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民阅读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2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民阅读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民阅读活动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在全社会倡导多读书、读好书的文明风尚,进一步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和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过去两年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全民阅读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培养全体公民崇尚阅读、自觉阅读的良好习惯,是把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建设成为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国家的重要途径,是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建设和谐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体现。要通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多读书、读好书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让人们在阅读中开阔视野、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感受快乐,不断丰富精神世界,增强精神力量,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不断扩大全民阅读活动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期刊、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形式,广泛宣传全民阅读活动的意义,认真普及不同阶段的活动主题,及时推荐各类优秀读物,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广泛宣传出版发行单位和图书馆、乡村文化站、农家书屋等在解决群众看书难、买书难问题方面作出的各种努力和先进典型,特别要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向边远农村群众、国家贫困县学校、边疆哨卡、进城务工人员开展捐赠助读的好做法好形式,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制作和播发推动全民阅读的公益性广告。通过宣传,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多读书、读好书,踊跃捐赠、共享阅读的舆论氛围。
  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阅读,使全民阅读活动取得切实效果。提高全民族的阅读水平和文明素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既要持之以恒地坚持,又要根据每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在取得阶段性成效上下功夫。2008年的全民阅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三大主题。一是春节期间,以开展“带一本好书回家、过文明祥和佳节”活动为主题,丰富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二是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前后,以开展“北京奥运知多少”主题阅读活动为主题,普及奥运知识,增强爱国热情,展示良好风貌。三是国庆节前后,以“纪念改革开放30年”为主题,组织开展“我与改革开放30年”读书征文等系列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信念和信心。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上述三个阶段三大主题,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活动。今后每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和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文化部、教育部、广电总局、总政宣传部和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全民阅读活动行动计划,推动指导活动开展。
  四、大力倡导开展捐赠助读活动,努力培育文明社会风尚。开展捐赠助读,是现阶段缓解部分困难群众买书难、看书难的有效途径,也是培育文明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行动。要创新公共出版服务方式,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扩大受益范围,提高捐赠质量,增强服务效益。当前,要把捐赠助读的重点放在解决农村和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上,积极实行政府采购、企业赞助、社会赞助等方式开展捐赠,继续实施“送书下乡”等便民措施,突出重点,整合资源,更好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不断完善全民阅读活动的长效机制。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和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全民阅读活动组织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各地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也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不断创新活动组织方式和运行办法。要把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与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推进农村发行网点、农家书屋、乡镇文化站、阅读室和社区图书室等基层文化阵地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融入元旦、春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和“改革开放30年”、“新中国成立60周年”等重大纪念日活动中,形成长效机制。对组织开展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总后生产管理部:
为了加强中央部门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缴库管理,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及时准确的入库,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重申、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入库级次
(一)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含事业单位,下同)单独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金库。
(二)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先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应分成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按出资比例由中央财政返还。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央部门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按财工字〔1995〕53号文规定的征管办法执行,并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按月征收,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
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226之2场地使用费收入”。《财政部派出机构1995年季度工作成果表》“非税收性专项收入”项目相应增加“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栏,下设“年初欠交”、“本年应交”、“本季入库”、“累计入库”四个小栏。
三、及时办理财政结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提供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分户名单及其缴纳场地使用费的金额,同时附上缴款书的影印件和地方企业在中方注册资本中有关出资比例(或合同约
定的分成比例)的法律证明文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财政部工业交通司商有关司局审核,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
四、清理拖欠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请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接到本通知后对1995年度企业欠缴中央财政的场地使用费情况做一次全面清理,要求于
1996年9月底之前将欠缴中央财政的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并将清查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工业交通司和财政监督司,及国家土地管理局。
附件: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举办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名单(略)



1996年1月31日

山西省太原市城市煤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太原市城市煤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7月11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户分类及产权划分
第三章 煤气供应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五章 安全节约用气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煤气供应、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供应、使用管道煤气的单位和用户。
第二条 太原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是公用事业单位。它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为人民生活和生产服务的方针,以节约能源、消除污染、改善环境、提高生产、方便生活为宗旨,保证城市煤气的安全正常供应。
第三条 太原市城市煤气的销售,由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煤气公司应当在市统一规划下,根据气源能力,合理安排,积极发展用户;应当加强管理,提高技术,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应当抵制不正之风,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第四条 供应太原市煤气的各气源厂,应以服务于人民生活和生产为目的,按照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保证供应。
第五条 凡使用城市煤气的单位和居民,均称为煤气用户。用户应当爱护煤气设施,安全节约用气,照章交纳煤气费,积极协助煤气公司搞好煤气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检表、收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户分类及产权划分
第六条 煤气用户分下列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户;
二、公共福利事业用户;
三、工业及营业用户。
第七条 煤气设施的产权划分:
一、气源厂的煤气生产设施,产权属于各该厂;
二、用户进户总截门以外(包括总截门)的全部煤气设施,产权属于煤气公司;
三、用户进户总截门以内的煤气设施,产权属于房产单位;
四、煤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产权所属负担。

第三章 煤气供应
第八条 气源厂应当保证煤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由标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第九条 煤气公司与气源厂根据产销情况签订供气合同,双方严格执行,保质保量供气。
第十条 煤气的销售价格,根据用户性质由煤气公司报请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价。
第十一条 根据气源情况,煤气公司应当优先发展具备用气条件的居民用户;相应发展公共福利用户及工业营业用户。

第十二条 本市所有城市煤气设施的新设、增设、改装、恢复、验收及开栓等项业务,均由煤气公司办理。
第十三条 工业与生活用气发生矛盾时,煤气公司有权调整。工业企业应当避峰让气,以保证居民生活用气。
第十四条 煤气公司在计划检修或平衡气量而需要限制或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十天通知用户单位(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突然事故除外)。
第十五条 煤气公司每年到用户检修煤气设施一次。
第十六条 煤气公司各地区管理站,实行昼夜值班,接到漏气等紧急故障通知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修。
第十七条 对煤气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当小修不过日,中修在三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在煤气设施检修过程中,打凿的地板、墙壁,挖掘的道路,由煤气公司及时修复回填。
第十九条 煤气表是产权单位一次性投资。煤气公司对煤气表实行统一管理,定期查表计费,并随时检查其运行情况,发现故障负责及时更换或修理。
第二十条 在向用户送气时,煤气公司应当逐户进行安全使用煤气的宣传,教会使用和操作后由用户签字,发给《煤气使用证》。对用户应当经常进行安全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煤气公司应当为工业及营业用户培训合格的使用煤气的操作人员,宣传推广安全节约用气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需要用气的单位或居民,可以向煤气公司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煤气公司根据城市规划,统筹安排供气。

第二十三条 用户变更使用性质时,应当事先到煤气公司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用户不得擅自拆、修、迁、改煤气设施。
第二十五条 对工业及营业用户一律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供气。
第二十六条 工业及营业用户的煤气用具前,必须设置“U”型压力计,以便经常观察压力变化,保证安全用气。
第二十七条 设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不得住人。工业用户表房内不得堆放物品或兼作库房、卧室,室内温度应保持在5至35°C。
第二十八条 用户煤气计量,一律采用煤气公司选用的定型煤气表,实行一户一表制。
第二十九条 用户认为煤气计量有误时,可以提请煤气公司校验。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时交纳煤气费。如发现不动表,煤气公司又不能按时更换时,按平均用量或人口定量收费。
第三十一条 旧户迁出和新户迁入时,应当分别办理结算注销和启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五个月以上暂停使用煤气的用户,由煤气公司地区管理站拆除煤气表。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中压供气的工业用户,应当增收动力费。
第三十四条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更改煤气设施位置时,应当征得煤气公司同意,其拆迁改建费用均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五章 安全节约用气
第三十五条 市政煤气设施是公共财产,人人都要爱护,不得故意损坏。
第三十六条 敷设煤气管道的地面,应当保持原有标高;煤气管两侧各一米以内的地面,不得挖掘坑道、栽植树木和堆放物品;两米以内,不准修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
第三十七条 用户发现煤气设施有故障或漏气时,必须立即关阀停气,打开门窗,严禁明火,并立即通知煤气公司检修。一旦发生事故,必须保持好现场。
第三十八条 用户不得直接从市政煤气管道中抽取煤气;不得向煤气设施内充入任何气体、液体和异物。
第三十九条 用户不得将煤气设施砌入墙内、炕内或将火炉放置在煤气设施附近;灶具上的胶管不得穿墙使用,总长度不得超过一米;室内煤气管上不得吊挂物品。
第四十条 用户不得私自买卖煤气设备;不得用任何方法改变煤气压力和计量方式;不得损坏煤气表。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均视为违章。凡违章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停止供气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排放腐蚀性介质,引起煤气设施损坏和造成事故者,必须追究责任。对于破坏煤气设备者,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由于煤气公司的责任事故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煤气公司赔偿。
第四十五条 出现事故时,由煤气公司、用户、居民委员会和该管区公安派出所联合处理。重大纠纷由太原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仲裁。不服仲裁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发生疑义时,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