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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7:4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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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近,复旦大学校园投毒事件和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爆炸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为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有关规定,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校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学校和本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并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二、进一步严格管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做到规范操作、相互监督。要建立购置管理的规范,对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工作业绩考核,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废弃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之后,各地、各部门和各校按照相关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五、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师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化解公司治理危机
李华振 刘卫华


本文原为笔者的一次企业对话峰会发言稿,后被《人力资源》杂志刊于2003年7期



症状:日本模式、美国模式相继触礁
在21世纪到来之前,乐观的观察家预言全球经济的微观依托——公司治理——将会更加稳固、健康,从而支撑起新一轮的“经济旭日时代”。但随之而来的事实却令人大跌眼镜:新世纪的旭日升起来了,全球经济的旭日却没有升起来,相反,曾分别令东方人和西方人引以为豪的两种公司治理模式——日本模式和美国模式相继触礁!一场席卷全球的公司治理危机正迅速蔓延。
这场危机先从东方的日本模式开端。早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日本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就露出了弊病,许多企业(包括一些跻身世界500强的大企业)纷纷陷入困境。同属日本模式之体系的韩国,也表现出了同样的问题。当时的经济评论家认为它的总根源在于98年亚洲金融危机,认为金融危机过去之后,日本模式会重振雄风。但到目前为止,5年时间过去了,亚洲金融危机早已结束,日本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没有像预料的那样“随着金融危机的结束而很快重新焕发活力”,反而长病不起,不见明显好转。这充分证明,日本模式的病因并不在于98年亚洲金融危机,而在于其本身的缺陷。
俗话说“东方不亮西方亮”,但在这场席卷全球的公司治理危机中,东方的日本模式固然不再亮了,而西方的美国模式也随之不亮了。正当西方嘲笑日本模式陷入泥潭、庆幸美国模式安然无恙时,危机实际上已经站在了美国模式的门口。美国模式的危机从纳斯达克股市上开始爆发,很快波及整个IT领域,进而蔓延到其它高科技领域:传统电信业、电器制造业、生物工程业、制药业等等。美国总统布什2002年8月4日特别签署了一项“公司责任法案”,就是针对这场公司治理危机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根源:公司治理结构出了问题
这场席卷全球的公司危机的根源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出了问题。司法部“公司治理结构专项研究”课题组负责人、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日本模式、美国模式都走了极端,前者过于夸大“内在品德”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后者过于夸大“外在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二者都对自己的管理文化过于崇拜、自足,以至于患上了“管理偏食挑食症”,长期“营养单一”,终于导致这场公司治理危机的大爆发。
虽然公司的“委托代理”之初衷是为了提高经营效益,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其它因素的影响,往往结果并非如此,甚至反而降低了经营效益。
1、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实际控制着公司,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他们掌握着大量的有效信息,而所有者并不知道这些信息。在这种不对称状态下,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优势来采取利己行为,以谋求私利(而不是公司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满足。
2、实际经营过程难以监控。所有者囿于时间和精力,不可能对经营者进行全方位、整过程的监控,不可能确切知道经营者是否尽了力、是否利用职权之便损公利私。而如果强行进行监控,其成本也高得不可接受,比所有者亲自经营的成本还要高。
3、经营的行为理性。在“经济人理性”法则的支配下,经营者有自己的效用函数,他们追求的是自身利益,例如个人收入、在职消费、公司规模、自我名望等等。经营者的利益往往与公司利益和所有者利益不一致,在信息不对称、不受监控的条件下,他们会损害后者而满足前者。
求解:美式文化嫁接儒家文化
公司治理的问题,在西方每个市场化的国家里都存在,并形成了美国模式、日本模式等解决对策。传统上认为,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都适合西方和东方各自的人文环境,没必要互相移植嫁接。但这场席卷全球的公司治理危机打破了传统观念,把二者的弊端都曝露了出来。事实已经证明:公司治理结构并不区分西方东方,单纯的美国模式或日本模式都有其缺陷,理想的解决之道应是二者的互融,即美国文化与儒家文化的嫁接。
美国模式的精髓在于以下方面:(1)利益均沾。在“社会契约论”哲学思想的指导下,美国模式注重用“利”去规范人的行为。因此,它在公司利益分配上做得很好,鼓励经营者拥有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它认为这样能激励经营者以“所有者的心态”去积极关心公司利益,从而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投机行为、利私行为。(2)制度化外在约束。美国模式在公司制度化建设上做得很出色,用完美的制度对经营者进行外在约束。
与此同时,美国模式的缺陷在于:(1)在现代公司里,所有权往往比较分散,一个公司有多个、甚至成千上万个所有者。在这种条件下,虽然经营者也因“利益均沾”而拥有本公司股份、是公司所有者之一,但在实际经营中,经营者通过损公利私而获得的收益可能远高于自己作为公司所有者而得到的收益。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垮了,他们所损失的所有者权益也远小于他们通过损公利私而捞取的利益;更何况由于有众多的其他所有者在支撑着公司,公司并不会因此而很快垮掉,他们还能继续得到自己作为所有者而享有的利益。在这种利害权衡之下,经营者往往并不因为自己持有本公司股份而真正完全以“所有者的心态”去关心公司利益,他们仍可能损公利私。(2)不论制度多么完善,终归由具体的人去执行,如果经营者的内在道德约束不强,他们就仍然能运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和职权之便,通过种种手段侵害公司利益和其他所有者利益。安然事件就是明证,连美国总统布什也承认“美国的制度文明并不能完全解决各种问题”,2002年8月4日,布什总统签署了一项“公司责任法案”,试图弥补这一缺陷。
日本模式的精髓在于东方儒家文化的内在约束,通过经营者对自身的收入、地位、社会评价、法律责任等的关心,来激励或约束其行为。日本大多数企业都实行“非重大责任终身聘用制”,注重劳资关系的长期稳定忠诚,通过这种“熟人式公司关系”来督促经营者尽心尽力。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不注重“利”(利益均沾),而注重“义”(个人名望和社会责任之类)。由于日本有集体主义传统,这种模式因而能够顺利运转,为日本经济腾飞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日本模式把太多的希望寄托在“义”上,过于依重经营者的内在约束,这在现代市场观念和经济人理性的法则下显得缺乏刚性,“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刘大洪教授的这个比喻形象地揭示了日本模式的致命伤。日本模式建立在“君子标准”的人性假设之上,美国模式则建立在“中等偏下标准”的人性假设之上。
中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面临着选择何种类型的公司治理结构之迫切任务。这场席卷全球的公司治理危机使我们认识到:传统的日本模式或美国模式都不是理想的选择,我国在设计自己的公司治理结构时,应兼采二者之长、避二者之短,把美式文化嫁接到儒家文化上,形成“利义共举、外内兼修、法德并重”的公司治理结构。
实证:具体案例及评析
香港处于中西方化的交汇处,美式文化和儒家文化共存于此。正因有此特殊背景,使许多香港公司形成了“美国模式+日本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即美式文化嫁接儒家文化。我们可以从中选择一个典型实证案例:香港永诚实业集团。“制度引导人、品德塑造人,利益激励人、荣誉约束人。”在这种公司治理哲学的指导下,它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1、有恒产者有恒心。刘孟奇董事长深受美式文化的熏陶,注重公司的“利益均沾”,推行人才股票期权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鼓励每个核心人才和优秀员工都成为公司的股东,使他们拥有“恒产”,跟公司利益与共、风雨同舟,这样就能产生为公司服务的“恒心”。
2、信用既是一种环境,也是一种品德。在对外商务活动中,与合作伙伴互守诚信,注重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尤其是给商业链条的下游环节(经销商)留出足够的利润空间。在美国,由于制度的因素,信用是一种外在化的东西,即“信用环境”,这固然很好,但还要强调个人的内在因素,即儒家文化的“信用品德”。
3、不分贵贱一碗酒。这句话来源于水浒,虽然听起来很通俗,便实际上它包含着丰富的管理思想。“不分贵贱”是一种“义”,是儒家文化在管理中的运用;“一碗酒”是一种“利”,让每个参与者(经销商、员工、股东)都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它是美式文化的体现。二者不能偏废任何一方,如果只有“不分贵贱”,连肚子都填不饱,水浒梁山也不可能吸引那么多英雄好汉;如果只有“一碗酒”,就成了松散的集合,还不如投靠宋朝能喝两碗、三碗、甚至更多碗酒。
4、不设CEO。CEO被炒得沸沸扬扬,仿佛没有CEO就不是现代公司。但永诚集团一直清醒地置身其外,坚持不设CEO。后来的实践证明了其先见的洞察力。在CEO盛行的美国,近年来连续爆出CEO丑闻,为什么?因为CEO集多权于一身,其权力失去制衡和有效监督,更易滋生腐败风险。
5、“三名主义”与软手铐。名企、名牌、名人,此为“三名主义”。永诚集团尤其注重“名人”,这可以有效激发人的荣誉心,利用儒家文化的“义”来治理公司。“名人”当然分范围阶梯,有公开的社会名人(主要是核心经营者、工程师等)、内部的公司名人两类。如果说经济利益是“金手铐”,那么,荣誉就是“软手铐”。两种手铐并用,能从利和义、外和内、制度和道德上激励、约束经营者及其他员工。
6、经营者梯形持股与背叛成本。经营者持股并不是“一持就灵”,如果份额太少,如前文所析,就仍然达不到有效约束经营者之目的。永诚集团实行“梯形持股”,即:经营者收益分两部分,一是现金薪酬,一是公司股份,越是高层经营者,其现金薪酬的比例就越低,股份分配的比例就越高。这样,把各个层级的经营者的利益都与公司捆绑成一体,使其所持股份足以约束其行为,提高其“背叛成本”,能比较有效地防范经营者对公司的背叛。









作者简介:
李华振,河南人,祖籍安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部,财经作家,2003年度“十大智业人物”之一,在国家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文章280余篇,并多次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转载,见于北京社科院学报《北京社会科学》(季刊)、《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新华社《经济世界》、《中国经贸》、《中国商界》、《政策与管理》、《经济导刊》、《财经报道》、《企业研究》等刊。
曾任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战略企划中心总经理,被多家杂志以“封面人物”进行报道。现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术上,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课题研究”、“中国国有企业问题专项研究”等课题组中从事研究工作。
作者联系方式:lhzlwh@yahoo.com.cn 或 lhzlwh@21cn.com.cn


珠海市城市建设管理实行“八个统一”的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城市建设管理实行“八个统一”的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把珠海建设成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必须实行高度统一,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均由市政府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我市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及管理、协调工作,市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同搞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及城市近郊区。
市区是指香洲(含新香洲及香洲北区)、吉大、拱北、前山、南屏、湾仔(含洪湾)、唐家、金鼎,即特区的范围。
城市近郊区是指磨刀门水首以东市域内非特区范围的陆域及近岸岛屿(含大小横琴岛、九洲列岛、野狸岛、淇澳岛)。

第二章 八个统一
第五条 “八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控制竖向标高、统一审查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风景园林绿化管理、统一市容街景管理。
第六条 统一规划
(一)城市的市域和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均含人防规划)统一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经依法批准后,由市规划局负责实施。全市所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单项工程的规划设计,也必须按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点进行,并经报建批准,方
能实施。
(二)在市区内进行建设(含临时建设和原农村自留地内的建设)须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有偿出让土地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和规划用地。没有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定点及审批规划用地。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市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使用土地,进行设计和建设。
(四)城市各规划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功能要求进行,并要控制人口容量,市区平均每平方公里居住人口应控制在八千人以内。
(五)城市各项规划一经批准确定,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统一征地
(一)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统一由市国土局一次过进行统征或预征,由市规划局按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统筹安排,分期使用。
(二)所有征用土地,统一由市政府审定的开发公司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由市国土局统一有偿出让,其收入用以支付征地费和市政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擅自征用土地、占用土地和变相征地。
第八条 统一划分功能区
市规划局应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近远结合、全面安排、讲究综合效益”的原则将城市总体规划的大功能区进一步划定为不同性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小功能区。
所有小功能区的建设,必须严格按划定的布局进行,避免功能混杂;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服从功能分区安排。
第九条 统一控制竖向标高
由市规划局统一负责编制城市竖向规划,做好竖向规划设计,确定所有建设用地控制点标高。经规划确定后的所有控制点和原有的自然地面标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统一审查设计
(一)所有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审批的除外)的总图(含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批或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二)下列建设项目,一律要做初步设计,并统一由市建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批。
(1)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
(2)高度二十四米以上或八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3)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4)有历史意义和特殊功能的建筑;
(5)属财政拨款二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须做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未经市建委批准不能出施工图;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设计深度,按国务院各部委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
(四)所有项目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含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需修改,须经原审定单位批准。
(五)严禁无证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持证单位不准出卖图章或为无证单位盖公章,不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一条 统一基础设施建设
(一)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按基建程序进行。
(二)市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防洪、防空、绿化、路灯、热力、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都要按珠海市今后五十年发展的需要,一次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完善建设。市区内交通主、次干道每隔二百米和交叉口人行横道线附近的位置,均须预留横
穿道路的地沟,备作各类管线横穿道路之用,如免产生污水乱流、挖路不止等脏乱现象。
(三)基础设施工程统一由市建委负责组织招标投标。
(四)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项目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工程项目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市基础工程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没有重大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五)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必须遵循市政、供水、供电、通讯、路灯、热力、公安、安全、消防、园林、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交通、历史文物等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方式的各项工作。
(六)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项目向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2)工程施工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下称市工程质检站)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3)工程移交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市建委提交竣工技术资料和验收报告。在项目工程初验后,由市建委组织市工程质检站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将该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并将竣工图和技术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等有关单位保存。验收为不合格工程,不得移交,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统一风景园林绿化管理
(一)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区的管理,统一由市园林管理处(下称市园林处)负责。
(二)城市园林绿化面积要按总体规划的标准审定,绿化覆盖率必须达到下列指标:
(1)全市范围内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2)改建旧城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3)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4)风景名胜区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
(5)工业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6)生活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风景区详细规划由市园林处负责编制,报市规划局批准后,由市园林处组织实施。
(四)凡规划确定的绿地和风景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园林处审查同意,市规划局批准。
(五)城市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在各项建设投资中,要包括绿化建设经费,其经费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三;由市建设银行和市建委监督使用。
(六)各单位和住户要充分利用庭院、空地种花种草,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 统一市容街景管理
(一)市区内地表标高在二十五米以上的地段,除经市政府特准外,不得兴建与风景建设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市区内沿海岸、河岸、湖岸绿化带和城市道路绿化带,应纳入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三)城市干道的沿街建筑,各路段的景观效果,建筑轮廓,均由市规划局严格把关;街景设计要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讲究立面造型及色彩变化,立面装饰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刷。
(四)建筑物的阳台或外廓装修应整齐大方,未经报建批准的,不得擅自改建或增设其他附属设施。面向阳台或外廓的门或窗需设置防盗网的,可紧贴门窗安装外型美观的铁闸或铁栏。
(五)路牌、广告、招牌、橱窗、公共建筑物的装修应统一布局,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局统一审查。未经报建批准的,一律不得施工。
(六)各项建筑设计均应包括屋面处理方案。建筑物屋面的装饰应实用,美观。坡屋顶或局部坡顶的,要用琉璃瓦或面砖装饰;平屋顶隔热层的表面应铺砌一种颜色的面砖,有条件的应按花园设计,进行绿化处理,铺草皮或设水池等。设置在屋顶的电视电线,应统一规划,统一安装。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在屋面搭棚或储放杂物。
(七)城市街道的公共建筑入口入、广场、停车场、街心绿地、小游园的建筑小品、雕塑、儿童游戏等设施,应精心设计,构成街景点缀,体现花园城市特色。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八个统一”由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察实施。
第十五条 市区内的各区、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八个统一”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执行“八个统一”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至第(四)款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局不发土地使用证,市建委不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各有关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87年11月月颁布的《关于城市建设实行“八个统一”的决定》同时废止。



199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