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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4:5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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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据媒体报道,当地时间2013年1月27日凌晨,巴西南里奥格兰德州圣玛丽亚市中心一家夜总会发生火灾,目前已造成230余人死亡,事故原因可能是在室内燃放烟花引燃屋顶隔音材料所致。由于火势迅速蔓延,且夜总会紧急出口不畅,造成大量人员死于窒息和踩踏,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等工作。

新春佳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巴西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54号)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一是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严禁在任何室内特别是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审批和管理,落实燃放主办单位和作业单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严禁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超标产品。二是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严禁集中、连片或在居民区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采购、销售非法产品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三是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节日停产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做好工房清理、库房看护、值班值守等工作,严防烟花爆竹产品及药物丢失、被盗事件发生。四是继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五是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在规定允许的时间、地点安全燃放,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近期公安部部署的“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生产经营性“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建筑施工工地、交通枢纽、节庆活动场所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及防火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日常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及作业人员执证上岗情况;坚决整治消防设施损坏关停,消防器材缺失,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宿舍、仓库等建筑物,消防安全设计未经审批,未申报消防安全竣工验收,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操作人员违章动火,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等严重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和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2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做实预案,落实责任,严加防范,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等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2013年1月29日


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委办改[ 2001] 35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现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 3号)、《关于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系统移交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l] 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的要求人列入计划的关闭破产项目抓紧组织实施。

2001年02月23日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1] 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央所属军工企业、黄金矿及地方所属资源枯竭有色金属和煤矿的关闭破产工作,经研究,现就这些企业的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关闭破产的适用政策
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的关闭破产,比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 1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政策规定执行,其它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的关闭破产执行《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 33号)的政策规定。
二、关于中央所属黄金矿关闭破产的适用政策
根据国家颁布的行业分类标准,黄金矿属于有色金属行业,因此中央所属资源枯竭黄金矿的关闭破产,执行《通知》的政策规定。
三、关于地方所属资源枯竭有色金属和煤矿及黄金矿关闭破产的适用政策
地方所属资源枯竭的有色金属和煤矿以及黄金矿关闭破产,参照执行防知》的政策规定,但关闭破产所需费用缺口,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补足。


关于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
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系统移交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1] 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系统移交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 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印发《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系统
移交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0] 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电力公司:
为保证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系统移交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电力公司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系统移交问题的意见

为保证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完成,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并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 11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文件精神,现就破产企件供电系统移交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管理体制。破产企业原有的供电系统(包括生产、居民生活和向其他企业、用户转供电的部分),可以考虑下面两种体制模式:(一)供电资产和供电业务原则上划归当地省电力公司,由省电力公司向接管理;(二)具备条件的,可组建矿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供电公司),业务由当地省电力公司代管。上述两种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商国家电力公司后确定。
二、人员安置。矿区供电系统划归省电力公司内接管理的,由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电力公司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因地制宜,合理定编。组建矿区供电公司的,矿区原供电职工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有关定员标准统筹安排。富余供电职工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安置分流。
三、电费问题。破产企业破产终结前所欠电费,按国家破产企业债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破产清算期间电费可纳入破产费用;破产终结后新组建的企业不应拖欠电费。如发生欠费,原则上由地方政府督促用电企业缴付,企业无力缴付而地方政府又要求保证供电的,由当地枰圆怪?
四、电网改造。破产企业供电系统确需改造的,由省人民政府纳入农村电网改造计划,按程序报国家计委审批。改造后,要将生产和生活用电分开,实行一户一表。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8〕88号 2008年11月11日

利通区党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区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07〕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

(二)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自愿参加、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以收定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相互衔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村干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是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的登记、管理和支付,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管理。

第四条 吴忠市市区所辖各乡(镇)的村干部,经乡(镇)党委、政府研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享受任职职务补贴的现任村干部(年满18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村干部养老保险以我市市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40%的比例筹集。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个人缴纳16%,有村集体收入的村,可为本村干部承担个人缴纳的一部分,但最高不超过6%;

2、市财政补贴20%(含自治区财政补贴6%);

3、村集体补助4%,村集体无经济收入的,由市财政负担。

(二)被县级以上党组织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村的村干部,从获得荣誉称号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个人缴纳的三分之一由市财政补贴,其它补助、补贴比例及方式不变。

(三)村干部参保后,受到地级市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半年的个人缴费;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1年的个人缴费;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3年的个人缴费。

(四)为了鼓励村干部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情况下,允许有经营性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村集体为其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出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部分,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村集体可适当补助,但最高不超过40%,剩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一)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公民身份证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以村干部个人缴纳的总额建立,包括个人缴费和利息收入。个人帐户在积累期暂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2、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只能用于村干部个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段后,按月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3、村干部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按规定发给参保村干部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为止。
4、村干部因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退还给本人。

(二)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村干部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财政补贴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

1、支付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2、支付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
3、支付丧葬费;
4、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不足部分;
5、支付其他规定的费用。
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七条 村干部养老金计发办法:

凡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可按月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经本人申请,由所在乡(镇)报市社保局进行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由市社保局计算待遇并按月发放养老金。

(二)村干部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领取养老金时上一年度市区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40%,缴费在1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加1个百分点。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计发月数(见附表)

(三)村干部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市社保局将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蓄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允许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其中连续担任村干部的时间在补缴年限内,补缴费用分别由市财政和个人各承担50%;连续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足补缴年限的,其不足年限的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市社保局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费。

(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干部养老金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其他规定:

(一)村干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和民政部门授权所在乡(镇)进行资格审定,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时建立村干部参保档案。
(二)村干部原属退伍军人的军龄按照国家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与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三)村干部正常离任后,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相应手续。本人如愿继续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全部费用由个人缴纳,国家、集体不再负担。村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被判刑劳教的,及时办理停缴手续,被判刑劳教期满可续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劳教、拘役的,停发养老金,并不得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服刑、劳教、拘役期满后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

(五)村干部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转移等办法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侵占和挪用。

(二)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分帐管理,必须做实个人帐户。存入银行的基金可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计息政策执行。

(三)市财政局将村干部养老保险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时将资金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预算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以便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情况及时核拨自治区财政补贴部分。

(四)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工作实际,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制定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五)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领取养老金时的年龄(岁)
计发月数(个月)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