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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2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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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通知

1989年6月29日,商业部

国务院第21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执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审计、财会及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的基本精神,并坚决贯彻执行。
二、审计署驻商业部审计局业已建立,并开始工作。根据《审计条例》和审计署有关规定,部在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事项,按《审计条例》第十三条执行。部在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审计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三、根据《审计条例》规定和审计监督的需要,部在京直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从第二季度开始要向审计局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重要经济活动的文件、资料,定期报送季、年度会计报表、财务、基建工程预、决算。在审计过程中,要如实提供有关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等。审计局对审计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审计局和被审计单位都要按《审计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审计单位和项目按年度工作计划或审计署、商业部的指示确定。审计前,由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开展审计需要的资料和条件。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署或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署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局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或接受后续审计。
五、各单位要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审计条例》的规定,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如挂靠的站、所、厂)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审计局的业务指导。
六、供销社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也执行本通知。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20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2000年4月24日
上个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哈耶克经17年思考而成就著作《法律、立法与自由》,是自由主义法学研究的一个里程碑。现在套用哈耶克的书名,浅议自由、习惯对法律的影响,以抛砖引玉。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阐述,“在习惯中,全体人的意志给予了每个个体;在法律中,一个统一的意志给予了全部人;而在道德中,每个人都仅仅是自我个人的意志。”1他精辟地向我们指明了习惯、法律、道德的关系。

个人的意志,如果仅是个体情况下,即个体意志,对他人不构成任何妨害,那么其所作所为则是自由的,这是相对的自由理念。个体意志此时为道德领域所统辖。康德所致力“心中的道德律”研究也在于此。当个体意志仅限于个体范畴,可以用“自由意志”来表达。自苏格拉底以降,哲学家们孜孜不倦地探索个人自由。毫无疑问,自由是人类理想追求之一。在法的价值位阶中也是最高的。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捍卫自由,而公平、秩序则列其后。“不自由,毋宁死。”、“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在人类文明史上几次轰轰烈烈的革命中,高举自由旗帜者不可胜数。法国赠送给美国的“自由女神像”至今屹立于纽约,已经成为美国民众心中主流价值观的象征。美国人对自由极度关注,每一个法案的通过,民众首先关心的是自由是否受到侵犯。在美国历史上,禁酒令曾经以宪法修正案形式予以推行,但是最终又被废止。虽然其中因素很多,但是对自由的侵犯是民众不可容忍的。我们往往奇怪于在美国持枪是合法的,但是当我们明白他们的价值观后,就不难理解了。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则认为,“国家除了因个人而具有的价值之外,不可要求其他价值”2。自由主义立国的哲学基础是国家存在是依凭于个人。

习惯作为约定俗成的规范对立法的影响为各大法系所普遍接受。尤其在英美法系中,习惯是法官断案自由心证制度的一个根据。在国际法中,国际习惯是法律渊源之一。3习惯(Custom)在此是规范形成的一个本源,对立法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当然,这些习惯被广泛认可要以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为前提,各类文件、文书、判决、外交实践是重要的佐证。习惯的约束力正如前文拉氏所言“全体人的意志给予了每个个体”,但是这种给予具有局限性。当个体拒绝某个习惯时,全体人对此谴责难以施以实质性的惩戒,故而就需要“一个统一的意志”。于是国家就诞生了,政权就出现了,“利维坦”就高高于民众之上,即主权至上。“利维坦”对个人自由之侵犯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当民众在“丛林法则”下,“利维坦”则是不得已的选择。为了个体之生存,让渡了部分自由。故霍布斯的理论自诞生以来饱受争议。

总之,自由是人类美好的追求,法律是实现这一追求的一种方式。法律之所以存立于世,是当习惯、道德、宗教无法保障自由之时的选择。这一选择是有代价的。如何让这一代价最小化是法学家们不懈探索的一个目标。




【作者简介】
林杰:福建福清人,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UTS)法学硕士,福建省福州市1895映画传媒有限公司总监。


【注释】
[1](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译,2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译,2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3]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参考文献】
{1}(德)拉德布鲁赫著,米健译:《法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2}(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0年版。
{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4}(德)康德:《三大批判合集》,邓晓芒译、杨祖陶渊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原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7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