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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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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7 号

  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3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规定。蒙古语言文字也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
  (二)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教育和培训;
  (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电影、电视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类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广告等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民政、建设、交通、文化、体育、卫生、旅游、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使用汉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汉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公务话动中使用汉语言文字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汉语言文字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服务用语用字。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电影、电视剧等音像制品及舞台艺术表演使用汉语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使用汉文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
  (三)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四)招牌、广告用字;
  (五)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标语、会标、告示、公章用字;
  (六)证书、奖状、奖牌(杯)、执照、报表、票据、门票用字;
  (七)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八)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九)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汉文题词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保留和使用,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牌匾,广告牌以及标志牌的文字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以汉语为工作、学习用语的下列人员应当分别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自治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测试员和培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的汉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五)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接受普通话培训和测试。
  第十九条 以汉文为工作用字的国家工作人员,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汉文编辑、记者、校对、字幕操作员和使用汉文制作广告、牌匾的人员,高等学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自治区、盟市、高等学校及相关行业的汉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测试。其等级证书由自治区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颁发。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规定了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实行出口退税的管理办法,但对于199
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如何处理未予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中标机电产品,可按出口产品进行管理,即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1999年开始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以及审核审批程序等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12月1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近年来,全国各级共青团组织对台港澳青少年的交流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丰富的交流成果。随着香港回归祖国,我对台港澳青少年交流工作也将进入一个新发展时期。为更加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台港澳工作的部署和有关精神,积极贯彻、正确执行“一国两制”的伟大方针,进一步明确对台港澳青少年交流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基本要求,推动全团对台港澳青少年交流工作朝着更加规范、有序的方向健康发展,根据团中央书记处的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级共青团组织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做好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为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
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共青团组织认真执行党中央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使交流工作进入了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活跃阶段,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做出了切实的努力。

  为进一步做好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团中央书记处的要求,特下发《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

  一、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指导思想

  1. 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是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统战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共青团组织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并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高举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进一步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积极宣传祖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和青少年工作的成果,展示祖国青少年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最广泛地团结和争取台港澳地区的青少年一代,为香港、澳门的平稳过渡、顺利回归祖国和发展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2.开展对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要紧紧围绕香港、澳门的平稳过渡、顺利回归和保持长期的繁荣稳定这个主题,帮助内地与港澳地区青少年进一步加深对香港、澳门《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深化与港澳地区青少年团体在科技、教育、经贸、文化艺术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此同时,要以香港回归祖国为契机,旗帜鲜明地把爱国主义教育摆在交流中的突出位置抓好、抓实。帮助内地与港澳地区青少年加强对中国近、现代史和国情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观念。

  3.开展对台湾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要以党中央“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和江泽民总书《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以“两岸青少年携手合作,共同迎接21世纪的希望与挑战”为主题,积极开展以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交流,开展以大力促进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为主要目标的各方面交流。要在巩固以往交流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开辟新渠道,拓宽新领域。要着重做好争取人心的工作,积极培养台湾青少年对祖国大陆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基本要求

  4.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要以中央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在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台港澳地区交流工作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优势,本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进行。

  5.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1)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全国性青少年团体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由团中央书记处统一领导,团中央统战部负责归口管理。

  (2)地方各级共青团组织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由各级共青团的统战部负责归口管理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共青团组织与台港澳地区青少年团体交流的情况,应报团中央统战部备案,以便团中央及时了解、全面掌握有关情况,统筹全局,搞好对台港澳地区的青少年交流工作。

  6.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应及时掌握职责范围内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坚持请示汇报制度,注意横向沟通,搞好协调与合作。要增强全局观念,统筹兼顾不同团体不同层次、不同界别、不同年龄的青年工作对象,注重在不同层面上发挥各自的作用和优势,避免盲目和无序的现象。

  7.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全国性青少年团体应将已申报同意立项的交流项目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提前报团中央统战部并书记处审批。地方各级共青团组织需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交流项目报主管部门立项、审批,重要项目需报团中央统战部备案。

  8.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选择好交流项目,注意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确定好交流主题,注意以我为主,趋利避害;把握好交流口径,注意内外有别,保持政治警惕性;物色好交流对象,注意分清层次,突出重点。

  9.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体现青少年的特点,充分考虑到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使青少年在交流中唱主角、起作用、受教育,通过这三方面的有机结合,使青少年成为交流的实践者、推动者和受益者。

  10.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出访团组、多做接待来访工作的精神,注重政治和社会效果。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集资、筹资、捐赠、赞助等商业性活动。

  11.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遵守有关纪律和制度,凡涉及重大、敏感问题,应按中央统一口径表态;遇有重要情况和事件,应及时上报团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在宣传报道上凡涉及重要问题、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的内容,需按职责权限通过团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请示中央有关部委。

  12. 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认真做好代表团出访前的集训和返回后的总结工作,帮助出访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方针政策,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出对策预案。一般应在出访归来后一个月内写出访问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团中央统战部备案。

  13.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便熟悉情况、掌握政策、提高效率。要注意培养造就一支党性观念强、政策水平高、工作业务精的骨干,以推动交流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14.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及时总结经验,写出调研报告或简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积累资料,结合工作实践,对一些政策性、代表性、趋向性较强的问题加强研究和探讨,并经常对阶段性交流的效果进行利弊得失的评估,供决策机构和领导参考。

  三、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注意事项

  15.关于与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

  (1)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尊重香港、澳门作为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遵守香港、澳门《基本法》,在处理内地与香港、澳门青年社团的关系时,要严格按“一国两制”的方针办事,贯彻“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

  (2)各级共青团组织不能干涉香港、澳门青年社团的内部事务,不得参与筹组香港、澳门青年社团及有关社团。

  (3)各级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士不得担任香港、澳门青年社团的实际领导职务。

  (4)各级共青团组织不得与香港、澳门青年社团建立隶属关系,不在香港、澳门建立分支机构。

  (5)各级青联组织在吸收港澳地区特邀青联委员时,需事先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的同意后,再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并报团中央统战部备案。

  16.关于与台湾地区青少年的交流活动。

  (1)赴台湾地区的交流活动,需事先征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2)赴台交流项目未经批准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台方正式允诺“应邀”访台,更不得向台方提供资料让其代办入台手续。

  (3)赴台交流人员应在政治上保持坚定的立场,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独”等政治敏感问题要有高度的警惕性。要防止台方借交流之际兜售“台湾经验”,对我进行政治渗透。

  (4)赴台交流人员应结合本人身份和专业多谈与赴台项目有关的内容,尽可能不涉及政治敏感问题,如对方无理挑衅,则应表明我立场,理直气壮予以反驳,但不与其纠缠。

  (5)要加强对赴台人员的行前教育,特别是对政治、科技、经济方面的研究人员要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守国家机密的观念,防止在交流中泄密,造成损失。在台访问期间,要严防台湾情报部门套取情报。

  (6)应根据赴台项目的实际需要,认真负责地确定应邀赴台人员在台实际停留时间。赴台人员在台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赴台从事教学或短期学术研究人员以不超过4个月为宜。

  (7)赴台人员或团组在台期间,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作方案和预定的行程安排活动,原则上不要向主管部门用电话或传真形式请示政策性问题。

  (8)赴台交流活动中有民宿(即分散住宿到居民家庭中)安排的,需在行前有所准备,民宿时间不超过2天。来访的台湾青少年交流团组如提出民宿要求,在条件许可并征得居民家庭同意的情况下,可安排民宿1至2天。

  (9)赴台的交流活动中,不要与台湾以反共为招牌的组织或情报、“台独”组织接触,不参加政策敏感活动,回避“旗”、“徽”、“歌”以及在海峡两岸交往中的称谓等问题。

  (10)对由台方主办的国际会议或活动,属于“官办”或政治色彩较浓的,不宜参加;对由台民间团体举办的民间活动,可在台组织者保证不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根据需要以适当名义参加。

  (11)在台期间,原则上应当婉拒台湾当局高级官员以“政府官员”身份在台政府机构接见的安排,如有特殊考虑,应在行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台高级官员以政党或学者个人身份在“政府”机构外会见时,可不回避。

  (12)各级共青团组织及其所领导的青少年团体原则上不要聘请台方人士担任理事、委员、顾问等职务。部分学术、科技、文化等民间团体,如确有需要,可在严格遵守中央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同意台湾人士以个人名义参加(不得担任主要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但需事先报主管部门商同级台办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

  (13)各级共青团组织对台湾有关社团组织希望与我建立固定的交流关系时,要审慎处理,谨防其谋求对等政治实体的意图。

  17.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也按此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