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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时间:2024-06-26 16:1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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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晋政第36号令 1992年12月16日)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与森林防火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森林经营(实验)局、林场以及驻林区和林缘地区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管全省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在本省的实施,执行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的命令;
  (二)制定本省森林防火规划及有关的森林防火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解决森林防火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五条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的实施。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
  (二)制定本地区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三)培训森林防火、灭火专业人员;
  (四)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执行情况,督促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订扑火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配合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七)负责森林火灾统计上报,建立火灾档案。


  第六条 地、市、有林区的县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实验)局和国营林场,在防火期内应组建专门的灭火队伍,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驻林区和林缘地区的单位应建立群众性的灭火队伍,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七条 毗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行政辖区交界的林区,划定联防责任区。制定联防责任制,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在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
  各森林经营(实验)局和国营林场需设森林防火检查站的。应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有批准设立的森林防火检查站,须由批准单位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森林防火检查站负责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和安全检查。


  第九条 每年的1月1日至5月15日为全省的春季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至4月为森林防火特险期;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冬季森林防火期。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气候条件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持续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出火险警报。必要时发布封山命令。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禁止在铁路、公路和田间的林网林带堆放秸草、烧灰积肥。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需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须向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交用火申请,经批准后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野外用火应有专人携带火种并负责安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携带火种;
  (二)生产性用火,应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在三级风以下天气用火,并通知毗邻单位。用火后,应及时熄灭余火,清理火场;
  (三)生活性用火,应当选择避风近水的地点,用火后将余火彻底熄灭。
  通过林区的输电线路和林区的用电设备应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十二条 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将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纳入其中,并与造林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大面积林区,应建立森林火险监测预报站,负责森林火险天气的预测预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发现下列火灾,应立即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一)地、市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二)100公顷以上连片林中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焚烧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五)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二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六)需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对火势较大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应设前线扑火指挥部。
  扑救森林火灾时,林业、气象、铁路、公路、民航、邮电、公安、民政、商业、供销、粮食、石油、物资、卫生等部门应主动听从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


  第十六条 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扑救的过程和造成的损失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
  发生在县行政交界处的森林火灾,由起火点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起火点不明确的,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调查。调查结果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交专题报告,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七条 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同级统计部门。
  各森林经营(实验)局、大型煤矿、铁路等有林单位的火灾报表,在报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同时,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一)发现火情不报告又不扑救的;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未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在野外用火或在铁路、公路和田间的林网林带堆放秸草、烧灰积肥的;
  (三)破坏森林防火设施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四)不按规定报告火情的。


  第二十条 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本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政府主管领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引起森林火灾的,追究肇事者及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应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交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外交部


外交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外交部2011年拟招考89名公务员,欢迎有志于外交事业、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报考。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招考对象范围和报考条件

招考对象范围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对象范围一致。报考人员除应具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基本报考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外语水平:报考外交业务类职位的,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其中报考英语、公共外交、法律、国际法、经济、金融等职位的,英语水平应达到大学公共英语6级60分(新记分体制下425分)以上;报考行政技术类职位的,英语水平应达到大学公共英语4级60分(新记分体制下425分)以上。

(二)身心条件: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对国内外环境变换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色觉无异常。

(三)对赴驻外使领馆常驻工作应有充足的思想准备,被录用后须服从组织安排随时赴国外工作。

(四)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均须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进行报名。报名时间、程序及公共科目考试的安排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有关通知为准。填写网上报名表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所学专业:本科、研究生任一学习阶段所学专业与招考职位要求一致的,即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二)外语水平:详细填写本人外语水平(注明参加大学公共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或英语专业四级、八级考试的时间、成绩,如有参加其他考试情况需说明请在备注栏注明。非通用语职位报考者请注明本专业语种等级考试的时间、所获证书或成绩,如有参加其他考试情况需说明请在备注栏注明)

(三)学习、工作经历:

请务必连续、准确填写个人经历。

有海外留学经历的,务必注明留学性质(公派、因私)、就读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及学历、学位证书等情况。

应届毕业生须在“学习经历”栏如实注明本人最新专业成绩在全年级或全班的排名情况(请标出年级或班级人数),以及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

201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注明:①委培或定向单位是否同意报考;②所在院校是否同意报考;③所在院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师范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须注明是否为免费师范毕业生。

非应届毕业生须详细填写工作经历(按年月顺序连续填写工作单位、职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如暂时待业须注明时间和居住地),并注明以下情况:①个人档案情况(存档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②户口情况(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③现所在单位是否同意报考(注明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四)奖惩情况:奖励情况仅填写校级及以上各类知识技能性竞赛获奖情况(如外语、演讲、才艺竞赛等)和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受处分情况须如实填写。

(五)民族:如系少数民族,请在备注栏注明民族名称。

三、考试、考察工作有关说明

(一)公共科目笔试和部分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

1、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人员均须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有关考试安排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告。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0年12月5日。

2、部分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报考日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德语、朝鲜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考生须参加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

初试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均为客观题,考生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标准化答题卡作答。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考试范围以《2011年度公务员招考7个非通用语职位专业科目初试考试大纲》为准。

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时间为2010年12月4日下午14:00-16:00,考试地点设在北京。报考日语等上述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公共科目笔试考点选择为北京,并在北京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缴费以及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将无法参加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

(二)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

1、人选确定: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公布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根据录用计划中确定的计划录用人数与专业科目和面试人选的比例,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的人选。

报考日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人选产生办法: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成绩按照5:5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按笔试合成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人选,人选比例以录用计划为准。

进入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的人员名单及考试具体安排将在我部考录网页上公布(http://www.mfa.gov.cn/chn/pds/wjb/gbclc)。

2、时间、地点和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将于2011年1月中下旬在北京集中进行。

专业科目考试科目如下:



职位类别
用人司局
职位名称
考试科目

外交业务类
地区业务司
英语
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笔试)

英语测试(笔试)

英语口语及听力测试

公共外交

法律

国际法

经济

金融

*日语
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笔试)

外语测试(笔试)

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

英语水平测试(笔试)



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外语测试(笔试)均采用主观题。

*法语

*俄语

*西班牙语

*阿拉伯语

*德语

*朝语

葡萄牙语

印尼语

希腊语

行政技术类
行政司
工程管理
专业测试(笔试)
英语水平测试(笔试)

建筑学

环境设计

工民建

财务司
财会

投资经济

财务信息管理


全体考生均需参加心理素质测试(笔试)。

3、准考证:考生在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时,须携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准考证(届时可从我部考录网页下载)、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工作证(在职人员还需在考前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原件)。

(三)综合成绩比重:

1、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和非通用语职位(其他):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专业科目考试总成绩占20%,面试成绩占30%。

2、日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公共科目笔试和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总成绩占50%,专业科目考试总成绩占20%,面试成绩占30%。

(四)体检和考察:我部根据综合成绩择优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在北京统一组织体检并进行后期考察工作,同时对报名信息进行核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考试录用信息请及时登陆我部考录网页进行查询(http://www.mfa.gov.cn/chn/pds/wjb/gbclc)。

(二)我部考录政策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为:010-65965185(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下午5:00)。参加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的考生如需了解有关情况,欢迎来电咨询。



外交部干部司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征兵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沪府办发(1985)64号文自即日起废止。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义务兵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县城镇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均含中央在沪单位)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每年实交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千分之二,交纳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
待金)。优待金可在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交款期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交的加交滞纳金。
优待金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市级附加收入,视同预算内收入,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优待金实行先收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每年由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年度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当年十月将优待金拨给各区、县财政部门,并由区
、县财政部门转拨区、县民政部门掌握使用。市财政局按优待金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管理费并转拨到市民政局,专项用于全市发放优待金工作所需的业务开支。
凡本市农村的乡、村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职工人数交纳优待金。优待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年度所需优待金总额和平均负担的原则,向各企业、个体工商户筹集。优待金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二、优待金在每年年终一次发放。凡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含从城镇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征集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按服役年限计发:入伍第一年发一千八百元,入伍第二年发一千九百元,入伍第三年发两千元,入伍第四年发二千一百元。凡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按不低于本乡(镇
)乡办企业职工年均工资和奖金(含各种补贴)之和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入伍前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义务兵,由其所在企业按不低于城镇义务兵的标准发放。
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优待金可在全市统一发放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发,增发数额由各单位确定并负担。
义务兵超期服役年限内的优待金,可凭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通知书予以增发。其中超期服役一年的,增发二百元;超期服役两年以上的,每年增发三百元。义务兵服役期满没有部队通知的,停止发放优待金。
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在其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八百元;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五百元;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三百元;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一百元。一年内受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三、入伍前是城镇在职职工(含城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或入伍时已在城镇落实工作单位的义务兵,其所在单位应在每年六月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报本单位享受优待金的人数和金额,经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每年十月份将优待金下拨各单位,由各单位发给义务兵
家属。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的义务兵,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向区、县民政局申报,经区、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每年十月份将优待金下拨各街道(镇),由各街道(镇)发给义务兵家属。农村入伍的义务兵,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将优待金拨给所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
员会发给义务兵家属。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储存,待服役期满退伍后一次发给义务兵本人。
四、每年的优待金发放以后,凡城镇入伍的义务兵,由所属区、县民政局填发《上海市优待金兑现通知书》给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凡农村入伍的义务兵,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填发《上海市优待金兑现通知书》给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
五、自一九九二年起,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发优待金,服役期满退伍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招收为军事院校学员的,可按其原军种的服役年限发给优待金。义务兵被提为军官或改为志愿兵后,从部队下达命令的第二个月起停发优待金。
在外省、市、自治区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本市的优待金。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征招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的,取消当年的优待金;被劳动教养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优待金;无特殊原因中
途或提前退伍的,停发退伍当年的优待金。
家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优待金的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及其家属。家在农村、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视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所需优待金均由乡(
镇)人民政府采取统收统支办法解决。
六、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以前入伍的在役义务兵也适用本暂行办法。一九九二年冬季退伍的义务兵,其优待金仍按原规定发放。

各区、县和乡、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199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