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征文活动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举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征文活动的通知
国粮办政[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四五”普法规划,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全国粮食系统进一步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印发的《2003年全国粮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国粮办政[2003]49号)的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国粮食系统举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征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主题和参考选题
(一) 征文主题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四五”普法规划,以粮食流通工作为中心,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不断提高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的依法办事能力,推进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二)参考选题
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加强和改进全国粮食流通工作的关系。
2.在粮食购销市场化过程中推进粮食依法行政管理工作的经验。
3.各地在制定和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中的做法和经验。
4.在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条例》过程中,依法供应粮食的做法和经验。
5.贯彻落实《粮食收购条例》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6.如何改进粮食收购和储存过程中的依法监督检查工作。
7.如何根据粮食市场的新变化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推进粮食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
8.新形势下如何根据粮食系统的自身特点,并结合地方和基层的工作实际,全面有序地推进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行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
9.新形势下如何根据不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粮食系统领导干部和职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粮食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作者可以根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和自己的理论思考,自主选择文章题目。
二、文章体裁及要求
1.文章体裁可以是调研报告、论文或其他形式;作者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
2.文章内容要求主题鲜明,思路清晰,针对性强。
3.每篇文章字数控制在4000字以内,一式5份,并报送软盘或发Email至master@chinagrain.gov.cn。
三、组织领导
1.各省(区、市)粮食部门应高度重视本次征文活动,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确保征文质量。
2.以各省(区、市)为单位,建议报送的文章不少于3篇(建议地、市、县不少于2篇)。
3.对报送的文章,我们将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选,优秀的作品将给予奖励。
4.请各省(区、市)粮食部门具体负责征文的组织和文章的收集工作,并于2003年9月底前统一报送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 杨绪珍 肖玲
联系电话:(010)63906294 63906252
(010)63906248(传)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国宏大厦C座,国家粮食局
邮政编码:100038
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
(1996年2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
全文
政府令
《天津市商业待业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行业管理,健全商品流通管理机制,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商业协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是指包括饮食业、服务业在内的各类从事商品流通活动
的企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商业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也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业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区、县商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商业行业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给予配合。市和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有关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商业
行业管理工作,分别称市和区、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商业行业管理的规章和政策;
(二)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
(三)负责商业行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平衡,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调整行业
内部结构和网点布局;
(四)指导、协调商业行业联合会、协会的工作;
(五)配合经济综合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商业的政策措施;
(六)对各类市场、商业企业实施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七)制定企业等级标准、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及有关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关规定组织职称、业务技术等级考评,并制定商业行业的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八)负责商业企业申办营业执照前的预审工作;
(九)有关商业行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凡涉及国家垄断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商业企业,在申办营业执照前,须经
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预审。
第六条 各区、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由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
第七条 市商业联合会是由本市各商业行业联合会、协会参加组成,自立章程、
自选领导、自筹经费,实行全行业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
团体。
第八条 区、县各商业行业联合会、协会是由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商业企业参加
组成的商业行业社会团体,接受市各商业同行业联合会、协会的指导。
第九条 市商业联合会和市、区(县)商业行业联合会、协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企业进行
指导、监督、检查,引导会员合法经营;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会员进行行业道德教育,监督会员遵守行业公约和商业道德,维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提高企业信誉;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研究、交流商业经济理论和业务经验,
组织专业培训,参与业务技术考评,帮助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为会员协调关系,流通购销渠道,组织同行议价,开拓经营门路,拓展贸
易往来;
(六)参与研究商业行业政策、行业规划,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市和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商业行业联合会、协会依据章程开
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市和区、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提供商业
企业开业、转业、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等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守下列行
业管理规定:
(一)服从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二)接受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合法经营;
(三)执行服务规范、服务规程和行规公约;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四)定期向所在区、县商业办公室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商业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商业社会团体均不得干涉。
第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服务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经营者,各级商业行
业管理办公室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商业企业,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
予警告、限期改正、降低企业等级的处罚,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天津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