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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3:2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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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93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培训就业处反馈。
本《通知》下印之日起,原琼人劳保专[2003]83号文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技校 教师资格 条件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共印80份)
海南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
(四)具备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2、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三)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讲师职务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专业理论课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初级技能水平,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和专业水平条件
1、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的知识。
2、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新动态,提出一些开拓性教育教学新课题。能自编所教专业讲义或补充教材。
3、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明确技工教育的任务和特点,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能根据专业实际和学生特点设计教学过程,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
2、教学语言准确生动,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重点、难点突出,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手段。
3、熟练掌握教材教法,教学手段和方法多样,教法创新有特色。任现职以来,担任过本专业2门或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4、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善于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专业教学之中。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毕业生,任班主任1年以上)。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5、 积极带头参与教研活动。任现职以来,至少组织过3次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或组织1次以上教育教学试验,获得学校认可。
6、指导过2名以上年青教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取得明显成效(用具体事例说明)。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节。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节。
3、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节。
4、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节。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讲师期间,应具有以下第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和2篇本专业教学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确认有较高水平。
2、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主编出版已被多所职业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均不少于5万字)。
3、有2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部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2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并在成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均为第一、第二完成人)。
4、育人成效明显。所教班级的班风、学风有明显转变,学生操行优良率和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的肯定。
5、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比上学年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和学生的肯定;或学生参加全省、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2、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5、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2、3条和第4、5、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被省级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及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资历破格者,破格的年限在一年以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
(四)具备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1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4年。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2、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三)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专业理论课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初级技能水平,其中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和专业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新动态,能提出较新的见解或思路。
2、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专业实际和学生特点设计教学过程,具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
2、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重点、难点突出,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能运用现代教学手段。
3、熟练掌握教材教法。任现职以来,担任过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4、能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专业教学之中。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硕士毕业生除外)。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5、 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任现职以来,至少组织过2次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
6、指导过1名以上年青教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取得一定成效(用具体事例说明)。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节。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节。
3、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节。
4、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节。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助理讲师期间,应具有以下第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2篇本专业教学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
2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如合著,本人写作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主编出版已被多所职业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1部。
3、有1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部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1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并在成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4、育人成效明显。所教班级的班风、学风有明显转变,学生操行优良率和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的肯定。
5、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比上学年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和学生的肯定;或学生参加全省、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2、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5、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2、3条和第4、5、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在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
1、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四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完成人(四等奖限第1名,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被省级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及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以上课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资历破格者,破格的年限在一年以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档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具备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1年。
(二)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专业理论课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 基础理论和专业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
(二)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正确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讲课条理清楚,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独立完成本专业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熟悉学生德育工作。担任过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除外),师生关系较好。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组织过1次以上学科组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好(以同行记录为准)。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节。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节。
3、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节。
4、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节。
(四)业绩成果条件
1、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操行优良率和差生转化率有提高。
2、教学效果较好,学生成绩稳定。
3、写出完整且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文章1篇以上。


海南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档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后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5年。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2、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三)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须具备本专业(工种)高级技能水平;承担高级技工班教学任务的,须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1、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能主持编写质量高的生产实习课教材或有独特、高超的技艺。
2、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并能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3、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熟练地完成本专业生产实习课及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实习操作演习熟练,图示清晰准确,能运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任现职期间,担任过本专业2个及以上工种的实习课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3、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毕业生,任班主任工作1年)。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4、积极带头参与教研活动。任现职以来,至少组织过3次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以评价记录为准)。
5、指导过1名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或2名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取得明显成效(用具体事例说明)。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20天。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80天。
3、担任中层行政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50天。
4、学校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0天。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2篇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有2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
2、出版学术专著1部(如合著,本人写作部分不少于3万字),经同行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有两位以上的专家鉴定)。
3、独立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2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在成果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
4、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比上学年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良率有明显提高;或参加全国、全省统考、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担任班主任期间,所教班级学生的学风有明显转变,操作优良率、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3条和第4—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在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期间: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以上;或在国家一类技能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二类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档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实习教学工作满1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4年。
(二)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须具备本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承担高级技工班教学任务的,须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自编本专业教学讲义或补充教材的能力。
2、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并能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3、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实习操作演习熟练,图示清晰准确,能运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熟练地完成本专业1个及以上工种的实习课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3、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硕士毕业生除外),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4、组织过2次及以上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以评价记录为准)。
5、指导过1名年青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和学习,有一定成效。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20天。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80天。
3、担任中层行政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50天。
4、学校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0天。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1篇教学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有1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2、出版学术专著1部(如合著,本人写作部分不少于3万字),经同行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有两位以上的专家鉴定)。
3、独立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1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在成果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
4、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比上学年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良率有明显提高;或参加全省统考、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担任班主任期间,所教班级学生的学风有明显转变,操作优良率、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3条和第4—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在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以上;或在全国二类以上技能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满1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满3年。
3、具有技工学校、中专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满5年。
(二)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须具备本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2、了解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基本理解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讲课条理清楚,实习操作演习正确,能运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能独立完成本专业1门实习课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本科毕业生除外),师生关系较好。
4、组织过1次及以上学科组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以评价记录为准)。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20天。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80天。
3、担任中层行政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50天。
4、学校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0天。
(四)业绩成果条件
1、所教班级学生成绩稳定。
2、写出完整且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文章1篇以上。
3、担任班主任期间,所教班级学生的学风有转变,操作优良率、差生转化率有提高。
4、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三、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至注销年度之间的汇算清缴情况,判断其是否应该执行本公告,并对应退企业所得税款进行核实。
  四、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通知
国办发[1987]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已于一九八七年二月翻印发给你们。根据各地的实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工作中,要端正思想作风,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准确、及时、安全地进行公文处理,为领导、部门和基层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规定,准确确定文件密级,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八条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负有业务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第十条 各级政府主报上一级政府的报告、请示,可根据需要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需要答复的,由上一级政府批复,根据上一级政府的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或主管部门批复。政府各部门向本级政府的报告、请示,要求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或批复的,由本级政府批转或批
复,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批复。
第十一条 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属于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
门直接行文;政府各部门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上述公文后,均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凡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应要求以同级党组织名义行文或与同级党组织联名行文。党委系统建议与同级行政机关联合行文的,其内容既涉及党群工作又涉及行政工作的,可以联合行文;如其内容是以党群工作为主,与行政机关牵涉不大的,可建议
由党的组织自行行文。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应直接行文,不要报上一级政府转办。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一级政府裁决或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提交本级政府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建议、意见和工作部署,下发以同级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的通知等,按照规定的送审程序,经同级政府领导签批后,可加“经××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主管部门自行发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受文单位应认真贯彻
执行。
第十五条 同级政府和同级政府的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各级政府可以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由主办机关和协办机关共同签发,由主办机关编号印发。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批准、裁决的,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七条 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报上一级政府的请示,可抄送上一级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机关。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本省已列入全国计划单列的市,凡属中央有关部门或省放给市审批的事项,均由市自行行文;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自行下发的重要文件,应抄报省政府。
第二十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公文内容写明主报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原文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
在以各级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上已经部署的工作、议定的事项和会议的讲话、纪要,一般不再以政府名义发文。经过批准在报刊发表不另行文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并予以立卷归档。

第三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同级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事项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二十三条 公文一般由文头、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附注、抄送机关、主题词、制发机关、制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文头。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正式文件统一用锌版套红印刷,各级政府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二十四毫米乘十四毫米,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各级行政职能部门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二十二毫米乘十二毫米。文头天高一般为四十五毫米,文头下沿与红线间隔三十毫米。正式文件的文
头部分一般不超过首页的五分之二。函件的文头部分一般不超过首页的四分之一。
各级政府使用的文头,应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使用的文头,应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办公厅(室)备案。
二、公文标题。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的简称、公文主题、公文的种类三部分组成。公文文头已含发文机关名称的,标题中可略去发文机关名称。转发类公文标题,应避免冗长。在公文标题中除法规性文件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三、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由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有的含文种代字)、年号、序号部分组成,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加入职能专业代字。
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应使用规范的简称。本机关简称可能与其他机关简称相混淆的单位,由双方商定各自机关代字并报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备案。新设行政机关启用发文字号前要向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备案。
正式文件年号一律用公元纪年全称括于方括号内,置文种代字之后流水号之前,函件年号可使用简称括于圆括号内置于行政区域代字之首。
政府委托有关主管部门代政府审批的事项,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行文的发文字号可在文种代字后加职能专业代字。主管部门代同级政府行文的发文字号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确定。
四、签发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上报的正式文件应注明签发人,签发人姓名应注在发文头红线右上方。发文号可适度左移。
五、秘密等级。保密公文应按照密级划分规定在文头右上方注明“绝密”、“机密”或“秘密”。
六、紧急程度。急办公文应根据重要程度、时限要求在文头右上方注明“特急”或“急件”。同一公文既是密件又是急件的,紧急程度标于秘密等级之上。
七、主送。一般公文的主送机关应写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顶格并加冒号。有的公文如决定、决议、会议纪要等,也可将主运机关写于正文之后。正式文件主送机关的全称、特称、单称概念,应使用统一的固定概念和序列表达,不得经常变换。
上报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确需要同时报另一上级机关,应用抄报的形式。
八、正文。正文文字表达应力求简明扼要,层次清楚。多层次结构的正文分条标识方法为:
第一层用:“一、二、三、四……”;
第二层用:“(一)、(二)、(三)、(四)……”;
第三层用:“1、2、3、4……”;
第四层用:“(1)、(2)、(3)、(4)……”。
公文应避免采用过多的层次结构。
九、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下(空一行),印鉴之上,按顺序注明附件名称。
十、印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一律在正文后右下方加盖发文机关公章。正文后标明年、月、日,不再落款。印章盖在发文时间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发文时间之下。如发文时间在前,印章可盖在正文末空档处;正文末页无空档,可另加空白页注明发文时间并盖章,同时在该
页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几个单位联合行文,印章顺序应与行文机关相吻合,最后一枚印章与发文时间相叠。
十一、落款。凡有落款的公文,落款应使用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规范化简称,由同级或上一级政府编制部门核定。
十二、发文时间。发文时间以签发或会议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决议、决定、会议纪要的时间应刊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括于圆括号内。其中决议、会议纪要应注明会议名称。
十三、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应列印章、时间之下,用圆括号括起来,如“(此件可翻印发至乡镇)”等。
十四、抄送机关。各级国家机关公文应抄送与公文内容有关的机关。抄送栏设于文件末页下端、制发机关之上。抄上级机关的标明“抄报”;抄平行机关、下级机关的标明“抄送”;平级机关依党、政、群、军次序排列。
十五、主题词。为便于公文管理和使用微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自行编制公文主题词,刊于抄送机关之上。
十六、制发机关、时间和份数。制发机关列抄送机关之下,并标明时间、份数。
第二十四条 公文用字。公文用字一律从左至右横排。标题铅印用二号宋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铅印每页十九行,每行二十五字;打印每页二十二行,每行二十二字。公文中批语、按语、副标题以及附注等使用字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文用纸。一律使用十六开型,长二百六十毫米,宽一百九十毫米,左侧装订。
布告、通告、公告使用字型、印张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印制、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凡需要办理的公文,文书处理部门应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送领导人批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特急件、急件要按要求时限办理完毕;一般件,要在文到后三日内在文书处理环节上办理完毕;对内容涉及面大、情况复杂和应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事宜,承办单位应抓
紧催办,并及时向来文或批办机关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一、各级政府交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应按时限办理。由几个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要负责主动与协办单位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综合整理后,报告批办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
二、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请示的公文,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地处理和答复,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应主动加以协调。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机关和业务部门报来的公文,应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登记、传递,及时催办,并定期向领导反映催办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发文文稿,由本机关文书处理部门统一负责审稿、送签。政府业务部门拟以政府名义或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行文,应代拟文稿。
草拟公文稿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如变更现行政策规定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就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调意见,另行作出文字说明。
二、拟文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一般不超过三千字,上行的公文超过三千字,应附内容提要。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无误。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述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计量单位一律使用国家法定的标准计量单位。在同一公文中,相关的数字要前后一致,除有特殊规定外,汉字数字与阿拉伯数字不得混用。
五、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六、用词用字要准确、规范。使用简称,应在首次使用全称的同时加注说明。公文不使用异体字、繁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第三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代同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草拟的文稿,应由本部门办公室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要求审核,必要时送有关部门会签,经本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送政府办公厅(室)的文书处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理。
业务主管部门不应将代拟文稿直接送领导个人或同时分别送给几位领导人签批。未经发文机关文书处理部门审理的文稿,领导人原则上不予受理、签发。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审理公文文稿,除审核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外,还要审核是否需要本级机关行文,以及会签情况、送审程序、文种使用、文字表述、行文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等,在弄清文稿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写出简要
的送签说明。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拟发的公文,经文书处理部门审理,按规定程序,送有关领导人审核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由机关分管文秘部门的领导人建议或确定是否提交有关会议集体研究。集体研究审定的重要公文,可加盖会议讨论通过的印章,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
)主任签发。
正常工作中一般往来的便函、介绍信及领导人批办的一般事项的公函,凡须加盖政府印章的,由政府负责人或秘书长审签;凡须加盖办公厅(室)印章的,由分管的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审签,有的事项也可根据授权由文书处理部门的负责人代签。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审阅签发公文应签署自己的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圈阅的公文应署明圈阅时间。
第三十五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根据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不要使用铅笔、圆珠笔。公文稿纸规格要统一,不应用本机关公文拟稿纸代上级机关草拟公文,不要在文稿装订线左侧签批或修改公文。
第三十六条 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可退回原呈报单位。
第三十七条 主办部门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稿,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可提出处理意见,由代拟文稿单位修改文稿、补办手续或重新拟稿。
第三十八条 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印上级机关公文,应注明翻、复印机关、时间和份数。
第三十九条 传递、管理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六章 公文立卷销毁
第四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签发稿正本及有关附件材料整理立卷。
第四十一条 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根据公文形成的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进行整理,保证齐全、完整地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四十二条 整理完备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文稿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 没有存档价值的公文以及其他材料,经过鉴别和文书处理部门领导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外事、司法、法规、军事等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凡没有特别规定的,可按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有特别规定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特别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198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