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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3:2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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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1995年12月12日,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将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并专门下发通知,明确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原则,对这项工作的实施范围和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107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保障本市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文件精神,按照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加快建立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原则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从本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以自我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应参加人数50%以上。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要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和政府组织引导相结合;三是资金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四是建立个人基金帐户,自助为主、互济为辅;五是继续提倡家庭保障养老,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六是适应农村务工、务农、经商等各类人员的特点,采取标准有别,统一管理。
二、实施范围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对象:农民、乡镇企业职工、乡镇招聘干部、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义务兵等农村各类人员。
(二)目前暂不具备建立全体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可先在村干部、乡镇招聘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个体经营者等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和独生子女父母、义务兵、移民等对象中进行。
(三)农民以村为单位组织参加保险;乡镇企业职工以企业为单位组织参加保险;乡镇招聘干部、民办教师、义务兵等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参加保险。上述人员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保险基金的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个人缴纳部分要占一定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保险费的50%。集体补助的数额或比例,由乡镇、村或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经济条件确定,可从村或乡镇集体经济积累或乡镇企业利润中支付;乡镇企业职工的补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税前列支,具体办法按京税(92)616号文件规定执行。乡镇招聘干部的补助,由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二)缴纳保险费的年龄以参加劳动并获得收入为起点,一般为18周岁至60周岁。
(三)保险费缴纳标准实行多档次,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和本地区经济承受能力规定缴纳标准,并根据情况,选择较长时间集中缴纳、按季或按月缴纳的办法。保险对象缴费允许在经济状况好时多缴;经济状况不好时适当少缴;遇有自然灾害,经批准停缴,恢复生产后,继续缴费。缴费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记在个人名下,用于个人老年生活保障。
四、养老金的给付
(一)养老金一般从满60周岁开始领取直至死亡。领取不足10年死亡的,保证支付10年。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入保60周岁以前身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按有关规定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有
关规定支付丧葬费。入保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根据个人积累的资金总额和一定的预期领取年限确定,按月或按季领取。
(三)入保人迁居异地,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原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将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按有关规定退还本人。
(四)入保人转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公务员的,可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和部分集体补助金转入其新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
(五)养老金的权益不得转让、抵押。
五、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平调和侵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保险基金应由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二)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区为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得利息和收益并入基金。
(四)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预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五)养老保险基金要在保证给付前提下,根据安全、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运营。主要途径一是购买国家债券;二是存入金融机构,按民政部有关要求保值、增值。养老保险基金及增值部分不计征所得税。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由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提取,提取比例为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不计征所得税。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按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管理机构
(一)要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分工的规定,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在负责制订有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专业干部素质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保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营。
(二)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承办本级农村养老保险业务。
(三)在市、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有关方面组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机构,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基金使用的监督。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两侧的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公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的范围(下称“不准建筑区”)。
“公路管理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六十米,省道不少于四十米,县道不少于三十米,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不准建筑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并予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辖区内乡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并予公布。
第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划分负责公路“不准建筑区”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管理控制区”(不含“不准建筑区”,下同)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公路管理控制区”的建设实施管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公路管理控制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沿线的乡和未设镇建制的集镇和管理区(中心村),在编制建设总体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需扩大规划区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公路管理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土地手续;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公路管理控制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六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公路、公安、工商、国土等部门对公路两侧建设定期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不准建筑区”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已有的建筑设施,按《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公路管理控制区”范围内的违章建设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1992年8月29日

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4〕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帮助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就学和完成学业,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就泸州市教育救助金救助范围、对象、救助办法、评定办法、资金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帮助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就学和完成学业,市政府把资助贫困家庭子女入学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设立了市青少年教育救助资金。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资金来源
  由中央义务教育助学金、省特困生助学金、市级义务教育及特困生助学金、民族教育经费、教育基金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等组成。
  二、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资金救助范围
  (一)《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中规定的城市低保家庭。
  (二)农村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川委发〔2001〕36号)标准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户。
  (三)除城镇低保、农村绝对贫困户以外,有下列情况的也属救助范围:
  1.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者;
  2.因伤、病、残、单亲、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
  3.城镇下岗、失业职工子女、孤残儿童。
  (四)各级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弃孤入学儿童。
  三、救助对象
  上述贫困家庭中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校规、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的公办学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以及考上大学的学生。
  四、救助办法
  (一)对按规定在小学、初中就读的学生,全部或部分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救助标准可按泸州市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办关于《转发〈四川省义务教育贫困生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泸教计〔2003〕4号)和泸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特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财教〔2003〕34号)的通知执行。
  (二)对按规定在高中就读的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学校全部或部分减免学费,对特别困难的寄宿制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免交住宿费。职业学校学生参照执行。
  (三)对救助范围内的学生考上大学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视家庭困难情况和大学交费情况而定。
  五、救助金评定办法
  资助贫困生实行申请、登记、公示、审批制度。遵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上述救助办法中第一、第二条的在校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附上家庭困难或其他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学校、乡镇审核并在学校公示后,再报县区教育局批准执行。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执行。每学年评定一次;享受救助的学生名单要由学校及时张榜公布,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对新入学的困难学生,要按“绿色通道”保证其按时入学,入学后再按申报程序申请救助。
  对上述救助办法中第三条考上大学的学生,须在每年8月20日前,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家庭户口、家庭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居委会证明),并填写《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金申请表》,由学校和乡镇、居委会审核后送县区教育局复审,由市青少年教育救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申请享受救助的学生名单,应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及市、县区教育局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资金管理
  (一)市级每年根据各县区农村绝对贫困人数、城市低保人数等因素,下达县区救助资金补助数。县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金额度、本管理办法以及学杂费、书本费等具体标准等因素,确定本地救助学生人数和救助标准,组织审查受助学生名单,并将受助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上旬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格式见附表)。
  (二)市级和各县区在财政部门设立“青少年救助金”专帐,由县区财政局将“救助金”直接拨付到受助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按上述规定用于受助学生。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受助学生所在学校。
  (三)对考入大学的学生的救助人数及一次性补助标准,每年由市青少年教育救助领导小组确定,将救助学生控制数分配到各县区,按上述程序审查后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一支付。
  (四)市级补助县区的救助资金,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当年务必落实到受助学校、受助学生,如当年不能及时到位的,次年,市级将取消对县区的补助。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2.年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金申请表
  附件1:
 年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县(区)教育局(章)  财政局(章) 单位:元
县(区)学校名称学生姓名性别年级班次减免额度备注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1.“合计”一栏中“学校名称”填受助学校合计数,“学生姓名”填受助
学生人数。2.本表一年填报一次,减免额度以一学年测算,分别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
一份。
  附件2:
       年泸州市青少年教育救助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 学校(章) 乡(镇)(章)
学生姓名性别年级班次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申请助学金等级金额(元)备注
申请助学金学生基本情况
合计数合计
其中申请一等助学金申请二等助学金申请三等
助学金
学生(人)金额(元)学生(人)金额(元)学生(人)金额(元)学生(人)
金额(元)
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五份,由学校和乡(镇)报送县级教育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学校、乡(镇)各一份,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