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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01 00:4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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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请示》(浙工商个[2001]6号)收悉。经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部署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整顿目的是要通过清理整顿,达到宏观控制、规模经营、加强管理、净化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对原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这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中,对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宏观控制、规模经营的原则,规范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教高厅〔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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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精神,为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精心设计,精心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要在经费投入、人员保证、管理机制等各个方面不断创新,支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保证国家精品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采用学校先行建设、省区市择优推荐、教育部组织评审、授予荣誉称号、后补助建设经费的方式进行。教育部将建立“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发布与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有关的政策、规定、标准、通知等信息,并接受网上申请,开展网上评审、网上公开精品课程等工作。

  一、申报方式
  1.申报条件。国家精品课程原则上应是本科、高职高专各个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必须已在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院校)连续开设3年以上。课程主讲教师具有教授职称(高职高专院校可适当放宽条件)。有关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经上网。同时,为评价主讲教师个人的授课效果,还需在网上提供不少于50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
  2.申报步骤。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申请学校名称、课程名称、授课对象、主讲教师姓名等,不再附申请表格和说明材料。另由申报课程所在学校组织课程主讲教师通过“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直接提交课程的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以及课程上网的网址(包括进入密码)等。教育部不直接受理高等学校提出的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申请。
  3.申报时间及受理机构。国家精品课程自2003年起,连续评审5年,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15日(2003年将根据情况适当延期)。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受理机构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邮政编码:100816,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二、评审方式
  教育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国家精品课程评审。评审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资格审查,网上教学资源评审,教学效果评价(学校举证、审看录像、网上学生评价)和公示材料(包括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上网资源、学校举证、教学录像、网上学生评价意见)30天。情况特殊的也可委托专家到校现场复审。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教育部授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运行管理
  1.课程上网。由有关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在网上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确因技术原因需要中断的,必须在“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中注明原因。所在学校和课程人员应及时排除问题,尽快恢复上网课程的正常运行。
  2.年度检查。国家精品课程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在网上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到校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停拨维护升级费,但保留其两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但不补拨维护升级费。被取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的课程不能重新申报国家精品课程。

  四、知识产权管理
  国家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的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全国各高等学校。国家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国高等学校免费开放,高等学校和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经费支持
  教育部对“国家精品课程”提供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包括建设补助费和维护升级费。建设补助费在评审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拨付,维护升级费在年度检查通过后拨付。我部将根据每门国家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多少和维护、升级情况适度调整支持额度。

  六、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本办法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解释。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促进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核查

  铁路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和开工建设前,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变更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若工程范围、工程内容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

  按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工程内容、环境敏感区等变更情况进行分类,铁路建设项目满足下列任何一类中的任何一项变更,均界定为重大变动:

  (一)功能定位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

  2.牵引方式由内燃改电气化。

  (二)技术标准

  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超过50公里/小时;

  2.列车对数增加30对以上;

  3.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以上;

  4.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

  (三)工程内容

  1.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正线长度的30%;

  2.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

  3.正线长度或单双线长度改变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

  4.车站数量、位置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

  (四)环境敏感区

  1.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2.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或建成区;

  3.声环境敏感点变化数量超过原敏感点数量的30%;

  4.重要敏感区内施工组织变化,引起临时占地面积增加50%以上;

  5.重要生态敏感区内路基、长大隧道或桥梁设计发生重大变动。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六)经环境保护部与铁道部界定为重大变动的其他变更。

  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原则

  (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三项或三项以上重大变动的,应开展该建设项目的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执行新的环境标准。

  (二)铁路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两项以下重大变动的,应开展该建设项目的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出现新的环境功能区外,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原则上按原批复时的环境标准执行。

  (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不构成重大变动,或虽界定为重大变动,但对环境影响是向有利方向变化的,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并解决。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