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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0:5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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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根据我行(84)银发字第244号《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通知》,制订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各行,结合办法,认真组织学习,并积极作好准备,以利于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契约、贴现凭证请各专业银行按照所附的格式印制;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各专业银行自行印制,也可以请各专业银行提出要求,由企业印制。
商业汇票在同城范围内使用的,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市分行结合同城结算和票据交换的规定和处理手续补充规定。在会计核算手续方面,专业银行在不影响联行之间处理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结合各自现行的
会计制度,作补充规定。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汇票),应匡算至付款人开户银行的邮程,提前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并填制异地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其号码,汇票作为收款凭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后,在委托收款
凭证各联上加盖“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处理手续处理。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单独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
(二)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收款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经审核无误,于汇票到期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付款人的银行帐户有足够款项支付的,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付出传票,汇票加盖转讫章作附件,并按照委托收款按期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划款。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作为付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其会计分录为:
(收) 联行往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付) ××科目付款人帐户
2.付款人的银行帐户款项不足支付的,在委托收款人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业务公章,仍后按照委托收款人结算的无款支付处理手续,将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同时按照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一向付款人收取罚金。
应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汇票的支付和汇票的退回。
(三)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1.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或拍来电报,按照委托收款结算的款项划回处理手续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收) ××科目 收款人户
(付) 联行来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2.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付款人开户银行退回无款支付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其汇票,按照委托收款结算退回凭证的处理手续,将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退给收款人。
同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处理手续
承兑申请人对收款人或本人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附式一,以下简称汇票),申请开户银行承兑时,应在汇票第一、二联上注明承兑银行名称及申请日期,并在“承兑申请人盖章处”盖章,同时填制一式三联银行承兑契约(附式二),随同第一、二、三联汇票及购销合同送交承兑银行

承兑银行接到汇票及其有关凭证,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查同意后,即可与承兑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契约”,一联银行信贷部门留存,另一联及其副本和三联汇票一并交银行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汇票、契约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三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契约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承兑银行盖章处”加盖全国联行专用章或省辖联行专用章后,将第二、三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契约交给承兑申请人。同时,按照承兑契约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然后根据第一联汇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契约副本专夹保管。其会计分录为:
(收入) 银行承兑汇票 (表外科目)
承兑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要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代付汇票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收款人交来将要到期的第二、三联汇票和两联进帐单时,应当认真审查:
1.银行承兑汇票和汇票解讫通知是否通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即不予受理);
2.汇票上的承兑银行签章是否真实;
3.汇票内容有无涂改,收款人是否在背面盖章。
经审查无误后,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代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第二联进帐单代收入传票,第二联银行承兑汇票作付出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收) ××科目 收款人户
(付) 联行往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然后,在汇票解讫通知上加盖转讫章,随联行代付报单寄给承兑银行。
(三)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的处理手续
1.承兑银行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填制三联特种转帐传票,并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一联代收入传票,一联代付出传票,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代支款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

。其会计分录为:
(收)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承兑申请人户
(付) ××科目 承兑申请人户
承兑申请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应转入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户,并在给承兑申请人的支款通知上注明转入逾期贷款户的金额。其会计分录为:
(收)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承兑申请人户
(付) ××科目 承兑申请人逾期贷款户
或(付) ××科目 承兑申请人户
(付) ××科目 承兑申请人逾期贷款户
另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其会计分录为:
(付出) 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
2.承兑银行接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联行代付报单以及汇票解讫通知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契约副本,经核对确系本行承兑的,与代付报单金额相符,即以汇票卡片(汇票解讫通知作为附件)作付出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收) 联行来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付)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承兑申请人户

三、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
(一)银行贴现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需要持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附式三),第一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汇票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政策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
印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和贴现凭证后,按照以上二、(二)有关审查的要求审核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方法是: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贴现凭证第一联代贴现科目付出传票,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营业收入科目的收入传票,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交给贴现申请人,第五联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其会计分录为:
(收) ××科目 贴现申请人户
(收) 营业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付) 贴现科目 商业汇票户
(二)汇票贴现到期收回处理手续
贴现银行应经常查看贴现到期的情况,并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贴现的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应作为收款人,匡算邮程,提前填制异地委托收款凭证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并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余处理手续可以比照一、(一)项办理。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其支付款项或不足款项支付的处理手续,可以按照一、(二)项办理。
贴现银行在款项划回时,处理手续可以按照一、(三)项办理。其会计分录为:
(收) 贴现科目 商业汇票户
(付) 联行来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时,对已贴现的金额,从汇票到期日起,按逾期贷款处理。另填制两联特种转帐传票,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未收回××号汇票款,贴现款转入逾期贷款户”,一联代××科目付出传票,另一联加盖转讫章代逾期贷款通知随同
汇票交给贴现申请人。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收入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收) 贴现科目 商业汇票户
(付) ××科目 贴现申请人逾期贷款户
2.贴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可以按照二、(二)项划付款项的处理手续办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收入传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付出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收) 贴现科目 商业汇票户
(付) 联行往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承兑银行支付票款的处理手续按照二、(三)项办理。

四、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注销处理手续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注销,由收付双方联系处理。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注销,可由承兑申请人备函说明原因,并附第四联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交回第二、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注销。银行从专夹中抽出该份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和承兑契约副本核对相符
后,遗失的汇票须待汇票到期又逾一个月之后,在第一、四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契约副本上注明“遗失注销”字样,将第四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承兑申请人,未使用的汇票在一、三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契约副本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承兑申请人。第
一联汇票(第二联汇票作附件)代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其会计分录为:
(付出) 银行承兑汇票 (表外科目)
(附式一之1)
银行承兑汇票(卡片)(1)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汇票号码
┌──┬────┬────────────┬──┬────┬────────────────────────┐
│ 收 │全 称 │ │ │ 全 称 │ │
│ ├────┼────────────┤承申├────┼────────────────────────┤此
│ 款 │帐 号 │ │ 请│ 帐 号│ │联
│ ├────┼───┬───┬────┤兑人├────┼───┬───┬────────────────┤承
│ 人 │开户银行│ │ 行号 │ │ │开户银行│ │ 行号 │ │兑
├──┴────┼───┴───┴────┴──┴────┴───┴┬─┬┴┬─┬─┬─┬─┬─┬─┬─┬─┤银
│ │ 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行
│ 汇票金额 │ ├─┼─┼─┼─┼─┼─┼─┼─┼─┼─┤支
│ │ (大写) │ │ │ │ │ │ │ │ │ │ │付
├───────┼──────────┬────────┬─────┴─┴─┴─┴─┴─┴─┴─┴─┴─┴─┤票
│汇票到期日 │ │交易合同号码 │ │款
├───────┴──────────┼────────┼─────────────────────────┤时
│ 本汇票请你行承兑,此项汇票款我 │承兑契约编号 │ │作
│单位按承兑契约于到期前足额交存你行,├────────┴────┬────────────────────┤付
│到期请予支付。 │ │ 会计分录: │出
│ 此致 │ │ │传
│......承兑银行 │ │(付)___________ │票
│ │ │ │。
│ │ │对方科目(收)________ │
│ 承兑申请人盖章 │ │ │
│ 年 月 日 │ │转帐 │
├──────────────────┤ 汇票签发人盖章 │日期__年__月__日 │
│ 备注: │ 负责___经办__ │复核______记帐_______ │
└──────────────────┴─────────────┴────────────────────┘
白纸墨油 (10×17.5公分)
(附式一之2)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2)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汇票号码
┌──┬────┬────────────┬──┬────┬────────────────────────┐
│ 收 │全 称 │ │ │ 全 称 │ │
│ ├────┼────────────┤承申├────┼────────────────────────┤
│ 款 │帐 号 │ │ 请│ 帐 号│ │
│ ├────┼───┬───┬────┤兑人├────┼───┬───┬────────────────┤此款
│ 人 │开户银行│ │ 行号 │ │ │开户银行│ │ 行号 │ │联时
├──┴────┼───┴───┴────┴──┴────┴───┴┬─┬┴┬─┬─┬─┬─┬─┬─┬─┬─┤收作
│ │ 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款联
│ 汇票金额 │ ├─┼─┼─┼─┼─┼─┼─┼─┼─┼─┤人行
│ │ (大写) │ │ │ │ │ │ │ │ │ │ │开往
├───────┼──────────┬────────┬─────┴─┴─┴─┴─┴─┴─┴─┴─┴─┴─┤户帐
│汇票到期日 │ 年 月 日│交易合同号码 │ │银付
├───────┴──────────┼────────┼─────────────────────────┤行出
│ 本汇票送请贵行承兑,并确认银行 │承兑契约编号 │ │向转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和承 ├────────┴────┬────────────────────┤承票
│兑契约的各项规定。 │ │会计分录: │兑。
│此致 │ │ │银
│......(承兑银行) │ │(付)____________ │行
│ │ │ │收
│ 承兑申请人盖章 │ │对方科目(收)________ │取
│ │ │ │票
│ 年 月 日 │ │转帐 │
├──────────────────┤汇票签发人盖章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本汇票经本行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交。│ │ │
│ 承兑银行盖章 │负责__经办__ │复核______记帐____ │
│ 年 月 日 │ │ │
└──────────────────┴─────────────┴────────────────────┘
白纸绿化纹蓝油墨 (10×17.5公分)
本联背面印:
注意事项
一、承兑申请人使用本汇票不准流通转让,不准涂改、伪造。
二、收款人必须将本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收款人开户银行。
三、承兑申请人应按照承竞契约的规定于本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如到期帐户余额不足支
付时,银行比照空头支票处以罚款。
收款人背书:
(附式一之3)
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3)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汇票号码
┌──┬────┬────────────┬──┬────┬────────────────────────┐
│ 收 │全 称 │ │ │ 全 称 │ │此银
│ ├────┼────────────┤承申├────┼────────────────────────┤联行
│ 款 │帐 号 │ │ 请│ 帐 号│ │收,
│ ├────┼───┬───┬────┤兑人├────┼───┬───┬────────────────┤款承
│ 人 │开户银行│ │ 行号 │ │ │开户银行│ │ 行号 │ │人兑
├──┴────┼───┴───┴────┴──┴────┴───┴┬─┬┴┬─┬─┬─┬─┬─┬─┬─┬─┤开银
│ │ 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户行
│ 汇票金额 │ ├─┼─┼─┼─┼─┼─┼─┼─┼─┼─┤银作
│ │ (大写) │ │ │ │ │ │ │ │ │ │ │行付
├───────┼──────────┬────────┬─────┴─┴─┴─┴─┴─┴─┴─┴─┴─┴─┤收出
│汇票到期日 │ 年 月 日 │交易合同号码 │ │取传
├───────┴──────────┼────────┼─────────────────────────┤票票
│ │承兑契约编号 │ │款附
│ ├────────┴─────────────────────────┤时件
│ │ │随。
│ 收款人开户银行(盖章) │ │报
│ │ │单
│ 复核___会计___ │ 汇票签发人盖章 │寄
│ │ │回
│ │ 负责___经办___ │承
│ │ │兑
├──────────────────┤ │
│ 备注: │ │
└──────────────────┴──────────────────────────────────┘
白纸蓝油墨 (10×17.5公分)
(附式一之4)
银行承兑汇票(存根)(4)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汇票号码
┌──┬────┬────────────┬──┬────┬────────────────────────┐
│ 收 │全 称 │ │ │ 全 称 │ │
│ ├────┼────────────┤承申├────┼────────────────────────┤此
│ 款 │帐 号 │ │ 请│ 帐 号│ │联
│ ├────┼───┬───┬────┤兑人├────┼───┬───┬────────────────┤签
│ 人 │开户银行│ │ 行号 │ │ │开户银行│ │ 行号 │ │发
├──┴────┼───┴───┴────┴──┴────┴───┴┬─┬┴┬─┬─┬─┬─┬─┬─┬─┬─┤人
│ │ 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存
│ 汇票金额 │ ├─┼─┼─┼─┼─┼─┼─┼─┼─┼─┤查
│ │ (大写) │ │ │ │ │ │ │ │ │ │ │。
├───────┼──────────┬────────┬─────┴─┴─┴─┴─┴─┴─┴─┴─┴─┴─┤
│汇票到期日 │ 年 月 日 │交易合同号码 │ │
├───────┴──────────┼────────┼─────────────────────────┤
│ 备注: │承兑契约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___经办___ │
└──────────────────┴──────────────────────────────────┘
白纸墨油墨 (10×17.5公分)
(附式二)
┌───────────────────────────────────┐
│ │
│ 银行承兑契约(1) │
│ │
│ 编号:_______ │
│ │
│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 │
│ 收款人全称___________付款人全称__________ │
│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 │
│ 帐 号__________帐 号__________ │
│ 汇 票 号 码___________汇票金额(大写)________ │
│ 签发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到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 以上承兑汇票经承兑银行承兑,承兑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愿遵守银行《商│
│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规定及下列条款: │
│ 一、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
│ 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 计算,在银行承兑时付清。 │
│ 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于到期 │
│前仍按第一条办理不误。 │
│ 四、承兑汇票到期,承兑银行凭票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请人不能 │
│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的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 │
│ 五、承兑汇票款付清后,本契约始自动失效。 │
│ 本契约第一、二联分别由承兑银行和申请人存执,契约副本由银行会计部门│
│存查。 │
│ │
│ 承兑申请人________(盖章) │
│ 承兑银行_________(盖章) │
│ 订立承兑契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 │
│ │
└───────────────────────────────────┘
注:本契约共印三联。在“银行承兑契约”之后,第二联加印(2),第
三联加印“副本”字样。
(附式三之1)
贴现凭证(代申请书)(1)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申 │名 称│ │ │种 类│ │号码│ │
│ ├────┼───────────────────────┤贴现├────┼──────┴──┴──────────┤
│ 请 │帐 号│ │ │ 发票日 │ 年 月 日 │
│ ├────┼───────────────────────┤汇票├────┼────────────────────┤此
│ 人 │开户银行│ │ │ 到期日 │ 年 月 日 │联
├──┴────┼──┬────────────────────┼──┼────┴────┬────┬──────────┤作
│ 汇票承兑人 │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银
│(或 银 行)│ │ │ │ │ │ │行
├───────┼──┴────────────────────┴──┴─────┬─┬─┼─┬─┬┴┬─┬─┬─┬─┬─┤汇
│汇 票 金 额│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票
│ │ ├─┼─┼─┼─┼─┼─┼─┼─┼─┼─┤贴
│(即贴现金额)│(大 写) │ │ │ │ │ │ │ │ │ │ │现
├───┬───┼────┬─┬─┬─┬─┬─┬─┬─┬─┬─┬─┬───────┼─┼─┼─┼─┼─┼─┼─┼─┼─┼─┤付
│贴现率│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出
│ │ ‰ │贴现利息├─┼─┼─┼─┼─┼─┼─┼─┼─┼─┤实付贴金额 ├─┼─┼─┼─┼─┼─┼─┼─┼─┼─┤传
│每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票
├───┴───┴────┼─┼─┴─┴─┴─┴─┴─┴─┴─┴─┴─────┬─┴─┴─┴─┴─┴─┴─┴─┴─┴─┴─┤
│ 兹根据你行“商业汇 │ │ │ 会计分录: │
│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 │银│ │ (付)__________ │
│的规定,附送承兑汇票申请│ │ │ 对方科目(收)_______ │
│贴现,请核准。 │行│ │ │
│ 此致 │ │ │ │
│ │审│ │ │
│ ....(贴现银行) │ │ │ │
│ │批│ │ │
│ 申请人盖章 │ │ 负责人_______信贷员_______ │ 复核_____记帐______ │
│ │ │ │ │
└────────────┴─┴───────────────────────┴─────────────────────┘
白纸墨油墨 (10×17.5公分)
(附式三之2)
贴现凭证(收入凭证)(2)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申 │名 称│ │ │种 类│ │号码│ │
│ ├────┼───────────────────────┤贴现├────┼──────┴──┴──────────┤
│ 请 │帐 号│ │ │ 发票日 │ 年 月 日 │
│ ├────┼───────────────────────┤汇票├────┼────────────────────┤此
│ 人 │开户银行│ │ │ 到期日 │ 年 月 日 │联
├──┴────┼──┬────────────────────┼──┼────┴────┬────┬──────────┤银
│ 汇票承兑人 │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行
│(或 银 行)│ │ │ │ │ │ │作
├───────┼──┴────────────────────┴──┴─────┬─┬─┼─┬─┬┴┬─┬─┬─┬─┬─┤贴
│汇 票 金 额│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现
│ │ ├─┼─┼─┼─┼─┼─┼─┼─┼─┼─┤申
│(即贴现金额)│(大 写) │ │ │ │ │ │ │ │ │ │ │请
├───┬───┼────┬─┬─┬─┬─┬─┬─┬─┬─┬─┬─┬───────┼─┼─┼─┼─┼─┼─┼─┼─┼─┼─┤人
│贴现率│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帐
│ │ ‰│贴现利息├─┼─┼─┼─┼─┼─┼─┼─┼─┼─┤实付贴金额 ├─┼─┼─┼─┼─┼─┼─┼─┼─┼─┤户
│每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入
│ │ │ │ 会计分录: │传
│备注: │银│ │ (付)__________ │票
│ │ │ │ 对方科目(收)_______ │
│ │行│ │ │
│ │ │ │ │
│ │审│ │ │
│ │ │ │ │
│ │批│ │ │
│ │ │ │ 复核_____记帐______ │
│ │ │ │ │
└────────────┴─┴───────────────────────┴─────────────────────┘
白纸红油墨 (10×17.5公分)
(附式三之3)
贴现凭证(收入凭证)(3)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申 │名 称│ │ │种 类│ │号码│ │
│ ├────┼───────────────────────┤贴现├────┼──────┴──┴──────────┤
│ 请 │帐 号│ │ │ 发票日 │ 年 月 日 │此
│ ├────┼───────────────────────┤汇票├────┼────────────────────┤联
│ 人 │开户银行│ │ │ 到期日 │ 年 月 日 │银
├──┴────┼──┬────────────────────┼──┼────┴────┬────┬──────────┤行
│ 汇票承兑人 │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作
│(或 银 行)│ │ │ │ │ │ │贴
├───────┼──┴────────────────────┴──┴─────┬─┬─┼─┬─┬┴┬─┬─┬─┬─┬─┤现
│汇 票 金 额│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利
│ │ ├─┼─┼─┼─┼─┼─┼─┼─┼─┼─┤息
│(即贴现金额)│(大 写) │ │ │ │ │ │ │ │ │ │ │收
├───┬───┼────┬─┬─┬─┬─┬─┬─┬─┬─┬─┬─┬───────┼─┼─┼─┼─┼─┼─┼─┼─┼─┼─┤入
│贴现率│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传
│ │ ‰ │贴现利息├─┼─┼─┼─┼─┼─┼─┼─┼─┼─┤实付贴金额 ├─┼─┼─┼─┼─┼─┼─┼─┼─┼─┤票
│每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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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会计分录: │
│ │银│ │ (付)__________ │
│ │ │ │ 对方科目(收)_______ │
│ │行│ │ │
│ │ │ │ │
│ │审│ │ │
│ │ │ │ │
│ │批│ │ │
│ │ │ │ 复核_____记帐______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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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粉红油墨 (10×17.5公分)
(附式三之4)
贴现凭证(收帐通知)(4)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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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名 称│ │ │种 类│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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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帐 号│ │ │ 发票日 │ 年 月 日 │此
│ ├────┼───────────────────────┤汇票├────┼────────────────────┤联
│ 人 │开户银行│ │ │ 到期日 │ 年 月 日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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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承兑人 │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给
│(或 银 行)│ │ │ │ │ │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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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票 金 额│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申
│ │ ├─┼─┼─┼─┼─┼─┼─┼─┼─┼─┤请
│(即贴现金额)│(大 写) │ │ │ │ │ │ │ │ │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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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率│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收
│ │ ‰│贴现金额├─┼─┼─┼─┼─┼─┼─┼─┼─┼─┤实付贴金额 ├─┼─┼─┼─┼─┼─┼─┼─┼─┼─┤帐
│每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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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款项已转入你单位│ │ │ │
│帐户。 │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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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致 │行│ │ │
│ │ │ │ │
│ │审│ │ │
│ 银行盖章 │ │ │ │
│ │批│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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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棕油墨 (10×17.5公分)
(附式三之5)
贴现凭证(到期卡)(5)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申 │名 称│ │ │种 类│ │号码│ │
│ ├────┼───────────────────────┤贴现├────┼──────┴──┴──────────┤
│ 请 │帐 号│ │ │ 发票日 │ 年 月 日 │
│ ├────┼───────────────────────┤汇票├────┼────────────────────┤
│ 人 │开户银行│ │ │ 到期日 │ 年 月 日 │
├──┴────┼──┬────────────────────┼──┼────┴────┬────┬──────────┤此汇
│ 汇票承兑人 │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联票
│(或 银 行)│ │ │ │ │ │ │会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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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票 金 额│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部收
│ │ ├─┼─┼─┼─┼─┼─┼─┼─┼─┼─┤门入
│(即贴现金额)│(大 写) │ │ │ │ │ │ │ │ │ │ │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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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率│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期。
│ │ ‰│贴现金额├─┼─┼─┼─┼─┼─┼─┼─┼─┼─┤实付贴金额 ├─┼─┼─┼─┼─┼─┼─┼─┼─┼─┤日
│每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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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会计分录: │保
│ │银│ │ (付)__________ │管
│ │ │ │ 对方科目(收)_______ │,
│ │行│ │ │到
│ │ │ │ │期
│ │审│ │ │日
│ │ │ │ │作
│ │批│ │ │
│ │ │ │ 复核_____记帐______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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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红油墨 (10×17.5公分)



1985年3月25日

铁路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实施办法
铁道部



为全面提高铁路专运乘务人员素质,完善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度,以适应专运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轮换对象
部专运处的列车员、餐车服务员、乘务厨师、检车员、车电员、内燃机械员,在保留部分固定骨干的基础上,实行三年半定期轮换制度(其中半年为岗前培训)。
二、轮换人员条件
1.轮换列车员、餐车服务员条件(略)
2.轮换乘务厨师条件(略)
3.轮换检车员、车电员、内燃机械员条件(略)
三、轮换人员的选送
1.轮换人员从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同〕运输系统的列车、客运、客车车辆段或三等以上客运站的人员中选送。其中列车员、餐车服务员也可在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及劳务工中选调。
2.轮换人员每年5月上旬选送,轮换期满当年10月下旬返回。少数人员因专运工作需要,经双方单位协商和本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轮换期。
3.轮换人员在轮换期内,发现不适合专运工作的,由选送单位及时调换。
四、轮换人员的劳动管理
1.部每年初下达专运轮换乘务员选送名额分配计划,各单位按分配计划选调。
2.轮换人员由输送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从临时工、劳务工中选调的,签订临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轮换期限。
3.轮换人员在部专运处工作期间,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由部专运处负责管理。
五、轮换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轮换人员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基本工资,以选送单位工资介绍信为准,由部专运处按规定支付,遇有工资调整时,仍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并抄送部专运处。轮换人员中临时工、劳务工的工资按部专运处规定办理。
2.轮换人员的养老保险按铁道部现行规定执行。
3.轮换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按部专运处规定办理。
六、轮换人员的日常管理
1.轮换人员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由原单位负责管理,部专运处负责建立临时档案、申报临时户口。党、团、工会关系随轮换乘务员转移。
2.部专运处应加强对轮换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对具备党、团员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其入党、入团。对少数符合列车长、厨师长、工班长条件,工作又需要的,可聘用为列车长或安排其担任厨师长、工班长职务,但聘用期限仅在轮换期以内。
3.部专运处负责对轮换列车员、餐车服务人员进行半年岗前培训和参加铁路成人中专函授学习,他们在轮换期内经考试合格,可取得中专学历;对厨师和检车员、车电员、内燃机械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
4.轮换人员的奖惩工作,由部专运处按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可征求原单位意见。
5.轮换人员在部专运处工作期间,铁路局要经常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七、轮换制的实施要求
1.选送专运轮换乘务人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各单位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选送专运轮换乘务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坚持条件,严格选拔。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把关,真正把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的人员选送到部专运处。
2.具体选送工作由各单位劳资部门牵头,客运、公安部门配合并抽专人对所选送的专运轮换乘务员,按照条件,层层进行审查把关,其中政审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对掌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实表现不好的、有各种思想问题的,一律不得选送。选送单位应认真填写《铁路专运轮换
制乘务人员审批表》(略)一式二份,分别报部劳资司和公安局备案。
3.为确保专运轮换乘务员的素质,保证让一流的人员为中央首长服务,专运轮换列车员、餐车服务人员在各单位严格选拔的基础上,由专运处处长负责,严格按专运条件组织审查面试。经面试、政审、体检合格并填写《铁路专运轮换乘务人员审批表》,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部专运
处下发报到通知。
4.专运轮换乘务人员轮换期满回原单位后,各单位要根据其在专运处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达到的技术业务水平,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轮换人员中的临时工、劳务工,轮换期满经部专运处鉴定合格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附件 1.轮换列车员、餐车服务员条件
2.轮换乘务厨师条件
3.轮换检车员、车电员、内燃机械员条件
4.铁路专运轮换制乘务人员审批表(略)



1997年4月8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管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管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7月9日以粤工商〔2007〕19号发布 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有效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商品,防止不合格化肥、农药商品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维护广大农民消费者及合法农资商品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的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经法定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化肥、农药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报告,对其销售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与前款规定检验报告所指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的化肥、农药商品,未经整改合格禁止重新上市销售;重新上市销售的,经销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经法定检验机构作出的重新入市首批化肥、农药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的化肥、农药商品实施为期2年的重点监督抽查。对原质量问题轻微的,列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向监测名单,每年抽查1-2次;对原质量问题严重的,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每年抽查2次以上。

  第五条 化肥、农药商品销售企业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商品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销售企业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告知退换和追回商品。

  第六条 化肥、农药商品的行业协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经销化肥、农药商品的企业会员实施自律管理。

  实施自律管理的化肥、农药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消费者和有关组织的投诉、举报组织监督抽查。

  第七条 化肥、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质量合格证以及证明其来源的票证,并留存备查。

  第八条 销售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经销的化肥、农药商品的进货、销售情况,建立化肥、农药商品的进货、销售台账,经营台账及进货凭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九条 不合格的化肥、农药商品未经整改合格重新上市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结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