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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做好残奥会最后阶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8 09:43: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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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做好残奥会最后阶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做好残奥会最后阶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执法,更加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善始善终地抓好残奥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在扎实开展中秋节期间月饼、食用油等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的同时,进一步组织力量,加强流通环节残奥会食品专营专供企业的监管,严格专营专供企业监管责任,坚持24小时驻点式监管,认真检查落实“五定四查”、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对流通环节专营专供企业食品准入、交易和退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残奥会最后阶段供奥食品安全。
  二、要强化对重点食品超市、食品批发市场的驻场式监管,引导和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食品市场准入,以高风险动物源性食品、生鲜食品和蔬菜、水果、肉制品、食用植物油、月饼、糕点等食品为重点,加大食品质量监测和食品市场快速检测频率,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立即依法查处和退市。
  三、要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力度,严格食品质量监管,强化不合格食品退市,加强案件排查和督查督办,深入开展食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秩序。
  四、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残奥会赛区城市工商局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日零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要严格坚持周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详细报告专营专供企业监管、食品质量监测、食品市场快速检测、食品市场监管执法等情况;严格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严肃值班纪律,及时有效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
  五、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切实做好残奥会最后阶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政府令第5号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业经一九九零年八月三十日第四十九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胡树俭

一九九零年九月一日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的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文件的总称:
(一)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
(二)内容属于法规性、政策性规定的;
(三)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四)具有规范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第三条 下列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郑州矿区管理委员会以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管各行政管理机关
(三)部属、省属的市级供电、邮电、银行、保险、烟草等管理机关。
第四条 凡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几个机关联合制定的,由主办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发布时文本、制定说明各一式五份。
备案报告应当加盖备案机关公章。制定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及对主要条文的解释等。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同其他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备案机关提供制定发布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或者其他资料的,备案机关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认为需要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回复。
第九条 本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如发现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同其他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条 对发现规范性文件中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正或者责令制定机关撤销、改正;
(二)与其他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转告制定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处理意见后,应于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查。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就上一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和备案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机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给予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8〕 84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已经2008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哈密地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及《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采取公示、公开征集、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三条 地区行署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公示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可行性说明;
(二)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三)地区行署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行署本级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于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由决策事项涉及的牵头部门上报行署同意,联系地区专家顾问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 对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一般采用会议或者书面形式组织进行。
根据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地区专家顾问团应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第八条 作出决策事项前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方式、参加条件、参加人数等。
听证主持人由地区行署授权决策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决策议题相关部门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条 公示、听证报告和《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应当作为地区行署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应当公示、咨询论证、听证而没有公示、咨询论证、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行署办公会讨论。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形成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各部门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并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本部门决策事项公示、咨询论证和听证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办公室会同地区监察局、法制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