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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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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09〕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关于2009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要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主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实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努力实现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积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坚持灵活审慎的调控方针,提高宏观调控的应变能力和实际效果,抓好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努力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6%以内;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4%左右;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等预期目标。(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建立国民经济监测预警机制。密切跟踪、科学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加强全球化和信息化背景下的经济运行和发展规律的研究。做好重要经济信息和数据的采集、分析,建立及时、准确、全面的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及时果断地提出国民经济趋势判断和应对的政策措施,努力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抓紧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安排中央财政赤字7500亿元、代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的决定。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四)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改善金融宏观调控,促进货币信贷总量合理稳定增长。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信贷投向的监测和指导,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扩大消费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贷款。进一步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保证资金渠道畅通。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二、积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五)扩大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继续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政府支出用于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比重,增加对城镇低收入群众和农民的补贴。培育消费热点,拓展消费空间。完善消费政策;加强城乡消费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消费信贷。做好“家电下乡”、“农机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等负责)

  (六)保持投资较快增长和优化投资结构。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投资方向和范围,抓紧下达政府投资计划。抓紧研究出台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优惠政策。通过发布信息、加强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鼓励企业增加研发和技改投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七)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继续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全面实施工作,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的政策措施。增加中央财政对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入。落实支持居民购买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的信贷、税收等政策,加大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建设的信贷支持。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帮助进城农民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八)加快推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继续组织实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08〕31号),落实好1300亿元灾后重建资金项目。加快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基本完成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农房重建任务,保证受灾群众在今年底前住进新房。加快地震灾区学校恢复建设,确保今年底95%以上的学生都能在永久性校舍中学习。继续推进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搞好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灾毁耕地复耕。加快灾区产业重建与发展。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和专项援助。(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九)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和调整农业结构。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优化品种结构。抓紧制定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快实施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支持优势产区发展油料等经济作物,稳定生猪生产,抓好奶业振兴规划实施,推进畜牧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大力发展特色现代农业,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壮大县域经济,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完善农业支持政策。大幅度增加农业农村投入,抓紧落实中央财政“三农”投入7161亿元。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投入,取消县及县以下相关资金配套要求。加大对产粮大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财政奖励和粮食产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组织好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实施工作。适时启动主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增加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和猪肉储备,加强农产品市场调控。抓紧落实增加农业补贴的各项政策措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负责)

  (十一)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大规模开展土地整治,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加强灌区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今年再解决6000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增加500万沼气用户。继续加强农村公路、电网、邮政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等负责)

  (十二)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切实做好农村扶贫标准提高后的扶贫开发各项工作。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加大扶贫资金投入,重点抓好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化扶贫和移民扶贫。(扶贫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三)加快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农业部、科技部等负责)

  (十四)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包括离乡农民工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继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法制办、林业局、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等负责)

  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十五)重点抓好工业结构调整。切实组织好汽车、钢铁、船舶、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业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工作,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的作用,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信息咨询、软件和创意产业发展,拓展新兴服务领域。提升传统服务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等负责)

  (十六)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落实中央财政科技投入1461亿元。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抓紧选择一些带动力强、影响面大、见效快的项目,尽快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负责)

  (十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动员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第一线,推广技术、研发产品、创办科技型企业。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科技部牵头)

  (十八)做强做大装备制造业。落实自主研发重大装备国内依托工程和政府采购制度,制订鼓励加强创新的重大技术装备目录,以着力发展重大成套设备、高技术装备和高技术产业所需装备,提高装备制造业集成创新和国产化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十九)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群。支持和推进新能源、生物、医药、第三代移动通信、三网融合、节能环保等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创造新的社会需求。(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继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贸易和国内市场知识产权预警及维权工作。(知识产权局牵头)

  (二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工作。继续抓好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工作。突出抓好工业、交通、建筑三大领域节能,继续推进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落实电机、锅炉、汽车、空调、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积极发展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认真落实生态环保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强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加强石漠化、荒漠化治理,实施重点防护林、天然林保护和京津风沙源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继续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实施工作。加强气象、地震、防灾减灾、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林业局、气象局、地震局等负责)

  (二十二)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及“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宣传实施食品安全法,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健全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质检总局、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继续抓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工作。东部地区要大力开拓国际市场,稳定出口,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产业升级和体制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要继续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进一步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强薄弱环节,加大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资力度,新开工一批交通、水利重点工程,加快建设一批粮食、能源原材料、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加快重点地区优先开发,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抓紧研究制定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政策。制定和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大力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等负责)

  五、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十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深化电价改革,逐步完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适时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电监会负责)

  (二十五)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切实抓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工作。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制度。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实现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有机衔接。积极推进预算公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财政部牵头)

  (二十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深化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铁路、电力、盐业等行业改革。完善民航、电信管理体制,制定出台电信体制改革配套监管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各项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抓紧落实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扩大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继续实行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人民银行、电监会等负责)

  (二十八)努力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国办发〔2008〕135号),加大对进出口工作的支持力度。充分运用国际通行的财税政策支持出口。落实适度扩大外贸发展基金规模的要求,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培育出口品牌。改善对进出口的金融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出口信贷,创新出口企业融资担保方式。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改善加工贸易发展环境,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抓紧落实和完善鼓励服务贸易的政策措施,促进国际服务外包的发展。努力扩大进口,重点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增加关键零部件元器件、重要能源资源和原材料进口。积极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妥善应对贸易摩擦。(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外汇局等负责)

  (二十九)推动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稳定利用外资规模,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升中西部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水平和沿边开放水平。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和开展跨国并购。积极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发展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加强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金融支持。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负责)

  六、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十)千方百计促进就业。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等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突出位置,加快建设一批投资少、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加强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组织返乡农民工参与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灾区劳动力就业。进一步开辟公益性就业岗位,进一步改善对就业的公共服务,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负责)

  (三十一)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制定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全国10%左右的县(市);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待遇。多渠道增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三十二)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保障水平,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做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支持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继续加强老龄工作。(民政部、中国残联、财政部负责)

  (三十三)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2020年前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落实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三年内基本解决农村“普九”债务问题。完善国家助学制度,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推进素质教育,加快课程、教材、教育方法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教育部、财政部负责)

  (三十四)优化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重点支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今年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做起。继续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引导高等学校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适应市场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十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制度,落实中央财政投入120亿元,督促地方财政增加投入,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全面加强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鼓励大学生、师范生到基层、农村任教。(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十六)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推进农村中小学校舍标准化建设。(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三十七)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适当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三十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出台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定价、使用和医保报销政策,减轻群众看病就医基本用药费用负担。(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十九)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完成规划支持的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中央财政支持中心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农村卫生室建设。(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牵头)

  (四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扩大免费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增加重大传染病、慢性病和职业病、地方病防治的专项投入。(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四十一)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有效形式。逐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定价机制,建立由有关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四十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在全国农村实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定期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全面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在农村妇女中开展妇科疾病定期检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负责)

  (四十三)大力发展文化体育事业。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政策,培育骨干文化企业。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积极发展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和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发展体育产业。(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负责)

  (四十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提高政府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民政部、司法部、法制办负责)

  (四十五)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合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坚持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公安部、安全部、信访局负责)

  七、推进政府自身建设,提高驾驭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

  (四十六)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特别要减少投资审批、项目核准,落实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促进公平竞争,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加快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法制办、监察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四十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各项决策都要做到程序依法规范、过程民主公开、结果科学公正。加强对政府重大决策形成和执行的调查研究,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财政资金运用的审计,确保对政府投资、新上项目监管到位。(监察部、审计署负责)

  (四十八)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定地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为群众排忧解难。(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四十九)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修订完善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应急管理配套法规规章和综合性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应急救援基地、装备建设,大力建设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体系,完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和拨付制度,强化防疫防护和医疗救治措施。完善对口支援、社会捐赠、志愿服务等社会动员机制。(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五十)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规范制度和制约权力为核心,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坚决查处腐败案件,依法惩处腐败分子。努力建设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监察部牵头)

  八、加强民族宗教侨务、港澳台、国防、外交工作

  (五十一)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工作。落实中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国家民委、宗教局、侨办负责)

  (五十二)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提高武器装备和后勤保障现代化水平。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生产体系,积极支持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设。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

  (五十三)加强港澳工作。进一步加强内地与港澳的合作,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不断拓展粤港澳三地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加快推动港珠澳大桥、港深机场铁路、广深港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内地服务业对港澳的开放。(港澳办、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等负责)

  (五十四)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积极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努力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继续全面加强两岸经济合作,共同应对金融危机。支持在大陆的台资企业发展,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的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台办牵头)

  (五十五)继续推进全方位外交。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互利合作关系,为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抓紧制订本部门、本单位落实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在落实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实化;要加强相互配合,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牵头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各项工作要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国务院
                      二○○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基金会、联合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的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社会团体的成立和活动必须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第四条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即不能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但不包括社会团体因其咨询活动、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其他活动的需要而设立的实体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我省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市、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成立全省性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市、县性社会团体,向所在市、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负责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 登记




  第九条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县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能进行筹备活动。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有些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不便由政府职能部门或党的工作部门承担时,经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同意后,也可委托有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其他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三)社会团体的章程;
  (四)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
  (五)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六)成员数额。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经费来源;
  (四)组织机构;
  (五)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
  (八)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基金会,应按国家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成立联谊性社会团体必须坚持有利于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政治、经济的稳定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繁荣的原则。
  除少数历史悠久,有一定国际声誉的校友会等联谊性社会团体外,其他的联谊性社会团体一般不宜成立。
  确因社会需要而成立校友会等联谊性社会团体,应按不同性质,分别由省级教育、外事、统战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当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以某姓氏或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教性社会团体和以某一地域观念为思想基础组成的同乡会等社团组织,不宜批准成立。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非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海南”、“琼州”、“全省”等字样。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全省性社会团体可以下设办事机构,但不能设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独立性社会团体。


  第十六条 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社会团体,因有特殊需要在本省设立办事处(联络处)的,需经民政部批准。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持有的批准证件,予以备案。
  办事处(联络处)是社会团体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以所属社团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从其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之日起为正式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需要补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申请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不服的,在接到书面答复后的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其中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登记证和由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及银行办理准予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等手续。此后,新闻单位方能公开报道。


  第二十条 本省社会团体一律使用圆形、直径为四厘米的印章。印章中间可刊会徽(没有会徽的可留空),会徽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有国际交往任务的社会团体,其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中文和英文。印章印文中的中文,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遗失,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变更或注销,应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应当在改变后十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改变宗旨,或者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社会团体登记证明书和印章,并依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自行解散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明书和印章。社会团体法人在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监督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社会团体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
  (一)登记申请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明书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四)违反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五)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的。
  予以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听劝阻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令其解散。


  第三十条 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印章,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处理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办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对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社会团体对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向民政部申请复议。
  对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社会团体尚未登记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十四条 非中国公民和境外的中国公民在本省范围内成立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3年3月15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铁路运输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附件: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4| 坏帐准备
8 |115| 预付帐款
9 |119| 其他应收款
10 |120| 制服垫款
11 |121| 材料采购
12 |124| 材料
13 |125| 燃料
14 |129| 低值易耗品
15 |133| 委托加工材料
16 |135| 库存产品
17 |136| 商品
18 |139| 待摊费用
19 |151| 长期投资
20 |153| 拨付所属投资
21 |161| 固定资产
22 |165| 累计折旧
23 |166| 固定资产清理
24 |169| 在建工程
25 |171| 无形资产
26 |181| 递延资产
27 |185| 特准储备物资
--------------------------------------
续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28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 |二、负债类
29 |201| 短期借款
30 |202| 应付票据
31 |203| 应付帐款
32 |204| 预收帐款
33 |209| 其他应付款
34 |211| 应付工资
35 |214| 应付福利费
36 |221| 应交税金
37 |223| 应付利润
38 |229| 其他应交款
39 |231| 预提费用
40 |236| 上下级往来
41 |238| 运输收入往来
42 |241| 长期借款
43 |251| 应付债券
44 |261| 长期应付款
45 |271| 特准储备资金
| |三、所有者权益
46 |301| 实收资本
47 |302| 上级拨入投资
48 |303| 铁路建设基金
49 |311| 资本公积
50 |313| 盈余公积
51 |315| 所属上交利润
52 |321| 本年利润
53 |322| 利润分配
| |四、损益类
54 |401| 运输收入
55 |403| 完成工作清算
56 |404| 运输支出
--------------------------------------
续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57 |411| 运输税金及附加
58 |412| 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
59 |413| 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
60 |414| 工附业支出
61 |415| 代办业务支出
62 |421| 管理费用
63 |422| 财务费用
64 |431| 投资收益
65 |441| 营业外收入
66 |442| 营业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三、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顺序号| 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
1 | 会铁01表 | 资产负债表 | 月报
------|------------------|------------------|--------
2 | 会铁02表 | 损益表 | 月报
------|------------------|------------------|--------
3 | 会铁03表 | 财务状况变动表 | 年报
------|------------------|------------------|--------
4 |会铁02表附表1 | 利润分配表 | 年报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铁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日 单位:元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 | | |
货币资金 |1 | | | 短期借款 |46| |
短期投资 |2 | | | 应付票据 |47| |
应收票据 |3 | | | 应付帐款 |48| |
应收帐款 |4 | | | 预收帐款 |49| |
减:坏帐准备 |5 | | | 其他应付款 |50| |
应收帐款净额 |6 | | | 应付工资 |51| |
预付帐款 |7 | | | 应付福利费 |52| |
其他应收款 |8 | | | 未交税金 |53| |
存 货 |9 | | | 未付利润 |54| |
待摊费用 |10| | | 其他未交款 |55|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1| | | 预提费用 |56|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12|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57| |
其他流动资产 |13| | | 其他流动负债 |58| |
流动资产合计 |21| | |流动负债合计 |65| |
------------------------------------------------------------------------------------------------
续表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长期投资: | | | |长期负债: | | |
长期投资 |22| | | 长期借款 |66| |
拨付所属投资 |23| | | 应付债券 |67| |
固定资产: | | | | 长期应付款 |68| |
固定资产原价 |24| | | 其他长期负债 |75| |
减:累计折旧 |25| | | 长期负债合计 |76| |
固定资产净值 |26|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27| | |所有者权益: | | |
在建工程 |28| | | 实收资本 |78|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29| | | 上级拨入投资 |79| |
固定资产合计 |35| | | 资本公积 |80| |
无形及递延资产: | | | | 盈余公积 |81| |
无形资产 |36| | | 未分配利润 |82| |
递延资产 |37|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85| |
无形及递延资产合计 |40| | | | | |
其他资产: | | | | | | |
其他长期资产 |41| | | | | |
资产总计 |45|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90| |
------------------------------------------------------------------------------------------------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元;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元。
损 益 表
会铁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 | |
减:营业成本 |2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 |
二、主营业务利润 |7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9 | |
减:管理费用 |10| |
财务费用 |11| |
三、营业利润 |14| |
加:投资收益 |15| |
营业外收入 |16| |
减:营业外支出 |17| |
四、利润总额 |20| |
----------------------------------------------------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会铁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一、流动资金来源 |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1.本年利润 |1 | | 1.货币资金 |41|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 | 2.短期投资 |42|
(1)固定资产折旧 |2 | | 3.应收票据 |43|
(2)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3 | | 4.应收帐款净额 |44|
(3)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 |4 | | 5.预付帐款 |45|
(4)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 |5 | | 6.其他应收款 |46|
(5)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6 | | 7.存货 |47|
小 计 |12| | 8.待摊费用 |48|
2.其他来源: | | | 9.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49|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 |13| | 1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50|
(2)增加长期负债 |14| | 11.其他流动资产 |51|
(3)收回长期投资 |15| | | |
(4)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16| | | |
(5)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 |17| | | |
(6)资本净增加额 |18| | | |
小 计 |22| |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23|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52|
------------------------------------------------------------------------------------------------------------
续表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二、流动资金运用: |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1.利润分配: | | | 1.短期借款 |53|
(1)应交所得税 |24| | 2.应付票据 |54|
(2)提取盈余公积 |25| | 3.应付帐款 |55|
(3)应付利润 |26| | 4.预收帐款 |56|
(4)应交特种基金 |27| | 5.其他应付款 |57|
小 计 |32| | 6.应付工资 |58|
2.其他运用: | | | 7.应付福利费 |60|
(1)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 |33| | 8.未交税金 |61|
(2)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34| | 9.未付利润 |62|
(3)偿还长期负债 |35| | 10.其他未交款 |63|
(4)增加长期投资 |36| | 11.预提费用 |64|
小 计 |38| | 12.其他流动负债 |65|
| | | 1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66|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39|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69|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40|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70|
------------------------------------------------------------------------------------------------------------

利 润 分 配 表
会铁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年实际|上年实际
------------------------|----|--------|----------
一、利润总额 |1 | |
减:应交所得税 |2 | |
二、税后利润 |3 | |
减:应交特种基金 |4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5 | |
上年利润调整 |6 | |
减:上年所得税调整 |7 | |
三、可供分配的利润 |8 | |
加:盈余公积补亏 |9 | |
减:提取盈余公积 |10| |
应付利润 |11| |
四、未分配利润 |12| |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等而应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应付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如有借方余额的,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及“制服垫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库存产品”“商品”“工附业支出”“代办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9.“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增设“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该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
10.“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1.“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上下级往来”及“运输收入往来”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3.“拨付所属投资”反映企业拨付所属单位投资的余额,按该科目期末余额数填列。
14.“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特准储备物资”等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3.“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接受劳务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26.“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1.“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上下级往来”及“运输收入往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特准储备资金”等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上级拨入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上级拨入投资未结转“实收资本”的余额,按该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列。
38.“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损益表的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运输收入”“完成工作清算”科目发生额(不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分析填列。
2.“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运输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运输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运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净利润(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和“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收、支业务的,其实现的净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减增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项目,反映企业在营业外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特准储备资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0.“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1.“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上级拨入投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6.“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项目外,其他各项目的减少数以“--”号表示。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减和流动负债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五、为了全面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减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有关项目。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应交所得税”项目应反映上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加、减“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其中,调整增加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还应在“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单独反映;如为调减利润冲抵的所得税,用“--”号反映。
5.“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
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