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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合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3 10:5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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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合作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合作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与外省、市、区的经济合作,鼓励省外投资者来川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四川与外省、市、区经济的共同发展,依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外省、市、区来川投资举办企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外省、市、区来川投资兴办企业 (以下简称内联、驻川企业),是指外省、市、区在我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的各类企业,包括外省、市、区在我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的各类企业,包括外省、市、区驻川办事机构在我省开办的企业或以其他形式在我? ⌒税斓牧掀笠怠? 第二条 四川与外省、市、区的合作范围十分广泛,欢迎省外投资者以各种形式与四川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尤其鼓励省外投资者在省内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投资,在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黔江地区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投资,在四川的纺织、丝绸、
食品、建材、医药五大重点技术改造产业和钢材、彩色电视机、通信设备、录相机、汽车及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工程机械及建筑机械、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备等八个重点优势产品生产发展领域投资。鼓励省外投资者投资开发下列项目:
(一)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
(二)林业开发;
(三)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四)能源建设和节能;
(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六)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
(七)先进技术;
(八)产品出口;
(九)港口、码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十)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十一)旅游资源开发;
(十二)商业零售和批发、餐饮业;
(十三)高、中等职业教育。
第三条 内联、驻川企业的审批:
(一)省外企业来川办驻川分支机构,由原登记地工商局和四川当地经协办绍,到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
(二)内联企业,由四川当地经协办介绍,报四川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工商局登记。
(三)省外企业在川设办事处,向办事处所在地经协办备案后挂牌开展工作。
(四)设立跨省企业联合组织,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办法办理。
(五)内联驻川企业涉及能源、原材料、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四川省各级计委按国家或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审批;属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四川省各级经委按管理权限审批;出口创汇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由四川省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第四条 外省、市、区来四川兴办企业,我省在项目审批、建设定点、工程配套等方面,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尽量按照投资者的意愿,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第五条 内联、驻川企业所需水、电、气,纳入我省各级计划,收费标准视同当地国营企业对待。
第六条 我省有关银行为内联、驻川企业提供开户、结算等方便。属于经济效益好的生产性企业,优先安排贷款,所需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设在四川省境内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联、驻川企业,按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规定被有权机关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含投产当年),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
税。对投资开发本规定第二条所述我省五大重点技术改造产业和八个重点优势产品生产的项目,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税务等方面的适当优惠。
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内联、驻川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内联、驻川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其企业所得税可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
对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内联、驻川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所得税一年。
对在国家有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兴办的内联、驻川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 (含新办当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内联、驻川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内联、驻川企业属城镇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享受四川省发展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其中,属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鼓励内联、驻川企业购买、租赁、承包四川省的企业,并享受四川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联、驻川企业,其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并符合出口货物退 (免)税政策规定的,货物出口后准予退税。
鼓励内联、驻川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省内市场销售。其销往四川省外的产品,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部分可征后返还企业。
第十一条 以补偿贸易来四川投资的,新增产品按投资比例分成,并尽满足外省方的需要。如外省方需要我省用其他产品补偿,由受益企业解决 ,或由我省有关部门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 内联、驻川企业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购买或租赁住宅、厂房、办公楼宇等,与四川省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内联、驻川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债券、股票上市、期货交易等方面,与四川省的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内联、驻川企业凡固定资产投资 (生产设备、厂房)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正式开业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经济效益好的,可为该企业内持有两年以上暂住证并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的职工申办当地常住户口,指标数额由娄地政府核定。
第十五条 对引荐省外资金实行奖励。引荐省外资金的奖励工作由经济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内联、驻川企业隶属的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省外投资者在企业合同、章程中认缴并投足的实际出额和根据引荐省外资金者的贡献大小,由受益企业、单位给予引荐单位
或个人 (党政机关和党干部除外)相应的奖励。
第十六条 内联、驻川企业与四川企业再合营,省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25%以上,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
第十七条 中央直属单位用自有资金来四川兴办企业,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省际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 (川府发[1988]138号)同时予以废止。



1994年6月21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烟草专卖局关于三明市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政办〔2005〕79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烟草专卖局关于三明市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5月以来,由于连续遭受暴雨、冰雹和洪水的袭击,全市烟叶生产损失巨大。为了减少烟农受灾损失,切实做好烟叶恢复生产,推进我市烟叶产业可持续发展,由三明烟草分公司拨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烟叶生产救灾。为规范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烟草专卖局制定的《三明市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明市烟叶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http://www.sm.gov.cn/wjfb/sfile/2005915942101.doc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发布《建设部2003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部2003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科函[2003]1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推荐,我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出建设部2003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共计75项,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指导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用推广项目设计施工及业主单位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要优先选用推广项目,组织实施科技示范工程,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推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要主动到推广项目应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为应用单位做好技术服务。

  三、我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开展推广项目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编写《建设部2003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简介汇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建设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工作的指导。

  四、建设部将对《建设部2003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颁发证书。推广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五、为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进程,今后我部将进一步提高推广项目应用技术的配套性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根据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工程化需求,认真编写配套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推广项目时,也要按此要求严格审查,确保推荐申报项目的质量。

  2003年的部推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技司或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

  附件:建设部2003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