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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3:2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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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城〔2011〕2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市政市容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随着我国城市快速发展,城市桥梁数量有了较大的增长,城市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繁重。目前,一些地方存在城市桥梁管理制度不完善、养护不到位、擅自降低桥梁养护等级、处理处置桥梁隐患不及时、不得力等问题,影响城市安全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
  (一)城市桥梁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各地要把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来抓。
  (二)建立完善的桥梁安全负责制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制。各城市要加强统一领导,完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具体部门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实现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管理有效的责任制和监管机制。
  二、健全城市桥梁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法规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通畅。要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的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为城市桥梁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城市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管理单位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消灭“无主”桥梁,确保每座桥梁严格按要求管理,按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三)加快推进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桥梁管理单位应及时建立桥梁档案资料和基础信息,确保做到一桥一档,力争在两年时间内,建立完善的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并根据桥梁运行期间的各种检测数据等,及时更新城市桥梁档案信息,实现城市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管理。尚未建立档案资料和基础信息的既有城市桥梁,管理单位要及时进行桥梁资料收集、整理和检测评估定级等,建立完整的信息档案。新建城市桥梁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办理桥梁移交工作。办理桥梁移交时,建设单位需将完整的桥梁竣工资料一并移交给桥梁管理单位,对于竣工资料不完善的,管理单位不予接收。对于暂未移交的桥梁,由桥梁建设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三、提高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的保障能力
  (一)要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城市桥梁养护维护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确保与养护设施规模、养护标准相适应的养护维修经费的投入。
  (二)要从城市维护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桥梁检测、评估、养护和加固等,确保城市桥梁设施安全运营。
  (三)要根据辖区内城市桥梁类型、数量、养护等级等情况,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项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
  (四)加强路政执法,严格惩处破坏城市桥梁的行为。完善城市桥梁限载、限高等标识标牌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治理车辆超重、超高、超长过桥行为的力度,查处擅自在桥梁架设管线的行为,确保桥梁安全运行。
  (五)加强城市桥梁管养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管养人员专业化水平,实现桥梁的专业化管养。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解决养护、维修工作中难点问题,提高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和养护效能,切实提升城市桥梁管理的保障能力。
  四、增强城市桥梁的应急保障
  (一)各地要积极做好城市桥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建立应急预警联动体系,确保城市桥梁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二)加强应急抢险队伍、专家、设备、物资、资金和交通工具的保障工作,确保及时有力,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三)加强城市桥梁事故预防、抢险知识的教育工作。定期对抢险队伍进行救援培训和演习,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要开展城市桥梁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切实做好城市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所有运行的城市桥梁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精神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精神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的通知

法明传[2001]224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目前,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工作已经陆续展开,先期进
行的执行工作改革正在全面推进。为了正确理解、全面贯彻全国
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精神,统
一认识,明确方向,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现根据中央中发
[1999]11号文件精神和上述两会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坚定改革信心。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明确要求,人
民法院要改进执行工作管理体制,“要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
协调”,这既是加强执行工作的依据,也是改革执行工作的依据,为
执行工作改革指明了方向。据此,各高级人民法院抓住机遇、锐意
进取,大胆改革,在探索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即统一领导的执行
工作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已有20多个
高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范围内建立了新的执行工作体制并相应成
立或者已决定成立执行工作局。执行工作新体制的建立作为当前
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标志”之一,得到了最高人民
法院主要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推行
了这一改革经验并作过相关的工作部署;《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
议》明确要求要“全面落实去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部署的各
项工作任务”;《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议》确定了高级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既可是执行庭,又可是执行局,这是一个历史性
的突破,而且,确定了执行机构的主要领导是否高配“由各地根据
工作实际需要和工作条件,报同级党委审批”,这更为已成立的或
将成立的执行局局长的高配提供了依据。因此,各高级人民法院
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应当重温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的改革精
神,特别是要全面理解正确领会并坚决贯彻落实前述三个会议精
神,坚定信心,消除疑虑,坚定不移地把执行工作改革特别是执行
机构的改革推向前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是探索建立新的执
行工作管理体制,突破口是组建新的执行工作机构并确定相应的
职能。同时要积极探索并形成新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推行新的
执行方式方法。当前,重点是要抓住地方法院机构改革的机遇,加
快进行执行机构的调整、组建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
执行工作局的职责范围、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调配、执行权监督制
约机制的操作程序等。在改革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
则,加强调查研宪,增强创新意识,鼓励在法律无禁止的前提下的
大胆创新,支持如有的中级人民法院策划在本辖区内成立一个执
行局、在所属各县、区法院设置执行分局等派出机构的探索精神。
三、加强队伍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机构改革中,应特别
重视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按照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的要
求,注意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一是严把“进出口关”,“要继续认真
搞好执行队伍整顿,尽快将不适应执行工作的人员调离执行工作
岗位”,同时,坚决防止在机构改革中将其他部门的不合格人员分
流后塞进执行机构;二是在机构改革定编后,仍应“确保按不少于
全体干警编制总数15%的比例配备合格的执行人员”,以适应执
行案件大幅度增加的工作需要;三是加强“高配”干部的管理,执行
机构领导干部高配,既是根据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关于“改
进管理体制”这一要求应具有的内容,也是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新
体制下开展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法院成立执行局时,应将
符合条件的执行庭长作为首任执行局长人选,具备条件的,应及时
报请同级党委予以“高配”任用。
要通过机构改革,为完成中央11号文件提出的“在全国建立
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训练有
素的执行队伍”这一艰巨任务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执行工作改革是浩大的法院司法体制改
革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艰巨,难度很大,必须加强领导。
各高级人民法院一把手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开拓进取,务求实效。
当前要以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
构改革座谈会》精神为契机,迅速地将执行工作改革全面推向新阶
段,并努力取得成功。

2001年4月28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潍坊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三条 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范围为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

  第四条 按照《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国际、地区间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贡献突出的。

  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经科技部门认定),一次性实际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兴办项目,一次性实际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累计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

  在本市投资经营5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属高新技术、环保、民生项目的优先考虑。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200万元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原则上每届市人代会期间评选授予两次;特殊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不受上述时间限制。推荐工作每年底前完成。由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潍坊市荣誉市民推荐书》,连同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外国人士、港澳同胞、华人华侨的,向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2.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后,交由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汇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在申报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被推荐人申报材料包括:投资及增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法人代表情况;是否有违法违纪现象(当地公安、检察院、国家安全、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二)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汇总荣誉市民申报材料并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件。

  第八条 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在市级及其他新闻媒体对潍坊市荣誉市民事迹进行宣传。

  第九条 潍坊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旁听市政府工作报告;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及市政府定期组织的各项活动:

  1.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潍坊市政治、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建议、意见。

  2.组织荣誉市民对潍坊市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3.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公益活动。

  4.组织荣誉市民联谊活动。

  (三)被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者,其在潍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凭“荣誉市民证”给予其优先照顾。

  1.市公安局按照对荣誉市民承诺的服务内容,给予快捷、便利服务。

  2.市监察局根据《潍坊市重点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挂牌保护实施办法》,给予荣誉市民在潍企业优先授予“重点保护单位”。

  3.市教育局对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子女,需就读本市小学、初学、高中的,给予优先入学照顾。

  4.市人民医院按照市级干部体检基本标准,每年为荣誉市民免费查体一次(费用从荣誉市民专项经费中列支),并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定期为荣誉市民举办保健知识讲座及健康咨询。

  5.工商、税务、海关、商检、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执法部门,就荣誉市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给予正确、快捷、满意的答复和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市台办要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做好服务。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推荐部门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在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二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需各项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并列入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