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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0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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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1998年4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报审〈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国无办法〔1998〕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接受委托对无线电设备实施检测,可收取检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此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二年,有效期满,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收费单位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要求,到指定的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无线电设备检测种类
1.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的检测;
2.新建台站设备验收检测和在用设备检测;
3.电磁环境测试;
二、无线电设备检测项目
(一)发射设备的主要测试项目:
1.工作频率范围 2.频率容限
3.额定输出功率 4.调制特性
5.邻频道功率 6.杂散发射
7.发射带宽
8.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它测试项目
(二)接收设备的主要测试项目:
1.接收灵敏度 2.解调特性
3.选择性 4.同频干扰
5.阻塞 6.互调抑制
7.杂散响应抑制
8.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它测试项目
(三)对于型号认证的无线电设备检测,除在常温下测试外,还应进行环境及温度试验。
三、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
1.无线寻呼系统
寻呼发射机 1万元/台
寻呼接收机 0.3万元/台
2.无绳电话
A.模拟无绳电话
座机 0.3万元/台
手机 0.3万元/台
B.数字无绳电话
座机 1万元/台
手机 0.5万元/台
3.FM、AM收发信机
车载台 0.8万元/台
手机 0.5万元/台
4.短波单边带收发信机 0.5万元/台
5.对讲机 0.3万元/台
6.集群系统
基站 1万元/台
车载台、手机 0.5万元/台
7.模拟蜂窝系统
基站 1.5万元/台
车载台、手机 0.5万元/台
8.GSM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1.8万元/台
车载台、手机 0.75万元/台
9.DCS1800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2万元/台
车载台、手机 0.75万元/台
10.CDMA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3万元/台
车载台、手机 1万元/台
11.广播发射机、电视发射机
功率小于100W 0.7万元/台
100~1000W 1万元/台
1000W以上 2万元/台
12.船舶电台 0.5万元/台
13.微波发信机 1万元/台
14.地球站设备
10GHz以上的地球站设备 2万元/台
10GHz以下的地球站设备
发射功率<80W 1万元/台
发射功率≥80W 2万元/台
移动地球站设备 0.8万元/台
15.雷达设备 2万元/台
16.航空电台 0.5万元/台
17.导航设备 1万元/台
18.遥控、遥测、测速电台 0.5万元/台
19.无线话筒、遥控玩具等 0.2万元/台
20.无线环路系统
A.模拟无线环路设备
基站 1万元/台
手机 0.5万元/台
B.数字无线环路设备
基站 2万元/台
手机 0.75万元/台
21.扩谱通信设备 1万元/台
22.以上未含种类,可按上述类似设备标准执行
(二)新建台站设备验收检测和在用设备检测收费标准
1.无线寻呼系统
寻呼发射机 1000元/台
寻呼接收机 300元/台
2.无绳电话
A.模拟无绳电话
座机 300元/台
手机 300元/台
B.数字无绳电话
座机 1000元/台
手机 500元/台
3.FM、AM收发信机
基站 1000元/台
车载台、手机 500元/台
4.短波单边带收发信机 1000元/台
5.对讲机 400元/台
6.集群系统
基站 1500元/台
车载台、手机 500元/台
7.模拟蜂窝系统
基站 1500元/台
车载台、手机 750元/台
8.GSM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1800元/台
车载台、手机 750元/台
9.DCS1800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2000元/台
车载台、手机 750元/台
10.CDMA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3000元/台
车载台、手机 1000元/台
11.广播发射机、电视发射机
功率小于100W 700元/台
100~1000W 1000元/台
1000W以上 1500元/台
12.船舶电台 800元/台
13.微波发信机 1000元/台
14.地球站设备
10GHz以上的地球站设备 2000元/台
10GHz以下的地球站设备
发射功率<80W 1200元/台
发射功率≥80W 2000元/台
移动地球站设备 1000元/台
15.雷达 1500元/台
16.航空器电台 1100元/台
17.导航设备 2000元/台
18.遥控、遥测、测速电台 500元/台
19.无线话筒、遥控玩具等 200元/台
20.无线环路系统
A.模拟无线环路设备
基站 1000元/台
手机 500元/台
B.数字无线环路设备
基站 2000元/台
手机 1000元/台
21.扩谱通信设备 1000元/台
22.以上未含种类,可按上述类似设备标准执行
(三)电磁环境测试费
微波站 3000-5000元/站
地球站 5000-8000元/站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档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重大项目档案工作,保证重大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规范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及其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项目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及其管理工作,保证重大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重大项目档案是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市档案局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档案局开展重大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主管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条 市档案局每年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统一部署重大项目档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重大项目计划时,填写《深圳市重大项目报建信息表》(附件1),报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确定后将列入该计划的重大项目所属的《深圳市重大项目报建信息表》移交市档案局。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重大项目档案情况填入《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管理信息表》(附件2),报市档案局。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重大项目竣工前填写《深圳市重大项目竣工信息表》(附件3),并依法提请市档案局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市档案局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深圳市重大项目竣工信息表》的10个工作日内对具备重大项目档案验收条件的重大项目组织验收。

  第十条 市档案局负责组织重大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市档案局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重大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重大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重大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项目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档案管理体制、人员配备、制度和室库设施建设;
  (二)重大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情况;
  (三)重大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原始性以及分类、整理、编目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档案验收检查数量不少于档案总量的50%。检查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的方式。抽查档案的重点为重大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类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类项目)由市档案局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附件4),其他类重大项目由市档案局出具《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书》(附件5)。

  第十五条 凡重大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于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整改,并提请复验。

  第十六条 工程类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重大项目档案;因故无法按期移交重大项目档案的,应当提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出延期移交申请,得到认可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移交。

  先期完工的重大项目分部(或标段)档案,可以提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市档案局应当公布办理重大项目档案移交相关信息。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类重大项目档案前,市档案局应当对重大项目档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书》(附件6)。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类重大项目档案时,应当出具该重大项目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书》、《深圳市( )类城建档案移交书》(附件7)、移交目录。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施工等单位移交重大项目档案时,还应当同时出具《深圳市工程档案移交委托书》(附件8)。

  第十九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依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书》、《深圳市( )类城建档案移交书》、移交目录对重大项目档案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区属重大项目的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深圳市重大项目报建信息表(略)
  2.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管理信息表(略)
  3.深圳市重大项目竣工信息表(略)
  4.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略)
  5.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书(略)
  6.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书(略)
  7.深圳市( )类城建档案移交书(略)
  8.深圳市工程档案移交委托书(略)


关注错案背后冤枉无辜的裂变效应
杨涛
佘祥林于2005年4月13日被当庭宣判无罪,这位无辜的人曾经让湖北省京山县的公检法都坚信是有罪的,并一度曾获死刑,但11年后,当早已被认定为死亡的“被害人”??佘的前妻出现后,一切昭然若揭。
然而,他却永远见不到他那满含怨恨、受尽折磨、被关押9个月的苦难母亲了。当年,他的母亲为寻找他无罪的证明,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却以“包庇罪”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被人领出来时已经气若游丝,三个多月后,即含恨而去。如果说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是佘祥林案的第一个错案,那么,其母亲的所谓“包庇案”则是这一案中的连环错案,其母亲是第二个蒙冤者。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为可能的第三个蒙冤者呼吁,那就是当年用来指证佘祥林有罪的女尸。当年,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其被钝器击伤后沉入水中溺水窒息而亡,那么,现在证明了该女尸不是佘祥林的前妻,这位屈死的冤魂又是谁呢?当年,警方在错误的判断下,认为她就是佘的前妻,并没有好好判别其真实身份,查找出真正的凶手,如今她恐怕要永远蒙冤了!我们还要为佘祥林案中差点成为第四个蒙冤者的魏太平感到庆幸。当年,佘祥林在警方高强度的审讯下,曾经不得不编造其伙同好友魏太平一起杀害其妻子的虚假事实,好在魏太平当时患有严重的胃病,被警方排除了。
一个错案,当事人蒙冤,家属跟着蒙冤,被害人蒙冤,其他无辜的局外人差点跟着蒙冤,而可能的真正凶手却被放纵了,这是佘祥林案出现的连环效应。这深刻地揭示了很多错案,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绝不是仅仅让当事人蒙冤那样简单,其可能产生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往往是灾难性的,呈现一种冤枉无辜的裂变效应:当事人栽进来了,警方臆想中的“同谋”栽进来了,一切为纠正错案的人栽进来了,甚至连辩护律师有时也不能幸免,唯有真正的凶手偷着乐。
如果佘祥林案还不能让我们深刻地体现这种错案冤枉无辜的裂变效应,那我们来看看2002年发生在河北行唐县的轰动一时的“处女卖淫案”。在“锤楚之下”,唐县南翟营乡姑娘吴小玲被迫“咬出”了9位“嫖客”, 这9位蒙冤的“嫖客”因此被迫大逃亡,而且一时间,当地也是人心惶惶,因为谁也无法预料到这“嫖客”的帽子何时会戴在自己的头上。在共和国土地上,在法律的天空下,他们竟然无安身之地!
这就给我们的司法机关,给全社会提出了一个千古难题,那就是面对着疑难案件时,我们该如何进行选择?是选择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坚决给予其刑事制裁?如果选择前者,我们可能因此换个思路而找到真正的罪犯,当然也许会放过了一个真正的罪犯,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形下,根据现行法律,当以后我们掌握了其足够的证据后,我们仍然能将其绳之以法。但是,如果我们选择后者,就可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并且受错案背后冤枉无辜的裂变效应的影响,还有更多的无辜公民可能蒙冤,让真正的罪犯漏网。而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由此牵连到的许多其他无辜公民失去了在不被国家机关证明有罪以前是清白的权利,他们在法律面前就没有了“安全”,其财产、健康、生命可以随时受到公权力的任意地、公然地和“合法”地剥夺,那么,下一个遭此厄运的就是你我,就是我们大家。记住,一个公民没有法律安全的社会永远要比有罪犯威胁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社会可怕的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tao1991@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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