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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9:3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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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
  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
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一)铁路局(含广铁集团、青藏铁路公司)应纳印花税,依照铁路体制改革前所属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2004年印花税款占铁路局印花税的比例计算(见附表),按季向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对采用异地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通知铁路局将税款直接汇入税务机关在国库开设的“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集装箱和特货公司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三)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五、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代征印花税税款金额的5%付给铁路部门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给付,铁路部门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除。
  六、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89〕国税地字第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1号)同时废止。


附件:铁路局货运凭证印花税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铁路局货运凭证印花税分配表



局别
原汇总缴纳地点(市)
分配比例(%)



一、哈尔滨局
哈尔滨
16

齐齐哈尔
22

牡丹江
24

佳木斯
24

海拉尔
14

二、沈阳局
长春
15

吉林
13

通化
8

沈阳
26

大连
11

锦州
15

通辽
12

三、北京局
北京
16

天津
40

石家庄
44

四、太原局
太原
100

五、呼和浩特局
呼和浩特
100

六、郑州局
郑州
67

洛阳
33

七、武汉局
武汉
74

襄樊
26

八、西安局
西安
90

安康
10

九、济南局
济南
64

青岛
12

徐州
24

十、上海局
蚌埠
32

南京
20

上海
24

杭州
24

十一、南昌局
南昌
56

福州
44

十二、广铁(集团)公司
广州
30

长沙
53

怀化
17

十三、柳州局
柳州
100

十四、成都局
成都
33

重庆
26

贵阳
41

十五、昆明局
昆明
100

十六、兰州局
兰州
29

武威
30

银川
41

十七、乌鲁木齐局
乌鲁木齐乌头区
87

乌鲁木齐新市区
3

 哈密 
2

库尔勒
7

甘肃省酒泉地区安新县
1

十八、青藏铁路公司
西宁
100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刘亮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提供了途径;为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审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进行了监督;同时也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扩大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是,实践证明该制度还应在多方面加以完善,下面提出几点意见;
  一、明确地位,提高认识
  相关法律、法规虽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作了简要陈述,但对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仍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许多人对参与陪审员工作的态度不积极,担任陪审员后,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若有冲突,必将推脱陪审职责。甚至有些人把陪审员当作一种炫耀,没有真正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实质。这些都说明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还不到位,普通公民没有深刻认识到身为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和重要性。
  因此在明确陪审员地位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将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带入群众中去,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热情报名,踊跃参与的氛围。
  二、从严选任,规范管理
  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在符合任职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选一些了解社区民情的基层组织工作者。
  对选任人民陪审员,应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工作情况,合理的安排陪审工作的时间,可以适时的将随机抽取与人民陪审员个人志愿相结合,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与此同时,一定要严格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定配套措施,在选任、培训、日常工作方面必须明确规定认真实施。加强与陪审员之间的交流,定期听取陪审员在参审工作当中的体会,增进陪审员对法院和法官的了解。
  三、建立人民陪审员专管机构
  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方式方法,建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达到管理、监督、保障一体化的职能地位,辅助人大从事人民陪审员审批工作,监管法院聘任陪审员,保障陪审员的经费补助,监督陪审员参审权利的使用。专管机构还可以定期举行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活动,规范对陪审员的教育,在减轻了法院培训负担的同时也增强了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使整个陪审员管理模式驶入正规化轨道。
  明确陪审员职责,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强化业务培训,让陪审员们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积累丰富审判经验,能够参与到更多的案件审理当中,充分表达出合法、公正的人民意愿。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7〕54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安阳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记录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等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公安机关是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的防控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公安机关承担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对因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七条单位内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保障投资人、建设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下列单位和场所的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酒店)等的大堂出入口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确定应当安装使用视频图像监控设备的场所或部位。
第九条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第十条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市、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对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进行检查、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情况及项目评定等级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执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系统建设情况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市、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投资建设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对系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侦查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必要时,侦查机关可以使用单位内部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相关单位内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信息可直接接入指定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从事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
(二)严格限制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知密人员的范围,并登记注册;
(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妥善保管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故意隐匿、毁弃视频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三)擅自改变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用途;
(四)拒绝、阻碍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使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五)影响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对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通过视频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为侦查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应当在重要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而未安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导致多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发生治安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时,应当对监控信息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保密。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安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