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

时间:2024-06-23 11:4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

卫生部


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
卫生部


为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管理,推进“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实施,特制订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如下:
一、健全管理体制
(一)加强领导协调组织:
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组成由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协调组织,直接担负初级卫生保健的领导责任。部分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亦可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承担初级卫生保健的领导责任。各领导协调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审定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年度计划;
2.制定保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
3.协调各部门工作,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计划的实施;
4.动员组织全社会积极参与初级卫生保健;
5.定期组织所辖地区初级卫生保健评价工作。
(二)健全办事机构:
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指定专门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草拟规划与年度计划;
2.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督促计划实施;
3.负责情报信息处理;
4.定期向政府及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协调组织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5.处理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建立专家咨询组:
初级卫生保健专家咨询组应由具有计划、管理和卫生等专业特长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政策和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
2.指导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
3.提供国内外各类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信息,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4.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目标的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和监督评价。
二、依靠政策措施,促进初级卫生保健
根据国家总的方针政策,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和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基本的政策、措施,保障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其主要政策应包括:
1.重视健康投资,合理分配资源。
2.明确社区与群众参与初级卫生保健的权利和义务。
3.稳定与发展基层专业技术队伍。
4.巩固发展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
5.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需求,发展集资医疗保健制度。
三、强调部门责任,发挥整体功能
根据《规划目标》的具体要求,各有关部门主要责任如下:
计划、经济、财政部门:将初级卫生保健列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使初级卫生保健的经费投入与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逐步达到《规划目标》要求的比例。
文化、新闻、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初级卫生保健的宣传、报道、传播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提高居民的自我保健能力。
教育部门:在开展成人扫盲教育的同时,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开设中、小学卫生知识课,并列入教育计划。
水利部门:承担农村改水的规划设计、经费筹集及施工管理。
城乡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城乡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改造工作,推广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农业部门:引导督促乡(镇)集体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加强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提倡使用经发酵的农家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在氟污染严重的地区推广降氟防气氟炉灶。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指导及健康教育的普及。积极做好初级卫生保健的协调工作。
工业、商业、粮食、供销部门:控制健康危害因素,加强食品企业的管理,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提高食品、粮食、食油等卫生质量,改善居民食品结构。医药生产供销部门要保证农村基本用药的生产供应。
计划生育部门:提高计划生育率,降低人口出生率,控制人口增长。普及优生优育知识,提高人口质量。
民政部门:帮助“老、少、边、穷”地区及地方病病区脱贫致富。做好重点疫(病)区的扶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麻风病、精神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防治工作。
工商、公安、司法部门:维护《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的贯彻执行,取缔伪劣药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生产、销售,打击非法行医和危害居民健康的不法行为。
卫生部门:加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推行集资医疗保健制度。负责居民的医疗、康复技术服务;负责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负责对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指导和各种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的防治以及药政管理
等工作。
四、确定规划目标,制定实施计划
(一)规划的内容:
1.概况;
2.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
3.总体目标和指标;
4.实施计划及措施;
5.资源保证。
(二)制定规划的方法与步骤:
1.组织调查研究。采取随机抽样或全面调查等形式,对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需求等历史和现状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收集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上级部门要求及广大居民意见等背景资料;调查测算各项规划指标的本底情况。
2.确定总体目标。对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预测卫生保健发展前景,以《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及《最低限标准》为依据,确定总体目标及本地区各项指标的预定值,拟定出概略规划。
3.制定实施计划。围绕总目标制订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方法,拟定出包括项目名称、具体内容、承办单位、完成时间、资源保证及项目负责人等内容的年度行动日程表,并制订出评价规划目标的相关指标的标准。
4.规划目标的审定。概略规划和实施计划拟订后,必须提交当地政府或“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五、编制规划预算
编制预算前,应对规划目标所需经费及其来源进行预测。编制过程中,参与实施的各有关部门应将与本部门相关的具体项目明确列入预算。同时,要加强预算控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在制定具体计划的过程中适时加以调整。
六、组织实施
(一)规划试点阶段:
1.开发领导层: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各级政府领导做宣传,培训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协调组织的成员以及部门负责人,使之深刻理解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意义、作用和地位,掌握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基本内容、实施方法和评价标准,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承担领导该项工作的责任。
2.宣传动员: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群众人人参与本地区的初级卫生保健。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人群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居民、家庭和社区的自我保健能力。
3.培训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管理干部、技术队伍和群众卫生骨干。
4.健全基层卫生组织: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巩固发展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继续在农村基层推行集资医疗保健制度,为居民就近提供基本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5.搞好试点:选择条件适宜的县、乡、村进行初级卫生保健试点,逐步建立在本地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示范点,力争率先达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最低限标准。
(二)全面普及阶段:
在试点经验的指导下,逐步推广全面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对不同经济地区实行分类指导,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城市支援农村,富裕地区支援贫困地区。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力争在区域内外获得必需的资源,确保1995年全国50%的县达到《最低限标准》。
(三)加速发展、全面达标阶段:
1.在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完善发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内部机制,加快步伐,使所有的县都能达到初级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
2.第一、二阶段已达标的县,要在新的基础上继续努力,以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高的标准,向新的目标前进。
3.全国范围的检查考核、总结验收。
七、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价的内容:
以规划目标的12项指标为核心,评价以下工作内容:
1.各级政府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重视程度;
2.人群健康水平;
3.卫生保健服务水平;
4.地区总体卫生状况;
5.与卫生保健相关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
(二)考核评价方法:
根据规划目标实施的进程,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包括项目评价与综合评价,阶段性评价与终末评价等。
由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和拟定考核评价计划。评价工作可采取自我评价、地区间互评和上级评价等形式,以抽样调查、典型解剖、实地勘察和座谈讨论等方法进行。
八、调整规划
在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并明显低于居民健康需求的原定指标,或因客观条件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不能按计划进行下去的,以及经过实践确实难以达到的原定指标应加以调整。对规划的任何调整和变更,必须提交当地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协调组织审定,并将调整的
内容纳入调整后的规划,付诸实施。
九、情报信息支持
(一)建立情报信息系统: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加强指导和管理,培训信息专业队伍,健全和强化县、乡、村三级卫生情报信息系统的功能,形成全县的信息中心。省级卫生信息机构应根据卫生部统一制订的有关表、册、簿、卡,完善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贮存、传递、反馈、检索、使
用等制度。
(二)情报信息的搜集贮存:
充分利用三级信息网,定期收集本地区居民健康水平、卫生服务利用、卫生资源和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与卫生有关的方针政策等重要资料。进行筛选整理、综合分析、分类贮存,以便检索、应用。
(三)情报信息的反馈应用:
各种信息资料除及时反馈给初级卫生保健的领导、决策、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部门外,还要在区域内进行有效的传递交流和横向比较。
(四)情报信息的评价:
信息评价包括:信息的准确程度、误差率;信息收集与反馈的及时程度;信息的实用性和完整性;信息系统的自身建设及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等。通过评价,逐步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十、初级卫生保健立法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积极制订保障初级卫生保健实施和发展的法令、法规。通过立法,确立初级卫生保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公民享受卫生保健的合法权益。调整社会各部门、社区、家庭和居民个人在初级卫生保健中的行动,履行规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使初级
卫生保健工作得到法律保障。



1990年3月15日
  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回应了民众对司法大众化的期待,在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然而这种规定并不完善,在实践中不易操作。笔者通过对影响其案件类型化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诉的分类两个要素进行探讨,认为可以在我国立法所确立的现有小额诉讼范围——案件性质与标的额两个方面的基础上,以民事法律关系和诉的分类来确立案件范围的第三个方面——案件类型,并据此梳理出九种案件类型供参考。

  关键词:小额诉讼;案件性质;标的额;民事法律关系;诉的分类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新法首次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回应了民众对司法大众化的期待,在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科学配置司法资源,实现案件分流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该制度在立案标准、受理规则、程序设置等方面规定不清,仍需要具体的司法解释来完善。为此,一些地区纷纷出台地方性解释确立该程序的实施规则,以期解决小额诉讼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然而这些规则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存在差异,很难将案件类型化。本文从小额诉讼案件的发展、影响因素两方面出发,对可能适用该程序的案件类型进行分析,以期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界定提供参考。

  一、小额诉讼案件类型的发展

  “小额诉讼这一术语是指地区(县) 法院审理包括由消费者提起的索赔金额不到100英镑起诉,而应用的一种相对简化的程序。” 这是英国《法律词典》对小额诉讼所作的解释。在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受案法院的级别、案件性质、标的额及一审终审这四个要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的机会平等,实现程序效益最大化,符合费用相当性原则;同时其满足现实的司法需求,有利于科学配置司法资源。 正是考虑到这样的优势,立法者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引入了这项制度。

  小额诉讼的价值重在效率,因而其制度设计也多是围绕效率进行的。实践中,我们应该正视小额诉讼的价值,同时对于那些反对或者呼吁缓行该制度的意见也应重视,在高效办理案件的同时保证其公正性,并通过不断地探索来完善这项制度。 其中,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是这项制度中一个亟待完善的方面。

  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均在立法上规定了小额诉讼。研究这六个地区对小额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不难发现虽文字规定各不相同,但实质都是从诉讼金额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进行的诠释。诉讼金额是由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而案件类型则是既有共性又存在地方差异。值得指出的是,英国通过对不同案件类型的诉讼金额做不同的上限规定,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虽规定了四个方面:一是受案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二是案件性质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三是标的额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四是实行一审终审制。案件性质和标的额反映了受案范围,而在确立适合的案件后,受案法院级别与一审终审则体现了这类案件程序上的安排。基于此考虑,我国现有的小额诉讼案件范围是从案件性质简单及标的额小两个方面所作的规范。仅以基层法院常受理的离婚案件为例,若以性质简单和标的额小为标准,就可以直接适用小额诉讼,采用一审终审制。但实际中因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大多数人仍持审慎态度。而同时满足性质简单和标的额小的婚约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因为实质是财产争议,可将其归入小额诉讼范围。如我庭审理的一起黄某诉郭某婚约财产纠纷,双方在订婚后因感情不和无法结婚,原告黄某要求郭某返还彩礼。此类案件双方往往争议不大,在标的额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小额诉讼解决纠纷。

  在实践中,诸如此类有关于案件类型的差异也影响了小额诉讼的适用。因此,如何准确把握这一影响案件范围的因素,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建立全面合理的小额诉讼受案范围,亟待探讨。

  二、影响小额诉讼案件类型的因素

  从实体法角度看,法律案件的本质是法律关系。而从程序法角度看,诉讼案件的类型实际体现为诉的分类。以下将分别从上述两方面出发,分析小额诉讼案件的类型。

  (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所做的分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按照是否直接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通常体现在物权纠纷、债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因其直接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标的额可以确定,在满足其他条件后理论上可适用小额诉讼。而实践中并非所有财产法律关系的案件都适用小额诉讼,其隐含的内在规定又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案件性质简单,如企业债权转股权的纠纷虽属财产法律关系,但案件性质复杂,亦不适用小额诉讼;二是标的额小,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常都不会是小额的,亦不适用小额诉讼。各地区针对小额诉讼的立法大多也以财产关系为界限。在美国,小额诉讼程序多用于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英国,申索房屋修缮费用的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日本规定了借款纠纷。我国澳门地区规定了金钱债务诉讼和消费权益诉讼。我国香港地区法律规定因毁约引起的或民事金钱申索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人身法律关系一般表现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其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者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从而不存在标的额或者标的额不能直观体现(有的可能需要鉴定或者评估),一般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同时考虑到人身关系相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重要性,也应慎重对待,不宜适用小额诉讼。

  然而,各种法律纠纷并非能够严格划分在财产或者人身法律关系中,如继承体现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的财产纠纷,含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而美国的交通事故纠纷、英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我国香港地区规定的申索包括诉讼费以外的其他救助、纠正或补助的纠纷也正是属于这种情况。这三种类型的纠纷实质上体现了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争议,其虽包含双重属性,但实质损失属于理论上可以估价的,因此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面对此问题,德国立法没有区分,仅设立了标的额限制,规定财产权及非财产权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二)以诉的分类为标准所做的分析

  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是以诉的分类来确定小额诉讼的案件范围。传统理论将诉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及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这种诉尽管存在确认有价值的法律关系,但是没有明确的标的额,例如请求确认收养关系的纠纷。因此,笔者认为确认之诉不宜适用小额诉讼。

  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的诉。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相同,都不存在可供估价的标的额,例如变更抚养、扶养、赡养纠纷。形成之诉同样不宜适用小额诉讼。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之诉。义务的范围包括实施某种行为,而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都属于这个范围。当给付内容为金钱或者物等可估价的物品时,适用小额诉讼。如日本小额诉讼立法以金钱支付请求为范围,包括了借款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事件,其仅限于金钱支付请求而不包含物的交付请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范围是请求给付金钱、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

  此外,前面所提到的美国交通事故纠纷、英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我国香港地区规定的申索包括诉讼费以外的其他救助、纠正或补助的纠纷,这三种类型的纠纷从诉的角度来理解,最终都是请求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综合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和诉的分类这两种角度,不难发现,美、英、日及我国香港地区均在立法上穿插体现了这两种角度。两者互相协调,互相弥补,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案件类型的范围。笔者认同这样的立法方式,认为可以在我国立法所确立的现有小额诉讼范围——案件性质与标的额两个方面的基础上,以民事法律关系和诉的分类来确立案件范围的第三个方面——案件类型。

  三、探索我国小额诉讼案件的类型

  我国的小额诉讼立法应综合考虑民事法律关系和诉的分类,而民事法律关系在实务中又是作为确定民事案由的主要依据,因此,立足于实务,笔者将以现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案由为出发点来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同时考虑到三种诉之中,仅给付之诉在性质上适宜采用小额诉讼方式,因此将在建议中对其做兜底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名单(1988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名单(1988年3月)

(1988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丁伟志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