保登记应相应变更为外商独资银行登记。外债登记的变更由银行一次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对外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变更由担保人或债权行一次性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申请办理。
境外银行在境内同时设有外商独资银行和记账行的,由外商独资银行与记账行共同使用该短期外债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并由外商独资银行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办理上述各项业务的登记变更或备案应提供书面申请、中国银监会批准其开业的文件、外汇局原核准其该项业务资格的相关文件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文件。各外汇局分局应简化登记变更的核准手续。
请各外汇局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支局、外资银行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国际收支司:010-68402464、68402311;
传 真:010-68402315、68402303
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247、68402348;
传 真:010-68402208、68402349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8 ] 36 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保证创新项目的良性运行,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高效发挥项目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管理,保证创新项目的良性运行,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高效发挥项目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项目的目标: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进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第三条 创新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高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及省属高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研究起始时间为当年9月。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创新项目的规划、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有关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本单位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实行单位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对该研究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论证并签署意见,报学校研究生院(处)。

2、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初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向省学位办报送《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鼓励学校设立本单位的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研究生进行创新研究工作,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于设立了研究生创新项目的学校,省创新项目在项目申报等方面将给予优先支持。

4、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和优秀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学生)。

2、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切实指导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4、每位研究生最多只能申报一项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条 创新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由省学位办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者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

省学位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对于创新项目,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要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并加强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分阶段拨付使用。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开支须经指导教师批准。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申报的经费开支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5、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置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六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4、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5、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学位办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9月的最后一周。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创新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将扣减该单位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需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转学(不在本省就读)、转专业(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5、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给该单位的创新项目经费。



第七章 结 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条 专著、论文(含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英译写法统一为” 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Innovation Foundation For Postgraduate ” 。未标注的,不能批准结题,已资助经费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专著、论文等,向学校研究生院(处)提出结题申请、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汇总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省学位办组织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鉴定,符合结题要求的由省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

一般项目的结题委托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结题材料的要求与重点项目相同,符合结题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结题材料报送时间

省学位办集中受理创新项目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2月的最后一周。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一般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院(处)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创新项目可以延长期限6个月至12个月,但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项目结题。

其他没有按时结题的,学校研究生院(处)应该采取停止项目经费开支,对未用完的经费予以追回,并取消其指导教师的研究生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取得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所属学校所有,各校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学位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