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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基建贷款部分行业实行差别利率后有关贷款利息核算的规定

时间:2024-07-13 08:4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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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基建贷款部分行业实行差别利率后有关贷款利息核算的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建设银行基建贷款部分行业实行差别利率后有关贷款利息核算的规定

1986年8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按照(86)建总信字第193号文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6)1258号“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建设银行基建贷款(以下简称“建贷”),有的实行差别利率,有的不实行差别利率。实行差别利率的项目,有的财政给予贴息,有的财政不贴息;实行差别利率的新建项目的部分利息给予宽限期,部分利息由财政给予贴息;实行差别利率的改扩建项目的利息除财政给予贴息的部分外,其余不实行宽限期,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总、分行批准的改扩建项目也可以给予宽限期。
不实行差别利率的项目一律不实行宽限期,财政也不予贴息。为了适应上述业务变化,现将有关利息的会计核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计资(1986)1258号文和有关规定,所有“建贷”(包括实行差别利率和不实行差别利率的),一律改为按年计息,每年的结息日确定为9月20日。1986年的计息天数,从1985年12月21日计至1986年9月20日。以后按整年计算(即从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二、增设会计科目
(一)“407中央财政贴息资金”、“409地方财政贴息资金”
分别核算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实行差别利率的“建贷”项目给予贴息而安排的专项资金。收到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时记收方,拨付主管部门贴息资金时记付方。
有关财政贴息的具体手续,由总、分行与财政部门商定。
(二)“606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
核算“建贷”借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支付利息给予宽限期的挂帐欠付利息,按单位设明细帐户。此项挂帐利息视同单位借款,应按借款的同等利率计算复利。经办行用计息积数帐页记载,每年结息期计算挂帐利息时记付方,与“605待转营业收入”科目对转;借款单位付息(实收)时记收方,与“615营业收入”科目转帐。
以上三个科目在资金平衡表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中的排列位置:
在资金平衡表中(以总行印制的为准):“407中央财政贴息资金”、“409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科目,分别列在第二页收方项目的第25、26行(即:“041”后面的第2、3行);“606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科目,列在第三页付方项目的第19行(即“610”项目的前面)。
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对照表”中:“407中央财政贴息资金”、“409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科目列入统一会计科目“061财政拨存基建资金”科目内;“606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科目,列入统一会计科目“344暂付款项”科目内。
三、贷款利息的处理
实行差别利率的“建贷”项目,经办行业务部门应根据计资(1986)1258号通知及时将该项目的差别利率,是新建还是改、扩建,是否贴息,是否给予宽限期等列表通知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凭以办理计收利息手续:
(一)按照计资(1986)1258号文规定,对实行差别利率的“建贷”新建项目的利息(不含贴息部分),在贷款项目建成投产后付息。对投产后付息的项目在宽限期内,经办行应于每年结息期照计算利息,作为挂帐处理。会计分录:
付: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 ××单位户
收 待转营业收入 中央户
实行差别利息的改、扩建项目,单位用自有资金按年付息确有困难,经总、分行批准予以宽限的(不含贴息部分),会计处理手续亦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实行差别利率“建贷”项目中,财政给予贴息的部分,按照总行(86)建总信字第193号文“先收后贴”的规定,经办行在结息时即向借款单位计收,然后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申报贴息。
1.按规定支付利息给予宽限期项目,其中又含有给予贴息部分的,经办行结息时应分别按照挂帐利息(即按“拨改贷”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财政贴息(即按该项目差别利率减“拨改贷”利率后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填制两套“计算利息清单”(分别注明“挂帐利息”和“财政贴息”字样)各一式三份,一份寄借款单位,其余两份代替收、付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挂帐利息:
付: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 ××单位户
收:待营业收入 中央户
财政贴息:
付:××存款 ××单位存款户
收:营业收入 ××单位贷款户
2.对按规定支付利息不给予宽限期的项目,如其中含有财政贴息的,结息时比照上述方法填制两套“计算利息清单”,其中一套财政贴息的,要注明“财政贴息”字样。会计分录:
付:××存款 ××单位存款户
或:建行基建贷款 ××单位贷款户
收:营业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3.中央部直属项目和直供项目的财政贴息方法,由借款单位根据建设银行经办行的“计算利息清单”(财政贴息)填制财政贴息申报表(见附件),经经办行审查签证,由借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审批。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根据文件按贴息金额填制特种转帐收入凭证,拨交主管部门。会计分录:
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户
收:××科目 ××部门户
4.主管部门拨付有关建设单位贷款贴息资金时,按照一般汇款方式处理。
国家计划安排的地方项目,如实行地方财政贴息,其贴息手续由地方确定。
四、按照(86)建总信字第193号文规定:除规定实行宽限期计息不收息“建贷”项目外,其余“建贷”项目在结息时,经办行均应按规定向借款单位计收。据此,经办行应根据(85)建总会字第116号文规定精神计收利息。即,借款单位在本行有存款户的贷款利息由经办行从其存款户扣收,如存款户不足扣收利息的,而借款单位在其他专业银行有自有资金而不交付利息的,差额部分从其贷款户扣收补齐,由借款单位自行清算。借款单位从其他资金补还的贷款,经办行在帐务上作减少贷款支出处理,不作归还贷款处理。
上述需要从贷款户扣收利息的,如遇贷款指标不足扣收时,不足部分可暂作挂帐利息处理(经办行应登记备忘),计算复利,但俟单位贷款户有资金时,应通知单位先归还这部分挂帐利息。
五、1985年以前(含1985年),凡是借款单位开立了“建行基建贷款利息贷款户”的,仍予保留,不得转入新设置的“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科目,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时,应先归还利息贷款户的借款,直至结平该帐户。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附件:财政贴息申报表(略)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0〕33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二章 特殊病种门诊
第三条 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该病种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待遇报销,起付标准为100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500元)。

第三章 慢性病种门诊
第五条 慢性病种为:高血压病二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有下肢感染或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心功能三级(含)以上,心肌梗塞后(伴有心功能不全、心绞痛、心律失常并发症之一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顽固性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椎管内占位性病变,颅内占位性病变,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肾、肝、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病,肺结核(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前列腺增生,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合并高血压。
第六条 慢性病种门诊待遇。
(一)缴费满一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比例报销。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000元。
(二)缴费满一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七条 对于超过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部分,社保处托管退休人员,从改制托管费中按80%比例列支;企业职工,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普通门诊
第八条 普通门诊是指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除上述特殊(慢性)病种以外的门诊和急诊。
第九条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机制。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列支。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通过参保对象缴纳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筹集: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0元;困难家庭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的主管政府(含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解决。其它参保对象,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4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除在校学生外)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含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解决。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条 普通门诊待遇。
(一)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从当年个人帐户中支付。当年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或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中支付:500元(含)以内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按25%的比例支付,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按15%的比例支付;超过500元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按40%的比例支付,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按25%的比例支付。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00元。
(二)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中支付:500元(含)以内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按15%的比例支付,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按10%的比例支付;超过500元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按30%的比例支付,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按15%的比例支付。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第五章 就医和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 特殊(慢性)病种患者需持规定的材料在季度首月的5日至20日向市医保处申报特殊(慢性)病种门诊报销待遇,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特殊(慢性)病种门诊报销待遇。
第十二条 实行特殊(慢性)病种患者门诊定点管理。特殊病种患者可选定2家一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慢性病种患者可选定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家一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并选定1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持医保IC卡(特殊、慢性病种患者须持市医保处核发的病历处方本)就医结算。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使用历年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或现金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结清;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定期与市医保处结算。
年终个人帐户结转时,当年个人帐户仍有结余的,从当年个人帐户结余额中扣除已报销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市医保处与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门诊统筹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保年度等均按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门诊统筹资金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5〕6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为加强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管理,把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与国开行的融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优质高效地完成我州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是指拟用或已用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定的信用贷款项目。
第三条 按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成立“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作为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项目及其资金的审批、调查。领导小组下设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信用办),负责日常工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由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信贷资金的操作由州人民政府授权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投资公司)运作管理。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四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应符合《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规定,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州政府的投资方向。政府信用贷款主要用于政府性投资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州人民政府确定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达到可以开工和马上使用资金的深度。具体是:
(一)前期工作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及以上深度,具有经有权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
(二)具有征用土地、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已落实的书面文件。
(四)具有国开行及州信用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确定
第六条 满足第四条、第五条的项目,各县由县发展计划部门汇总、州级由各主管部门汇总报州发展计划部门。州计划部门根据项目深度要求及报送的资料,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筛选项目报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州信用办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还本付息能力分析,提出每个项目使用政府信用额度及由财政全额安排还本付息或部分还本付息等初步意见,交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在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签订的政府信用额度内,由州投资公司向国开行提出项目贷款申请。
第九条 国开行同意的项目贷款,必须由州信用办行文通知州投资公司,按《文山州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或转借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获得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和竣工验收预决算制、工程决算审计等制度,并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的管理办法。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州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县要按月向州信用办、发展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投资公司报送工程进度、统计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州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县必须向州信用办报送工程竣工报告(附有关资料及附表,包括工程交工报告、项目质量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竣工图、项目技术和经济档案报告、工程概算与预算、决算的工程量和造价对照表),由州信用办会同州发展计划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投资公司等有关单位对竣工结算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如出现项目政府信贷资金结余和其他的资金调剂,由州信用办根据州发展计划部门筛选出的项目提出意见,报经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调剂计划。
第十四条 州信用办和州发展计划部门对获得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不定期地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州县政府对本级实施的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进行奖惩考核。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在目标范围,成绩突出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惩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州、县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受理其区域范围内其它政府信用贷款项目。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挤占建设资金;
(三)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四)项目建设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核算不规范;
(六)未按规定报送月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程序由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