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3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5]1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3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5年6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做好全市的预防接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条例》是继《传染病防治法》后,公共卫生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计划。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分级分类对相关人员进行《条例》知识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条例》规定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条例》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各区市县政府要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解决。财政部门对涉及与预防接种工作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冷链建设与运转和应急处理等工作项目所需经费,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适当补助,一并纳入财政预算。卫生行政部门要完成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科学规划,合理布点,确定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同时,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保证接种安全,提高接种服务质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疫苗质量。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儿童、新生入托、入学时的预防接种证查验证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市政府决定撤销绵阳城区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严格接种管理,确保达到国家要求接种率
  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应在总结免疫规划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坚持以为人本和科学发展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对偏远山区和贫困地区,每年要保证至少提供6次常规免疫服务。同时,还要重点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及其他易丧失免疫服务机会儿童的接种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公平获得免疫服务的机会,达到以乡镇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0%以上的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布第二类疫苗使用的信息,也不得擅自开展群众性预防接种。各接种单位在给公民实施第二类疫苗接种时,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收支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二○○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

绵阳城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雷百灵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辛林平 市卫生局副局长
  侯再金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成 员:黄远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裴邦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一勇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张光贵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唐建国 市教育局体卫艺术科科长
  李六林 市卫生局疾病控制科科长
  陈 平 游仙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周先忧 涪城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田孝和 涪城区卫生局局长
  舒树东 涪城区政府城工办主任
  何念告 游仙区卫生局副局长
  杨启卫 科创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
  陶坚经 开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忠会 游仙区涪江街道办事处书记
  金小平 游仙区富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赵芝碧 涪城区城北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
  刘 东 涪城区工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新建 涪城区城厢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何 娟 涪城区南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邹庆明 涪城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书记
  唐克新 市三医院院长
  王东市 中心医院副院长
  蒋 涛 四0四医院副院长
  赵 铀 市妇幼保健院院长
  王彦铭 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何 斌 市肿瘤医院副书记
  尹建明 涪城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侯再金同志兼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进行解释的请示》”(国寿发〔1999〕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号)要求:“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就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退
保处理等争议较多的事项逐项向投保人解释清楚,退保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列明,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由于保险公司未执
行有关规定所产生的纠纷,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999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0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就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将鼓励互派高水平的、具有明显民族特色的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演出。双方同意,具体项目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二)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互办高水平的艺术展览。有关互办艺术展览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三)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戏剧、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和摄影等方面的艺术家和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短期讲学和业务交流,也可进行表演或举办展览。

 二、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继续促进“北京电台”和“美国之音”之间的人员往来和业务交流,并为其交换稿件和资料提供便利。
  (二)双方鼓励并促进出版新闻、电视和广播领域的人员往来和资料交换。双方同意,这些领域的交流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三)双方鼓励电影交换,鼓励电影专业人员进行深入交流、举办电影专题讨论会和学术讨论会。双方同意,此类交流项目,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三、文学、翻译、出版
  双方鼓励各自的作家、翻译家、出版工作者和印刷技术人员相互交流,以利于进一步相互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历史和社会。

 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一)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将为博物馆人员到对方国家进行深入的业务交流提供便利。
  (二)双方继续为中国国家图书馆和美国国会图书馆,以及两国其他图书馆之间的人员交流、出版物和图书资料的交换提供便利。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代表团五人将赴美国进行为期三周的访问。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美国院校图书馆代表团五人将赴中国进行为期三周的访问。
  (三)双方继续为中国国家档案局和美国档案文件局以及美国其他档案机构之间的人员交流和档案资料交换提供便利。

 五、教育、社会科学、体育
  双方鼓励和促进教育、社会科学和体育方面的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教育方面的交流在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议定书》中有较全面的规定。

 六、园林、历史古迹保护及有关事项
  双方鼓励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园林局和美国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在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双方同意,有关具体交流项目,由上述两个机构另行商定。

 七、民间交往
  双方鼓励和促进各自的非政府机构,包括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之间的民间赞助的文化艺术交流,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财务规定
  (一)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或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或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进行的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
  (二)双方同意,本计划中有关展览的项目,如美术作品、手工艺品、历史或考古文物、空间物体和其他有特殊价值或艺术性的展览和随展人员的费用的支付,将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不同情况,另行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三)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表演艺术团包括随团工作人员的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成员往返或从接待国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以及该团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国际运输费用。
  2.接待国指定的接待机构负担艺术团成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演出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该团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运输费用,并提供必要的翻译人员。
  3.其他财务事项将另行协商解决。
  (四)如一方在执行某一项目中遇有经济困难,双方将通过协商对该项目作适当调整或推迟。

 九、生效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韩 叙            查尔斯·威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