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淮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10 03:5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府[2001]6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38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淮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臂、综合治理,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县(区)、乡(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建设、房管、交通、市容、计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级党政负责人担任正副组长。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配备2名行政管理人员(由内部调剂解决);各职能部门应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办公室,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或杜区配备流动人口信息员。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常住人口管理范围,并及时将流动人口的婚育状况反馈给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柱壹;
(二)实行婚育证明发放和查验制度,实行合同管理和档案管理,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三)开展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指导生殖保健、孕(环)情检查等工作,督促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

(四)会同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建设、房管、交通、市容等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治理,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调查统计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落实奖励和处罚措施。

第八条 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建设、房管、交通、市容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计生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主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实行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省计划生育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翻印。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经常性管理与服务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聘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负责;
(二)从事务类经营或劳务的流动人口,由核发证、照的主管部门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其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负责;
(四)随亲属居住或租赁他人房屋的,其亲属或房屋出租人应主动配合。

第十一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之前,应凭其身份、婚姻的有效证件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发证机关在接到成年流动人口的有关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的
(婚育证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三)计划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计划外生育未处理完毕的;
(五)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流动人口进行宣传教育,建立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管理卡片和档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统计工作;及时收集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节育等信息,保持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联系。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在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乡(镇)以上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参加孕(环)情检壹(一年4次孕检.2次环检),并将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孕(环)检证明及时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了解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返回参加孕(环)情检查。已婚育龄妇女连续6上月以上未寄回孕(环)检证明的,应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限期返回参加孕(环)情检查。

第十五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求生育的,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生育证,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方可生育。


流动人口生育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上统计上报井通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常住人口计划生育报表上统计上报。

流动人口的持证、计划生育信息交流及计划外生育情况,分别纳入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成年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交验《婚育证明》:在办理有关居住、从业手续时,应主动出示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成年流动人口应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按要求参加孕(环)情检查,主动提供婚育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流动人口进行宣传教育,每季度必须查验一次《婚育证明》,建立规范的计划生育管理卡片和档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计生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孕(环)情检查等服务。

第十九条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本辖区内务单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有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责任的单位、人员,应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建设、房管、交通、市容等部门应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流动人口的统计资料,并协助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

第二十一条 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证否办”制度。有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或年审暂住证、驾驶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务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营运证、占道证等有关证、照时,均须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同时做好登记,并将办理或审核结果于15日内面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婚育证明)或未经壹验的不得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户籍管理,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的数量、流动范围。公安派出所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房屋租赁户的管理,同房屋出租人签订合同,做好承租私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集贸市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设有管理机构的市场要配备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医疗机构在开展孕产服务时.必须查验户籍所在地签发的《生育证》,并详细登记,每月应将出生人员向市计生委反馈;对无证生育的,应及时通知当地县(区)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作用,建立群众自我管理网络,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计划外怀孕、生育的,节育手术费用自理。流动人口的孕(环)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五条 外省流入本市就业人员每月征收2元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实行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奖励;工商个体户由工商部门采取免收登记费或减收工商管理费的形式奖励;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经济处罚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怀孕、生育的,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采取补救措施、节育措施,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流动人口连续6个月以上未寄回孕(环)检证明,按要求逾期未返回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知其现居住地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成年流动人口中的孕(环)检对象在现居住地不按规定参加孕(环)情检查.按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成年流动人口不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婚育证明》或不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要求限期补办、交验,逾期仍未补办或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查验《婚育证明》,给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的或不按规定核发相关证、照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先、评优等综合考核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否决,井对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行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受法律保护,对阻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侮辱、殴打、报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先行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对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淮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凡在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已核发的证、照,必须在两个月之内按本细则要求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注销有关证、照。



什么促成了犯罪行为?

[美] 格雷厄姆.T. T.莫利塔 著  宋飞 译


(本文译自《法律界名人英语经典演说辞》 项阳编著(5元丛书第五辑 主编 马德高 张晓博 范希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此次翻译未经原作者及编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自从我在35年前成为一个律师以来,美国刑法典已经发生了急速的改变。随着故意犯罪行为和成千上万的个人行为不再被认定为“犯罪”,许多曾经为社会所不容忍和基于固定化的社会秩序的刑法条文,已经被废除、颠覆、修改或者不予执行。从前设定的克制堡垒和对社会行为有威慑力的公共支持体系的缓慢而稳定的衰弱,促成了犯罪行为 。
  以前搏彩和叫好投注是被法律禁止的,现在已成为政府垄断行业。现在,政府不仅经营这些冒险游戏,而且鼓励人们每年做成千上万的负面广告宣传。其它一些神秘方式的赌博——如通过赌场、赛艇、掷硬币、轮盘赌、扑克、赛马等的场外投注(即“赌马”,译者注)进行的赌博——曾经都是禁止的,仅在一些辖区得到承认。现在,各种各样的赌博以空前的规模得到正式化了。
  过去是流浪汉和无业游民(通常被描述为乞丐、游民和失业者)卷入成百上千起犯罪,而被投入监狱或从城镇驱逐出去。现在,(这些犯罪的主体)更多是由政府福利保障,而且衣食无忧。过去被公众驱逐的无家可归者,现在被允许在公共场所搭建帐篷用以栖身。曾经威胁摩托车手的像“窗刷”一样的无业游民,通常被免除刑罚。过去被限制在肮脏地带端着锅碗沿街乞讨活动的人,已经搬到市郊。政府现在正就此规定为这些乞丐设置专门的乞讨点。
  过去除为挽救孕妇的生命或者处理妇女遭遇不幸情形(典型的如强奸或**)目的以外的堕胎,在过去的片警或国外认为是违法的,现在政府则用纳税人的钱为穷人服务,几乎只要有需要就可以实施堕胎。美国的堕胎人次也从1972年的60万5千起到1991年的170万起。在一些辖区,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也可以堕胎。“快速解决”的堕胎药物,如现在北美国法律允许使用的RU-486药片,将促使未经公布的堕胎率得以显著增加。
  每年百万次的男女约会涉及卖淫,这在教科书上被称为是一种犯罪。但是,(各州法律)对其缺乏强制力,或者几乎就不存在强制力,而且(有的州)还允许开设日常性的所谓的红灯区、“作战地带”或类似纽约市那样的娱乐区。有些辖区走得更远,给妓院划片或者使这种行为合法化。
  法律对通奸不像许多年前那样严厉打击了。现在,即使是州长犯通奸罪,反而还得到了支持。一个篮球明星厚颜无耻地吹嘘他有大约2万名性伴侣,却免于处罚。
  从前,详细地规定了婚外情是一种犯罪行为的通奸法尽管执行效果不尽理想,但社会对通奸犯罪还是表示极大蔑视。现在,执行通奸法已变成一件稀罕事。同居者“生活在原罪之中”,法定婚姻已对此表示容忍,而且已不像从前那样排斥通奸行为。普通法上的婚姻——长期以来通过公开同居来认定法定婚姻的契约——现在已很少发挥作用了。
  刑法条文曾经认定鸡奸、性变态和不符合自然法则的性行为为犯罪。可现在,对上述性偏好的制裁正被废除或忽视。军队中那些男同性恋的权益正在得到维护——以对抗广大军事领袖的抵制。
  在几十年前,人们还对色情文学予以广泛压制。可现在上亿的此类印刷品再言论自由的外衣保护下公开出版。以前反黄稽查人员严格控制毫不掩饰性描写的书籍,对之**。现在,它们公开摆放在书架上,偶尔也在学校发现,有时会受到父母的指责。带有裸露和暴力的音乐表演和录像带继续污辱观众的眼睛;偶尔的公众**活动导致这些出版物的自发回收和彻底禁止。淫贱之徒大量存在,只在少数的辖区被强有力地得到**。
  ****过去被司法实践认定是**的。现在成千上万的观众都在公共电影院观看过毫不掩饰的、露骨的**电影,而且仍然有越来越多的供成人欣赏的商业性录像带在私人间传阅。过去被作为淫荡行为追踪调查和检举控诉的色情表演者,现在他们获得了星级待遇,而且很少被控诉。卫星广播商用**表演来袭击即将传递给百万个电视观众的空中信号,以额外死亡的人们对此类广播负责的努力也失败了。打**电话,曾一度严厉禁止,在数以百万计的付费色情电话交谈和录音的攻击之下变得苍白无力。过去不允许大众完全通过广播媒体收听变了味道的性评论。现在,通过高敏感无线电和稀松的电视脱口秀炫耀的色情应召陪聊则真是令人心里发痒。通过传真和网络空间传播的**物质成为家常便饭,提供色情原材料行列以供访问的网址成为访问数量“点击率”最高的地方。现在,对电子媒体进行**检查的努力正在举行一个违反不成文宪法的免费演讲。
  以前大家反对使用的避孕剂,由于配送限制,如果不允许使用,将难以获取。现在,它们从药柜下面冒出来,由自动售货机配送,易于获取,甚至在电视里打广告。从前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的避孕剂,现在在成百上亿的或政府公务员之间自由流通——有时还抵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
  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过去是被阻止的。现在,它受到了免费提供避孕剂(包括使用说明书)的支援和教唆,十几岁的孕妇过去备受冷眼。现在,它随着意图保护被大量忽视的未成年受害人的强奸法将其法定化而数量猛增;约会强暴已很少被检举控诉;被极愤怒的父母和家庭强迫的“枪口下的婚礼”(译者注:因女方已怀孕而不得不举行的婚礼)已很少见。十几岁的女孩子所生的私生子,从1950年的14万6千人到1991年的115万1千人,比例增长了8倍。在1991年在美国出生的每10个孩子中就有三个的母亲为未婚妈妈(约占28%),估计这个比例到2000年时将增长40%。生物学父亲忽视对儿童的抚养责任,而且法律执行力也无法保证其责任得到落实。
  传播性病的行为一度被蔑视。现在,它们得到了药物治疗,列入经常性公共开支。在过去,诸如麻疹、天花、腮腺炎和百日咳——之类的儿科疾病——需要严格的检疫隔离,包括对住宅派驻士兵以保护粗心大意者,很少会导致死亡。现在,大约一百多万人感染了艾滋病,却不检疫隔离,目的为的是保护隐私,避免歧视效应,这也让其他无辜者染上绝症。
  近至1936年,下流的不穿上衣暴露性游泳的男人,会被判有罪。如今,传统的比基尼泳装逐渐被用细带系的比基尼泳装所取代,而且裸体泳滩数量也在剧增。裸体艺术在主要街道上流行。母亲们有在公共场合哺乳的权利,女孩们则被允许在公共场合袒胸**,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雇用袒胸女招待和不穿内裤的女招待的酒吧到处都有,“成人”洗车和裸女服务则将裸露推向极致。
  总的来说,性道德已经经历了巨大变迁,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符合身体健康的性行为,而不是合乎道德的性行为。性所追求的更多是娱乐休闲,而不是生育。道德克制的钟摆已经移动到开放的一端。
  不久前,美国近一半的执法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酒有关。以前,酒类饮料的销售被一些通过对经营时间的严格控制的批发许可限制,目的是为限制销售。现在各种酒类饮料随便从从事批发零售业的超市和杂货铺里就可以买到。至少有一个辖区提供了隐密的政府商标名牌,证实了在一些辖区,滥用酒精受到政府经营的商店的教唆。
  卡车司机,尤其是重复犯罪的,已经为30%—35%的机动车致人死亡事故买单了。在1970—1990年间,美国共制定了一千多部新法律以减少因卡车司机而导致伤亡所敲响的丧钟次数。应受惩罚的血液内酒精浓度标准已从0.1%放宽到0.8%,对于重犯和年轻司机,该标准则要更加放宽。酒吧里的清醒测量装置已经进行了安装,以阻止大家过度消费。现在,“善良的老男孩”与酒吧伙计相竞争,看谁能消费足够多的酒精,将计量装置的刻度视为不重要。备受抨击的客气的呼吸分析装置已安装在警察的手电筒里,它被视为侵犯隐私权或违法搜查。清醒检查站被组建起来以帮助与侦查与酒精有关的机动车犯罪,也遭到了抨击,因为大家认为这有悖于****,对隐私权构成侵犯。酒吧里的欢乐时刻已被法规予以自愿地排除或限制。,与对烟草产品所作的健康危险警告相似,酒类饮料也作了同样要求。其它步骤试图帮助重犯逃避以下街头惩罚:包括没收驾驶执照,其中含在逮捕后立即讯问(到1995年在美国38个州都是如此) ;查抄汽车标牌和/或当场销毁之;拘押机动车或查抄之;用“丹佛锁扣”(一种车轮固定夹,译者注)或方向盘“杆”使该机动车无法移动;对罪犯间断的监控以阻止其恢复驾驶;用点火联锁装置以防止酒鬼启动机动车(到1995年在美国29个州都是如此);对卡车司机中的重犯的汽车标牌或保险杠操作警示采取与众不同的设计或颜色涂料。提高购买酒类饮料人群的法定年龄,从以前16或18周岁的很低年龄设定 ,提高到美国1988年所有州确定的21周岁界限,也是很有帮助的。现在的好消息是与酒精有关的死亡率已从1982年的25165人(占当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57%)降到1994年的16884人(占当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2%)。
  美国的仲裁和诉讼实务,已经批准大麻用于医学目的。大麻的合法化使用受到数量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的支持,包括1977年时的卡特总统委员会力推大麻和毒品滥用除罪化。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怂恿人们冲破松懈的执法体制使用毒品,并允许开放毒品市场和进行针剂交易。
  至少在目前,自杀仍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所有地方得到保留。如今,“拔出插头”的法律和法规明显限制对处于弥留之际的人群着手实施照顾,这就使得像所谓的仁慈的杀戮或“安乐死”这些东西的实施达到了顶点。
  立法者的手头工作——到1988年已经通过文本形式颁布了近2万多部枪支法案——在问题上失败了。在越南的军警行动期间,美国人死于国内枪击事件的数量是越南战争阵亡人数的2倍(85633比46752)。现在,自动步枪和手枪,以及带有上百发小口径子弹的弹夹,甚至带有大口径子弹的弹夹,都很容易私下(如果不是公开)获取。目前这一情境(轻伤罪,估计是枪伤人案)每况愈下。
  以前的年轻人将不曾考虑将致命性武器带到学校。现在,学校则要用金属感应器来监控、搜身和锁定这些搜索(目标)。力推民权运动的主张者唯独对此提出抨击。接触枪支的儿童继续无意或有意地相互射杀。现在,法律需要扳机警卫或锁来阻碍(枪械)滥用,有过错责任的父母们也许该对鲁莽的畏惧买单了。政客们正在设法解决两个棘手的问题——其一为:制造了不少麻烦的“超级浸洗者”牌水枪的生产规模的限制问题,其二为:要求仿真枪和儿童玩具枪(特指哪种时常被用于真正犯罪中的玩具枪)必须涂成易于区别的红色枪口或拥有其它区别性标志的问题。到现在为止,制定严肃的枪支管制法的呼声已经非常热烈了。
  高利贷曾一度是无良的借贷鲨鱼(自由横行)的海域。现在,信用卡公司、银行和其他债主已经甩掉了以前的高利贷者靠大约20%的利率计费(的老路子)。对私人财产担保收取更高的利率(通常是在对罚没的货物、综合财务非常实务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不公正的低端市场估价)的典当行,以前已经如此迫切地回归监管,以致于大多数公司不再去做(这种)业务。现在,典当行正在复苏,包括为了抓销赃的窃贼而进行的“诱捕”执法行动。债权人监狱已经有近一个世纪被放置不用了。现在,法律转向了仁慈的像转动门一样的破产程序,允许无良之徒继续欺诈他人。
  冒充顾客进商店行窃和小偷小摸(这两种行为)原来都是受到严格惩处的。现在,窃贼们,尤其是年轻窃贼,经常被处以轻微的处罚后就放掉了。在以前很多年来被严肃查处的玩忽职守罪, 现在对该罪的惩处已变得松懈或根本就不存在(这种罪刑)。以前为制止不正当行为而实施的笞刑(即“打屁股”,译者注),现在,它在虐待儿童的披风和名义之下已被有效地放置不用了。年轻罪犯受到保护,使其免受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的考虑不周的罪名。少年重犯或那些背负特别惊人的罪行的人们,很少像成年人那样得到惩处。现在,年轻罪犯所实施的越来越多的犯罪活动表明娇生惯养会帮倒忙。
  过去,停车就要开票收费是司空见惯的。现在,藐视法律者对此置之不理,而且只有在多次违法之后(累计),被扭送到法庭。但在日本东京,违法停车罚款一次就2000美金的地方,这种情况(激励)就另当别论。
  以前蛮横的民权骚乱被视为是对公共和平的一个最严重的破坏。在一些“火药桶”地区——社会监管力量鞭长莫及的非常地区——爆炸性的条件添加进无法控制的骚乱。现在,乌合之众的权利(代指“民权运动”,译者注)有时征服了私人权利,因为成千上万的骚乱者获得许可“做他们(愿意做)的事情”而免于处罚。因为担心他们的个人安全,家家户户撤退进铜墙铁壁一般的社区里,竖起路障,安装防护锁和警报。现在,法定的永久市民们已成为呆在他们自己家里的虚拟囚徒。
  将负责抵制犯罪行为的事务交给他们自己手中的民防团和治安维持会一直毁誉参半。“地铁治安维持会”成员伯纳德.戈兹,在遭受了几次行凶抢劫之后,向再次试图抢劫他的恶棍开枪了。尽管他确信,这种尝试显然是处于自卫,但是他仍被判有罪,并须直接对“受害者”(即他眼中的袭击者)支付巨额补偿。朝鲜店主,通过组织他们自己武装的治安维持会来还击洛杉矶骚乱期间的抢劫者,该举也是毁誉参半的。有时,随着治安维持会成员以在当时的压力下采用极端的“必要武力”进行了精确的测量,几乎不可能探知是否属于自为行为为由被起诉和判处有罪,这个局面已经被扭转。
  (在公共场所的)行凶抢劫因其可以如此普遍地获取快捷便利的现金,“容易得手”,而且追上捉摸不定的罪犯的机会微乎其微,以致于很多人效尤,想逮捕他们也不容易。现在,没有作用的对策导致这种罪行中的很多都是无法预料的。更糟糕的是因为劫匪们知道拦路抢劫或者抢夺之类的行为被抓的几率更小,所以他们尽量不去干入室抢劫,从而避免在入室抢劫后销赃被抓或者在入室抢劫时被诱捕。
  商业上过去用暴力**工会组织者和罢工者。现在,工会流氓有时也诉诸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工厂)设备、痛打、欺侮和决斗(等)方式,以使破坏罢工者和企业经营也为他们个人安全担心。
过分地广泛地进行自我表达的环境极端主义者,经常构成侵犯他人权利罪。现在,环保主义者的恶作剧,  诸如,蓄意的破坏(通过会说话的树或其它蓄意的破坏工具),对动物实验的中断,对私人财产的侵害等等,已经造成了伤害,损害,甚至死亡。
  过去进监狱并呆在那里的罪犯,现在在工作着,并在周末放假,而且其他的提早释放安排正努力地反复地说服罪犯回归社会。不是嫌犯的社区成了假释者回归之所,社区还不准通知居民们这一潜在威胁,哪怕是危险的重犯也不行。
  对实质性和有步骤的刑法变革的祈祷可能会开展得更加深入。现在仅仅举例表明在对犯罪活动的预报,起源于已经闯过几十年的刑法典和对犯罪活动的态度的改变。简单强调一下,应把“罪行”从法律教科书中拿出来,以为减少明显的犯罪活动服务。通过一些数字,犯罪活动可能看上去减退了。事实上,成万上亿的违法,以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现在已经合法化或不被惩处,以致于它们不再在统计数据中显现出来。
为个人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找借口
  以前期望个人为他们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现在,发奋努力被断言是为反社会的或反常的行为找借口,以便推卸个人责任。
  暂时的疯狂请求把凶手们从钩子上脱下来。
  赌博强迫症,被美国精神病学协会于1980年归类为精神病的一种,这为规避赌博罪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便利。
  酒精中毒,被AMA自1956年视为一种把滥饮成癖者描述为倒霉的受害者的疾病。人们将抱怨归因于遗传、坏的基因、心理问题、身体因素(否认故意犯罪行为,将之归因于其症状表现)、反社会的人格分裂、偏重用多动表现(ADDH)来解释财政赤字和经济混乱的现象、成瘾、化学反应、忍耐力水平差、残疾等等。
  放火狂用放火强迫症解释掉了。
  偷窃迷用偷窃强迫症解释掉了。
  同性恋正被描述为一种遗传特征。
  强暴癖,一种新型的精神病分类,被美国精神病学协会于1986年出版的诊断学统计手册命名为一种成瘾症状。
  社会学家和人类行为学家敲响警钟,将反社会的或反常行为归咎于贫穷(收入水平)、居民区(城内的)、住所(附属标准的居住环境)、教育成果(智商,退学学生,等等)、种族、宗教、性别等等(因素)。
  包括一切的法律为犯罪行为找借口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府发〔2007〕32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六届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平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应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
(一)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同级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推进我市生育保险事业发展。
(二)市属及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由同级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
(三)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时履行下列职责:
1.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管理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生育保险信息和基础数据;
2.受理缴费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征收生育保险费;
3.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管理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4.负责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稽核和生育保险统计工作;
5.开展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和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服务;
6.审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并实施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办法
(一)生育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参保人员名册及基本情况(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本人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家庭住址等)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二)已在我市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验证手续;过去未参保、按本办法规定应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且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关系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申报缴纳办法
(一)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费。市本级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6%,各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同级政府确定。今后,根据生育保险费的收支情况,需要调整缴费费率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同级政府审定后调整。
(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并以货币形式按月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可随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其它社会保险费合并征收、分账管理。
(三)社会保险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年稽核审定。若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不固定或无法按月确定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后,参保人员或职工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25日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基数增减变动手续。
(五)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从下月起不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同时终止其生育保险关系。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
(二)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3.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三)生育保险基金依照《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川财社[1998]12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和范围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产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在规定标准内给予支付。
(二)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机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其职工应享受的生育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给予支付。欠费单位今后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社会保险机构可补报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单位因停产或生产经营困难而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生育保险关系即为中止。生育保险关系中止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给予支付。
(四)社会保险关系整体转入本市的用人单位,转入前在原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满12个月、转入后继续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五)参保单位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在国外,以及在港、澳、台生育分娩、终止妊娠和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参保单位女职工在本市区域外因工作、学习、休假、出差等原因或特别情况下,不能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应就近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七)参保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滞纳金。上述单位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其怀孕女职工在单位宣布撤销、解散、破产、终止之日起280天内分娩的,本人应享受的产假生育津贴、分娩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分娩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二)产假生育津贴
1.产假生育津贴是参保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中,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假期生活费。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女职工在产假期中的工资待遇。参保单位发放给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待遇,不能低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产假生育津贴。
2.产假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分娩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365×生育产假天数。
(1)生育产假天数:按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正常生产为90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难产增加15天。
(2)其它生育假:按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自然流产或死胎的,给予42天生育假;怀孕4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死胎的,给予15天生育假,其中宫外孕的给予30天生育假。
(三)分娩医疗费
分娩医疗费用是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及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分娩医疗费用包括:分娩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上述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支付报销。
2.因分娩而引起会阴、阴道及宫颈裂伤,子宫破裂,产后出血,子宫翻出的为分娩并发症。治疗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依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
(四)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
参保单位的男职工配偶是非城镇人员或城镇无业人员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的分娩(含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给予补助报销50%。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
1.参保单位职工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
2.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按照省、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执行,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的协议标准执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支付办法
(一)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
(二)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所在单位应在9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相关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
4.依据申请内容相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分娩、终止妊娠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相关治疗或住院凭证及婴儿出生、死亡、流产等医疗证明;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式处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收费发票;
6.申请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的,需提供该职工配偶的户口证明、居住地劳动保障所出具的在家务农或从业情况证明。
(四)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支付材料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定支付条件和申报材料。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和申报材料齐全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支付相关待遇;对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和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支付申请的理由或需要补齐的材料内容。
(五)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认为社会保险机构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支付后的1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社会保险机构应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医疗方案、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清单,接受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违规处理办法
(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并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逾期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情节严重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可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对应参保而逾期参保和逾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二)虚报、冒领、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冒领金额,并处冒领金额1至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社会保险机构可取消虚报、冒领、骗取生育保险基金当事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
(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为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对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原有关生育保险方面的规定性文件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