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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8:14: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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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6年6月18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人事部共同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工作特点和队伍现状,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工商所初步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促进队伍结构的改善和素质的提高,努力造就一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权威的基层执法队伍。
二、实施范围
1、实施的单位是已取得工商所初级规范合格证,并已完成市场办管脱钩任务的工商所。
2、实施对象为除临时工、协管员以外的工商所正式职工。
三、实施安排
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工商所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逐步加以完善。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的重点是明确工商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步骤、程序和方法,明确实施过程中各个管理层次的工作任务。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及总体工作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并进行具体工作协调;各市(县)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工作班子、宣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培训工作骨干。
第二,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要重点把握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职位分类、人员过渡和考试录用工作。要紧紧围绕提高工商所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目标,抓紧做好各项工作。
1、以提高工商所全员素质为目的,结合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分期开展全员培训。
2、开展职位分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进行。要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制定职位分类实施计划,科学设置职位,拟定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任职条件。
3、人员过渡工作。对工商所现有干部身份的人员,要在培训合格的基础上,经考核,根据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并按规定的程序,分期分批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
4、分批开展国家公务员考录。对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要在国家年度增干计划的统筹安排下,区分不同情况,通过考试考核,分批将合格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第三,检查验收阶段
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实施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在检查验收中严把质量关。检查将采取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各地自查、省内组织互查的基础上,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四、实施方法和要求
在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要坚持必要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公务员的优良素质和合理结构。要认真做好各类人员的思想工作,稳定队伍,实现平稳过渡。各地要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和计划的总体安排,结合地方机构改革,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分期培训,分批过渡,分批考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积极、慎重、稳妥地推进。
1、关于公务员培训
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培训工作,由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布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方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下达,培训教材由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2、关于职位分类
工商所的职位分类工作按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执行。该项工作要在确定工商所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后进行。工商所的职能要由派出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三定”方案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加以明确。工商所的机构设置要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由派出它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审核认定。工商所职位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各工商所的职位须在规定的职位名称中选设。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是工商所的所有职位。职位代码、职务、级别的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由地方人事部门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3、关于人员过渡
人员过渡的范围是工商所现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人员过渡工作必须在培训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过渡或暂缓过渡。人员过渡工作要与近两年年度考核和过渡考核结合进行,年度考核和过渡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参加过渡或暂缓过渡。具体人员过渡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商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人员过渡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根据任职条件,采取公开、平等、竞争的办法,择优选配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4、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
在职位分类和现有干部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基本完成后,对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根据国家下达的增干计划、公务员职位空缺和“以工代干”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不符合条件和不合格的人员分流出工商所。录用工作由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统一制定政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分批组织实施(具体政策规定另发)。此后,仍有空编需要补充公务员的单位,要在人事部批准的增人计划内,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或特殊考试的方式进行录用。
五、组织领导
对工商所进行重新核编和实施公务员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指导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注意研究实施工作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核发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核发办法(试行)
1991年8月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合格证书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基建司归口管理,统一核发。
第三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审查化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凭证之一,在全国化工行业有效。
第四条 无岗位合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不得承包工程项目。
第五条 岗位合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持证等级应与个人知识能力相符,任何人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能取得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第二章 核发证书范围
第六条 化学工业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岗位合格证书由部基建司统一核发,地方所属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核同意后由部基建司核发。
第七条 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统计员、财会员、计划员、机械(设备)管理员、劳资员、定额员等十一类人员,除财会员、预算员岗位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外,其他各类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核发证书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具有大专、中专毕业(含“五大”、电视中专、职工中专)文凭和高等专业证书、中等专业证书者,专业对口,实习期满者或得“员”级专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考核内容含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业绩。下同)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九条 不具备专业学历文凭,但已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多年,已取得“员”级专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对未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仍以工人身份在现岗位工作多年,经部有关司局举办的相应专业培训班培训结业的,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条 中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作五年以上,其中在现任专业岗位二年以上者,按安装和土建两大类专业对口,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不具备专业学历,在现任专业岗位二年以上,经初级专业岗位培训结业后,再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凡1942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员,连续从事现任岗位七年以上,未评专业职称者,免于岗位培训考试,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凡已取得本岗位所在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者,可直接核发中级岗位合格证书;少数岗位,如质量检查、安全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定额管理由受聘技师担任,并连续在现岗位任职二年以上者,可直接核发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本科及大专毕业,取得对口专业“助师”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但业务能力很强,业绩突出者,经考核合格,可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虽不具备专业学历,但取得初级岗位合格证以后,已经中级岗位培训结业,再经一年试用,考核合格,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中专、中技毕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经本专业岗位主修课(大专以上教材)培训合格,经一年试用,考核合格,发给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类专业人员可核发对口专业高级岗位合格证书;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经济类岗位再工作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核发经济管理类高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专科毕业在本专业连续工作二十二年以上,中专毕业在本专业岗位连续工作二十四年以上,经考核,可发给高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中途转岗,无论何种理由,均不核发。未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证书只做评聘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 核发证书办法
第十九条 岗位合格证书的考核、申报、审批程序是:由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将考核结果填写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申报表并附学历、学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部直属企业直接报部基建司核发,地方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核同意后报部基建司核发。
第二十条 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申报表由部统一印制,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学历和工作简历、学历、学业证明复印件、考核材料。
第二十一条 岗位合格证书如需换发,仍按上述程序申报、核发。如有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后,凭原审批材料,申请补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金保工程建设调度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建立金保工程建设调度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2]22号),及时掌握各地金保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更好地指导金
保工程建设,经研究,从2003年4月起,建立全国金保工程建设情况月度调
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落实省级数据中心的建
设任务,加强对地市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要指定专人负责调
度工作,做好本地区金保工程实施进展的跟踪督促工作。

二、当前金保工程建设调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金保工程在当地政府立项情
况,省、市两级社会保险数据中心筹建情况和联网情况,养老保险全国联网
数据准备情况,以及总体工作部署情况,重点是根据《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
国联网实施意见》(劳社厅函[2003]73号)要求所开展的养老保险全国联网
工作情况。我部将根据工作要求适时调整调度内容,并公布各地金保工程建
设进展情况。

三、请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向后顺延),填写截至到上月末的金保工
程建设情况(见附件),报送我部信息中心,报送方式为传真和电子邮件。
表样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lss.gov.cn)“金保工程”栏目下
载。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联系。

联系人: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李娜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刘睦平

联系电话:(010)84201276、84220715

传真:(010)84228350

电子邮件:lina@molss.gov.cn

附件:1.金保工程政府立项和资金筹措情况表(略)
2.养老保险全国联网情况表(略)
3.金保工程工作部署情况表(略)

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