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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21:0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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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正当利益,现就药品使用注册商标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83)工商87号《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自1984年8月1日起,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违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985年5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85)工商标字第6号《关于药品必须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的函》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即○注或○R)。违者,禁止在市场
上销售。
为避免造成经济损失,保证人民用药,对1984年8月1日以前购进入库的符合药政管理规定的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以及1985年7月1日以前购进入库的符合药政管理规定的没有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药品,尚未销完用完的,允许继续销售、使用,销完、用
完为止。各地要加强对这些药品的管理。
二、注册商标应当印制在药品包装容器或标签的显著位置上,“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应当印制在商标附近。
药品包装容器或标签过小不便印制商标和标明注册标记的,必须在其较大的包装容器或标签上印制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三、生产、经销药品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企业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范围内新增加的品种,允许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必须将每种药品的名称、生产批准号连同所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分别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企业所在地区省、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在地区省、县两级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
公司)备案。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范围新增加的品种,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商标。
四、鉴于《药品管理法》对进口药品已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因此,进口药品不要求必须使用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但是,进口药品不得侵犯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进口药品分装出售时,必须在其说明书或包装上注明原商标或使用分装企业的注册商标。否则,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五、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指人用的中成药(包括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对生产、经销本通知中新列入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的企业,自接本通知后,必须在新列入的药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如果其商标未经注册,必须立即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其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从实际出发,给予临时过渡时限。

该时限不得超过1986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发布以前购进入库的没有使用注册商标或没有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新列入的药品,尚未销完用完的,允许销完、用完为止。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1985年11月13日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建安办函[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现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实际,就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特别是2005年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我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实施。经过努力工作,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以往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认真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严格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认真制定方案,确保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以来的实践情况,制定本地区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要求、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继续健全完善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为核心的考评体系,科学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完善奖惩机制,提高部门和企业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奖惩机制,对于积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全面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推广经验,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可授予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工程”等称号,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带动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企业和工程项目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通过完善奖惩机制,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建设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提高人员素质、改善作业环境等多个环节入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以上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张广宇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废止令

公安部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废止令(公安部令第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4 号


1999年11月18日由公安部发布施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现予以废止。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