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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2:1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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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汇管函字第09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 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引进无形资 产的售付汇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办理引进无形资产 售付汇手续时须市核的相关凭证明确如下,各外汇指定银行 必须审核下列相关凭证无误后才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专利权引进的用汇
 (一)专利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见附件一);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见附件二);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见附件三);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见附件四)。

 (二)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转让合同(见附件五);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见附件六)或 (专利广告证明);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商标权引进的用汇

 (一)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见附件七);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见附件八)。

 (二)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 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见附件九);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见附件十)。

 (四)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著作权引进的用汇

  (一)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审核凭证为:盖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二)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盖有“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见附件十一)的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文化部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核准件。

  (三)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审核凭证为:
   1.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见附件十二)章的核准件(见附件十二)。

  (四)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的核准件;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四、非专利技术引进的用汇:

  (一)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相应的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今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引进无形资产的售付汇手 续时,须严格遵照上述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原件,并于审核通过后,在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已售汇”戳记,复印留底备查,各银行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补单。 各外汇指定银行和有与无形资产引进相关的购、付汇业 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 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通知,情节严重的外汇 指定银行,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请各分局通知所在地外资银行,各外汇指定银行通知所属分支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售付汇手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回执
   三、专利广告证明
   四、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五、专利权转让合同
   六、专利登记簿副本
   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九、商标注册证
   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十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和“著作权合同登记章”。
   十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会签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会签文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经征得有关会签单位同意,现决定对公安部牵头会签的《内务部、公安部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注意事项联合通知》((55)公治字第24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联合会签文件目录
1、内务部、公安部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注意事项联合通知(〔55〕公治字第24号 1955年3月)
2、公安部、文化部关于统一国营和民间剧团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56〕公治字第27号 1956年3月20日)
3、公安部、粮食部关于解决预约工、临时工户口和粮食关系的联合通知(〔57〕公治字第94号 1957年4月)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85〕公发53号 1985年8月6日)
5、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国防科委、国务院国防工办关于加强国防工业系统军民品结合生产和对外开放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82〕公发(经)2号 1982年1月3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8〕公发24号 1987年6月28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85〕公发51号 1985年9月5日)
8、国家计委、公安部印发《关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的八项基本要求》的通知(〔85〕公发10号 1985年2月12日)
9、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经济民警工资待遇的规定(〔82〕公发(经)63号 1982年4月22日)
10、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87〕公发32号 1987年8月24日)
11、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85〕公发68号 1985年11月30日)
12、公安部、司法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对职工中被收容劳动教养并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员是否开除公职问题的答复(〔83〕公发(研)161号 1983年12月23日)



2000年10月13日
合同起草、审查和修改的六十六条禁忌

文/武志国 woo_eye@yahoo.com.cn

1)忌不能确保交易合法,或交易违法成本太大;
2)忌交易风险不可控,己方权益缺乏保障;
3)忌不能保证己方实现交易目的,不能满足己方需要;
4)忌未核查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件以及资质,未核查对方年检情况、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影响合同的相关情况;
5)忌权利义务、违约认定缺乏足够的简易的可识别性,指向不明确;
6)忌权利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等内容重叠交叉,条款间冲突或叠加产生歧义;
7)忌合同权利义务一边倒,使用霸道的格式条款或霸王合同;
8)忌合同名称与性质不符,引起对合同性质误解;
9)忌违反法律对标的物的特殊限制;
10)忌附件未将正文中的权利义务补充、细化;
11)忌合同变数测估或假设范围过窄或深度不够严谨;
12)忌引用的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失效或过时;
13)忌无针对交易特有风险而设立特别的风控条款;
14)忌无根据违约特点而设立的特别的违约责任条款;
15)忌无根据标的特性而设立的性特别的标的描述条款;
16)忌无根据交易对象的特点而设立特别的主体限定条款;
17)忌无争议解决方式或地点以及费用负担的解决条款。
18)忌背景条款或附随义务条款不完备;
19)忌未充分考虑地方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
20)忌合同约定性义务改变法定强制性义务;
21)忌留有违约借口或机会,或为逃避责任留有活口;
22)忌未取得行政许可,未办理备案或登记;
23)忌协调联络机制存在引发相互扯皮的可能;
24)忌条款间冲突及衔接不当,或根本无可衔接;
25)忌权责、时空等范围界限的模糊不精确;
26)忌违反规定的合同缔结方式,未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
27)忌未取得共有权人或优先权人等利害第三人的同意或通知第三人;
28)忌未取得交易对象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定的内部决策机构的同意;
29)忌合同章节、条款、功能模块划分不合理;
30)忌无任何不同层级的标题,未形成清晰合理的标题体系,标题不便于识别;
31)忌主体不明、指代不明;
32)忌用语不专业不规范,表述不精确,表述方法不简练。
33)忌语体不正确、标点符号不规范;
34)忌程度表示难以客观衡量或量化;
35)忌内涵、外延不当,表达不精确,有多种可能的理解;
36)忌字体、字号、字距、行距不合理,打印装帧不美观、不大方;
37)忌送审人、法律初审、法律复核衔接不当,或法律审与技术审、财务审缺乏沟通;
38)忌将合同审核时间浪费却催促合同审核人紧急审核;
39)忌缺乏法律分析的整体观,未作出综合与完全的法律判断;
40)忌过于追求面面俱到或过于细抠文字;
41)忌本可使用中文的情况却使用外文;
42)忌对合同的重要性陷入严重忽视或极端依赖。
43)忌迷信西式或港台合同,照搬西式合同或外文的直译文本;
44)忌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条款,玩文字游戏,,陷入繁杂,废话太多;
45)忌只顾埋头找范本模仿,不自行起草;
46)忌审核意见只是指出合同存在的问题,而未对此作解释,也未提出明确的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