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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7:01: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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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463号

1996-08-01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上海、深圳、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所得税管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现将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油公司、承包公司和社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办法。总公司本部的有关纳税事项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负责管理,所属公司由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按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二、根据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应按季、按年填报全公司汇总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办理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事宜;所属公司应按季、按年填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一式两份)。总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分别报送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报表格式附后)。
  三、关于所得税申报。所属公司将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应税所得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所得税申报表报送天津分局。年度终了后,所属公司除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外,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年度应税所得申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分局报送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四、关于税款缴纳办法。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每季终了后15日内,按照经天津分局审核的申报数,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五、关于所得税审计。各分局对所属公司上年度的所得税审计(包括现场审计和向被审企业下发审计意见通知书)应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审计意见通知书抄送天津分局。所属公司有异议的,通过总公司汇总后统一向天津分局反映,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全系统的审计确认通知书,由天津分局下发,并抄送其他分局。
  附件: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为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企业在报送本表时应附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营油田投入产出表、合作油田投入产出表及有关附表。附送详细的与申报年度所得税有关财务、成本、费用、经营销售等状况的说明材料,如有税收抵免或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应附送详细说明材料。
  三、企业在申报所属期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其他有关报表。
  四、本表主要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1.销售(营业)收入:指各种经营业务收入,包括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对外承包收入、自营勘探开发收入、内部劳务收入、对外合作收入、其他销售收入。
  2.营业外收入:指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3.总公司本部收入:指总公司本部营业收入及营业外收入。
  4.销售(营业)成本:指各种经营业务的成本(如自营勘探、开发费用的摊销折旧)。
  5.销售费用:指企业销售产品、材料、物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6.销售(营业)税金:指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各种销售或营业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费。
  7.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间接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8.营业外支出:指经营业务以外的,按规定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9.总公司本部支出:指总公司本部在纳税期内发生的营业支出和按规定可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10.本期其他业务利润:指在上述项目中未反映的,从联营公司、合作公司及其他方面取得的利润、股息、分红等形式的各种收益。
  1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本年度应当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已弥补数等情况应另附材料说明。
  12.自行依法调整金额:指由企业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填写在本申报所属期内发生的各项收支应税数字。
  13.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14.申报所属期: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
  15.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名称。
  16.电话号码:填写企业办税人员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电话。
  17.开始生产、经营日期: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日期。
附件二: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年、季应税所得申报表,表中所列各项均为申报所属期内累计发生的数额。
  二、企业在报送本表时应附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营油田投入产出表、合作油田投入产出表及有关附表。附送详细的与申报年度应税所得有关财务、成本、费用、经营销售等状况的说明材料,如有税收抵免或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应附送详细说明材料。
  三、企业在申报所属期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其他有关报表。
  四、本表主要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1.销售(营业)收入:指各种经营业务收入,包括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对外承包收入、自营勘探开发收入、内部劳务收入、对外合作收入、其他销售收入。
  2.营业外收入:指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3.销售(营业)成本:指各种经营业务的成本(如自营勘探、开发费用的摊销折旧)。
  4.销售费用:指企业销售产品、材料、物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5.销售(营业)税金:指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各种销售(营业)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费。
  6.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间接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7.营业外支出:指经营业务以外的,按规定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8.本期其他业务利润:指在上述项目中未反映的,从联营公司、合作公司及其他方面取得的利润、股息、分红等形式的各种收益。
  9.自行依法调整金额:指由企业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填写在本申报所属期内发生的各项收支应税数字。
  10.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1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名称。
  12.电话号码:填写企业办税人员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电话。
  13.开始生产、经营日期: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日期。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所属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企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业  别   开始生产、经营日期 开始获利年度 银行账号


项       目
企业会计报表金额 自行依法调整金额
收 入 额 1 销售(营业)收入    
2  其中:油公司    
3     承包公司    
4     社会服务    
5 营业外收入    
6 收入合计  1+5    
7  其中:总公司本部收入    
扣 除 额 8 销售(营业)成本    
9  其中:油公司    
10     承包公司    
11     社会服务    
12 销售费用    
13 销售税金    
14 管理费用    
15 财务费用    
16 营业外支出    
17 扣除合计  8+12至16    
18  其中:总公司本部支出    
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 19 本期销售(营业)及营业外利润    
20 本期其他业务利润    
2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2 本期计税所得额  19+20-21 ——  
应纳所得
税额计算 23 适用税率 ——  
24 应纳所得税额  22×23 ——  
25 减免所得税额 ——  
26 实际应缴所得税额  24-25 ——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计算 27 适用税率 ——  
28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  22×27 ——  
29 减免地方所得税额 ——  
30 实际应缴地方所得税额  28-29 ——  
应补退
所得税额 31 全年实际应缴所得税额  26+30 ——  
32 全年预缴所得税额 ——  
33 应补退所得税额  31-32 ——  





会计主管人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税务主管盖章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审核记录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企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业  别   开始生产、经营日期 开始获利年度 银行账号


项       目
企业会计报表金额 自行依法调整金额
收 入 额 1 销售(营业)收入    
2  其中:油公司    
3     承包公司    
4     社会服务    
5 营业外收入    
6 收入合计  1+5    
扣 除 额 7 销售成本    
8  其中:油公司    
9     承包公司    
10     社会服务    
11 销售费用    
12 销售税金    
13 管理费用    
14 财务费用    
15 营业外支出    
16 6扣除合计  7+11至15    
应纳税
所得额计算 17 本期销售(营业)及营业外利润    
18 本期其他业务利润    
19 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
 
20      
21      





会计主管人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税务主管盖章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水环境质量也有了较大改善。但是我省面临的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局部地区污染还很严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水忧患意识和依法治水的责任感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是严重缺水的省份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部分河流污染严重,一些重污染地区浅层地下水水质恶化,已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充分认识我省水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水污染防治和节约用水并重,坚持不懈地抓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环保意识、环境法制观念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环保工作,加强节水教育,提高全民水忧患意识和依法治水的责任感,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形成人人关心环保、投身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把本辖区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积极探索建立绿色GDP考核体系。要加快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的水污染治理,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大力支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要求的高科技型企业和高附加值的项目。建立健全我省的水污染应急处置机制,预防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不断推进环保能力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提高城市水污染综合防治能力。加强城乡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注重解决重污染地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加大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业水污染治理。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水污染防治法赋予的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管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发展和改革、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我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环保责任追究制,加大环境违法惩戒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环保责任追究制,严厉查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执法问题,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渎职失职行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加大环境违法惩戒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超标排污行为和擅自停运水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或单位,依法取缔和关闭污染严重的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部门和审判、检察机关要协助、支持环保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强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执法依据。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执法检查或代表视察。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研究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跟踪监督,直至问题解决。要继续围绕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宣传先进,鞭策落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努力实现天蓝、水清、大地披绿、山川秀美的环境保护目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7〕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我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此要高度重视,组织本单位和下属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精神,并认真对照检查。
二、凡存在《规定》中所述问题的单位必须于6月21日前予以纠正。
三、各单位如有为长期投资而持有的已上市流通股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中的要求执行,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以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四、各单位务必于6月25日前将检查和纠正结果报我部(计财司)。届时,我部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略)



199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