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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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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公安部 新闻出版总署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9号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3次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


行。


2003年7月18日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


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


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


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


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


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


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


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


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


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


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


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


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


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


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


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


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


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


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


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


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


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


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


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


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


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


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


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


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


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


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


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


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


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


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


《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等。


第三章 承印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


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


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


《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


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


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


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


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


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


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


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


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


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


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


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


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第五章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


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


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


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


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


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六章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


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


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


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是“入户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陈亦云 何俊


一、案情介绍
2001年1月30日,曾某甲与滕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武胜县烈面镇吃完火锅后,于下午3时到该镇的被告人谢某家中茶馆喝茶。被告人谢某同熊某(另案处理)、胡某等人就与滕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押金花”(民间赌博方式),曾某甲在一边观看赌博。赌博进行约半小时,滕某用一副“A、K”金花赢了一盘后,被告人谢某与熊某、胡某以滕某打了假牌为由,要求滕某等人退钱。曾某甲就同陈某、滕某离开茶馆下楼。刚走到四楼到三楼转角处,就遭到谢某、熊某、胡某等十余人的围殴,并边打边喊退钱。曾某甲趁乱离开后到该镇的县第二人民医院包扎伤口,然后乘车到其兄弟曾某乙家。被告人等人认为曾某甲可能到吉安等地喊人来打架,胡某、熊某就给张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称在烈面挨了打,叫张某带人到烈面打架。张某等20余人租乘一辆中巴客车赶到烈面镇,在该镇“九洲”宾馆外与谢某、熊某、胡某等10余人汇合。在宾馆外公路上被告人等人拦住刚从县第二人民医院包扎治疗出来的滕某,被告人等人要滕某退出5000元钱。滕某将身上的现金1000元交给陈某丙,陈某丙转交给熊某。又由陈某丙、杜某担保,保证下午6时前再交2000元。下午6时前,滕某借得现金2000元在八一乡曾某家地坝交给了熊某。被告人谢某等30余人带上铁棒、砖刀、东洋刀等工具乘车来到武胜县八一乡曾某乙家,张某进入曾某乙家地坝,被告人谢某与熊某、胡某、张某进入曾某乙家寻找到正在室内的曾某,要求曾某拿5000元钱出来,不拿钱就不允许曾某甲走。曾某甲之母段某害怕曾某甲在曾某乙家中被打,就到本组村民蒋某处借了现金2000元,借来后在地坝交给了熊某。被告人谢某一伙人才离开曾某乙家。
二、行家观点
对于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定性问题,法律界众说纷纭,各抒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被害人滕某和曾某实施了暴力,从被害人处获得现金5000元,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性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检察院指控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有入户的加重情节。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在曾某乙家中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的规定,应以入户抢劫定性。
第三种意见,谢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谢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的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第四种意见,谢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以实施暴力胁迫抢劫财物的场合,行为人是以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当场劫取财物。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场合,行为人要么是以扬言将来施加暴力相威胁,索取财物,要么以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被害人答应将来给付财物。而本案谢某在烈面对被害人滕某,曾某甲进行暴力威胁,几个小时以后才取得财物,应定性敲诈勒索。
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陈亦云、何俊律师同意第四种意见。
辩护意见:
一、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之间的区别
1.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对被害人使用以暴力相威胁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进行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均为当场。被害人如不交出财物,就会立即受到暴力的侵害。但敲诈勒索的行为人,声称实施以暴力威胁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都不是当场,或者至少其中之一不在当场。因为被害人受到威胁的情况是不同的:A.如不答应立即交付财物,将来就会受到侵害;B.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就立即受到侵害;C.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将来就会受到侵害。本案的被害人曾某甲受到威胁的时间应当是在烈面谢某茶馆发生纠纷的时候,谢某、熊某、张某等人要求退打假牌赢的钱,曾某甲和滕某等人认为不是假牌,就不退钱,受到谢某等人的殴打。这些事实有曾某甲和滕某的陈述佐证。显然符合敲诈勒索罪中的“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就立即受到侵害”。
2.二者威胁对象不同。抢劫行为人为了当场劫取财物,所以他所威胁的对象只是在场的财物所有者,管理者。而敲诈勒索行为人威胁的对象则不限于在场者,也可以是不在场的其他人。本案中曾某甲被“诈”出的2000元也是通过其母亲到别处借回的钱转手交给熊某的。这不符合抢劫行为针对被害人本人,也不可能在其中有“担保”和他人代为交付财物。相反,本案正好符合敲诈勒索行为的特征。
3.二者取得财产和财产性质的利益的时间亦有不同。抢劫行为均为当场劫取财产,敲诈勒索行为人,有时是当场取得财产,也有的是事后的一定时间内取得的财物或财产性质的利益。本案中被告人谢某和熊某、胡某、张某等人从曾某甲和滕某两人处取得现金时间来看,都是在烈面谢某茶馆处打架后,并且还有人在为这伙人调和,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以后,最后由中间人担保,转手,实现财物的取得。
4..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劫取财物没有具体数额要求,仅限于在场的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人对被害人强索财物有具体数额要求,不仅包括在场财产,而且也可以是不在场的财物或财产利益。本案中的谢某、熊某、张某、胡某对被害人曾某甲和滕某提出了明确的现金数额,而且还有中间人陈某和杜某等人从中调和,商定具体的现金数额,显然不符合抢劫行为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
5.二行为中的被害人“意思自治”不同。抢劫行为中的被害人在受到暴力威胁时,只有服从的份,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作出任何选择。而敲诈勒索行为中的被害人在受到暴力威胁时,有一定的自由,能表达一定的意志,作出是否按侵害人的要求交付财物的决定。而本案中的被害人曾某甲和滕某并未按照谢某等人要求的数额给付现金,而且通过中间人游说,讨价还价,时间前后长达三、四个小时,最后双方确定了一个具体数额。
二、结合本案事实,谢某的行为应属敲诈勒索行为。
谢某等一伙人在获得财物时,是通过中间人转交的,且是通过讨价还价,担保等方式取得。抢劫行为是容不得双方进行协商的。
双方在茶馆打架时,谢某等本来就比对方人多势众,为了迎战对方,还从武胜请来几十人增援,这不符合抢劫行为的特征。而且依据曾某甲的母亲段某的证实,谢某等一伙人在曾某甲的弟弟家(案发现场)里呆了长达一个多小时,抢劫能允许拖这么长时间吗?从下午打架到晚上索得财物回来,长达数小时之久,这也不符合抢劫行为的特征。
谢某等人在烈面茶馆殴打被害人的内容是以赌博中搞了假为借口而叫被害人退钱,这个时候被害人没有拿钱出来,被告人等人也没有搜身,此后被告人等人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因此其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与抢劫行为的客观表现中的暴力手段不相符合。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同他人赌博中寻找借口,即以“输钱”及对方打了“假牌”为借口,以被害人参与了赌博违法行为为要挟,强行索要被害人的钱财,其行为系敲诈勒索行为而非抢劫行为。
四、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同他人赌博中寻找借口,即以“输钱”及对方打了“假牌”为借口,以被害人参与了赌博违法行为为要挟,强行索要被害人滕某3000元、被害人曾某2000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其人身权利,且数额较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作者单位:四川广安维尊律师事务所〕

〔作者地址:武胜县沿口镇东街19号〕
邮编:638400
电话:0826---62227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认识到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促进商业积极性,有助于缔约双方的发展和增进两国繁荣;
  承认投资者有义务尊重东道国的主权和法律;
  决定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扩大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和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
  (二)基于包括合资企业在内的公司股份、股票、债券和其它权益所产生的权利;
  (三)金钱请求权或合同项下的具有财务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查、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
  二、“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产生的款项,特别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提成费和费用;
  三、“投资者”包括缔约双方的国民和公司;
  四、“国民”一词,就缔约任何一方而言,系指具有该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
  五、“公司”一词系指依照缔约任何一方的现行法律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设立或组成的公司、商号和组织;
  六、“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一方国家的陆地、内水、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该国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第二条 投资促进和保护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在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保护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在其领土内的投资来促进经济合作。在不影响基于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的条件下,缔约方应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应努力为缔约另一方国民在前一缔约方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在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方面提供帮助。
  三、缔约一方应保证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以公正和公平的待遇,并且不应以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影响该国民和公司经营、管理、维持、使用、受益或处置其投资。
  四、特别是,缔约一方应按照其法律法规给予该投资以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投资的待遇和保护,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投资的待遇和保护。
  五、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不应包括基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有关避免双重征税或便利边境贸易协定而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六、如果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法规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比本协定的规定更为优惠,应从优适用。

  第三条 损失补偿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因发生战争或其它武装冲突、革命、全国紧急状态、反叛、叛乱或骚乱而遭受损失,后一缔约方所给予的待遇,如恢复原状、偿还、补偿或其它赔偿,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待遇。
  二、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了公共利益;
  (二)依照国内法律程序;
  (三)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
  (四)给予补偿。
  三、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提及的补偿应等于征收公布前一刻被征收投资的价值,以可兑换货币支付并能自由转移。该补偿的支付不应不合理地迟延。

  第四条 转移
  缔约双方应保证可以转移与投资有关的支付。该转移应以可兑换货币进行,并不得给予不合理地限制或迟延。该转移特别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润、利息、股息和其它收入;
  (二)需用于下列目的的款项:
  1、原材料、辅助原料、半成品或制成品的采购;
  2、为保证投资的连续性而进行的资本财产的重置;
  3、投资的扩大和改善;
  (三)贷款偿还款项;
  (四)提成费或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
  (五)国民收入;
  (六)出售或清算投资的收入;
  (七)有关承包工程的支付。

  第五条 代位
  如果缔约一方或其机构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提供了担保,并据此向投资者做了支付,缔约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的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缔约一方或其机构,并承认缔约一方或其机构对上述权利的代位。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不得超过该投资者原有的权利或请求权。

  第六条 投资争议解决
  一、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如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在诉诸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后六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如有关的投资者诉诸了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本款规定不应适用。
  四、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选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前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后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四个月内推选。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做出必要的委任。
  五、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仲裁程序。但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六、仲裁庭的裁决应以多数票做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拘束力。缔约双方应有义务执行上述裁决。
  七、仲裁庭应根据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本协定的规定以及缔约双方所接受的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做出裁决。
  八、争议各方应负担其任命的仲裁员和其出席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庭的其余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

  第七条 缔约双方争端解决
  一、缔约双方就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如果缔约双方未能在十二个月达成协议,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将该争端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缔约各方应各自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提名一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该第三名仲裁员应由缔约双方任命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三、如果缔约一方没有任命仲裁员,并且在收到缔约另一方仲裁邀请后未在两个月内完成上述任命,应后一缔约方的要求,该仲裁员应由国际法院院长做出任命。
  四、如果在该两名仲裁员任命后两个月内尚未完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任命,缔约双方间又无其它约定,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该首席仲裁员应由国际法院院长做出任命。
  五、在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国际法院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履行此项职责,该项任命应由国际法院副院长做出。如果该副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国民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该项任命应由非为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国际法院最资深法官做出。
  六、仲裁庭应自行决定其程序。
  七、缔约各方应负担各自任命的仲裁员和其出席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庭其余费用应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
  八、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均有拘束力。

  第八条 适用
  本协定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亦应适用于生效之日以前所做投资。

  第九条 变更或修订
  本协定的任何变更或修订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以照会的方式确认后生效。

  第十条 生效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以书面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有效期和终止
  本协定有效期为十年。此后,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继续有效。如果投资是在本协定终止前进行的,则本协定对该类投资自终止之日起应继续有效十年。
  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在阿布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穆罕默德·巴拉巴贝·阿拉图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