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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时间:2024-07-12 17:1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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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的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年度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项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内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专项工作报告的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反映专项工作情况是否真实全面;

(二)报告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三)报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所报告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如何;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择的投票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52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人事厅制定的《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人员医疗补贴的规定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人事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做好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保健工作,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7号)要求,根据省委保健委员会决定,现就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省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含退休人员和享受同级待遇的人员,下同),经本单位同意,享受特诊医疗待遇,纳入二级保健对象管理。

二、省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资金由所在单位缴纳。其单位没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补贴资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对缴纳医疗补贴有特殊困难的科研单位(开发型科研单位在改制过渡期),由单位提出申请,省财政厅评审确认后给予适当补助。

三、在长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凭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由单位负责到省卫生厅办理享受保健对象医疗待遇证件。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凭省卫生厅办理的保健待遇证件和单位缴费证明办理保健对象医疗证、卡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对象医疗待遇。

四、省直事业单位离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医疗补贴仍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6号)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下发后,《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展览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展览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促进经济、文化交流,保障展览、展销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和商品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展销),均由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租用场地的,由主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共同负责。国外来展,由接待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二、举办展览、展销,主办单位(含国外来展的接待单位,下同)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姓名、职务、参加保卫工作的人员、展出内容、展期、展址、规模、布局、场馆人员容量、入场券发售办法以及安全保卫要求和应急措施等。租用展览馆
、厅等场所举办的较大规模的展览、展销,主办单位须于布展前一个月,将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有关部门批准举办展览、展销的文件副本,一并送当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国际性、全国性(包括地区性)的大型展览、展销,由市公安局审核。在自有营业场所举办的和规模较小的展览、展
销(包括展览馆、厅藏品展览),可以由主办单位自行安排安全保卫工作,但须于展出一周前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属市场紧缺商品,一般不得举办展销(批发业务除外)。确因组织货源需要展销的,须经主办单位的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市商业委员会或主管委、办批准后,再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四、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布展时,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展览馆、厅或自有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举办展览、展销,选址要适当,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展销,主办单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文物和消防管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再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五、主办单位应根据展览、展销场所的人员容量,严格控制发售入场券的数量。展览、展销期间,应有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宣传安全注意事项,维护场内、外秩序。发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口要设专人做好安全疏导工作。
六、参加展出的单位散发宣传品、说明书和赠品、样品的,必须在开展前通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组织和维护秩序。
七、参观展览、展销的人员,应当遵守主办单位和展览、展销场所规定的事项,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不得故意拥挤和堵塞通道、出入口等。领取宣传品、说明书和赠品、样品时,应遵守秩序,不得强行索要。
八、展览、展销期间,主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参展单位应当服从管理。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重要、贵重展品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发现妨碍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劝阻和制止。对情节恶劣或不听劝阻、制止的,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九、公安机关应认真审核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指导、督促、检查方案的实施,及时处理发生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应即通知主办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现措施不力或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停止展览、展销。
十、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提出的改进要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人员负责赔偿。
十一、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商业性展销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