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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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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864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

  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

  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

  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

  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

  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

  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

  

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

  综合类

  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

  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

  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

  法制类

  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

  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

  税收类

  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

  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

  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

  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

  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

  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

  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

  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

  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

  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

  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

  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

  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

  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

  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

  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

  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

  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

  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

  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

  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

  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

  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

  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

  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

  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

  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

  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

  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

  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

  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

  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

  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

  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

  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

  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

  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

  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

  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

  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

  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

  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

  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

  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

  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

  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

  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

  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

  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

  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

  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

  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

  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

  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

  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

  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

  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

  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

  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

  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

  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

  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

  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

  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

  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

  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

  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

  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

  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

  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

  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

  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

  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

  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

  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

  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

  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

  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

  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

  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

  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

  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

  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

  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

  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

  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

  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

  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

  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

  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

  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

  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

  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

  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

  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

  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

  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

  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

  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

  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

  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

  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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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0〕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十届1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惠州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统筹推进珠江三角洲交通一体化,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加快我市全面融入珠三角发展步伐,建立新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统一收费、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偿还的原则,对本市经营性普通公路收费项目实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统一收费。为做好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的收缴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州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收费,是指对本市经营性普通公路收费项目路桥车辆通行费由设站收费,改为对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除外,下同),实行一次性或分两次收缴全年经营性普通公路收费项目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年票费),并撤销相关普通公路收费站,提高道路通勤的制度。
  第三条 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收缴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局设立的惠州市车辆通行费年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
  市公安、交通运输、物价、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实施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在惠州市辖区内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籍车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长期(指连续滞留时间满3个月以上,下同)在惠州市辖区内道路(不含经营性高速公路,下同)上行驶的非本市籍车牌的外地车辆(以下简称非本籍车辆)参照本籍车辆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本籍车辆在与惠州市实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互认互通的其他城市购买了当地车辆通行费年票的,持当地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或当地财政部门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在惠州市辖区内免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第三章 收缴标准

  第五条 车辆通行费年票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本籍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年票统缴标准,按车型类别每年每辆为450-48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籍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附表的收费标准执行;惠东县、博罗县籍二类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附表的收费标准的90%执行,龙门县籍二类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附表的收费标准的80%执行,其他类型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按附表的收费标准执行。
  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收缴办法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缴纳惠州市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本籍车辆和非本籍车辆,应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到管理中心下设的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所(以下简称收费所)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各收费所的详细信息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另行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公安部门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等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医院救护车和殡葬车;
  (五)本市籍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校车以及农村客运车辆和各种拖拉机;
  (六)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
  (七)省、市治理公路“三乱”机构专用车;
  (八)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九)与惠州市实行年票互认城市购买了车辆通行费年票的机动车辆;
  (十)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免费的其他车辆。
  免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本籍车辆,应符合上述有关规定。本条第(五)项所列本籍车辆要求免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应报市公路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本籍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可在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分别缴纳本年度上、下半年的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本籍其它车辆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本年度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第九条 在本市登记的新购车辆和非本籍车辆转入本市的,车主应从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30日内缴纳当年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第十条 已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车辆改装、换牌、转出、报废、被盗遗失的,车主可自改装、换牌、转出、报废、被盗遗失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行驶证、原缴费票据以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原收费所办理变更或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长期在本市辖区内行驶的非本籍车辆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参照本籍车辆办理。
  第十二条 各收费所在收取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时,应当场向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车主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讫票据。
  第十三条 车主应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讫票据,以备查验。
  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讫票据如有遗失,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管理中心或原缴费的收费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全市纳入年票制管理的经营性普通公路的下列支出:
  (一)公路养护、大中修费用支出;
  (二)公路建设贷款的还本付息支出;
  (三)车辆通行年票费收缴管理费用支出;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收缴管理,并按规定编制车辆通行年票费收入的收支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实施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后,全市经营性普通公路(桥梁)收费项目的养护、大中修和管理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其中:属国、省道的公路(桥梁),其养护、大中修和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属县、乡道的公路(桥梁),其养护、大中修和管理工作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属市政道路(桥梁)的,其养护、大中修和管理由市政道路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通运输、物价、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确保下列各项规定的实施。
  (一)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车辆应当责令其补缴。被检查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予以配合,自觉接受检查。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审、过户、迁出、报废、外地车转入等手续时,应对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缴纳情况进行把关,建立进驻或长期在我市行驶的非本籍车辆的核实登记制度,每半年向管理中心提供核实登记的非本籍车辆资料。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和监管车辆通行费年票费各项经费收支,将每年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收支纳入本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对车辆通行费年票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五)市属各部门,各县(区)、镇(乡、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所属单位、企业使用或雇请的本籍、非本籍机动车辆按时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
  (六)各地公安部门应切实维护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点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殴打征费或稽查人员、使用假牌证、扰乱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各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收缴车辆通行费年票的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收费所名称和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年限、收费员工证号及投诉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对自觉、按时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公路管理局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本籍车辆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间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欠缴天数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转借、冒用和伪造车辆通行费年票凭据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补缴应缴费额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殴打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人员和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秩序的活动。发生以上行为,收费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查获假冒军队、武警部队、公安部门标志的车辆以及冒用抢险救灾名义而逃避检查的逃费车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中心以及收费所的工作人员在收缴、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1999年11月3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杨复光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5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必要时,可以增设特等奖一项,奖金5万元。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有重大工艺改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和决策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新见解,方法上有创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软科学成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
  (三)三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候选项目提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在本市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奖金应按照获奖项目直接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其中,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70%。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直接参加人的获奖情况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等考核、奖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政府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六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评奖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参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