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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 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3:3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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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 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 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2009〕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为地铁工程建设筹措资金,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的选择、认定、控制、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以及由非地铁投融资实施主体实施土地开发的关联用地和关联用地控制范围内土地收益的归集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以下简称关联用地)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地铁项目涉及的开发改造区域范围、用于筹措地铁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类用地。
  本办法所称关联用地收益是指市政府确定用于支撑地铁建设的关联用地经开发利用获得的政府收益。

  第四条 关联用地的范围为地铁沿线两侧各延伸1公里范围内的可利用土地,以及沿地铁东部走向延伸的滨绥铁路以东、四环路以西、公滨路以北、松花江以南的可利用土地,西部地区东起学府路、西至铁路线、南自四环路、北至学府路与铁路线交汇区域的可利用土地。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规划图为准。

  第五条 关联用地专项管理是指对关联用地的用途进行管控,对关联用地的选择、控制、利用、收益归集和收益投向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和管理,以及对其地上建筑物在一定期限内的权属变更和使用性质改变实施控制和管理。

  第六条 对关联用地的专项管理,坚持统一控制,分工负责,行政审核,经济调节,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关联用地收益归集坚持多方联动,分类归集,基数计提,增量分成,专项管理,专项投入的原则。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房产住宅、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各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关联用地的相关专项管理工作。

  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以及审核等相关专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关联用地的选择要服从城市规划,有利于地铁建设,适宜区域开发、整体改造、空间置换、环境改善、产业结构优化和区域经济发展。

  第九条 在每条地铁线路建设启动前,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依据地铁工程规划和建设需要,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进行现场踏察,选择相应的地块,提出土地收益估算等,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关联用地。

  第十条 建立关联用地预期控制制度。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将关联用地纳入用地预期控制档案,由市政府向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核发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预期控制书,作为各有关部门内部协同管控关联用地的工作依据和凭证。

  第十一条 建立关联用地预期控制专项登记制度。关联用地纳入用地预期控制档案后,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对关联用地进行专项登记,标明土地位置、土地规模、权属单位、现状性质、规划土地性质等,编辑图集,专项用于地铁工程建设筹资控制。

  第十二条 关联用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地铁建设目标和规划要求,按计划利用关联用地。

  第十三条 建立关联用地计划预拨书制度。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依据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提出关联用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报市政府确定后编制地铁工程建设关联用地计划预拨书,函告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凡未纳入计划预拨书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关联用地不得利用,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进行关联用地一级开发,可以采取合作、合资等多种形式吸引资金,进行征地拆迁、开发整理,形成的净地依法出让。

  第十五条 建立关联用地提前使用会商制度。对未按关联用地利用计划提前使用的,在关联用地进行用地规划和土地收储前,应当征求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的意见。对同意使用的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出具同意使用意见通知书,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位于关联用地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由市国资部门负责将改制企业名称、位置、改制方式和改制时间等情况函告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

  第十七条 建立改变关联用地听证制度。对需将关联用地改作非关联用地的,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地铁直接受益群众代表和关联用地专项管理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对经批准将关联用地改作非关联用地的,按照谁占用、谁置换的原则,由将关联用地改作非关联用地的使用者按照同等收益为地铁工程置换相应的关联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在确定关联用地年度利用计划、范围并发布通告后,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督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增加整理成本的房屋权属登记和土地权属登记;
  (三)转让、抵押土地;
  (四)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

  第二十条 关联用地定向用于筹集地铁建设资金,关联用地收益专项用于地铁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关联用地收益确认制度。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负责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与各相关部门联系、沟通。

  (一)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市城乡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性质及相关规划指标,对土地收益进行测算,确定建设用地出让底价。
  (二)对涉及国企改制需按现有土地性质处置土地资产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市国资部门确定由土地出让金支付的改制成本,函告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
  (三)对涉及国企改制的关联用地,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底价扣除由市国资部门出具的改制成本后,作为关联用地收益凭据,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确认可用于地铁建设的土地收益。
  (四)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将确认的关联用地收益函告市财政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关联用地收益与项目建设挂钩。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依据关联用地收益凭据确定关联用地收益对应的地铁建设具体项目,并作为地铁建设具体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第二十三条 对因支付国企改制成本等原因不能产生收益的地块,作为增补关联用地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在关联用地范围内已批在建但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催缴,督促建设单位限期交纳。

  第二十五条 实行地铁关联用地收益档案管理。关联用地收益归集到位后,须将地铁关联用地相关规划指标、招拍挂底价、成交价、相关国企改制成本、收益资金到位时间和金额,以及不能产生收益地块的情况、原因等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地铁关联用地收益实行专项管理。收缴的地铁关联用地收益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地铁建设。

  第二十七条 地铁关联用地土地出让金只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国企改制的关联用地,其土地收益只能用于该地块上的国有企业改制,不得用于其他地块上的国有企业改制,改制后剩余的土地收益用于地铁建设。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对地铁关联用地收益,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支付给地铁建设主体,并按季度将已收缴的关联用地收益情况函告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由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汇总后,按年度将关联用地收益归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函告各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对划入关联用地范围内的由市政府确认的政策区域土地,采取核定存量、增量分成的办法,由市、区共享政府土地收益。2009年年底以前,以2007年该政策区域土地出让成交的平均价格作为当期同类土地价格基数,对超基数部分实行市、区分成,市分成部分用于地铁建设。其后,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每3年调整1次土地价格基数。

  市、区分成标准按收益增幅比例确定,增幅在40%以内的,市、区按5:5的比例分成;增幅在40%至80%的,市、区按4:6的比例分成;增幅超过80%的,市、区按3:7的比例分成。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关联用地专项管理工作:

  (一)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规划专项管理,审批关联用地规划方案;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关联用地的土地专项管理和使用审批,以及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管理;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关联用地收益的归集、管理和拨付工作。
  (五)市房产住宅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分户、增加面积的房屋变更登记和房屋抵押的专项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部门负责关联用地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和户籍专项管理工作;
  (七)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控制市区范围内关联用地上的私建滥建,相关乡(镇)政府负责控制市区范围以外关联用地上的私建滥建;
  (八)相关区政府负责关联用地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
  (九)市轨道交通建设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关联用地,编制关联用地利用规划、年度利用计划和预拨计划书,审核使用关联用地,以及关联用地专项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以及对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监管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该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关联用地范围内各种建设活动的监管,清理各类违章建筑,防止私建滥建和突击抢建。对未按批准要求建设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增加临时设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四条 由市财政、审计部门按年度对地铁关联用地收益归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市政府。

  第三十五条 以土地资产作价投入地铁工程建设的投资单位,其作价投入的土地作为关联用地,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关于由地铁建设投融资实施主体实施土地开发的关联用地收益的归集和管理,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1月1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瓜果菜产业发展,加强无公害瓜果菜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瓜果菜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公害瓜果菜,是指按照本省无公害瓜果菜地方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产品中农药、重金属、硝酸盐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量均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卫生、品质优良的瓜果菜产品。
第三条 省、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农村环保能源机构负责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无公害瓜果菜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省无公害瓜果菜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无公害瓜果菜产品质量标准、无公害瓜果菜生产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发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无公害瓜果菜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扶持无公害瓜果菜的科研开发、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运销和出口创汇,并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农产品特点,规划、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无公害瓜果菜生产示范基地,带动无公害瓜果菜生产。
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因地制宜发展无公害瓜果菜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环保能源机构应当加强无公害瓜果菜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无公害瓜果菜技术培训。
第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无公害瓜果菜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划定无公害瓜果菜生产基地保护区。
禁止在无公害瓜果菜生产基地及其周围建设有污染的项目。
禁止向无公害瓜果菜生产基地排放、倾倒、填埋有害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无公害瓜果菜生产经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推广选用高抗性的优良种子、种苗;综合防治瓜果菜病虫害,推广生物防治技术,科学使用农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合理使用化肥,推广有机肥、生物肥和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土杂肥;推广易分解
无污染地膜。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农药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反农药管理法规的行为。
禁止在瓜果菜生产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的农药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瓜果菜市场的监督管理,为无公害瓜果菜的销售提供有利的市场环境。积极组织开办无公害瓜果菜批发市场,在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设置无公害瓜果菜专卖区,建立瓜果菜有害物质残留量快速检测网点,提供检测服务。
鼓励销售无公害瓜果菜。允许销售普通瓜果菜。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瓜果菜。
第十二条 无公害瓜果菜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无公害瓜果菜质量负责,其生产的无公害瓜果菜应当符合本省标准。
无公害瓜果菜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无公害瓜果菜符合标准的证明和其他标识。
不符合无公害瓜果菜质量标准的瓜果菜,不得冒充符合标准的无公害瓜果菜。
第十三条 本省推行无公害瓜果菜认证制度。无公害瓜果菜生产经营者,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瓜果菜认证。经认证符合标准的,由认证机构颁发无公害瓜果菜证书,准许无公害瓜果菜生产经营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无公害瓜果菜
专用标志。
无公害瓜果菜认证的简易程序和具体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无公害瓜果菜以抽查为主要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五条 从事无公害瓜果菜质量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无公害瓜果菜质量检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无公害瓜果菜认证机构、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证明或者检验结果。
无公害瓜果菜认证机构应当对准许使用专用标志的无公害瓜果菜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而使用专用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专用标志的资格。
第十七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无公害瓜果菜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瓜果菜专用标志或者其他相关标识。
第十八条 以不符合标准的瓜果菜冒充符合标准的无公害瓜果菜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停止其使用无公害瓜果菜专用标志或者其他相关标识,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瓜果菜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冒用、转卖无公害瓜果菜证书或者专用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生产瓜果菜使用剧毒、高毒及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销毁违法生产的瓜果菜,并处违法生产的瓜果菜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瓜果菜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销毁违法销售的瓜果菜,并处违法销售的瓜果菜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无公害瓜果菜认证机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检验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6日

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出政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出版传媒集团在新闻出版改革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要求,现就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
  1.党的十六大以来,新闻出版行业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加快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组建了一批出版传媒集团。“十一五”时期,出版传媒集团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出版了一大批精品力作,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一批出版传媒集团完成了公司制改造,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一批出版传媒集团相继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并上市融资,成长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一批出版传媒集团加快了“走出去”步伐,为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出版传媒集团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在新闻出版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成为新闻出版改革发展的主力军。
  2.面对中央对文化改革发展提出的新要求,面对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新期待,面对建设新闻出版强国的新使命,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新挑战,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表现为: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发展活力不强;集约化程度低,发展同质化,市场竞争力不强;与科技融合程度低,转型升级迟缓,创新能力不强;高层次人才缺乏,经营管理能力不强。同时,地区和行业封锁,布局结构和出版资源配置不合理,诚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制约着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新闻出版行业承担着重大历史责任。出版传媒集团作为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排头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在引领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知识和传承文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等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是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发展新闻出版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新闻出版业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增强整体实力的迫切需要;是增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内凝聚力、对外影响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升国家软实力的迫切需要。
  二、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主要目标
  4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为支撑,以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为主攻方向,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结构,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出版传媒集团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解放和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
  5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原则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坚持发展新闻出版主业,兼顾多元化经营;坚持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努力增强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坚持新闻出版事业和新闻出版产业协调发展,提高出版传媒集团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能力;坚持扶优扶强,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出版传媒企业。
  6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着力构建文化产品生产创作新机制,推出更多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精品力作;着力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实现出版传媒集团的转型升级;着力加强管理,激发出版传媒集团的发展活力;着力推动联合重组,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实现出版传媒集团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发展;着力推动出版传媒集团“走出去”,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到“十二五”期末,进一步做强做优国家层面人文、教育、科技三大出版传媒集团,培育多个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亿的大型骨干出版传媒集团;推动新华书店跨地区兼并重组,组建全国性国有大型发行集团;基本形成核心竞争力强、主业挺拔、品牌突出、管理科学的出版传媒集团集群;基本形成南北与东中西部布局合理,中央与地方、图书出版与报刊出版、单一媒体与多种媒体、综合型与专业型、大型集团与专、精、特、新各类出版传媒企业优势互补、合作竞争的新格局。
  三、进一步深化出版传媒集团体制改革
  7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和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切实规范转制到位,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明确所有者、经营者各自职责,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8推进股份制改造。指导和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出版传媒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引入其他行业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允许有序引入非公有制资本;鼓励出版传媒集团之间通过联合重组、参股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股权多元化。
  9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按照市场规则和新闻出版发展规律,推动出版传媒集团继续深化以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为核心的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企业职工考评制度和激励制度,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鼓励智力、版权、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10引导和规范国有出版传媒集团与非公有文化企业开展合作。引导和规范国有出版传媒集团与非公有文化企业开展产品合作、项目合作、资本合作;允许国有出版传媒集团引进具备资质的非公有文化企业作为国有出版传媒集团的一个部门参与出版活动;允许出版传媒集团控股或参股成长性较好的非公有文化企业,实现跨所有制发展。
  四、积极推进出版传媒集团战略性改组
  11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兼并重组。鼓励出版传媒集团通过整合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业务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资源,实现多媒体、全产业链发展;鼓励出版传媒集团对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中央和地方出版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实现跨地区发展;鼓励出版传媒集团兼并重组新闻出版领域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实现跨行业发展。支持主业突出、具有品牌优势的专业性出版传媒集团走特色经营之路。鼓励和支持转企改制到位的新闻出版单位自愿加入各类出版传媒集团。
  12支持出版传媒集团之间进行战略性合作。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采取联合研发、资源共享、平台共建、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战略性合作;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通过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连锁经营、与同类企业进行产品、项目和资本合作等方式,实现跨地区经营;支持出版传媒集团与广播电视、电信等行业的大型企业开展战略合作。
  13推动出版传媒集团转变发展方式。指导和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制定科学的战略规划,调整产业结构, 转变经营思路,由主要依靠国内市场、国内资源向依靠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转变,由主要依靠单一出版业态向依靠以出版经营为核心的多元文化服务转变,由主要依靠传统出版业态向依靠传统出版业态与新兴出版业态有机融合转变,由主要依靠资源扩张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文化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转变,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五、大力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应用高新技术和推动产业升级
  14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应用高新技术。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加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加强数字内容加工、存储、传输、阅读等新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不断提高新闻出版技术装备水平;支持出版传媒集团自主研发和引进吸收高新技术,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生产方式、生产流程和基础设施;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加快实现存量出版资源数字化,打造涵盖多种出版资源的数字传播技术和资源库,对内容资源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开发利用;鼓励开发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构建开放式、综合性、多功能集成的流通信息平台;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和大型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构建线上流通和线下流通相结合的现代化出版物流通体系。
  15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发展数字出版产业。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实施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有声阅读、电子书、电子书包、数字报、精品学术期刊数据库等;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发展以网络出版、手机出版、云出版等为代表的出版新业态;培育一批以数字化引领、全媒介经营为特征的新型出版传媒集团,加快建立适应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市场主体;支持出版传媒集团积极探索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新途径。
  16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建立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向技术改造,形成面向市场的新产品研发和新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建立科技工作战略规划,设立科研部门,完善科研制度,加大科研经费投入;支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标准成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六、切实加强出版传媒集团科学管理
  17加强出版产品内容创作生产的引导。出版传媒集团要立足发展先进文化,把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作为管理的首要任务,要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把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出版产品的最高标准,形成以群众评价、专家评议和市场检验相结合的科学评价机制。
  18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以明确范围、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建立健全出版传媒集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三重一大”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推动企业内部管理创新,强化质量管理和成本核算,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筑牢思想防线,确保导向正确。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企业加强自身品牌建设、内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凝聚力,提升企业整体形象,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
  19科学整合内部资源。推动出版传媒集团优化产业结构,做强主业、做大主体,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整合同类业务及上下游业务,合理布局产业链、产品链,提高资源集中度和综合效益;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围绕主业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建立与业务整合、市场化经营相适应的管控模式和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能;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兼并重组后在发展战略、管理、品牌、业务、企业文化等层面实施有效整合,形成综合竞争优势。
  20建立健全出版传媒集团编委会制度。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通过建立健全编委会,加强对内容资源的质量管理、品牌管理、版权管理;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加强对内容资源进行有序开发,形成各具特色的优质产品;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加强对所属出版机构选题策划、内容创新、产品设计和市场营销的管理协调,努力创作生产内容与形式高度统一的原创精品出版物。
  21加强人力资源规划与开发。指导和推动出版传媒集团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健全人才选拔机制,建立完善培训制度;采取公开招聘、定向培养、业外引进等多种方式,培养、吸引、凝聚一批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培育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梯次分明、素质优良的员工队伍。
  七、鼓励和扶持出版传媒集团“走出去”
  22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提升品牌竞争力。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深入挖掘民族文化资源,运用符合时代特征的文化表现形式,把传统元素与现代元素有机结合,把民族特色与世界潮流有机结合,生产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出版产品,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23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采取多种方式“走出去”。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拓展对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版权输出;支持有竞争力的传统出版产品和多种形态的数字出版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出版传媒集团兼并、收购境外有成长性的优质出版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出版传媒集团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到境外建社建站、办报办刊、开厂开店;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参与建设两岸出版交流试验区,在两岸出版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推动两岸新闻出版业共同繁荣发展。
  24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拓展国际传播渠道。支持出版传媒集团通过参与国内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点文化会展活动,提升中国出版产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鼓励出版传媒集团加强与全球性和区域性大型连锁书店合作,进一步拓展国际主流营销渠道,开拓网络书店、在线阅读等新型出版物销售渠道,整合海外华文出版物营销渠道,构建中国出版产品国际立体营销网络和国际交易平台。
  八、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保障措施
  25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理顺行业管理和资产管理的关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组织协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格局。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要负起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责。要严格执行文化资本、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提高管理效能。要切实加强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中的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完善和落实。
  26制定和落实出版资源向出版传媒集团倾斜的政策。支持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集团跨行政区设立有出版权的子公司;对跨地区和外向型经营的出版传媒集团,优先配置出版资源;对于面向海外市场的非公有制文化机构,经批准后可以单独配置出版资源。
  27加大对出版传媒集团重大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快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建设步伐,引导和带动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支持和鼓励出版传媒集团积极规划、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对于出版传媒集团实施的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优先给予支持。
  28加大对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对“走出去”取得突出成绩的出版传媒集团给予专项奖励;对于出版传媒集团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累和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的重大出版工程,通过国家出版基金予以重点支持。
  29推动出版传媒集团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出版传媒集团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推荐研发高新技术的出版传媒企业到创业板上市;加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为出版传媒集团信贷融资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制定支持出版传媒集团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自主品牌等无形资产出资、质押贷款等有关政策。
  30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的政策措施,支持和保护出版传媒集团跨地区、跨行业重组和经营。通过政策调节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完善联通实体书店与网上书店、贯通城市与乡村发行的新闻出版市场服务体系。有序发展新闻出版人才、信息、技术、版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健全资产评估体系、产权交易体系,提高要素流通的市场化程度。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深入开展“扫黄打非”,规范教材教辅出版市场秩序,着力改善和优化出版物市场环境。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在全行业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宣传教育,为出版传媒集团加快发展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市场环境。
  3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国家对出版传媒人力资源的开发投入力度,大力实施“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和新闻出版名家工程,在全国知名高校建设出版传媒人才培训基地。完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把非公有文化机构的人才队伍纳入行业人才建设体系,积极培养和充分发挥其作用。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为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32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结合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实际,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导向要求与利润指标、短期经营目标与长期发展战略等,科学设置评价指标,探索建立有利于出版传媒集团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统计和业绩考核体系,探索建立激励出版传媒集团经营者、管理层的长效机制,允许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集团经过批准,探索试行经营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