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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重点联系城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度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4:5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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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重点联系城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度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重点联系城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度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1996年5月7日,劳动部

各重点联系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推荐,我部确定了49个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联系城市。为进一步推动这些城市的改革试点工作,我部制订了《重点联系城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度评价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评价指标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我部备案。我部将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通过《简报》公布检查评估结果。

重点联系城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度评价指标(试行)
一、落实个人帐户:1996年上半年,市级及所属区、县(市)的改革方案进入实施运转,建立个人帐户,实现计算机管理,历年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及利息均通过计算机输入完成。1996年年底前至少与职工对一次帐。
二、实施覆盖计划:1996年年底前,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进度要求扩大实施范围,按人数计算的总覆盖率不低于80%,其中国有、集体企业基本上都参加了统筹,台港澳商、外商投资企业覆盖面不低于50%,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覆盖面不低于30%。
三、统一缴费基数:目前实行以工资和退休费两项为缴费基数的,在1996年年底前归并为一项缴费基数。对不同所有制、不同用工形式实行不同费率的,一般要在1996年年底前归并为统一的费率,对各种费率之间差距较大的,1996年要实施归拢措施,1997年完成归并。与此同时,制定出控制或逐步降低企业费率的规划措施。
四、妥善处理过渡问题:按照60%左右的长期目标确定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制定周密的衔接过渡措施并开始实施。1996年当年退休人员执行新办法的比例不低于40%。
五、实施调整机制:建立并实施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1996年的调整幅度合理,方法得当,社会反响较好。
六、完善统筹办法:1996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包括所属区、县)统筹;个别难度较大的城市,也要开始进行市县间的调剂。1997年实现全市统筹。
七、规范基金缴拨:1996年年底前,全市或至少在部分区、县(市)及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1996年基金收缴率在90%以上,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养老金。
八、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对困难企业制定并实施缓缴政策,在批准的缓缴期内,保证基本养老金的支付。1996年年底前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建立专门档案,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九、加强技术基础:1996年年底前,市级及所属区、县(市)计算机设备基本配齐,在劳动部及省、自治区的指导下,开发出适用软件并顺利运转;开辟查询渠道(窗口查询、磁卡查询或电话查询服务),并运用数据库作中长期预测分析。
十、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银行已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城市,要基本实现由银行代发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城市也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面。1996年年底前,各城市至少要有1至2个依托社区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试点。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8〕114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办法》已经2008年6月26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白银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土地补偿、补助标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活动。
第三条 土地的补偿、补助以土地的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为依据,以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内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和人均耕地数量为基数。
第四条 年产量的确定
蔬菜地、果园地、粮食作物地产量按附表1执行;果菜、果粮、粮菜间、套、复种地产量按附表2执行(其他园地的产量根据实地调查确定)。
第五条 年产值的计算
被征收耕地年产值按照该耕地上各种农作物主副产品产量及价格计算。
㈠粮食作物价格按照国家收购价、市场价和粮农直补金等因素核定;蔬菜、果品以农民自销批发的各种蔬菜、果品的年综合平均价核定。
㈡粮食作物产值包括粮食和秸杆产值,即每公斤粮食另加2公斤秸杆计算产值。
㈢果菜、果粮、粮菜间套地的年产值可分别按农产品类别计算后相加,亦可以一种主导农作物产品计算。
㈣间、套、复种耕地年产值分别按农产品类别计算后相加。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
㈠征收已划定保护的基本农田,或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村集体的耕地,一律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㈡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该类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补偿。
㈢征收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按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征收村民住宅用地按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征收荒地、废弃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等按年产值的2至4倍补偿。
㈣征收林地、多年生经济作物地、人工草地、人工渔塘按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补偿。
㈤征收牧场、草原、养殖场按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补偿。
第七条 安置补助费
㈠征收已划定保护的基本农田,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
㈡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林地、多年生经济作物地、人工草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人工渔塘、养殖场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内同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和附表3规定的倍数执行。
㈢征收草原、牧场一般不予补助,但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可适当给予安置补助;征收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不予补助。
第八条 对按法律规定的最高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后仍不能达到原生活水平的,且经省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或补贴的,城市建设用地由市、县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补贴,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征地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㈠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按附表4执行。
㈡征收果园地上未到产果期的果树按栽植费用的4倍补偿;产果期的果树按该果树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补偿后树木由征地单位处理。各类用材树木和零星果树的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
㈢征收苗圃地需要对苗木进行移植的,每亩按800元补给移植费(包括:起苗、运输、栽植费用);无法移植的用材林类苗木每亩补偿标准为:一年生一次性补偿1200元,二年生一次性补偿1800元,三年生一次性补偿2600元。经济类苗木每亩补偿标准为:一年生一次性补偿1400元,二年生一次性补偿2400元,三年生一次性补偿4000元。以上苗木经补偿后由征地单位处理。
㈣征收压有砂面的耕地,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给予砂面补偿。
第十条 青苗补助费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当茬农作物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有关费税
㈠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按《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即:征收一级基本农田,用地单位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征收二级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按每平方米2至10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㈡耕地占用税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率执行。
㈢征地管理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征地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房地[2001]2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占用国有农用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国务院和省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市价格、农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职能分工,每年3月底前应对附表中农作物产量和农产品综合价格及时确定公布,并作为当年征地年产值计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在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种的作物、抢栽的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等附着物以及抢开的耕地、渔塘等,一律不予补偿。丈量登记时确认的死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9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办法》(市政发[2000]70号)同时废止。




蔬菜地、果园地、粮食作物地产量表
附表1 单位:公斤/亩
产量
类别
等级 蔬菜地 果园地 粮食作物地
小麦 玉米
水浇地 1 4000-5000 1800-2500 300 500-600
2 3000-4000 1000-1800 100-300 350-500
3 2000-3000 400-1000 200-250
旱地 川旱地
包括梯田沟坝地 300-600 150-230
山旱地 200-400 100-150


果菜地、果粮、粮菜间套复种地产量表
附表2 单位:公斤/亩
产量 类别



等级 蔬菜地 果粮地 粮食作物地
果品 蔬菜 果品 粮食
(小麦) 粮食
(小麦) 蔬菜
水浇地 1 1000-1500 1700-2000 800-1200 200-250 240-300 2000-2500
2 600-1000 1200-1700 400-800 150-200 160-240 1500-2000
3 200-600 900-1000 180-400 100-150 120-160 1000-1500


安置补助费计算表
附表3
补偿倍数 人均耕地
(亩/人)

土地类别 0.5以下 0.5-0.6 0.6-0.8 0.8-1.0 1.0-1.5 1.5-2.0 2.0以上
耕 地 20 18-19 15-17 12-14 9-11 7-8 6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养殖场用地 8 7 6 5 4 3 3
林地、多年生经济作物地、人工草地、人工渔塘用地 10 9 8 7 6 5 4


说明:1、本表中人均耕地是指农村基本核算单位内总耕地面积与农业总人口之比,以统计部门在征地前一年底的年报数为准。
2、人均耕地栏目中设定的幅度含下限不含上限,人均耕地越少,补偿倍数越高。
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4
类别 单位 结 构 特 征 补偿价格
(元)
砖混楼房 M2 砖混结构、地面砖、内外装饰 500-550
砖混平房 M2 砖混基础、砖土墙、混凝土预制顶、地面砖、内外装饰、未封闭的取下限,全封闭的取上限 400-480
砖木房屋 M2 砖石基础、砖墙、木屋架、木檩条、瓦或水泥顶、地面砖、内外装饰、未封闭的取下限,全封闭的取上限 350-400
土木房屋 M2 砖石基础、土坯墙、木屋架、木檩条、泥顶、内外无装饰 190-270
砖木库房 M2 砖石基础、砖墙、木屋架、泥顶或水泥顶 150-185
土木库房 M2 砖石基础、土坯墙、木屋架、泥顶 90-130
砖木棚 M2 砖石基础、砖墙、木屋架、泥顶 80-110
土木棚 M2 砖石基础、土坯墙、木屋架、泥顶 55-70
简房 M2 砖石基础、土坯墙、木屋架、泥顶 70-80
简棚 M2 土坯墙、木屋架、泥顶 18-25
畜圈、厕所 M2 砖石基础、砖墙、木架、泥顶 80-120
畜圈、厕所 个 土坯墙、无顶或泥顶 60-100
鸡舍 个 面积3平方米以内,土坯砌墙取下限,砖墙取上限 60-100
砖墙 M3 140-200
土墙 M3 30
门楼 M2 砖混结构、瓷面装饰、木(铁)质门 500-550
砖砌墙体、木质结构顶、木(铁)质门、全装饰 420-480
砖砌墙体、砖土木结构 220-260
水窖 M3 人工开挖、混凝土防渗处理 45
水池 M3 人工开挖、砖混或混凝土防渗处理 55
菜窖 个 人工开挖、砌砖盖顶 260
M2 人工开挖未处理的洞式窖 150
土炕 M2 50
炉灶 眼 砖砌体贴瓷面 140
土坯体水泥面 100
水泥地坪 M2 10厘米厚 30
塑料暖棚 M2 土坯墙体,钢材或混凝土预制构件骨架,塑料棚膜 20
塑料冷棚 M2 无墙体,竹杆支架,无塑料棚膜取下限,有塑料棚膜取上限 5-8
坟 座 500
衬砌U型渠 M 流量0.08m3/s(底圆半径0.2M、高0.4M、口宽0.55M) 25
流量0.05m3/s(底圆半径0.2M、高0.4M、口宽0.4M) 22
流量0.03m3/s(底圆半径0.15M、高0.3M、口宽0.4M) 18
衬砌倒梯型渠 M 流量0.08m3/s(下底0.3M、高0.4M、口宽1.1M、坡比1:1) 30
流量0.05m3/s(下底0.3M、高0.4M、口宽0.8M、坡比1:0.75) 25
流量0.03m3/s(下底0.3M、高0.4M、口宽0.8M、坡比1:0.75) 22
衬砌梯弧型渠 M 流量0.08m3/s(底圆半径0.2M、高0.45M、口宽1.06M、坡比1:1) 26
流量0.05m3/s(底圆半径0.15M、高0.4M、口宽0.78M、坡比1:0.75) 23
流量0.03m3/s(底圆半径0.15M、高0.4M、口宽0.78M、坡比1:0.75) 19



树木补偿费用表
附表5 单位:元/株
规 格(厘米) 经济类树木补偿标准 用材类树木补偿标准
2-3.9 3 1
4-5.9 12 4
6-7.9 40 8
8-9.9 80 12
10-11.9 160 16
12-13.9 250 20
14-15.9 350 30
16-17.9 460 50
18-19.9 580 70
20-21.9 700 90
22-23.9 820 120
24-25.9 940 160
26-27.9 1050 200
28-29.9 1140 240
30 1220 300
30厘米以上 参考有关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按其材质,根据当地市场价补偿


说明:1、规格尺寸经济类树木为距地面1米处树干直径,用材树木为距地面1.5米处树干直径。规格尺寸在两档之间的取高档。
2、补偿后树木由征地单位处理。
3、表中没有标准的灌木类、藤类作物如花椒、玫瑰、葡萄等视其实际情况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商征地双方确定。

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

铁道部


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

1988年11月3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劳动卫生、劳动保护各项法规、政策,为防止职业危害,保障铁路运输、工业、基本建设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作业过程中具有粉尘、毒物、高温、噪声、振动、放射线、高频、微波、激光、高气压、低气压和其它有害因素的铁路系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第3条 依据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作业场所卫生标准、监测规程和铁道部颁布的劳动卫生标准、产品技术安全卫生标准等规定和标准,对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实施卫生监察。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防止职业危害的职责
第4条 铁路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必须做好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治理危害因素,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负直接责任。其职责是:
1、贯彻国家、铁道部关于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使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为职工提供有效的健康保护措施。
3、各类防护设备性能良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任意停运或拆除。
4、保证职工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的顺利实施,对职业禁忌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场所。
5、配合监测部门做好作业场所的卫生监测,定期向职工公布监测结果。
第5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工程项目(包括引进项目)的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主持建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单位或设计部门,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提交设计任务书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移交时,应有卫生监察机构参加审查、验收。

第三章 监察机构与人员
第6条 铁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工作,各级卫生防疫站(职业病防治所)为日常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
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任务。受部委托,可参与大、中型生产性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卫生审查。对有关防止职业危害的问题进行技术咨询。
第7条 各铁路局、工程局、工业总公司系统工厂设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人员,监察人员的任命由各铁路局、基建总局、工程指挥部、工业总公司审核批准,报部卫生环保局核查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发证。
监察人员免职或调离监察工作岗位,由申报单位负责收回监察证、退部卫生环保局。
第8条 卫生监察人员必须熟悉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督有关法规和卫生标准,有较丰富的职业危害方面的专业知识;必须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卫生监察人员应从具有五年以上劳动卫生工作经验的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包括从事劳动卫生专业管理的卫生行政人员)中选荐。
第9条 监察职责范围:
1、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监督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参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属国家、铁道部管项目由部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属局、分局、工厂管的项目分别由局中心卫生防疫站、分局卫生防疫站、工厂卫生防疫站负责。
2、监督检查劳动卫生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维护情况。
3、实施职工的健康监护,监督职业禁忌和职业病患者调离处置工作。
4、参加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急性中毒和死亡、放射性事故等)。
5、参加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监测和治理方案的审定,督促落实。
第10条 卫生监察人员工作时应出示监察证件,在管区内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作业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要求派人协助工作;发现危及职工健康的重大危害,有权通知现场负责人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或暂停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准乘各类列车(包括机车、守车、轨道车);遇有紧急情况,凭监察证记录紧急电话或拍发紧急电报;根据规定,建议表彰、奖励或处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治理成效显著,有害因素浓(强)度长期低于国家卫生标准的;
2、在作业场所发现或防止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  3、防治职业病有发明创造或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的;
4、表彰奖励由卫生监察执行机构提出建议,按行政权限和现行奖励办法执行。
第12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停产治理;同时可给予经济处罚。罚款数额范围:责任单位100至5000元,责任人20至100元。
1、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未经卫生监察部门审查或验收,造成危害的;
2、造成责任性重大危害事故的;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重,经卫生监察部门二次以上发出卫生监察通知书,仍不采取措施的;
4、挪用、拆除防护设备或防护设备不维修,不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按规定组织有害工种就业前或定期体检,对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职工不按规定调离处置,不配合监察人员工作的。
第13条 处罚的执行
1、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卫生监察人员提出,由监察执行机构决定,报上级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备案。停产治理及五百元以上的罚款由监察人员提出,监察执行机构审查并报处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后执行。
2、罚款收入及用途一律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处罚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14条 在监察工作中,卫生监察人员应协商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互相配合工作。
第15条 卫生监察人员证件和工作用表另行颁布。
第16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铁道部卫生环保局负责解释。各局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卫生环保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