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时间:2024-07-04 12:4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九日交通部、水产部发布一九五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在港区内航行的时候,应当遵守各该港港章的规定。
第二条 非机动船在夜间航行、锚泊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如果因为天气恶劣或者受设备的限制,不能固定悬挂白光环照灯,必须将灯点好放在手边,以备应用;在与他船接近的时候,应当及早显示灯光或者手电筒的白色闪光或者火光,以防碰撞。
非机动船已经设置红绿舷灯、尾灯或者使用合色灯的,仍应继续使用。
第三条 非机动渔船,在白昼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竹篮一只,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应当用适当信号指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的渔船,还要在流网延伸末端的浮子上,系小红旗一面;在夜间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向渔具延伸方向,显示另一白光。
第四条 非机动船在有雾、下雪、暴风雨或者其他任何视线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论白昼或者夜间,都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在航行的时候,应当每隔约1分钟,连续发放雾号响声(如敲锣、敲梆、敲煤油桶、吹螺、吹雾角、吹喇叭等)约五秒钟;
(2)在锚泊的时候,如果听到来船雾号响声,应当有间隔地、急促地发放响声,以引起来船注意,直到驶过为止;
(3)在捕鱼的时候,也应当依照前两项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两艘帆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的危险,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避让:
(1)顺风船应当避让逆风打抢、掉抢的船;
(2)左舷受风打抢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打抢的船;
(3)两船都是顺风,而在不同的船舷受风的时候左舷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的船;
(4)两船都是顺风,而在同一船舷受风的时候,上风船应当避让下风船;
(5)船尾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其它船舷受风的船。
第六条 在航行中的非机动船,应当避让用网、曳绳钓或者拖网进行捕鱼作业的非机动渔船。
第七条 非机动船应当避让下列的机动船:
(1)从事起捞、安放海底电线或者航行标志的机动船;
(2)从事测量或者水下工作的机动船;
(3)操纵失灵的机动船;
(4)用拖网捕鱼的机动船;
(5)被追越的机动船。
第八条 非机动船与机动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危险,机动船应当避让非机动船。
第九条 非机动船在海上遇难,需要他船或者岸上援救的时候,应当显示下列信号:
(1)用任何雾号器具连续不断发放响声;
(2)连续不断燃放火光;
(3)将衣服张开,挂上桅顶。
第十条 本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交通部、水产部联合发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五十六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决定》已经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2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决定

(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管理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承担排污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住房(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近几年来,有的地方相继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了社会安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要从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来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坚决有力措施,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恶性事故发生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城市中下列的各类危旧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均属于本次房屋安全大检查的范围:
(一)歌舞厅、影剧院、浴室、健身房、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建筑;
(二)教学楼、试验室、学生宿舍、幼儿园等学校、科研建筑;
(三)车间、仓库等生产建筑;
(四)居民住宅;
(五)需要安全检查的其他房屋建筑。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校舍和居民住宅列为本次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的内容
(一)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I25-99)对房屋实施检查并进行安全鉴定。重点检查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技术措施,解除危险。
(二)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检查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装饰装修,是否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定,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
(三)列入白蚁防治范围的房屋,白蚁防治措施是否落实。
(四)消防设施设备等是否按照规定配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预案是否切实可行。
(五)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
三、检查方法
(一)组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首先进行自查自报;
(二)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掌握房屋安全管理的实际状况;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
(四)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对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跟踪监管,一抓到底。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情况、困难、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不力或房屋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与个人,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五、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房屋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负责这次房屋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经批准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白蚁防治单位及其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本次房屋安全大检查活动,主动协助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督促并帮助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六、时间安排
各地对危旧房屋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原则上在今年二季度结束,今年7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我部也将对部分城市危旧房屋的安全检查及房屋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2001年4月5日