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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0:1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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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民卡管理,规范市民卡使用,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效能,提高社会信息化应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为无锡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是指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发放的,用于办理市民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

市民卡分为标准卡和衍生卡。标准卡为记名卡,具备市民卡全部功能;衍生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具备标准卡的部分功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标准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或者依照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衍生卡发放对象不受限制。

第五条 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是市民卡工程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市民卡建设方向的把关和技术方案的审查审定、市民卡工程的综合协调以及对市民卡工程的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民卡工程建设具体操作部门,负责技术方案确定后的具体实施和市民卡的发放管理。

无锡市民卡服务中心(无锡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市民信息的采集和核准、市民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市民信息的交换、开发、共享、安全管理以及市民卡的发放工作。

无锡市民卡有限公司受市政府的授权和委托,负责市民卡的制作、运营服务和业务拓展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民卡系统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和市民卡申请的受理、发放、宣传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其他卡种。已发行的,应当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市民卡各应用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向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提供相关信息。

市民卡各应用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经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同意,可以使用相关信息。

第八条 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民信息资源库的规划、标准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在市民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应当保护持卡人的隐私。

第九条 市民卡的技术应用必须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社会保障卡(个人)规范》、《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联卡标准。

第十条 市民卡卡载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市民卡的视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卡号、发卡日期、有效期、市民卡序号、银行卡号、条形识别码、个人相片等基本信息。市民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市民卡各应用部门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一条 标准卡具有以下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二)凭证功能:持卡人持卡可通过联机或者脱机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络的读卡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个人身份、劳动保障、公用事业消费等方面信息;

(四)公共服务:作为持卡人享受政府服务(劳动、保障、居住、卫生、民政等)和公共服务的电子凭证;

(五)消费支付:持卡人在对市民卡电子钱包充值后,可凭卡在市民卡应用网点用于公共交通、公用事业、日常生活方面的消费;

(六)银行卡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和具备银联功能终端上办理金融业务;

(七)居住证功能:符合无锡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享受《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相应待遇。

市民卡衍生卡具备前款规定的部分功能。市民卡有限公司在前款规定功能基础上可在授权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发增值服务。

第十二条 市民卡应用范围主要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医疗卫生、居住管理、银行卡结算、小额电子交易支付等领域,并根据业务发展逐步拓展至其他领域。

第十三条 标准卡和记名衍生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记名衍生卡可在法律和市民卡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由原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市民卡及相关使用密码,因遗失、出让或者转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市民卡有效期为十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市民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民卡新增服务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通。

第十六条 申领标准卡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民卡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通过校核后,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标准卡开通居住证功能的,应当按照《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

第十七条 市民卡有效期届满,持卡人可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市民卡使用后出现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其他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记名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持卡人因故不能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申请预挂失。通过申请预挂失后,持卡人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市民卡各应用功能的挂失,根据各相关应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涉及银行卡资金账户的相关事宜,遵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民卡电子钱包不记名,不挂失。不记名卡不挂失。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且在申请补领新卡前,因各种原因需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市民卡的,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补领新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因死亡、户籍变动等原因,依法不再继续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持卡人或者其近亲属在办结市民卡相关社会事务后,应当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注销市民卡。

第二十二条 原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免费更换市民卡。

市民申领、换领、补领市民卡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换领或者补领市民卡期间,市民卡相关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保障其办理相关事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市民卡行政主管部门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强化储蓄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促进储蓄工作健康、稳定、顺利地发展,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使各行了解收费标准确定的依据,随文附发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8月3日调整的《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表》(该表总行财会部已转发)。
在执行该办法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筹资储蓄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
一、为加强储蓄服务,统一全行服务收费标准,提高储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所属储蓄所、储蓄专柜、储蓄联办所、储蓄代办所(简称:储蓄所,下同)。
三、储蓄服务收取的费用可分为两种:
1、手续费:是储蓄所向客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劳务费用;
2、邮电费:是储蓄所通过邮电部门为客户办理凭证邮寄、电报划转等服务而收取的工本费。
四、凡开办所列服务项目的储蓄所,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
五、手续费和邮电费一经收取,便不能退回。
六、手续费和邮电费的帐务处理,应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证券代保管的储蓄服务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八、储蓄所开办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一律按照人民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
┌──────┬───┬───────────┬────────────┐
│ │ │ 邮 电 费 (每 笔) │ │
│ │ ├─────┬─────┤ │
│ 项 目 │手续费│ 邮 费 │ 电 报 费│ 备 注 │
│ │ ├──┬──┼──┬──┤ │
│ │(每笔)│普通│快件│普通│加急│ │
├──────┼───┼──┼──┼──┼──┼────────────┤
│存款凭证挂失│ 1.00 │ │ │ │ │ │
├──────┼───┼──┼──┼──┼──┼────────────┤
│储蓄异地托收│ 1.00 │ │ │ │ │异地托收按往返邮程收费, │
│ 邮寄划回│ │1.00│1.60│ │ │如附寄的单证过多,可按邮 │
│ 电报划回│ │0.50│0.80│2.10│4.20│局规定标准加收超重邮费. │
├──────┼───┼──┼──┼──┼──┼────────────┤
│同 城 划 款 │ 0.50 │ │ │ │ │ │
└──────┴───┴──┴──┴──┴──┴────────────┘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表(1990年8月3日调整)
单位:元
┌────────────┬───────┬───────────┬───────────────┐
│ │ │ 邮 电 费 (每 笔) │ │
│ │ ├─────┬─────┤ │
│ 种类/收费项目 │ 手 续 费 │ 邮 费 │ 电 报 费 │ 备 注 │
│ │ ├──┬──┼──┬──┤ │
│ │ ( 每 笔 ) │ │ │ │ │ │
│ │ │普通│快件│普通│加急│ │
├──┬─────────┼───────┼──┼──┼──┼──┼───────────────┤
│汇 │ 银 行 汇 票 │ 0.50 │0.50│0.80│ │ │银行汇票和信、电汇的转汇,其费 │
│ ├─────────┼───────┼──┼──┼──┼──┤用可以向转汇人收取现金,也可以 │
│票 │ 银行承兑汇票 │按票面金额1‰ │0.50│0.80│ │ │从款项中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 │
├──┼─────────┼───────┼──┼──┼──┼──┤ │
│汇 │ 信 汇 │ 0.50 │0.50│0.80│ │ │ │
│ ├─────────┼───────┼──┼──┼──┼──┤电汇用途字数超过3个字的,按超过│
│兑 │ 电 汇 │ 0.50 │ │ │2.10│4.20│的字数每字收费标准加收电报费. │
├──┼─────────┼───────┼──┼──┼──┼──┼───────────────┤
│委托│ │ │ │ │ │ │委托收款按往返邮程收费,如附寄 │
│ │ 邮 寄 划 回 │ 1.00 │1.00│1.60│ │ │的单证过多可按邮局规定标准加收│
│ ├─────────┼───────┼──┼──┼──┼──┤超重邮费如发生全部拒付或无款支│
│ │ │ │ │ │ │ │付时,对已收取的电报费,应扣除邮│
│收款│ 电 报 划 回 │ 1.00 │0.50│0.80│2.10│4.20│费后退给客户. │
└────────────────────────────────────────────────┘
┌────────────┬───────┬───────────┬───────────────┐
│ │ │ 邮 电 费 (每 笔) │ │
│ │ ├─────┬─────┤ │
│ 种类/收费项目 │ 手 续 费 │ 邮 费 │ 电 报 费 │ 备 注 │
│ │ ├──┬──┼──┬──┤ │
│ │ ( 每 笔 ) │ │ │ │ │ │
│ │ │普通│快件│普通│加急│ │
├──┬─────────┼───────┼──┼──┼──┼──┼───────────────┤
│ 本 票 │ 0.20 │ │ │ │ │ │
├────────────┼───────┼──┼──┼──┼──┼───────────────┤
│ 支 票 │ 0.20 │ │ │ │ │ │
├────┬───────┼───────┼──┼──┼──┼──┼───────────────┤
│ 户│ 信 件 查 询 │ 0.50 │0.50│0.80│ │ │系指不是因银行工作差错造成的未│
│ ├───────┼───────┼──┼──┼──┼──┤收到款项的查询,查询如已查复的,│
│主动查询│ 电 报 查 询 │ 0.50 │ │ │2.10│4.20│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
├────┼───────┼───────┼──┼──┼──┼──┼───────────────┤
│未在银行│ 1000元以下 │按票面金额1‰ │ │ │ │ │不足1角的收取1角. │
│开户的 ├───────┼───────┼──┼──┼──┼──┼───────────────┤
│个人汇款│1000元(含)以上│ 10.00 │ │ │ │ │ │
├────┼───────┼───────┼──┼──┼──┼──┼───────────────┤
│ 退 │ 信 件 退 汇 │ 0.50 │0.50│0.80│ │ │汇款退汇,其费用可以向汇款人收 │
│ ├───────┼───────┼──┼──┼──┼──┤取现金,也可以从汇款中扣收,并出│
│ 汇 │ 电 报 退 汇 │ 0.50 │ │ │2.10│4.20│具收费收据. │
├────┼───────┼───────┼──┼──┼──┼──┼───────────────┤
│ 挂 │ 银 行 汇 票 │ 按票面金额1‰│ │ │ │ │不足1元的,收取1元. │
│ ├───────┼───────┼──┼──┼──┼──┤银行汇票,收款人要求通知对方行 │
│ 失 │ 现 金 支 票 │ 按票面金额1‰│ │ │ │ │的,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
└────┴───────┴───────┴──┴──┴──┴──┴───────────────┘
注: 1.收费的范围:除财政金库以外,凡是计息的帐户应另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不计息的帐户不收邮费和手续费(电报费照收);
2.专业银行双设机构地区跨系统转汇款项 , 汇出行收取的信、 电汇邮电费按100%、手续费按50%付给转汇行;
3.人民银行为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划拨业务的收费, 比照上表的收费标准收费;
4.邮电部门规定的邮电费附加,由银行按附加标准向客户收取.


工会基本职责再认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

——修改后的工会法确立了工会的基本职责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工会工作的常规项目如吹拉弹唱还要不要搞了?怎样处理“一个职责”和“两个维护”的关系?工会工作在市场经济制度中必须转变观念。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以后,有不少人在问:确立工会基本职责,那么,我们以往工作的常规项目“吹拉弹唱打球照相”还搞不搞了?我们单位的经济效益很好,职工的权益都能够得到保障,是不是我们工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此类的疑问还有很多如,基本职责和“四项职能”是什么关系?其实这里有很多的误解,凡此疑问无不是没有真正理解“工会基本职责”的真正涵义。

一、工会基本职责的演进与形成

就工会的存在和工会工作而言,关于工会基本职责的认识,其实也是混乱的。比如有时候被称作工会的任务、工会的职能、工会的功能、工会的作用等等。其实,依笔者所见,这都是不同时期不同的用词而已,其本质都是要表达工会这个社会团体究竟是干什么的这样一个思想。工会基本职责的形成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大体上经历了“三位一体”、“四项职能”和“基本职责”这样三个阶段。

(一)革命的工会

马克思主义创立之初,就把工会视为是无产阶级革命思想训练的中心,马克思和列宁都有这样的论述,即无论工会过去怎样,从现在开始要用无产阶级的理论来武装工人。在共产党的革命事业尚未成功的时期,或既有的工会被改造成为用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武装的组织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力量,或在共产党领导下工人被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就是共产党领导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政治力量。工人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这是讲的无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工会就是无产阶级革命力量的训练中心。所以,列宁称工会是“共产主义大学校”。
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初期,建立强有力的政权机关和回复国民经济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工会的作用的凸现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夜,工会领导工人进行“护厂运动”保住了一些工厂和机器设备为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保留了一定的基础。在一些地方发动势力依然存在,共产党的基层政权难以支撑,工会一方面在努力保障共产党的政策得以贯彻,一方面帮助建立新生政权。正是如此,开国元勋朱德总司令提出,中国工会是人民政权的支柱。应当说,这是对建国前后中国工会的高度概括。关于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工会的作用问题,便有了争议,尤其是共产党内部对此发生了争议。取消工会,这样的观点几乎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之执政的共产党都有过,苏联有托洛茨基、布哈林,中国共产党也概莫如此,甚至以党的决议的形式决定先从县级开始,逐步取消工会,1958年以后的中国工会工作的目标就是要为“消灭工会”而奋斗。当时流行一种观点,也是一种取消工会的理论即“工会是张破尿布”。“破尿布”意思就是,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经验还比较少,有工会的存在可以帮助共产党壮大起来,积累执政的经验,——1956年之前的中国大概就是属于这个时期;1956年共产党宣布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个时候执政的共产党已经不再是需要尿布的孩提了,所以,工会必须取消。由此可见,工会在社会主义或者说在共产党执政以后,其地位作用问题,一直是被搞糊涂了的,直至糊涂到要消灭工会。就是因为工会的性质作用问题,在中国工会被停止工作之前即文化大革命之前,在党内和工会内部就引起了不少于两次的大“论战”。每次论战的结果都是工会理论和工作受到一次沉重的打击,一些工会干部受到无情斗争,——这其实也就是一直以来工会干部在工作中“心有余悸”的根源之在。工会在社会主义社会究竟应当干点什么呢?

(二)三位一体的工会

建国前夕即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确立了中国工会在新中国中做好工作理念:首先是成为国家政权的支柱,其次是在建设国家中改善职工生活,工会在法律范围内可以采取自由多样的活动方式。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同年9月全总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李立三在《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决议(初步草案)》中指出了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第一,保卫革命胜利果实、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是胜利了的工人阶级当前和永久的最根本的任务;第二,工人阶级要肩负起国家领导阶级的责任,必须在改造整个社会的同时改造自己;第三,工会在一切工作中都必须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建设强大的国防力量和强大的经济力量是中国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现时的最高任务和最大利益;第四,争取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工人生活是工会的基本任务之一;第五,工会必须极力发扬工人阶级互助精神,组织工人职员及其家属,以互助的方法来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自此,工会理论问题的争论开始了,关于工会的任务问题、立场问题、民主改革问题、工会和政府及企业行政的关系问题、公私利益问题、产业工会问题等等,急风暴雨式的政治斗争在工会内部展开了。1951年12月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批判了当时主持工作的李立三。冠以的罪名是“工团主义”、“工联主义”、“家长制、家天下”和企图把工会搞成“独立王国”。所有这些不实之词主要来自一点即工会代表了职工的利益、维护了职工的权益。1981年李立三案件平反,推倒了强加于人的一切不实之词。批倒李立三之后,赖若愚主持全总工作,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会工作方针。1958年赖若愚病逝,全总党组召开第三次扩大会议,几乎与李立三一样的罪名对赖若愚展开了批判。1979年对赖若愚案件平反。批判赖若愚之后,便形成了“工会为工会的消亡而奋斗”的口号。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1967年全总被停止工作,尽管工会领导人几经批判,在全国工会工作中基本上贯彻的还是“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在这个方针的指引下,工会工作为新中国政权的巩固和建设做出了不容抹杀的巨大贡献。

(三)四项职能的工会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工会系统的冤假错案陆续被平反昭雪。工会召开了第九次、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期间工会干部心有余悸地在探索新时期的工会工作。1994年颁布实施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部工会法改变了第一部工会法关于工会性质认识,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一部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性质规定是“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两者所强调的重点是不同的,如果说第一部工会法强调的是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那么,第二部工会法则强调的是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里有一个从“阶级”到“职工”的微妙之变化。第二部工会法确定了工会的“四项职能”:
第一,参与职能。“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二,维护职能。“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设职能。“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四,教育职能。“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四)基本职责的工会

在中国工会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尉健行被选举为主席,在此届二次执委会上根据当时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深化改革造成了大量的困难职工群体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工会工作“突出维护职能”的“总体思路”,要求工会干部应当是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和第一救助人。这个总体思路执行了近十年,业已深入到了工会干部之心。2001年10月底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部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于工会性质的这样的表述,较之前两部工会法则更加强调了工会的“职工”性。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工会必须真正成为职工的组织。与工会性质的这样的定位相适应,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二、全面正确地理解工会基本职责

对于基本职责的理解第一要全面第二要正确,不可偏废。基本职责的内容是丰富的,不可以只停留在维护职工劳动权益这样一点之上。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维护劳动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

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其中的“合法”权益之法,不仅包括劳动法律法规,还包括其他一切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足有三千多部,凡涉及职工权益的内容,只要职工有需要,工会都应当予以维护。
记得有一次某工会主席叙述了这样一件事情。某女职工因为其继承娘家母亲的财产发生了纠纷,要求工会予以帮助实现其继承的权利。该女工的丈夫是独生子,结婚多年一直和公婆生活在一起,时常回娘家探望双亲且深得娘家双亲的喜欢。公婆生病住院时恰赶上娘家母亲亦生病住院,该女工分身两边照顾,疲于奔命。后来婆母病重便多日未能照料娘家母亲。经过精心治疗和照料,婆母康复。与此同时,娘家母亲却不幸去世。娘家母亲留下大笔遗产,且以往有遗嘱称一套住房留给该女工。可是,娘家兄弟及弟媳坚决反对该女工继承母亲的财产,理由是只顾及照料婆母而没有坚持侍候母亲。母亲过世该女工也痛不欲生,为自己未能守护在母亲身边深感内疚。她究竟是否可以继承娘家母亲的遗产?该女工请求工会予以帮助。
从理论上说,这属于一桩家庭民事纠纷,从工会的角度来看或许不宜多管。对照工会法所确立的基本职责,则不难决定是否接受该女职工的请求。工会法规定的工会之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其中的“合法”权益,就不仅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合法”权益之法是包括涉及职工权益的所有法律法规。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享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利,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论是否出嫁。可见,该女工依法享有继承之权益,娘家兄弟及弟媳阻挠和干涉该女工的继承权是严重违法之行为,以该女工在母亲辞世前未在身边守护为由也是站不住脚的。这时,该女职工请求工会予以帮助实现其继承权,工会按照工会法的基本职责之要求应当给予“维权”。当然,从工会的角度看,这类的事情,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给予“维权”的方式方法、途径和程度的把握,是可以灵活多样的。但是,如果工会简单地拒绝该女职工维权的请求则是不当的。在实践中,有些工会干部就是这样的,往往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一般认为自己无能为力的便将职工拒之门外。无论怎样的情况,如果是职工请求工会帮助维权,那么工会就不应当拒绝;当然,工会也不是无所不能的,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将职工拒之门外。那么,究竟该怎样处理这类事情呢?简单地说,工会首先要受理职工的请求,然后尽其所能给予帮助和支持。履行基本职责受理职工维权请求不等于说必定能够满足或达到预期的目的。工会法规定的工会之基本职责,要求的是工会必须尽其所能而不是心满意足的结果。

(二)维权的内容是丰富的

一般把维权这个基本职责仅仅理解为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不是劳动权益就非工会应当受理的,这也是一种误解。按照工会法之基本职责的规定,维权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这个内容包括政治权益、民主权益、经济权益、劳动权益、精神文化权益、人身健康权益、心理健康权益等等,凡职工之合法权益都应当维护。
政治权益的维护,往往是最被忽略的。一般认为,政治权力是党和国家的事情,政治权利则是具有官职的人才关心的,平头百姓何来政治权益?甚至有些工会干部由于社会的某种原因残留着这样的观念即“远离政治”、“莫谈国是”。其实这也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先圣孔子曰,“政者,正也。”西洋先哲亚里士多德曾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民主先驱孙中山认为,“政治就是治理众人之事。”由此可见,政治无处不在,政治也是回避不了的。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政治的权益。我国宪法赋予了职工很多的政治权利。前些年接待了一个美国劳工研究方面的代表团,其中有工会工作者。他们问到,中国工会的当前的最重要的工作是什么?答曰:“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我们反问之,你们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什么啊?答:“培训政治员”。问:“何意?”答:培训政治员到各地宣讲,争取使现任总统及其他的党落选。他们说现任总统假借恐怖危机推行私有化策略,工会的组织率急剧下降,因此一定要使之下台。他们把动员会员参加选举并赞同工会的观点作为最大的政治任务。当时我们感到,看来政治任务不仅我们共产党国家有,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也有政治任务啊。我们国家的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这不就是职工的政治权利吗?这也是工会的任务啊。各级工会组织在组织职工参与国家、社会等事务管理方面,在组织职工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方面究竟做了哪些工作呢?笔者想起了另外一件事情。我们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参与国家或地方政策的制定和事务的管理。工会能不能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这项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呢?怎样保证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依法有足够数量的工人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据此参加国家和各地方的管理工作,这是我们工会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这就是维护职工政治权益的一项具体而可为的工作。对于那些占据工人代表名额的非工人的人大代表,工会应当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当然,工会不能也不应当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职工或会员,但是,工会如果没有自己的主张则是不可思议的。贯彻中央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民主建设的要求,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群众工作的工会工作,如果漠视职工的政治权利的维护则是不可思议的。
职工的民主权益的维护,一般说来也是政治权益的组成部分。按照现代政治学理论分析,政治权利往往是与国家政权联系在一起的。职工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是政治民主权利。我们所说的民主权益是特指职工在用人单位内部参与管理的权利。职工不仅是国家的主人而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参与用人单位的管理,从职工是生产的主人的角度分析,无论在什么性质的用人单位中,职工都应当有权参与管理。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此可见,维护职工的民主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的应有之义,也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八条亦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可见,维护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管理的民主权益,工会义不容辞。有些人认为,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的经济组织中,职工无权参与管理。这种观点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首先,从政治上看,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中国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分子在任何性质的单位中都有权监督其执行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况;只有参与管理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这些权利。从企业管理学理论上看,职工是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主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最了解,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出发,吸收职工参与管理是最佳的选择。关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在上世纪70年代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广泛采用。企业是相关人的利益共同体的观点在当今世界的著名企业中早就形成了共识。我国工会履行其法定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职工的经济权益也是工会基本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山东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于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言,既有资产是全体职工共同努力的创造积累起来的,所以一概而论为国有资产并不符合实际。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职工的工资并非其真实的劳动报酬,充其量只能说是生活资料的基本收入。因此,在清产核资划分资产时必须体现出职工的积累,没有考虑职工的积累和贡献显然是不合情理的。从理论上分析,职工对既有的企业资产拥有一定的所有权,但是在账目上,又很难体现出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各方面共同协商,无论如何职工的经济利益也应当获得最基本的保障。企业工会与企业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把附属于主体企业的所谓“大集体”、“小集体”企业如职工服务社、劳服公司等析产为职工所有,对这些附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作为职工的股份再与主体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他们的这种做法就是在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经济权益方面的内容还有很多,比如劳动分红的问题。职工完成工作任务依法获得一份合理的工资,那么,在企业获得的利润中,职工的创造是不是还应当获得一部分利润分红呢?笔者在新加坡考察发现,其中就有一些企业的职工享受利润分红。利润分红在我国虽然没有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无论从企业管理理论分析还是从职工创造价值的角度认识,职工享受利润分红都是有其道理的,这是职工的经济权益之一,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应当为职工争取这些经济权益。还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是否应当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也是职工的经济权益。虽然劳动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但是,也没有规定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与职工在企业中的所创造的价值相比较,职工所获得的正常的工资收入显然只是其中的极小部分,职工的最好时光贡献给了该单位,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年龄优势已经不再,在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支付其经济补偿是情理之中的事。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应当为其争取这些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