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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劳动部关于发布《港口煤尘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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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劳动部关于发布《港口煤尘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劳动部


交通部、劳动部关于发布《港口煤尘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1年7月6日,交通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局(委、办)、劳动局,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双重领导企业:
现发布《港口煤尘防治规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港口煤尘防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煤尘危害,保护港口煤炭装卸作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码头作业和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的煤码头工程。
第三条 煤码头各作业点的煤尘浓度必须符合《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JT2006—84)》(附录一)的规定;室内操作间的煤尘浓度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附录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要求
第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码头,必须结合职业安全卫生评价进行防尘除尘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对选址,总体布局和装卸工艺及设备的选择必须综合考虑防治煤尘的需要。
第五条 对现有煤码头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把煤尘治理列为改造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煤码头装卸工艺和设备选型,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优先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低污染的工艺和设备。
第七条 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包括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篇章,设计内容中有关防尘除尘设施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及施工安装等,应在该工程中统一安排。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所在地劳动部门和同级行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参加。
第九条 已批准建设的煤码头工程,其防尘除尘等劳动保护设施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章 除尘措施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 各作业场所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作业特点采用湿式或干式除尘措施,有效地控制煤尘浓度。
第十一条 码头建设应考虑防尘用水的水源情况。湿式除尘,除利用自来水、天然水外,还应积极考虑综合利用废水污水处理后使用。
第十二条 寒冷地区的港口,必须对防尘供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地下管道必须埋入冰冻线以下,并应进行防腐处理。露天管道须有保温措施。所有管道和供水槽应有排空装置。喷枪及喷嘴部位除配备排空装置外,还可采用加热保温、压缩空气吹扫等装置。严寒地区的港口应对蓄水池进行防冻保护。
第十三条 为有效防治煤尘,保证煤炭质量,湿式除尘的供水、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喷洒装置所供水的水质应达到《港口煤炭作业除尘用水水质标准(JT2015—89)》(附录三)的要求;
(二)一般宜配备水池和泵房等专用给水系统,保证喷枪、喷嘴的喷洒压力;
(三)专用给水系统应由控制室或泵房控制,供水状况要有明显的标示。
第十四条 堆场喷枪的设置和喷洒方式应根据堆场面积、煤堆的形状、煤种、煤炭粒度分布、煤炭含水量和气象等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有条件的港口可通过自动控制系统进行现代化管理。堆场喷枪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耐高水压,分散性好,不易损坏,喷洒性能适应堆场面积和堆高的要求;
(二)抬升角度、设置位置和高度能够满足堆场的最佳覆盖率;
(三)设有自动控制的喷洒系统应同时配备现场手动控制装置。
第十五条 喷嘴使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喷嘴应安装在各类装卸机械的产尘部位;
(二)喷嘴须耐高水压、雾化效果好、不易堵塞和损坏,嘴喷类型、安装数量、设置方式和角度、喷洒压力及喷洒量应针对不同装卸机械的起尘情况和喷洒抑尘效果选择使用;
(三)喷水系统的开启与关闭,应能由装卸机械联锁控制;
(四)装有喷嘴的装卸机械应配备有效的供水装置,如固定式取水槽和卷筒式取水管等。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水冲洗的作业面应设有供水点,通过适当的软管和喷头进行冲洗。
第十七条 采用湿式防尘方式时,宜配备相应的化学抑尘剂添加装置,用于特殊的疏水煤种和长期堆存煤炭的防尘。
第十八条 对含水量有特殊要求的煤炭,在不宜采用足量喷水或注水法抑尘时,可采用干式除尘法或化学抑尘法等措施。
第十九条 采用注水防尘技术时,应解决含水量的控制、注水深度、注水均匀性等技术问题。
第二十条 采用封闭方法防尘,必须在装卸流程中设有铁器检测和分离装置,防止煤炭中夹带的金属损坏封闭装置和其他设备。
封闭设施的煤炭进出口必须设置橡皮防尘帘,防止煤尘逸出。
第二十一条 大型封闭设施中应采用有效的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中的除尘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除尘器应配有防噪声、防振动设施;
(二)袋式除尘器中的布袋应选用疏水型滤料,防止在处理湿度大的煤尘气流时失效和损坏;
(三)采用洗涤除尘器时,必须配有煤污水处理系统;
(四)采用静电除尘器时,必须使用取得国家防爆许可证的静电除尘器。
第二十二条 煤码头宜设防护林带,以降低自然气候条件对堆场和作业区起尘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有煤尘作业的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装卸工艺中的防尘对策
第二十四条 翻车机卸煤易于控制煤尘,装卸量较大的港口可优先选用。使用翻车机应采取如下防尘措施:
(一)翻车过程中应同时从不同部位喷水抑尘;
(二)翻车机下部、给料机和受料皮带机均需设置封闭装置和有效的除尘设施,整个翻车机房应尽量考虑封闭或半封闭;
(三)对翻车机房各作业面应配置清扫设施,防止二次扬尘。
第二十五条 使用螺旋卸车方式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螺旋卸车机可用建筑物予以封闭或半封闭,以减少邻近作业场所的污染。但必须采取相应的除尘措施,控制机房内的煤尘浓度;
(二)卸煤过程中应采用喷水等方式抑尘。
第二十六条 现有链斗式卸车机易扬尘,应增加防尘除尘措施,采用新式链斗卸车机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链斗取料部位和落料口应有喷水抑尘措施;
(二)卸料臂应可升降,臂的头部应加罩和伸缩溜筒,以减少落差。
第二十七条 使用抓斗卸船、卸车作业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抓斗闭合完好;
(二)受料斗的大小应与抓斗相匹配;
(三)受料斗应装有合适的回尘挡板和有效的喷洒水装置;
(四)抓斗的落料高度应尽量小;
(五)避免抓斗过满产生溢漏。
第二十八条 使用皮带输送机作业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固定式皮带机架离地面应有一定高度,以便于清扫;
(二)码头前沿皮带机、装卸机械悬臂皮带机和靠近居民区或公路两侧的堆场皮带机应设置挡风板,挡风板应高出皮带机50~100厘米;
(三)在不影响机械作业的前提下,高架露天固定皮带应设置皮带机罩。
第二十九条 皮带机应尽量减少转运点和降低转运点落差。皮带机头部滚筒处应设有效的皮带清扫或冲洗装置,机房作业面应配置清扫设施,防止二次扬尘,转运点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加罩密封,罩的进出口加防尘帘;
(二)除密封外,必要时应使用有效的除尘装置或喷水措施。
第三十条 露天堆场作业是煤炭存取的基本方式。堆场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堆场的长边方向应尽可能与当地主导风向一致,减少煤堆起尘;
(二)配置喷洒系统或其他抑尘设施;
(三)堆场、道路间应有分隔;
(四)堆场道路定期洒水和清扫,以防二次扬尘。
第三十一条 坑道式堆场和卸煤机械底部深坑道中的人工开斗式坑道作业,劳动条件差,煤尘治理困难,新建工程不得采用。
在采用卸煤机械底部深坑道或坑道式堆场作业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采用自动给料和落料机械将煤炭直接输送至皮带机;
(二)坑道内的给料机、落料机、皮带机等起尘点,要全封闭,并配有通风除尘装置;
(三)坑道内应配备良好的排水、冲洗或清扫以及通风系统。
第三十二条 堆取料机作业应采取如下防尘措施:
(一)堆料臂应能升降,以减少裸露落差,堆料机的堆料臂的前端加头罩和溜筒,从溜筒下口到垛面落差高度控制在1米以内;
(二)取料机的头部和转运点、堆料机的下料处,应设喷洒水抑尘装置。
第三十三条 装船机作业应采取如下防尘措施:
(一)装船机卸料臂应能升降,卸料口配有伸缩溜筒,以减少裸露落差;
(二)在卸料口应设置喷洒水装置抑尘;
(三)码头作业面应设置清扫设施,防止二次扬尘。
第三十四条 汽车装煤时,应尽量降低落料高度并平整压实,离开煤场时,应适当冲洗轮胎。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对各类防尘、除尘设施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设备的使用、养护及维修。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
第三十六条 因技术、设备不配套而达不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完好率、利用率的防尘、除尘设备,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添置配套或改进。除尘效果差,达不到除尘要求的,应予改进或报废。
第三十七条 企业安技部门应加强煤码头煤尘防治的监督工作,检查防尘设施的管理状况和除尘效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有关技术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十八条 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煤码头作业场所煤尘定期监测数据,建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情况档案,对于长期从事煤炭装卸作业的人员,应建立职工卫生档案,定期体检。
第三十九条 在煤尘浓度严重超标,气象条件恶劣的情况下,监督管理人员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第四十条 煤尘浓度的监测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附录四)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劳动部共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四十三条 交通部原“港口煤尘防治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农〔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1年,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农业植保部门主动应对、扎实工作、科学防控,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治,有效控制了小麦条锈病、水稻“两迁”害虫、二点委夜蛾、蝗虫、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害危害,有力促进粮食“八连增”。

  据全国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网监测和组织专家会商预测,2012年小麦条锈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水稻“两迁”害虫、玉米螟等重大病虫害将加重发生,防治任务十分繁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切实做好植保防灾减灾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提早谋划并研究部署重大病虫防控工作,全力抓好落实,努力确保重大病虫害不暴发成灾,重大疫情不恶性蔓延,飞蝗不起飞危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2012年全国植物保护工作要点

  根据全国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网会商预测,2012年,受异常气候、耕作方式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作物将受到多种病虫草鼠害的威胁,预计全年累计发生病虫草鼠害75亿亩次,比2011年增加3亿亩次。其中水稻“两迁”害虫、稻瘟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小麦蚜虫、赤霉病、玉米二点委夜蛾、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害的发生程度将重于上年,苹果蠹蛾、棉花粉蚧、稻水象甲等疫情有蔓延势头,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任务十分艰巨。

  一、工作思路

  2012年的植保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完善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支持政策”的精神,按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种植业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围绕农业部“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工作目标,以主要作物防灾减灾为主线;主攻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优势区和病虫害源头“三个防控主战场”;通过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大力推进绿色防控,强化植保工作措施,加快基础条件建设,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扎实推进植保植检防灾减灾工作,促进夏粮早稻增产、秋粮稳定,努力确保农业安全生产。

  二、目标任务

  2012年植保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重大病虫害不暴发成灾,重大疫情不恶性蔓延,飞蝗不起飞危害,小麦、水稻、玉米主要作物病虫危害总体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力争主要粮食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18%,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大力推进绿色防控,蔬菜、水果、茶叶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5%,提高5个百分点;大力推进西南、西北、东北和东南沿海四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力争产地检疫率和重大疫情处置率达到80%以上,提高5个百分点;全力做好重大病虫草鼠害的监测预警,完善国家重大病虫监测预警数字化平台建设。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明确属地责任,强化重大病虫防控措施落实。全面落实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联防联控三大机制,突出主要作物、重点区域、重大病虫,落实防控关键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继续督促各地建立健全重大病虫防控指挥机构,明确防控责任,强化部门协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二是指导各地制定防控方案,分区域、分作物、分病虫提出防控对策措施。小麦主产区要加强条锈病、赤霉病、吸浆虫、蚜虫、胞囊线虫等病虫防控;南方稻区要突出抓好“两迁”害虫、螟虫、稻瘟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等病虫害防控,东北稻区要突出抓好稻瘟病预防控制;玉米主产区要重点抓好玉米螟和二点委夜蛾的监测防控;蝗虫、草地螟等突发性病虫发生区要完善防控预案,做好应急防治准备。三是开展防控督导检查,在重大病虫防治的关键时期,我部将及时组织种植业系统司局级干部带队开展防控督导行动,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适时召开防控动员会和现场会,加强宣传发动,及时组织各地开展防控行动。

  (二)大力推进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促进粮棉油增产增收。2012年继续在800个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优势区和重大病虫源头区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一是扶持一批防治示范组织。继续实施统防统治“百千万行动”,加大对500个规范化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组织的技术和物资扶持力度。二是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服务组织评选活动,树立典型服务样板、培育骨干防治队伍、打造一批全国知名的防治组织品牌。三是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开展统防统治现场观摩活动,加强典型案例的总结和宣传,新增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1亿亩。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资金扶持,力争在药剂补助、作业补助和技术扶持措施等方面取得突破。

  (三)大力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促进园艺产品安全生产。2012年将率先在园艺作物标准园区、大中城市蔬菜基地、反季节蔬菜基地大力示范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重点区域蔬菜、水果、茶叶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普及率由目前的50%左右提高到80%以上。一是以部名义召开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近年绿色防控经验,研究部署“十二五”绿色防控工作推进措施。二是建立一批绿色防控示范区。在园艺作物优势区域建立100个绿色防控示范区,其中蔬菜50个、水果30个、其他作物20个,每个核心示范区面积1000亩,辐射带动10000亩。集成推广一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配套技术,推广一批安全有效的防控产品。三是加强安全用药指导。召开安全用药研讨会,研究部署推进农药安全使用的具体措施;开展高效、安全药剂及配套使用技术的筛选和示范,强化安全用药技术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组织编印《农药安全使用挂图》和《农药安全科学使用培训指南》。

  (四)广泛开展疫情宣传周活动,强化重大疫情监管阻截。一是开展植物检疫宣传周活动。拟于5月中旬安排一周时间开展全国性的集中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植物检疫法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危害、防控方法和技术。二是组织检疫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有关省(区、市)开展跨地市、跨县区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加强对种子苗木生产和销售重点区域进行检查,查处和曝光一批检疫违规案例。三是制订检疫员考核管理办法,推行检疫员统一考试制度。四是开展疫情阻截防控。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和重大疫情风险分析制度;推进西北、东北、西南和东南沿海沿边四大阻截带建设;在新疆、甘肃、江西、重庆、广东等省开展重点疫情防控补贴试点。五是强化产地检疫监管措施。探索建立种苗繁育企业和生产基地的备案制度和植物疫情传播可追溯体系。

  (五)完善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病虫监测预警。一是完善国家重大病虫数字化监测预警平台,指导省级构建数字化监测网络系统,全力做好小麦条锈病、赤霉病、稻瘟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玉米螟、蝗虫、草地螟、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监测预警。二是加大病虫预报信息发布力度,适时开展病虫发生信息电视、手机和网络等多种媒体的发布工作,确保中短期预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三是继续推行重大病虫害值班周报制度,3-9月份对小麦条锈病、油菜菌核病、马铃薯晚疫病、水稻“两迁”害虫、蝗虫、棉铃虫、草地螟、玉米螟等重大病虫害实行发生防治信息周报制度,同时密切关注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二点委夜蛾、玉米粗缩病等新上升病虫草鼠害发生动态,确保重大病虫监测及时、预报准确。

  (六)创新专家指导方式方法,强化植保科技支撑作用。一是拟成立农业部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控专家组,下设5个专题指导组,建立植保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决策和会商机制。二是组织开展百名植保专家巡回指导活动。围绕粮食生产、园艺作物绿色防控和农药安全使用等生产实际需要,组织专家筛选推荐一批植保新技术,在病虫害发生防治关键季节开展巡回指导,并建立一批专家指导点和联系点。三是组织开展植保重大关键技术协作研究。加快二点委夜蛾、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新发植物疫情等发生规律和监测防控技术的协作研究;组织智能化测报工具、高效施药机械、农药减量使用等植保装备及其配套技术的联合攻关,为植保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撑。

  (七)深入调查研究,加快推进植保基础建设。加快植保法规建设,加强立法专题调研,组织专家起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草案)》和《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与防治管理办法》,尽快建立依法监测和防治病虫害的长效机制。继续推进植保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十二五”植保工程规划》建设重点专题调研,修改完善《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项目建设的管理,严格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程序,加快推进新一轮《植保工程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夯实植保工作基础。

  (八)统筹兼顾,扎实做好植物保护各项工作。继续推进植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做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国际协定的履约工作,加强中哈治蝗合作、中越稻飞虱监测防治合作和湄公河木薯粉蚧防控区域合作。同时要做好跨区域、跨部门植物检疫工作协调;依法开展植物检疫引种审批和调运检疫,开发全国植物检疫网络审批信息平台和有害生物适生区分析平台;加强常规病虫草鼠害监测与防控指导,适时开展春秋季灭鼠工作,加大农区灭鼠和农田草害综合治理的示范、培训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病虫害草抗药性监测治理和植保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做好植保预算编制和实施总结,扎实做好植物保护各项工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
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机构改革后“转变机关职能、转变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广播电视政府奖在体现正确导向、提高节目质量、促进创作繁荣方面的重要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奖的权威性、科学性、规范性,现就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
奖评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宣部《关于全国性评奖立项的批复》的精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办的广播电视文艺新闻政府奖共计7大类,即全国电视剧“飞天奖”、全国电视文艺“星光奖”、全国电视节目“金童奖”、中国广播
电视新闻奖、中国广播文艺奖、中国广播剧奖、中国播音与主持作品奖。凡未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性广播电视评奖一律不准举办,已经举办的要马上停办,如确需保留的,必须更改名称,不得带有“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并报总局批准。
二、严格按照节目内容划分参评奖项,不得交叉、重复评奖。电视社教节目奖侧重于社会文化传播教育方面,不接受文艺类节目参评;“星光奖”属文艺类的节目评奖,不接受社教类节目参评;介于两者之间的题材,只能参加一项评奖,不得重复报送;广播电视对外宣传节目凡参加“
中国彩虹奖”评选的,不再参评其它奖项。其他各奖项具体项目的设立,也应按这一原则加以规范和调整,并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评奖的权威性,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各个奖项的获奖数量除特殊性外,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中广播新闻、广播社教节目、电视新闻、电视社教节目、广播“彩虹”、电视“彩虹”奖的每个奖项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4名,三等奖不超过9名。中国广播文艺
奖、中国广播剧奖、中国播音与主持作品奖和新闻奖中的报刊新闻、专稿奖的每个奖项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3名,三等奖不超过5名。全国电视剧“飞天奖”、全国电视文艺“星光奖”的奖项获奖数量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5名,三等奖不超过8名。
全国电视节目“金童奖”的获奖数量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4名,三等奖不超过7名。同时,各奖项可设特别奖和提名奖若干名。获奖节目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参加终评作品总数的50%以内。参评节目的数量也要在现有基础上加以压缩。
四、各奖项的终评委员会在确保一定数量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同志担任评委的基础上,要尽量减少公务过于繁忙的领导同志担任评委,避免“忙人”评奖。
五、各奖项的初评工作地方上均由各省级厅(局)负责,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初评工作由三台各自负责。受总局委托,中国电视艺委会和中国广播电视学会、中国广播影视报刊协会负责终评工作,一般不具体承担初评工作。各奖项的承办单位在每项评
奖工作前均需将评奖方案报总局总编室备案,方案包括举办时间、地点、协办单位、经费来源、评奖周期及评委名单等。各奖项评奖结果报总局总编室审核后,由总编室报总局领导审批。7项政府奖一律只盖总局公章。奖项的公布、宣传和主办、协办单位的冠名,一律按中宣部批准的样式
办理。
六、凡是参评“飞天奖”的电视剧,今后均需在规定时限内播完。为保证国家台能有充足的优秀电视剧,要继续坚持和鼓励参评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先播出,同时适当调整“飞天奖”参评资格:第一,凡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的电视剧,均有资格参评;第二,凡经总局审查通
过,在规定时限内播完的合拍剧、引进译制剧,均有资格参评;第三,凡经1名评委提议、2名评委附议、半数以上评委通过,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作品,经组委会批准亦有资格参评。
七、要本着务实、必要和庄重的原则,大力精简各类评奖、颁奖活动,能合并进行的尽可能合并进行。评奖、颁奖活动,要公正廉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严禁不正之风。终评和颁奖地点应尽量安排在北京,并一律不得在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
、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等12个风景名胜地区举行。要加强对评奖活动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以评奖为名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



199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