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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2:27: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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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

2001年08月17日 国税函[2001]6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妥善解决纳税人销售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布置各地国、地税部门对以下问题共同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各自的意见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我局。现将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生产钢架结构并为用户负责安装的工业企业。
  (二)生产公路护栏、铝合金门窗及其他建筑材料并为用户负责安装、具有施工资质的工业企业。
  (三)调查销售网络设施并负责安装行为的工业、商业及其他企业。
  (四)附设有生产车间、能自制部分建筑材料的施工企业。
  二、调查内容
  (一)工业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为用户负责施工的,主要有哪些建筑材料,所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属于哪些类型?目前是如征收流转税的?
  (二)商业企业销售外购建筑材料并为用户负责施工的,主要有哪些建筑材料,所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属于哪些类型?目前是如征收流转税的?
  (三)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劳务时,一般自制哪些建筑材料,目前是如何征收流转税的?
  (四)工业或商业企业销售建筑材料的同时,如为购买方负责施工的,与对方签订的是购销合同还是施工合同;何种情况下签订购销合同,何种情况下签订施工合同;购销合同与施工合同在价款结算上有什么异同。
  (五)如工业或商业企业与对方签订的是施工合同,且对方是工程建设单位,则该工业或商业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还要将哪些业务分包给哪些单位,分包单位属于工业或商业企业还是施工企业(或其他企业)。
  (六)施工企业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如将部分业务分包给生产建筑材料的工业企业,则总承包人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代扣分包人的营业税时,如何判定分包单位是工业企业还是施工企业。
  (七)在一项工程中,由工业或商业企业直接为用户提供施工业务的部分,在工程全部投资额中占多大比例。
  (八)如对工业或商业企业销售工为用户负责施工的行为只征增值税,将减收多少营业税,减收的营业税在当地建筑业营业税收入额中占多大比例;如对上述行为只征营业税,将减收多少增值税,占当地建筑材料生产行业的增值税收入额多大比例;如两税同征,纳税人的负担将上升多大比例。
  (九)目前对施工企业征收营业税时,是否对其自制的建筑材料(如水泥预制构件)征收了增值税,纳税人对此有何反映。
  三、调查要求
  各地国、地税部门在进行调查时,应尽量选择同一纳税人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国、地税部门暂不要就业务问题进行争论,只将实际情况、纳税人的意见调查清楚共同上报总局。在共同上报有关调查情况时,可各自提出本部门的意见。
  调查情况请于10月中旬上报总局。

  二OO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局


关于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暂行规定

1991年8月12日,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出版事业,促进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工作的开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活跃图书市场,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三条 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主要是扩大本版图书(即本社出版的图书,下同)的发行,特别要重视做好专业性强、读者面窄、学术价值高的图书的发行。
第四条 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正式的发行机构,有一位社级领导分管发行工作。
(二)有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发行专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发行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在职的正式职工。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和申请登记注册:
(一)出版社开展自办发行图书业务,需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版社自办发行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法人条件的,应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内部单独核算,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出版社,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本版图书发行”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
(二)出版社自办发行,一般不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个别专业性很强的出版社确有需要建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新闻出版署审批,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其经营活动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三)出版社在外地建立专业书店或门市部,应经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四)建立集体性质的发行机构,应按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的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出版社有本版图书的总发行权,由新华书店包销的图书除外。
第七条 出版社总发行的图书,可以选择新华书店发货店代理发行;可以选择经销、寄销等各种购销形式;也可以对各级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实行浮动折扣。浮动折扣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由新华书店包销的图书,出版社可以办理零售和邮购发行,但不得从事征订和批发业务;特殊情况下,出版社需要开展征订和批发业务的,应与发货店协商安排,或申报省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可承办外版图书的零售或二级批发业务。
第十条 出版社总发行的图书,不得向没有图书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总发行权;也不得向非正式发行单位批发图书。
第十一条 出版社总发行的图书,要努力满足读者需要,并优先保证各级新华书店的订货、添货,特别对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订货、添货,要努力做到及时足量供应,加强备货工作。
第十二条 出版社要按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向指定负责部门按时报送自办发行的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国家已有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登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参政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6〕17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参政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参政咨询工作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
参政咨询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参事参政咨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参事在政府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事参政咨询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充分发挥参事的学识和专长,为政府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服务,为我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参事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参事工作的机构,具有鲜明的统战性和咨询性。参事室负责参事参政咨询工作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参事在参事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参事是人民政府的参事,主要由非中共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担任。新任参事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参事职责

第五条 参事参与政府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主要工作是:
(一)围绕自治区的中心工作,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政府某些方针、政策的执行以及国家或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某些规章(草案)、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及重大政策措施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族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四)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
(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参事是参事工作的主体。参事要以参事工作为主业、为本职,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参事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关系,按照“恪尽职守、坦诚建言、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要求,努力为政府工作特别是在事关大局、全局的方略性决策中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第三章 组织活动方式

第七条 参事开展咨询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和参事的不同专业特长,划分若干个参事专业组。
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人,负责组织本组参事的参政咨询活动。组长由参事室提名,经参事酝酿后确定,向参事室负责。
第八条 参事室每年初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各参事组根据参事室工作计划讨论制定本组年度工作计划,经参事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全体参事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由参事处筹备,参事室领导召集。
各参事专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组长召集。
全体参事会议和参事专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达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并进行讨论;
2.讨论参事工作计划,研究和安排工作;
3.总结交流参事工作经验和体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参事室秘书处、参事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参事处可为各参事专业组指派一名联络秘书,负责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参事室可适当组织部分参事和机关工作人员到兄弟省区市考察,学习开展参政咨询和参事室工作经验,以提高我区参事工作的水平。
第十二条 参事开展活动,凭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参事证或参事室介绍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县(市)应予接待,并在开展调查研究、联系召集座谈会方面提供方便和服务,在提供资料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四章 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 围绕自治区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是参事履行职责的主要途径和经常性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领导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可直接向参事室或参事安排调研任务,提出要求,参事室或参事应努力完成政府或领导交办的任务,并及时撰写呈送调研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课题调研项目由参事室领导组织实施;专题调研一般由参事专业组负责;可商请自治区有关部门或专家参与。参事个人也可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六条 调查研究选题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由各参事专业组讨论提出,参事处汇总后,经参事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各位参事要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及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掌握第一手真实资料。调查结束,调研组经研究讨论达成共识后,由推定的参事写出调查报告、《参事建议》或《社情反映》,并征求调研组各位参事意见,由参事处提出承办意见,送交参事室领导审签后,上报政府有关领导。
第十八条 政府领导明确批示办理的调研报告、《参事建议》、《社情反映》,由政府办公厅列入政务督查范畴,跟踪督查,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参事室,由参事室负责向参事通报。适宜公开的调研报告和《参事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参事室向有关媒体通报。
第十九条 参事个人也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参事建议》应一事一报,做到情况属实、观点明确、文字精炼,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第五章 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应邀列席和参加自治区人大、政协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为参事知情参政创造必要的条件,有关会议应通知参事参加。参事室可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参事的业务专长,安排有关参事出(列)席下列会议:
1.政府全体会议、州(市)长和专员会议以及主席或副主席召集的有关专题会议;
2.自治区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工作通报会和专题研讨会;
3.其他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请参事出(列)席会议,应提前通知。出(列)席会议的参事,应按会议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准时到会,并积极发言。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事工作座谈会,由政府领导向参事通报我区政治经济形势和政府主要工作,听取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依据参事每年的工作安排,参事室也可适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参事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 设立联络员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参事及时掌握各地情况,加强参政咨询工作的针对性,参事室在全疆各地州市设立参事工作联络员。参事工作联络员原则上由地州市政府(行署)一名副秘书长担任,具体人选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参事工作联络员要经常向参事室通报本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参事室可将各地提供的信息作为选择调研课题的依据,组织参事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并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参事室可对完成参政咨询任务突出的参事给予奖励,以调动参事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参事的工作业绩,主要根据参加活动、专题调研和撰写调研报告、《参事建议》或《社情反映》的数量及实际效果综合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