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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14:5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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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3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与综治成员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互动机制和合作平台,将保险创新与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协助解决社会治安领域的突出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带来的新挑战,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性经济衰退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和挑战,维护社会稳定任务更加艰巨。这对保险业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全方位、深层次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行业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紧密围绕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观念,在坚持“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工作方针,全力推动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继续深入推进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

开展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保险业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平安建设,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支持参与灾后重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协助化解社会矛盾和加强社会管理,对于促进生产、生活和社会平安起到了明显推动作用。今后一段时期,要继续贯彻《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工作目标,把握工作重点,深入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积极发展责任保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扎实做好落实保监会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推动火灾、安全生产、校方责任、环境污染、产品质量、旅游、医疗等领域责任保险发展。继续完善交强险配套制度,改进完善交强险互碰自赔快速处理机制,保障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依托“三农”保险业务,广泛参与农村平安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在试点基础上,推动农房保险、农民工意外保险发展。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村信贷的联动机制,为缓解农民“贷款难”服务。加强“三农”保险机构和网点建设,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服务网络。加强与气象、水利、畜牧等部门合作,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农业防灾防损水平。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结合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大力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积极探索保险业参与和服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新途径和有效模式,为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服务。

加强警保合作。认真总结推广部分地区开展“治安保险”的做法,把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协助解决社会治安管理问题,切实提高社区治安防范水平。

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发生重大灾害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查勘理赔,在切实履行保险赔付责任的同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认真总结奥运保险保障工作经验,积极为上海世博会等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提供有力风险保障。

三、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服务流动人口管理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保险业要紧密结合实际,将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建设作为保险业进一步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因地制宜,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开展多种模式的农民工保险试点,取得成功后推广。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工和用工单位投保的农民工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险种。加强管理和服务,以意外伤害、补充医疗等为重点,全面推动农民工保险发展。要积极配合国家稳定和促进流动人口就业政策,吸纳具备条件的流动人员进入保险业工作,缓解流动人口就业压力。

四、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切实做好保险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今年以来,在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的积极努力下,保险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仍比较突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意见依然较大,也积累与形成了不少矛盾纠纷。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全保会和一季度监管工作会议、一季度监管情况通报会精神,下大力整治保险市场秩序,尤其是要突出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的综合治理,积极创新保险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完善各种制度与机制,做实基础服务工作,有力推动矛盾纠纷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防范的转移。各保监局要加大查处侵害被保险人权益违法违规案件的力度,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各保险公司要督促分支机构认真落实有关政策与规定,积极预防纠纷,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好纠纷,坚决及时化解好纠纷。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体制机制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当地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扎实深入开展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困难和问题。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结合实际,拓宽思路,创新产品,改进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努力实现行业创新发展和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双赢。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联系人:张全意 温燕

电 话:010-66286091 6628603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农机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63号令,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是农业机械化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切实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农业机械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全面总结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成效和经验,建立健全了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业机械化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是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重要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障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抓到位。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对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等相关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规定了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者和操作、维修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内容全面完整。《条例》明确了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了农业机械维修行为;强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照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明确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实施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建立了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和回收制度;规范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服务行为,明确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广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要逐条逐款地认真学习,准确把握,领会精神,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

  三、认真履行《条例》赋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定职责。要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和农业机械维修的许可管理,严把准入关,加强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源头管理。要切实履行好安全检验职责,积极协调落实财政投入,做到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完好。要依法处理好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维修质量投诉,不得推诿,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各省(区、市)要根据投诉情况和安全生产需要,认真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做到标志统一,执法规范、准确、到位,及时消除重大农业机械事故隐患。要强化农业机械报废、回收的监管工作,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严格按规定告知其所有人,督促其实行报废,并做好报废回收的农业机械解体、销毁监督工作。要切实做好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工作,为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便利,维护社会稳定,并做好事故统计报送工作。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执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维护广大农业机械使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要主动与财政、工业、公安、质检、工商、安监等部门联系,建立工作机制,争取支持,搞好配合,合力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四、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培训,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宣传培训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条例》,认真研读法规原文。要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做好各项规定、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工作。针对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等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宣传培训,送法到基层、到市场、到企业,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要把《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与“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要着力推进《条例》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户。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手册、开展宣教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切实推进《条例》执法体系建设

  《条例》赋予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保障体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抓紧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理顺职能,充实力量,完善手段,为《条例》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要充分发挥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作用,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执法队伍的建设,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撑。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贯彻《条例》有关“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的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要切实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努力改善执法手段,为切实履行好农业机械免费安全检验、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监督服务职能,贯彻实施《条例》创造良好的物质装备条件。要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工作规范,切实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农民的表达何时无障碍

杨涛


央视面对面栏目近日报道,河南农民王幸福自2002年11月起,自费秘密调查宜阳县230起暴力征税事件,这些暴力征税事件中有75名群众被打伤,但无一例是真正抗税的“钉子户”。他撰写的平生第一份调查报告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农监办的高度重视。县长对他表示感谢,聘请他为税收监督员。县里也针对征收农业税中的违纪行为调查完毕,对农民的罚款和扣押物品全部返还,处理了一批违纪责任人。
笔者注意到,王幸福在完成其关于230起暴力征税事件的调查报告后,根本就没有向县、市有关部门反映,而是直接就寄往了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当他出名后,他对所遇到的问题也不屑于向乡干部反映,而是直接就找县长。王幸福的这些行为用时髦的话说,其实就是上访行为,那么,明明可以反映的渠道,王幸福和类似王幸福的农民为什么不反映,而一味要向上反映呢?
这种反映在政治学上讲就是一种关于自身利益一种表达和诉求,在现在来看,农民这种表达和诉求,越来越来趋向集中于向高层,这无形中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信号,在地方尤其是级别愈低的地方农民的表达出现了严重的障碍。
这种障碍表现为,首先是无法表达,一些地方的政府习惯于旧的思维,喜欢“一言堂”,说过的话、做过的事不容他人说不,因而,千方百计压制农民的表达,不准农民说;其次是表达无效,当农民向乡、县的政府表达时,其实很多政策本身就是这两级政府制订的,他们本身就是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农民的表达被看成是一种无理对抗的表现而不予理会,当农民向乡、县的人大、司法机关表达时,这些司法本身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自身受到程度不同的控制,农民的表达效果也要大打折扣。正因为农民在很多情形下在地方无法表达、表达无效,因而他们就不愿向地方的国家机关表达,所以我们不难理解他们为什么宁愿花费更大的成本要向上一级政府表达,因为在更上一级政府中,他们能寻求到对表达的尊重和表达的有效。循着这个思路,我们也能理解有些农民为什么要上书媒体和在闹市上演“跳楼秀”,也许是他们认为在面对国家机关的制度内表达已经无法表达或表达无效时,他们只好寻求这种社会性的表达以求引起国家机关的重视。
因而,我们在研究上访增多的现象增多的原因时,在提出防止上访增多的对策时,就不能不考虑农民在地方上出现的表达障碍的问题。如果农民在地方上出现的表达不存在任何问题,他们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到上一级政府表达呢?也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对上访一味地围追堵截并不可取,我们还需要花大力气在表达制度建设上多下功夫,如果地方执行中央政策不成问题或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出现偏差在地方上有其他机关具有来纠错功能,农民在地方上的表达没有了障碍,上访至少也能较大幅度地减少。
这就首先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增强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政府的政策的自觉性,确保中央和上级的政策不在地方打折。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增强“以民为本”的思想,在关系群众重大利益的问题上进行听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制止矛盾于未然,在发生纠纷与矛盾时,要让群众充分表达,并尊重他们的合理表达意见。其次,要增强地方人大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要让他们有能力承担起对政府不当行为纠错功能,让农民感受到公正与公平,让他们有机会表达和感受表达有效果。再次,要畅通地方媒体及其他社会机制给予农民表达的机会,当他们在制度内表达不畅时,还能在制度外得以充分表达。总之,能让农民在地方上表达和在制度内表达就要尽量满足他们的愿望,尽可能地减少向上表达与制度外非理性的表达。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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