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7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整机:每一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型号洗衣机6台(同品种同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2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备测。
2.零部件:电镀件盐雾试验样品各3件。
油漆件试验样品各3件(箱体)。
排水管、进水管样品各3件。
3.在企业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4.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3)。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013391
传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编:510302
电话:(020)84451692
传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号:256-517002-05
五、检验依据: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2.GB4706.24-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洗衣机的特
殊要求》
3.GB4706.26-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离心式脱水
机的特殊要求》
4.GB4288-92 《家用电动洗衣机》
5.《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的项目内容和缺陷性质:
1.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见附表1)
2.性能要求(检验项目见附件2)
七、按国标检验的产品综合判定原则:
1.按安全要求检验的项目检验时若有一台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按性能要求检验的项目,判定如下:
对A类不合格数,B类不合格数,C类不合格数允许数的判定。
(1)在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为零,B类不合格数为零,C类不合格数为1,则判为合格;
A类不合格数为2或B类不合格数为3,或C类不合格数为3,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如果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3或C类不合格数<3,或上述两类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可对第二批受检的2台样机进行该项目检验。
(2)在第一批第二批4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1,B类不合格数≤3,C类不合格数≤4,则判定为合格;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4或C类不合格数≥5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表
┌──┬─────────────┬────┬────┬────┬──┐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缺陷性质│备注│
├──┼─────────────┼────┼────┼────┼──┤
│1 │额定值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 │分类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3 │标志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4 │防触电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5 │电动电器的启动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6 │输入功率和电流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7 │发热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8 │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下工作 │ │ │ │ │
├──┼─────────────┼────┼────┼────┼──┤
│9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漏电流 │ │ │ │ │
├──┼─────────────┼────┼────┼────┼──┤
│10 │防水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1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2 │过载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3 │耐久性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4 │非正常工作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5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6 │机械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7 │结构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8 │内部布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9 │元件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0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1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2 │接地措施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3 │螺钉和接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4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缘距离 │ │ │ │ │
├──┼─────────────┼────┼────┼────┼──┤
│25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6 │防锈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7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附表2: 性能要求检验项目
┌──┬────┬──────┬──────┬─┬─────┬────┐
│ │ │ │ │使│不合格分类│ │
│序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用├─┬─┬─┤ 备注 │
│号 │ │ │ │仪│A │B │C │ │
│ │ │ │ │器│ │ │ │ │
├──┼────┼──────┼──────┼─┼─┼─┼─┼────┤
│ 1 │ 2 │ 3 │ 4 │5 │ │6 │ │ 7 │
├──┼────┼──────┼──────┼─┼─┼─┼─┼────┤
│1. │包装标志│包装箱外表面│ │ │ │√│ │GB4288- │
│ │ │应有以下各项│ │ │ │ │ │92 8.1条│
│ │ │: │ │ │ │ │ │ │
│ │ │产品名称;产│ │ │ │ │ │ │
│ │ │品型号;净重│ │ │ │ │ │ │
│ │ │(Kg);毛重 │ │ │ │ │ │ │
│ │ │(Kg)。 │ 视 检 │ │ │ │ │ │
│ │ │外形尺寸1×b│ │ │ │ │ │ │
│ │ │×h(mm);机 │ │ │ │ │ │ │
│ │ │箱颜色; │ │ │ │ │ │ │
│ │ │制造厂名;并│ │ │ │ │ │ │
│ │ │有符合GB191 │ │ │ │ │ │ │
│ │ │规定的“向上│ │ │ │ │ │ │
│ │ │”、“防湿”│ │ │ │ │ │ │
│ │ │、“小心轻放│ │ │ │ │ │ │
│ │ │”等标志。 │ │ │ │ │ │ │
│ │包装件振│包装箱包装符│按GB1019附录│ │ │ │ │GB4288- │
│ │动试验 │合GB1019的有│A中A3条规定 │ │ │ │ │92 8.2.3│
│ │ │关规定。 │的振动试验强│ │ │ │ │条 │
│ │ │ │度按流通条件│ │ │ │ │ │
│ │ │ │2。 │ │ │ │ │ │
│ │ │ │试验结果应符│ │ │ │ │ │
│ │ │ │合GB1019中2.│ │ │ │ │ │
│ │ │ │2.4.2条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或:将包装放│ │ │ │ │ │
│ │ │ │在模拟运输台│ │ │ │ │ │
│ │ │ │上进行模拟运│ │ │ │ │ │
│ │ │ │输试验。其功│ │ │ │ │ │
│ │ │ │率谱主振频率│ │ │ │ │ │
│ │ │ │: │ │ │ │ │ │
│ │ │ │ f1=2.7±0.5│ │ │ │ │ │
│ │ │ │Hz, │ │ │ │ │ │
│ │ │ │ f2=7±0.9Hz│ │ │ │ │ │
│ │ │ │ 试验后,拆│ │ │ │√│ │
│ │ │ │除包装,检查│ │ │ │ │ │
│ │ │ │整机安装牢固│ │ │ │ │ │
│ │ │ │性。 │ │ │ │ │ │
│2. │试运行 │在额定电压为│在额定电压和│ │√│ │ │GB4288- │
│ │ │220V,额定频│额定频率下通│ │ │ │ │92 5.3 │
│ │ │率为50Hz,洗│电运转控制器│ │ │ │ │ │
│ │ │衣机通电开机│的一个满量程│ │ │ │ │ │
│ │ │应能运转,定│ │ │ │ │ │ │
│ │ │时器或程控器│ │ │ │ │ │ │
│ │ │运转一个满量│ │ │ │ │ │ │
│ │ │程,无异常现│ │ │ │ │ │ │
│ │ │象出现。 │ │ │ │ │ │ │
│3. │电镀件盐│电镀件表面应│阅:电工电子│ │ │ │√│GB4288- │
│ │雾试验 │光滑细密,色│ 产品基本│ │ │ │ │92 5.16.│
│ │ │泽均匀,不得│ 环境试验│ │ │ │ │2 │
│ │ │有剥落、露底│ 规程试验│ │ │ │ │ │
│ │ │、针孔、鼓泡│ Ka:盐雾│ │ │ │ │ │
│ │ │、明显的花斑│ 试验方法│ │ │ │ │ │
│ │ │和划伤等缺陷│ GB2423. │ │ │ │ │ │
│ │ │。 │ 17-81 │ │ │ │ │ │
│4. │机箱涂饰│涂漆件或涂塑│视检 │ │ │ │ │ │
│ │层耐腐蚀│件的涂饰层应│按6.12条图3 │盐│ │ │√│GB4288- │
│ │试验 │附着力强,结│,截取200mm │雾│ │ │ │92 5.16.│
│ │ │合牢固,不应│宽50mm的机箱│箱│ │ │ │3 │
│ │ │有明显的气泡│试样一块,在│ │ │ │ │ │
│ │ │、流痕、漏涂│外表一边的中│ │ │ │ │ │
│ │ │、底漆外露、│部,用新刮脸│ │ │ │ │ │
│ │ │皱纹、裂痕等│刀划两条长 │ │ │ │ │ │
│ │ │现象。 │150mm、间距 │ │ │ │ │ │
│ │ │耐腐蚀试验后│为17mm,深达│ │ │ │ │ │
│ │ │,腐蚀宽度不│底材的平行切│ │ │ │ │ │
│ │ │应大于1mm。 │口,然后置于│ │ │ │ │ │
│ │ │ │盐雾试验箱中│ │ │ │ │ │
│ │ │ │,用浓度5的│ │ │ │ │ │
│ │ │ │食盐溶液35±│ │ │ │ │ │
│ │ │ │2℃环境中喷 │ │ │ │ │ │
│ │ │ │雾24h,取出 │ │ │ │ │ │
│ │ │ │后把表面附着│ │ │ │ │ │
│ │ │ │物充分水洗,│ │ │ │ │ │
│ │ │ │最后测定切口│ │ │ │ │ │
│ │ │ │处的锈蚀宽度│ │ │ │ │ │
│ │ │ │应符合要求。│ │ │ │ │ │
│5. │振动性能│机箱前、后、│在额定工作状│ │ │ │√│ │
│ │ │左、右各侧面│态下运转达到│ │ │ │ │ │
│ │ │中央部位 │稳定时,测量│ │ │ │ │ │
│ │ │振幅:5Kg和 │机箱前、后、│ │ │ │ │ │
│ │ │ 5Kg以下不 │左、右各侧面│ │ │ │ │ │
│ │ │ 大于0.8mm │中央部位的振│ │ │ │ │ │
│ │ │ 5Kg以上不 │幅。 │ │ │ │ │ │
│ │ │ 大于1.0mm │ │ │ │ │ │ │
│ │ │机箱中央部位│ │ │ │ │ │ │
│ │ │的振幅: │ │ │ │ │ │ │
│ │ │ 5Kg和5Kg以│ │ │ │ │ │ │
│ │ │ 下不大于 │ │ │ │ │ │ │
│ │ │ 1.0mm │ │ │ │ │ │ │
│ │ │ 5Kg以上不 │ │ │ │ │ │ │
│ │ │ 大于1.2mm │ │ │ │ │ │ │
│6. │噪声 │洗涤、脱水时│样机放在半消│ │ │ │√│GB4288- │
│ │ │的声功率级噪│声室的环境中│ │ │ │ │92 5.9 │
│ │ │声均应不大于│,符合GB4214│ │ │ │ │ │
│ │ │75dB(A计权) │标准要求。 │ │ │ │ │ │
│ │ │ │样机放在铺以│ │ │ │ │ │
│ │ │ │厚5~10mm弹 │ │ │ │ │ │
│ │ │ │性垫层上,洗│ │ │ │ │ │
│ │ │ │衣机在额定洗│ │ │ │ │ │
│ │ │ │涤状记下运转│ │ │ │ │ │
│ │ │ │(测脱水噪声 │ │ │ │ │ │
│ │ │ │时,额定脱水│ │ │ │ │ │
│ │ │ │容量,洗涤物│ │ │ │ │ │
│ │ │ │浸渍1分钟后 │ │ │ │ │ │
│ │ │ │均匀投入脱水│ │ │ │ │ │
│ │ │ │桶中),待平 │ │ │ │ │ │
│ │ │ │稳后,离洗衣│ │ │ │ │ │
│ │ │ │机1m远,四周│ │ │ │ │ │
│ │ │ │各点(参看图1│ │ │ │ │ │
│ │ │ │)。 │ │ │ │ │ │
│ │ │ │测定噪声、读│ │ │ │ │ │
│ │ │ │取在噪声较大│ │ │ │ │ │
│ │ │ │情况下,指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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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7 月11日
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旅游秩序,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旅游经营性活动。包括水上游览观光、潜水、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冲浪、赛艇(摩托艇、皮划艇、快艇)、帆船以及其他各类水上旅游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第三条 经营水上游览观光和渡轮运输旅客项目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航线许可、水路运输许可、船舶营业运输许可;
(二)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适航船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检验证书》、海事部门签发的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有关证件;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的场所,有航线(区)、停靠港(站、点)、游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业务设施;
(五)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船舶安全管理人员;
(六)参加船舶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持有有效的保险证件或证明文件;
(七)公安边防部门核发船舶簿或船舶登记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从事航运的水上旅游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船舶上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应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的结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
(四)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 经营潜水、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冲浪、漂流、赛艇(摩托艇、皮划艇、快艇)等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应当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第2款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或者经安全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业或者运营。
企业依照前款通过安全评价后报市安监部门备案,市安监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意见,逾期不出具意见的,视为已备案。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生产经营的企业,尚未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依照前两款完成安全评价备案,否则不得继续经营。
第六条 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应严格遵守《三亚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经营潜水项目的,还应严格遵守《三亚市潜水旅游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负责编制我市水上旅游总体规划;依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加强我市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水上旅游经营企业的海域使用审批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企业,市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禁止任何企业或个人违法使用海域从事经营性水上旅游项目。
第九条 三亚海事部门负责我市各类船舶的登记工作、船员适任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以及船舶的防污染管理工作,维护我市船舶航行安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对海上旅游运输船舶实施检验,核发有关船舶技术证书。
第十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海域航线的规划和审批工作;船舶的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营业性港口的管理工作以及监督落实营业性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制定暂扣、扣押和没收违法经营船舶的停泊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监管各类水上旅游项目价格。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海上特殊旅游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严禁抬高收费价格。
第十二条 三亚工商部门负责对海上旅游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依法核发企业营业执照,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取缔无证经营。
第十三条 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并依照《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对船舶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
第十四条 水上旅游企业需要新建设水上码头(站、点)应严格按程序报批,擅自建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予以拆除。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非法营运、违法收取运费和服务费、未按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水上旅游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市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市安监部门应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选择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水上旅游企业的,由市旅游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由市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水上旅游管理实行常态监管和定期综合整治的执法模式。综合整治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牵头,海洋、文体、安监、旅游、公安边防、综合执法、海事和工商等部门共同配合,每季度以及节假日期间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打击和取缔非法旅游、三无船舶,维护水上旅游的良好秩序。
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各责任单位如有工作推诿,配合不力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上报给市政府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三亚市水上旅游投诉电话为:12345。水上旅游投诉事项处理程序依照《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尚未构成行政处分的,依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足以构成行政处分的,依照《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