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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防汛抗洪责任实施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3 11:0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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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防汛抗洪责任实施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41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防汛抗洪责任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全市防汛抗洪工作,明确防汛抗洪工作责任,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湘潭市防汛抗洪责任实施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湘潭市防汛抗洪责任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防汛抗洪责任,严肃防汛抗洪纪律,确保全市防汛抗洪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国汛[199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防汛抗洪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应于全市各级负有防汛抗洪责任的党政群机关和有防汛抗洪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其工作成员,以及具有防汛抗洪义务的公民。

第三条 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二)防汛抗洪工作在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分级管理、分级调度、分级负责的分级责任制原则;

(三)各级政府行政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成员实行分包工程责任制原则;

(四)对防汛抗洪工程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原则;

(五)对防汛抗洪中有关预报数值、工程抗洪能力评价、调度方案制定、抢险措施等技术问题实行水利专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技术责任制原则;

(六)防汛抗洪的费用按照政府分级投入同受益者承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四条 政府行政首长责任

(一)市、县、乡三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为市、县、乡三级防汛抗洪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

(二)市、县两级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武部负责人组成,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指挥长,其办公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在汛期要设立指挥机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三)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种防御洪水方案(预案),掌握、分析和预报雨情、水情和气象形势;

3、组织检查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4、负责防汛物资和资金的储备、管理和调度;

5、组织调配防汛抢险队伍和技术力量;

6、负责督促防洪工程建设和洪区应急撤离转移准备工作;

7、掌握洪涝灾害情况,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组织发动辖区内群众开展巡查、排险、抢险和灾后重建;

9、组织防汛通讯和报警系统的建设管理,负责发布汛期信息;

10、开展防汛宣传和组织培训,推广防汛抢险科学技术;

11、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雨情、水情和险情作出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防汛期,市、县防汛指挥部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并可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在其辖区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投入抗洪抢险。

(四)防汛抗洪期间,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责任人主持召开本级防汛会商会,研究并决定需要采取的防汛抗洪措施。

第五条 分级责任

(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责任

1、负责制定全市防汛抗洪预案,中型水库度汛方案(其通知由县市区防汛指挥部落实,由中型水库管理所按市防指预案执行);

2、负责跨县(市)区河流、水库、撇洪渠等水利工程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

3、负责市级防汛物料储备使用管理,本级防汛准备金的调拨;

4、负责市机动抢险队伍、民兵舟桥抢险营和驻市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市直各单位防汛抢险责任区域、任务的明确和调动;

5、负责全市防汛信息发布、灾情统计上报和根据汛期情况宣布进入与解除紧急防汛期;

6、负责区域范围内湘江防汛抗洪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由市公安、交通部门执行;

7、组织市级防汛动员,及时制定防汛抗洪的处置措施;

8、负责督促检查下级防指贯彻执行上级或本级防指防汛抗洪工作指令和各项决策情况。

(二)县(市)区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责任

1、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洪预案和小型水库、重要撇洪渠调度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所辖跨行政区防汛工程的防汛抗洪工作组织协调;

3、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规定的标准,落实所需防汛物料的储备到点到工程;

4、根据本辖区内防汛任务的需要,组建和安排防汛抗洪专业队、常备队、预备队、抢险队,并负责调动使用;

5、负责解决本辖区内防汛抗洪所需经费,确保防汛抗洪工作顺利开展;

6、负责组织辖区内水损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发动所属部门和人民群众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负责本地区防洪工程建设,搞好本地区阻洪建筑物的清障;

8、制定和落实本地区防山洪措施,采取一切必须措施,防止因洪水或山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 分包责任

(一)为确保重点地区和主要防洪工程的汛期安全,市、县、乡三级领导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实行分包工程责任制;

(二)市级领导分包责任由市防指提出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下文明确;

(三)市级领导分包范围为:县(市)区区域性防汛抗洪工作的指导,每个县(市)区为两名市级责任领导,其余市级领导根据防洪任务大小,实行分包堤段,重点安排在湘江一线防洪大堤和涟水、涓水下游堤防;

(四)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和市直各单位、部门分包堤段巡查责任任务,由市防指根据各单位人数确定参加巡堤人数和范围,并予以安排;

(五)县(市)区领导和部门的分包范围由县(市)区防指提出方案,报县(市)区政府审定下文明确,其主要范围为本辖区内的中型、小一型水库和重要撇洪渠至少有一名县级领导负责,小二型水库有一名乡镇领导或乡镇干部负责,本辖区堤段分包分别由县市区和乡镇划分明确;

(六)分包责任实行年度岁修、清障、防汛三位一体责任,做到一包到底;

(七)分包的主要责任为:常年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区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项决定的情况;协调下级政府抓好汛前准备工作;发生暴雨、洪水等险情和灾情时,及时上岗到位,与当地政府一道组织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督促执行防洪预案、防山洪预案、重要撇洪渠和水库调度预案;督促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部门建立防汛工作责任;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发动全民参与抗洪抢险;督促当地搞好防洪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损水毁工程;部门在执行分包责任时,主要负责责任区堤段的巡查、守护任务的落实,是否及时发现和报告险情,并参与当地组织的抢险工作。

第七条 岗位责任

(一)领导岗位责任。当进入防汛状况,湘江或涟水、涓水水位达到防汛水位时,市、县、乡三级分管领导对辖区防汛工作进行动员,有防汛任务的村支两委负责人,及时组织群众上堤巡查;当进入警戒状况,湘江或涟水、涓水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市、县、乡三级分管领导应深入一线现场检查指导防汛工作,组织县乡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上堤协助当地群众巡护堤段;当进入危险状况,湘江或涟水、涓水水位达到危险水位时,市、县、乡三级所有领导全面进入各自的责任区,组织市县乡有关部门与当地群众严防死守,及时巡堤查库,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置险情,确保堤防安全,确保不溃责任堤段,确保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遇到暴雨山洪时,市、县、乡三级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山洪易发区群众安全转移,落实领导24小时守库责任,确保不溃坝,不造成人员伤亡。

(二)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责任。

1、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工程防洪效益;

2、宣布进入汛期后,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电话通知有记录,信息及时上传下达,签名交接班;当进入防汛水位后,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指挥部领导报告,做到不误报、漏报,并登记处理结果;

3、建立完整的雨水情状况收集、水利工程运行和蓄水汇报制度,以及水库、撇洪渠防洪调度运用、洪涝灾害汇报、险情登记汇报、溃垸垮坝登记汇报、防汛物资申报管理等制度,做到情况明、反应快、资料齐,报告及时,处置妥当;

4、对本单位所管理的水利工程及设施做到常年维护保养,确保汛期正常运行。进入汛期后,各排渍设施和穿堤建筑物有专人值班守护,确保及时启闭;

5、汛前组织力量清除河道内阻洪建筑物,废弃渣土,确保安全泄洪,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畅通。

(三)部门岗位责任。防汛抗洪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洪的义务。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和各个阶段的统一部署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他部门和单位在防汛抗洪期间,应根据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和要求,奔赴各自的责任区、责任堤、责任库,搞好巡查守护和抗灾救灾工作,需动用其人力、物力、财力的,应无条件地服从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工作的大局。

(四)公民岗位责任。当防汛抗洪工作需要时,全体公民都要履行《防洪法》第六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不计报酬地投入抗洪抢险,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所指定的区域参加抢险和抗洪工作。

(五)各岗位责任人在防汛抗洪期间,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没有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不准擅自撤离岗位。

第八条 技术责任

(一)为实现防汛抗洪的优化调度,科学抢险,提高防汛指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市县防汛指挥部要成立工程技术组,负责防汛抗洪的技术方案审定。

(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业务分管领导为技术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工程师在业务分管领导的组织下开展工作。

(三)凡防汛抢险的有关预报数据、工程抗洪能力评价、防汛方案制定和调度、抢险措施制定等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各级行政指挥领导和参加抢险队伍组织的领导都应尊重技术负责人的意见组织抢险处置,技术负责人对抢险技术方案负全责。

(四)技术方案制定按照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区城防工程和中型水库、中型河坝、中型机埠的重大险情处理技术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技术人员负责制定;一般情况的和其他工程的处险方案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制定。县(市)区所负责工程范围内的重大险情处置方案需要帮助指导时,应及时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技术人员协助县(市)区制定。在上级技术人员制定抢险方案,有较大分歧时,采取下级服从上级和技术人员少数服从多数之一办法确定。

第九条 防汛队伍责任

(一)防汛队伍分为专业队、常备队、预备队、抢险队、机动抢险队。各类防汛队伍人数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各地防汛抗洪任务的需要确定。

(二)专业队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护堤养护人员和护闸人员组成,当进入防汛状况排渍和防汛水位时立即投入战斗。

(三)常备队是群众性防汛队伍的基本组织形式,由水利工程所在地周围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和受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青壮年人员组成,汛期按规定达到防汛水位或防汛状况时上工程巡护。

(四)预备队是防汛的后备力量,当防御较大洪水或紧急抢险时,为补充常备队力量而组建的,其人员由各乡镇和各堤管单位负责从当地抽调人员组成,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状况时,预备队按指定位置集中待命。

(五)抢险队是为抢护工程设施脱离危险的突击活动而组建的精干力量,由各县(市)区按照防汛抢险任务确定人数。当达到危险水位或危险状况时集中到达指定区域待命,一旦出险就投入抢险战斗。

(六)机动抢险队是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当地驻军单位共同组建的突击抢险机动队伍,由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公安干警和民兵组建而成。它是一支训练有素、技术熟练、反应迅速、装备精良、战斗力强的紧急抢险和营救队伍。其调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当达到危险水位或危险状况时,这支队伍整装集中到达指定区域待命,随时保证投入抢险战斗。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在防汛抗洪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其党纪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项,第七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

1、当水位超过防汛水位或达到防汛状况时各乡镇主管防汛工作的负责人未对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进行布置、检查、督查的;堤委会和水库管理所未对工程进行巡查和未注意险工险段的守护、涵闸的检查或及时关启的;对主要撇洪渠、涵、引水渠和排渍设备的运行管理不及时、不准确而造成损失的;未及时组织有关防汛人员进入防汛任务责任区的。

2、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状况时,各县(市)区防汛责任人未及时组织本级政府有关单位和防汛抗洪人员进入防汛一线的;有防洪任务的责任人未对工程进行巡查、检查的;发现险情未组织人员及时处理的;对责任区的防汛工作未进行布置督查或未履行责任人其它防汛职责的。

3、当水位达到危险水位或危险状况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其成员未按规定进入防汛工作程序的单位负责人,未履行自己防汛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4、在特别防汛期间,不执行水库、撇洪渠等防洪工程调度方案的;水库、撇洪渠等防洪工程的责任人在汛期未对防汛工作进行组织、布置、检查、督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七项,第七条有关规定,第八条第三、第四项及第九条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

1、拒不执行上级命令,不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

2、有防汛任务的县(市)区及乡镇的领导在防汛抗洪期间,擅离职守的;

3、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处置不当的;

4、分工负责的地区和工程因责任不落实造成责任事故的;

5、防洪工程岗位责任人员不按时到岗和擅离岗位的;

6、包堤垸、包堤段、包水库岗位责任人员及其技术人员不按时到达出险地、研究制定处险方案及时组织抢险的,对技术人员不认真制定处险方案且方案明显错误造成损失的;

7、防汛指挥人员不执行工程技术人员制定的正确抢险方案,造成损失的;

8、未治理或未彻底治理上年度已出现的险情和隐患,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次年再次发生重大险情且造成损失的;

9、未及时处理防汛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险工隐患,发生重大险情的;

10、未及时清除河道内阻洪建筑物、工程渣土的。

11、未经防汛指挥部同意,擅自发布防汛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抢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

1、工作不认真、不落实造成发现险情不及时或有险没有发现,导致险情恶化的;

2、发现险情后,没有及时组织抢险,贻误抢险时机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调派,擅离职守的。

(四)在防汛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回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

1、未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导致因抢险物资不到位而贻误抢险时机,造成损失的;

2、擅自动用或变卖防汛物资的;

3、管理、回收防汛物资不力,造成报废或重大损失的。

(五)在防汛抗旱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

1、不按国家防总规定,擅自扩大防汛经费使用范围的;

2、未按规定安排或及时拨付防汛经费的,影响防汛工程建设和防汛物资贮备,导致贻误抢险时机的;

3、贪污、挪用、截留防汛经费的。

(六)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因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而受到上级防汛指挥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七)因疏于管理发生防洪设施损毁、防汛设施器材被盗的或擅自破堤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

1、对易发生山洪地区,没有制定山洪避灾方案或未组织人员进行落实的;

2、未及时传达气象预报信息和组织人员疏散,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瞒报险情和责任事故的;

(二)属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有关情形的;

(三)对所犯错误拒不改正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人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防汛义务、妨碍防汛工作,阻挠防汛抢险临时占地、取土、防汛物资运输、临时征用所需防汛物资和房屋等建筑物的;

(二)盗抢防汛物资,破坏防汛设施的。

第十三条 对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请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批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批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第三阶段的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会协字〔1997〕183号)的要求,经过清理整顿验收,全行业换发新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证书和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为了做好新证书的换发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换证时间
换发新证书分三批进行,具体换证时间,第一批1998年12月10日至31日,第二批1999年1月20日至2月10日,第三批1999年2月11日至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应于1998年12月10日前、1999年1月20日前,分别将第一批、第二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见附表一)上报中注协,并于1999年1月20日前,将申请换发临时执业证书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见附表二)、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撤销事务所汇总表(见附表三)、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注销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见附表四)上报中注协。
二、换证对象
第一批换发新证书的合格事务所为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合格,且至1998年11月30日止仍然符合法定办所条件的事务所,对这些合格事务所中经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同时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二批换发新证书的合格事务所为第三阶段检查后,未列入第一批合格事务所名单但通过整改已完全达到整改目的,且至1998年12月31日止符合法定办所条件的事务所,对在这些事务所执业的合格注册会计师,以及第一批换证的事务所1998年12月31日前新增加、尚未领取新证书的合格注册会计师,同时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凡是受到投诉举报未调查处理或与案件有关尚未结案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暂缓换发新证书。
第三批解决遗留问题。
对暂时未达到法定办所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正在整改,但当地经济发展确实需要保留的事务所,由省级注协提出名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经中注协认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发给事务所临时执业证书,对在这些事务所执业的合格注册会计师,发给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正在整改的事务所,如果同一城镇存在2个或2个以上达不到法定办所条件事务所的,应鼓励其联合、合并,并对联合、合并后的事务所发放事务所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对达不到法定办所条件又不愿意联合、合并的,不发临时执业证书。
三、换证程序
换发新证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中注协将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合格的事务所及其合格注册会计师名单通知各省级注协。
2.省级注协通知所属事务所提交换证所需资料。
3.事务所向省级注协申请换证并提供有关资料。
4.省级注协审查事务所提交的资料,将审查合格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名单与中注协通知的合格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名单进行核对,并填写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在汇总表备注栏对增加或减少的注册会计师说明原因,并将汇总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中注协。
5.中注协对省级注协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发文认定,将新证书统一交由省级注协发给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6.中注协统一在全国性报刊上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公告;对已经批准临时执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由省级注协在当地省级报刊上公告。
四、换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事务所向省级注协提交换证的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1.事务所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
2.事务所原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3.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事务所1996-1998年交纳会费的收据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名单、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或者事务所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或者离退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996年至1998年参加省级注协及中注协培训班的证书复印件。
6.事务所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人事证明原件。
7.省级注协要求的其他资料。
省级注协向中注协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以下资料:
1.第一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2.第二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以及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的所有资料的复印件。
3.申请换发临时执业证书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和事务所向省级注协提交的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以及换发临时执业证书的情况说明。
4.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撤销事务所汇总表。
5.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注销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6.中注协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
新证书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旧证书可使用到1999年4月30日。
各省级注协应认真做好新证书的换发工作,中注协将在发布换证的公告中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对各省级注协的换证工作进行抽查,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弄虚作假的,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上海市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治安秩序的群众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 市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地区治安联防队,在商业闹市、集贸市场、旅馆和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队。郊县可以县属镇、乡为单位建立地区治安联防队。公共交通、航运等系统,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建立跨区、县的专业性治安联防队。
第四条 地区治安联防队,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区、县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在公安派出所的具体组织下进行工作。派出所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并确定一名专职治安民警负责,包括对治安联防队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
跨区、县专业联防队,由市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
(一)协助公安部门向人民群众进行安全防范和遵守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
(二)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驻点值勤和流动巡逻,做好安全防范检查;
(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外宾和港澳台同胞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协助公安部门堵截、查缉公安部门通缉、通报的各类人犯;
(五)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应立即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部门;
(六)协助公安部门集中整顿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七)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将违法人员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参加抢险救灾活动,维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是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爱治安保卫工作的积极分子。地区治安联防队员由单位、地区推荐或从退休男职工中招聘,并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审核批准。男性年龄在六十五岁以内,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岁以内。聘用时
应签订合约。
专业性治安联防队员一般由有关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每半年轮换一次,经单位和本人同意也可延续。
第七条 各单位派出参加治安联防活动的在职职工,在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开支。
第八条 凡受聘在公园、影剧场、体育场馆、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店)、贸易市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执勤的退休职工,其补贴费、误餐费、夜餐费、茶水费等由聘用单位负担。几个单位联合聘用的,则共同负担。
开支标准按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地区治安联防值勤的退休职工,其补贴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由各区、县列入区、县财政预算拨付。乡组织的治安联防队,其经费由乡政府自行解决。
第十条 治安联防力量的配备应贯彻积极防范与节省人力、节约开支的原则。聘驻商业闹市、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执勤的人数,由招聘方和区、县公安机关双方协商确定。负责地区执勤所需的其它治安联防队员的名额,由区、县公安局根据治安情况核定。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队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举办一些与防范工作有关的非经营性服务项目,其经济收入应交由区、县公安机关列入治安联防经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二)文明值勤,礼貌待人,不准打人、骂人、体罚人;
(三)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得假公济私,不得以权谋私;
(四)执行任务时要佩戴统一制式的《治安联防队值勤》标志,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中作出成绩的联防队和联防队员由市或区、县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对抓获现行罪犯或破案有突出成绩的,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公安事业费中或治安联防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队员违反纪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教育处理;对不适合从事治安联防工作的,应予及时调整;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因公致残、牺牲的,由派出单位或退休职工的原工作单位,按照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凡退休聘用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治安联防队员离队时,由区、县公安机关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