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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9:5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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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环〔2007〕279号 (2007年9月26日)


  为了规范环境科研资金的使用和加强环境科研课题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科研水平,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深发〔2007〕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科研资金的使用和加强环境科研课题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科研水平,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深发〔2007〕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环境科研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拨出的专用于环境科研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科研课题是指市环境科研资金资助的科研课题。
  第四条 市环境科研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大环境保护战略性研究课题;
  (二)环境基础性研究课题;
  (三)环境管理研究课题;
  (四)环境标准及技术规范研究课题;
  (五)环境和生态保护新技术研发课题;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环境保护研究课题。
  第五条 市环境科研课题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担人。课题承担人一般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澳门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科研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课题;
  (二)课题承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七条 环境科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环境科研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市环境科研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研课题申请指南,受理课题申请、组织课题筛选、专家评审、和公示等,负责科研课题库的管理;
  (二)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科研资金使用计划;
  (三)负责跟踪、检查科研资金使用和课题实施情况,建立和管理课题档案,负责课题验收,组织开展课题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审核课题经费;
  (二)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科研资金计划;
  (三)办理市环境科研资金拨款,监督检查市环境科研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市环境科研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人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
  (二)编制课题使用经费预算,保证课题经费专款专用;
  (三)为课题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积极组织开展研究工作,落实研究计划,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四)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对课题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按要求提供课题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跨年度的课题必须在年末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和经费开支预算。

第三章 科研课题申请和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环境科研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课题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课题承担人具有课题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前期准备;
  (三)课题承担人享有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 市环境科研资金的申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分批集中筛选、审查。
  第十四条 市环境科研课题的审查程序如下: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深圳市环境保护科研资金课题申请指南》,在网站或报刊等媒体上公布。
  (二)课题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提交课题申请书。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立项的科研课题分批组织专家进行集中筛选,出具评审意见。
  (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课题进一步审查,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通过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课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公示结果,报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下达环境科研资金使用计划。
  (七)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资金使用申请人签订科研课题委托合同,明确课题目标、研究成果要求和资金使用计划。
  (八)市财政主管部门凭课题委托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担人的课题按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环境科研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课题经费,课题经费是指课题承担人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经费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及政府采购规定实施。
  分期拨款的课题承担人应在课题实施到相应阶段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课题执行情况报表》和课题阶段研究报告,经审查合格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财政部门办理续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其课题经费原则上拨给课题的主持单位。课题主持单位应制定拨款分配方案,根据拨款分配方案向各协作单位下拨经费。
  第十九条 由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课题,因研究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部分研究任务,需拨付研究经费时,课题承担人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二十条 获得市环境科研资金支持的课题承担人对课题经费应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人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对经批准终止或撤销的课题,课题承担人在接到终止或撤销通知后,应如实填写课题经费最终决算表,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两个月之内将剩余的环境科研资金归还市财政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终止或撤销的课题,以及经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人应偿还全部经费,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经费和违约金上缴给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课题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课题的结余资金,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结余资金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课题终止或撤消而停止拨款后结余的市环境科研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回。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课题执行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 课题实施应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因故确需调整目标、更改内容、变更关键技术方案或更换课题负责人的,课题承担人须书面报告陈述理由,并提交经费使用清单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实施的课题,课题承担人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获同意后方可延期。同一课题的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按计划执行的课题,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终止。如无特殊情况,课题承担人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时,可根据研究课题合同书追回剩余研究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科研计划执行不力行为之一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课题承担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除按合同追究责任外,3年内不再受理该课题承担人的环境科研课题申请:
  (一)从立项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二)按计划已到期或延期后仍不能按规定时间结题且无特殊原因的;
  (三)课题执行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科研财产损失的;
  (四)因课题计划执行不力导致该课题被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
  (五)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的。
  第三十条 市环境科研课题的验收可采取评审和鉴定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验收的形式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课题情况决定。验收通过并修改完善后,课题承担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课题的最终研究报告、全套研究资料、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被验收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二)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三十三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人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半年内,对课题进行整改,经整改后达到合同目标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课题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课题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科研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对课题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课题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人再次申请科研资金的审查参考依据。市财政主管部门对科研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课题承担人违反合同规定或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科研资金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课题评审、管理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课题承担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课题评审、管理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环境科研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与课题评审、评估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科研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科研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与课题申请人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科研课题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请安排。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中共海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教育厅党组


中共海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教党〔2005〕56号


厅各处室,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厅党组经讨论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海南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厅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央、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中央、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完成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我厅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厅党组全面负责,在党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教育工委(纪工委)办会同机关党委负责。党组书记对教育厅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研究提出和完善我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机制的政策与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领导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强化公务员廉洁从政意识,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力,努力为基层和学校服务;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各项规定,落实党中央批准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教育厅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六)根据纠风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研究提出加强我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具体要求;

(七)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八)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接受省纪委的监督。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治理行风、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 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干部、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落实中央、省、厅党组印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应专题研究和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抑制和纠正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每年底向主管厅领导和教育工委(纪工委)办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根据主管厅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抓好落实;负责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根据主管厅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七)负责或受主管厅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

(八)具体指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本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支持他们依据职责开展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向本单位领导和教育工委(纪工委)办负责。

第六条 教育工委(纪工委)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具体职责内容:

(一)根据中央、省和厅党组的指示要求,研究提出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厅党组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每年向厅党组报告一次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的阶段性的工作要及时总结,重要事项要随时报告请示;

(三)对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四)定期分析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沟通信息,加强协调;协助厅党组定期向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加强执纪办案,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处理工作;

(七)加强对厅机关、直属单位从源头预防、治理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报厅党组审议;

(八)负责厅党组责成办理和协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分工

第七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厅内相关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以下各专项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中央、省关于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负责执行领导干部用车、配车制度,会同计财处制定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规定,并负责具体落实,负责礼品登记和上交管理等项工作;

(二)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领导干部收入申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受理、登记等项工作;

(三)外事处负责压缩控制出国(境)团组、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工作,有关部门配合;

(四)计财处会同办公室负责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清理“小金库”、清理银行帐户、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项工作;

(五)教育工委(纪工委)办、办公室负责了解、报告学校的重大突发性政治事件等工作;

(七)教育工委(纪工委)办、计财处、基础教育处、督导室、办公室负责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

(八)人事处负责协助教育工委(纪工委)办落实“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查办涉及领导干部案件的规定;

(九)教育工委(纪工委)办负责组织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落实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禁止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规定。

第八条 中央、省有新的规定和工作任务时,将按内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职能、职责及时明确责任单位。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制追究

第九条 厅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厅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十条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厅领导和教育工委(纪工委)办、人事处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人事处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人事处在上报党组任命处级干部职务之前,要事先征求教育工委(纪工委)办的意见。

第十三条 厅机关党委在安排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时,要按中央、省有关规定,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工委(纪工委)办、机关党委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厅党组或有关部门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违反中央、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3〕99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 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州人民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州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州委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州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党员干部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勤奋学习,善于思考,拓宽知识面,提高工作和领导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坚持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千方百计加快追赶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步伐。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扎实、认真地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实现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二章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局长等组成。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第六条 州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州人民政府处理与其他地州市之间的事务。州人民政府视情况可设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州长、副州长工作或受州长、副州长的委托负责专项工作。
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州人民政府工作效率。
第八条 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部门工作汇报制度。各委、办、局原则上每季度要向分管的政府领导汇报一次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州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列席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请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县长和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中央和省驻文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的领导和州法院、检察院、文山军分区、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文山军分区司令员、州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法规草案;
(二)讨论通过州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或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州内外形势;
(七)讨论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县政府、州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解决的问题。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文山军分区司令员、州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同时根据会议内容通知有关部门领导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州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工作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州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六条 凡属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州人民政府州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按工作分工协调审核后报州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州长同意。
第四章 精简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精简和规范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充分发挥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州长审批,形成计划,严格执行。州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按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要进一步加强会议经费管理,凡州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经费由州长或分管财政的副州长审批,坚持总额包干使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一次全州系统工作会议。拟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州性会议,要提前1个月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报批;需临时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5天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呈送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一般不通知各县政府领导参加。确需通知各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须报州长或分管的副州长审批。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通知乡镇以下单位领导参加。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够合并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五章 行文和精简文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政府报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政府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呈送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法规草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第二十六条 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对口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的副州长或州长助理签发,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按州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的,以及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先由文秘副秘书长(副主任)负责公文格式、体例审查,再由对口副秘书长审核签发,涉及综合性工作的和重要事项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 除州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县的请示、报告,均统一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州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政府报送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要尽量精减文件,通过协调、研究,已经解决的事项不发文,没有实际意义、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等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要提高公文质量,保证文件的权威性。为减少发文量,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普发文件,除少数发到各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存档外,均在文山州政务网(www.ynws.gov.cn)、《文山政报》上刊载,不再普遍发文。
各县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办事的透明度。
第六章 经费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或超预算审批。
第三十条 预算内安排各口的切块资金,原则上由州长、分管的副州长负责审批。切块资金的使用要有详细的分配计划,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审批前应将资金安排计划报州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州长阅知。
第三十一条 预算内安排州长、副州长掌握使用的资金(含扶贫挂钩点资金),由州长、副州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通过上级支持和增收等取得的财政机动金,实行限额审批制度。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州财政局局长审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州长审批,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州长或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50万元以上由州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三条 战后恢复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资金投向进行安排。战恢办先拟制方案,报州长、分管的副州长审查后,提交州战后恢复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定。
第七章 内部工作通报制度
第三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实行定期的内部工作通报制度,通报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参加或召开会议,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协调、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确保政府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健康地开展。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内部工作通报实行“一月一报”制度,即次月5日前通报上月的工作。
《内部工作通报》的编发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八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州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州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合影、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副州长到基层考察调研指导工作或离州外出,协助该副州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原则上不随行,以确保分管联系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州人民政府领导题词、题名,一般不作公开发表。
第三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州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开展一般性调研、检查等活动,不安排新闻记者随行,一般也不作新闻报道。
第三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不安排迎送,由有关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外事活动中,州长、副州长出访,按有关外事规定迎送。
第四十条 州长、副州长出国考察和访问,由州外事侨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并经州长和州委书记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含州直属机构)和各县政府的领导出国考察和访问,须报州人民政府。经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同意,正职由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副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批准。
要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州人民政府及各县、州直各部门领导因工作性质需要出国考察的,一般一年内不得多于一次。
第四十一条 州长、副州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方案,经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呈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的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拟请会见的州人民政府领导自行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州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接待来文客人,除参加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按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州人民政府陪同并宴请一次,其他领导可到驻地看望,一般不再安排宴请。除中央领导、外国贵宾、中央部门领导、省人民政府领导、省级部门领导和重大活动外,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陪同到各县。
第九章 离州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州长离州外出,应向州委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州出差(出访)或休养、休假,本人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州长报告,并把离州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政府领导同志。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第四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州外出,应向州长或分管的副州长报告。
第十章 民主决策制度
第四十五条 民主决策是集中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群策群力搞好经济建设的重要保证,全体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坚持这一制度。
第四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方针政策,确定主要经济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时,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论证,按程序报批。有明确规定的,要送政协协商、提请人大审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正确性。
第四十七条 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凡属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应通过政务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提高效率制度
第四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认真清理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把应由企业、社会和市场主体行使的职权归还于社会、企业、市场,集中精力重点抓好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地区整体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公共服务等事业。
第四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保证工作质量。
第五十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工作首问制和限时办理制。对上级布置的工作,同级要求协办的事项,下级按规定呈报的请示、报告,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来信来访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答复。对各种灾情和社会突发事件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五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五十二条 联合发文时,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统一的问题上交州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负责协调或作出裁定。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政府要坚决执行,认真办理,抓好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汇报落实情况。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政府对本部门、本地区所发文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也要及时督办,抓好落实。
第十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制定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在工作和生活中需要解决、处理、报告的重大事情,必须遵循组织原则,事前、事后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报告。
第五十五条 州长需要解决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向州委报告,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向州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的副州长或秘书长报告。
第五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紧急的,可直接向分管的副州长或秘书长报告。
第十三章 廉政建设制度
第五十七条 切实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反对腐败,勤政廉政。
(一)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务员“八条禁令”和州人民政府“五条要求”。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严禁插手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严禁参与赌博活动;严禁酗酒闹事和饮酒影响工作;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的活动;严禁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勤奋学习,与时俱进,严格执纪执法,勤政为民,建设学习型、开拓型、廉洁型、高效型和模范型的人民政府。
(二)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贪污、索贿、受贿。
(三)公务活动要减少随行人员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尽量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不准接受馈赠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四)未经组织批准,不准在企业兼职、挂职和领取报酬。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
(五)不准借婚丧嫁娶、生日祝寿、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借机敛财。
(六)不准借出差之机绕道游山玩水,搞变相公费旅游。
(七)不准包庇、袒护违法违纪人员。支持执纪执法和监察部门依纪办案,依法行政。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山州人民政府2001年8月在《文山政报》(2001·第一期)刊登的《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