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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22 05:1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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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

(1997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集中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行政村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设综合档案馆。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事业单位档案馆的设置,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大中型企业设置档案馆,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须经专业知识培训,并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定。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二条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移交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移交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应当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单位或者个人保存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建国前的档案,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属于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接收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
(四)属于各单位档案机构管理范围的档案,应当分别按照各类档案的规定时限归档;
(五)撤销单位的档案,应当指定专人将档案材料收集齐全,按照规范整理、编目,从宣布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所属各单位编印的报刊和其他出版物,应当从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 鼓励集体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重点建设工程和科研项目鉴定验收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该项目档案接收部门进行档案的专门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科研成果鉴定、产品试制定型以及设备仪器开箱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验收、鉴定,应当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同步验收档案。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直属单位、市属大中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列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因兼并、破产或者产权发生其他变动,其档案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将档案馆、库建设列入基建计划,对不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逐步重建或者改建。档案馆、库的周边环境应当予以保护。
档案馆、库的新建或者改建,档案设施的购置,档案的管理、保护、修复等费用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单位的年度财政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各级各类档案馆,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设施,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档案管理规范,考核确定各单位档案管理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倒卖牟利和向外国人出卖、赠送。禁止涂改、伪造和擅自销毁档案。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将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
其复制件私自携运出境。
携运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应当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的档案目录,为社会利用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和档案利用价值的开发,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第二十四条 市综合档案馆建立档案目录信息库,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县(市、区)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以及市属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市综合档案馆提供永久性案卷目录。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档案馆提供档案资料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由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档案馆印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利用国家档案馆的档案,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利用本单位移交或者本人移交、寄存、捐赠的档案,只收取复制档案的工本费。
第二十七条 利用档案时,不得损毁、擅自抄录、复制档案和公布档案的内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收集、整理、研究、保护、提供利用档案和捐赠珍贵档案等方面成绩显著以及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单位或者负有直接责任
的人员赔偿损失:
(一)未开展档案工作或者未建立档案工作制度的;
(二)档案未实行集中管理的;
(三)档案库房不符合规定要求、危及档案安全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或者下落不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不按规定向档案馆提供案卷目录或者移交报刊出版物的;
(六)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未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的;
(七)拒不接收应当归档或者应当移交进馆的档案的;
(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变更或者单位机构撤销,擅自处置档案材料的;
(九)借阅档案到期无故不还的;
(十)擅自设立档案馆的;
(十一)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科研成果鉴定、产品试制、设备仪器开箱或者其他技术项目的验收、鉴定,未按规定验收档案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单位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九)抽取已归档材料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
案。
第三十一条 档案损失的赔偿金额,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评估确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从事档案鉴定、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8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专卖基层建设,努力实践“两个至上”

何纲梁


近日,随着国家《反垄断法》草案的出台,举国上下,都在声讨垄断行业的不公。石油、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的高收入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烟草业,作为一个垄断行业中的特殊行业,更是成为舆论口诛笔伐的众矢之的,烟草行业面临的社会舆论压力是史所未见的。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专营的制度,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不同于一般性的行政垄断。这一特殊地位,要求烟草行业必须承担起国家赋予的特殊使命和责任,把实现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作为永远追求的行业目标。2006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在会见出席全国烟草专卖局长座谈会的全体代表时指出,烟草行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坚持和完善专营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这是国家领导人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再一次肯定。
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切实做到“两个至上”是我国烟草行业20多年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要想实现烟草行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实践“两个至上”的价值观,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对于我们烟草行业来说,就必须确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可见,坚持“两个至上”的价值观是烟草行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必然要求。
从宏观角度来看,烟草行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两个至上”的价值观,必须做到“五要”。一要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要抓紧理顺行业资产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和整体竞争力;三要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销售网络,推动烟草经营从传统商业向现代流通的转变;四要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五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深入推进卷烟打假、打私。
从微观角度来看,国家局提出的“两个至上价值观”,既是对行业发展的经验总结和战略部署,也是对每一位烟草员工的思想要求,需要在工作中躬身实践。笔者认为,践行“两个至上”,应当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烟草专卖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县级烟草专卖管理机构作用。
县级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是行业专卖管理工作的基础。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取消后,县级烟草专卖局作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承担着基层烟草专卖管理监督的重要职责。要把“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做到实处,必须通过以下几方面加强专卖基层建设:

(一)巩固专卖地位,加强基层专卖力量。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专卖基础建设,领导班子要从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确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烟草专卖基层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县级烟草专卖局建设和管理,作为经常性工作努力抓好。
2.坚持“四不变”原则,充实基层专卖力量。县级公司法人取消后,专卖管理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要认真贯彻国家局《关于加强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职能不变、主体不变、管辖不变、任务不变,合理布局所队机构,配足配好人员、装备,充分发挥属地管辖优势,承担起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市场监管、打假打私、许可证管理等重要职责。
3.健全制度,强化职能。要通过制定和完善加强县级局建设的制度措施,健全和落实专卖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和专卖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强化基层专卖管理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在装备设施、经费开支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完善内部管理、打假打私、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机制,努力提高专卖基层建设整体水平,夯实专卖管理基础。

(二)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充分发挥专卖执法队伍作用。
1.积极开展“两个至上”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两个至上”在岗位的主题实践活动应当是具体、务实的,是与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紧密联系的。因此,要将思想教育工作与行业工作实际有机结合,为行业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打牢思想根基。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认真学习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紧密结合,突出抓好“八荣八耻”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促进和形成“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二是要与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广大专卖人员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实践“两个至上”,不断增强专卖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三是要与行业改革和发展紧密结合。通过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专卖队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打牢思想基础,有效推动行业改革和发展各项措施的落实。
2.转变观念,加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基层专卖管理机构,尤其是基层专卖管理所要把“两个至上”做到实处,必须转变观念,坚持守土有责,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真正做到对国家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一方面,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中,一部分专卖人员存在着严肃执法,怕反被指责,依法办案,怕过头怕多事的消极心理,过度地强调所谓的“文明执法”,怕投诉,畏首畏尾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面对这种消极思想,我们应当在践行“两个至上”时,加强教育引导,积极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从体现“两个维护”发要求出发,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责任,棘手治乱,在严厉打击卷烟违法违规案件的同时,通过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使严肃执法、有效执法得到充分体现。
另一方面,在行业改革、调整时期,专卖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市场观念和服务意识,保障消费者获得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专卖队伍要摈弃单方面执法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维护卷烟零售户利益就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的理念。维护零售户利益,最重要的是满足消费者需求。因此,专卖人员要充分配合、协助经营部门做好按客户需求组织货源工作,使卷烟经营真正贴近消费者,贴近市场。同时,维护消费者利益,必须保证消费者从正规渠道买到放心的卷烟产品。要深入开展卷烟打假打私斗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要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向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普及卷烟识假辨假知识,营造全民打假氛围。
3.以人为本,切实提高专卖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专卖基层建设,充分发挥专卖执法队伍保驾护航的作用,就要以人为本,从以下几方面切实提高专卖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是提高经营案件的能力。专卖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经营案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甚至关系到经营案件工作的成败。因此,要在实际工作中着力培养专卖执法人员经营案件的能力。主要包括:分析判断能力、宣传鼓动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驾驭案件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具体见我另一篇文章《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专卖管理监督的调研报告》)。
二是巩固专卖业务能力。要抓教育培训,按照省局开展的体能、技能竞赛活动要求,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要使专卖人员掌握:会宣传、会查案、会办案、会电脑、会真假卷烟鉴别、会沟通、会情报收集、会写市场分析信息等技能,提升专卖管理能力。
三是增强抵御腐败的能力。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提出的运用内外两套监督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六大禁令》和《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监督落实工作,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严格管理,查找在管理中存的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分析研究对策,建立完善各项制约措施,预防损害专卖队伍形象的事件发生。要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使专卖队伍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纪律规定,自我约束,增强专卖队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和廉洁从业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专卖执法社会形象,提升专卖管理能力建设。

(三)明确职责,加强市场基础管理
践行“两个至上”,就要从“两个维护”出发,进一步明确和认清各级专卖机构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卷烟市场的神圣职责,做好市场基础管理工作。
1.始终保持打假高压态势,深入推进卷烟打假工作。
要充分认识制假贩假的严重危害性,是对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的严重损害。我们要在践行“两个至上”中,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打大案打网案上,继续加强与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的合作,坚持打源头与打网络并重,建立和完善打假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卷烟打假责任制,把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落实国家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方案》,进一步确定目标,明确任务,全面推动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的深入开展。
2.扎实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行业自律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内在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是实现“两个至上”、推进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
基层专卖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做到“四个严禁”、严守“五条纪律”,要从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出发,不断加强内管工作的思想基础,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专项整治、效能监察四个关键环节入手,重点加强对卷烟经营全过程、财务审计等活动的管理监督,增强行业自律意识,规范内部经营行为,建立加强内部监管的长效机制,为实现“两个维护”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市场精细化管理,做好监管卷烟经营大户工作。
基层专卖组织要严格按照省、市局“三清四明”的要求,积极做好市场精细化管理。要清醒地认识到,违法大户不除,就要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因此,专卖人员在保护守法经烟户利益的同时,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注重引导、规范、整顿。烟酒专卖店等小型零售业态是低档假冒卷烟、走私烟的主要销售渠道。因此要继续加强执法检查,采取法律、行政、经济与教育等方式通过“四个环节”加以规范与控制。在发证环节上,严把发证关,限制此类业态的数量以及连锁发展的趋势,使其不能形成较大的规模;在供货环节上,要合理确定供货量,按其实际的零售数量限量供货;在价格环节上,要实行明码标价和统一指导价,发现降价现象,要以减量供货或停止供货等手段严肃处理;在检查环节上,要加强市场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的,要采取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手段进行处罚。
当前,烟草行业正处在重要调整时期,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温家宝总理在批示中指出:在新时期,烟草行业面临着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确保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任务。行业的每一位职工都要认清形势,明确目标。“两个至上价值观”给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只要我们每一个烟草职工牢固树立“两个至上价值观”,切实做到“两个维护”,我们就一定能够攻克难关,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确保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